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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_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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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来说,这是技术上的两难,就看政府如何取舍了,是以多征收若干税为重,还是以维护社会良俗为重。

宋神宗最终选择了后者——在朝野上下强烈反对“手实法”的舆论中,熙宁八年(1075年)十月,神宗皇帝罢去吕惠卿参知政事之职,并下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吕惠卿推动的全民“不动产登记”制,大约只维持了一年时间,便被朝廷叫停。这也意味着宋朝廷宁愿容忍治下的民众隐匿财产、逃避赋税。

另一项“不动产登记”

吕惠卿的“手实法”是一项积极的“不动产登记”制:要求全国每一户都必须向官府申报财产,登记造册。如前所述,这一“不动产登记”制最后被叫停了。不过宋朝还有另外一项相对消极的“不动产登记”制,却一直坚持了下来,那就是田宅产权流转过程中的登记制。

宋代是一个允许土地与房屋产权自由交易的时代,田宅的换手率非常频繁,以至有“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之说。而交易时所订立的契书,便是田宅产权的凭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旦发生产权纠纷,闹上法庭,法官通常都是按照契书作出仲裁,“交易有争,官府定夺,止凭契约”。

宋初,田宅契书并无标准化的格式,全由交易双方随意书写,因此,难免出现大量不规范、不明晰的田契、房契,频频引发产权纠纷。针对这一情况,太平兴国七年(982),开封府的司录参军事(法官)赵孚向朝廷提了一个建议:“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觽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违者论如法。”即建议官府知会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介(庄宅行人),订立田宅交易的格式合同,作为标准的交易契约文本。宋太宗采纳了赵孚的建议,在田宅交易中推行标准化合同。

但是,田宅交易普遍采用标准化合同之后,还是会出现产权争议与法律纠纷,因为当时的标准化合同为一式两份,年深日久,有些人难免会不慎遗失了契书,又有些贪婪的人会故意隐没契约,或者干脆伪造契约,妄告他人侵占田宅。于是在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开封府又向朝廷提建议:“今请晓示人户,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朝廷批准了开封府的提议。自此,宋朝的田宅交易契约必须一式四份,交易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在商税院,作为缴纳田宅交易税的凭证,还有一份上交县府,由县府登记造册存档。

这份由县政府造册存档的田宅交易契书,叫作“砧基簿”,相当于不动产登记档案。今后交易双方若发生产权纠纷,法庭只要调来“砧基簿”,便可判断争议产权的归属。契书很容易伪造,“砧基簿”保存在政府的档案室中,要造假就非常困难——除非你将政府买通,配合你造假。并不是说这完全不可能,但伪造的成本无疑非常大,大到没必要造假。

宋朝之所以坚持在田宅交易中推广“砧基簿”,固然有保障征收到交易税的考虑——按宋朝法制,所有的田宅交易都必须完税,税率为“每千输四十”,即4%;完税之后,由官方在契书上加盖红印,称为“赤契”。只有赤契才具有法律效力,民间为避税而私自订立的田宅交易契约,叫作“白契”,白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显然,只有完税后的赤契,才能够录入“砧基簿”。不过,我们也得承认,宋朝推行“砧基簿”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基于合法交易的田宅产权,防止不法之徒伪造契书侵占他人田宅。

相比之吕惠卿的“手实法”,“砧基簿”显然比较消极,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民间田宅交易者的自愿——也就是说,如果交易者出于避税考虑,宁愿签订白契,政府一般是没有办法的。尽管官府也在想办法打击白契,但只要交易者不企图在出现产权纠纷时寻求法律仲裁,官府便无法确知他们的交易是违规的。今天的“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够进行私下的交易,个中道理也一样。

以今天的目光来看,宋朝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管是被叫停的“手实法”,还是一直施行的“砧基簿”,其实都有它们的合理性。但朝廷推动“不动产登记”到底是为了保障征税,还是为了保护产权,则关系到这套制度将获得支持,还是会受到抵制。保障税收与保护产权当然并非必然冲突,不过,如果要说哪一个需要优先考虑,无疑应当是产权保护。这也是宋朝“不动产登记”留给后人的启示。

重商的宋朝气象与轻商的洪武型体制

黄仁宇先生这么描述宋王朝:“公元960年,宋代兴起,中国好像进入了现代,一种物质文化由此展开。”而当他将目光投向明朝时,则认为,朱元璋创立的“洪武型财政”过于迁就农村经济的习惯,无力扶助村镇工业和地方上的商业作进一步发展。

大体上,我是认同这一判断的。宋朝廷给我的印象,就如地中海资本主义兴起之时的威尼斯商人,它的一切经济政策的目标仿佛只有一个:如何从市场中汲取更多的财政收入。而朱元璋则像是一名中世纪的族长,更希望将全国建成一个安宁的大农村,没有一个人游手好闲,大家都安居乐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于是我们看到,在多项政策上,宋朝与朱元璋都表现出大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态度。比如对于采矿,宋朝仿佛有一种近乎资本家的热情,因为挖出来的铜矿、银矿、金矿,全都是赤裸裸的非常诱人的钱哪。为寻找到更多的矿脉,宋朝不但设有专门勘探矿产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鼓励民间探矿、报矿。宋代的矿场数以万计,“监务矿井,殆几万计”,许多地方出现“矿石云涌,炉炭之焰,未之有熄”的盛况。

而明王朝立国者朱元璋显然就丧失了这种对于矿业经济的兴趣。曾有官员上书请求设立官营炼铁工场,朱元璋说:“今各冶铁数尚多,军需不乏,而民生业已定。若复设此,必重扰之,是又欲驱万五千家于铁冶之中也。”将上书人杖责,流放海岛。

又如,宋朝极看重海外贸易,因为“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埠通货贿”。历代中原王朝均重视朝贡制度,以“万国衣冠拜冕旒”为荣,但宋朝却悄然抑制诸蕃国的朝贡,同时鼓励民间的海上贸易。宋时沿海多个城市,都是因海外贸易而繁华,如泉州,无疑是13世纪世界上最繁荣的港口城市之一。有一首宋诗这么描绘南宋泉州港:“涨海声中万国商。”与唐人诗句“万国衣冠拜冕旒”,恰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景象。

后来的朱元璋显然更希望重现“万国衣冠拜冕旒”的大唐盛况,而对“涨海声中万国商”的海上贸易则毫无兴趣。他建立明王朝之后,立即扭转了宋元以来开放的港口开放制度,厉行海禁:“明祖定制,片板不许入海”,“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与此同时,薄来厚往的朝贡贸易却重获重视,外国非入贡不准互市,原先主管海上贸易的市舶司彻底沦为接待朝贡使团的机构。

宋朝的重商与洪武型体制的轻商,自然产生了完全不同的政策后果。首先表现在国家财税结构上,宋代的工商税与征榷收入比重超过70%,而明中叶,田赋占全部赋税的75%。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政策影响,更重要的影响体现在市场工具的创新上。比如出于激励开矿、使更多的矿场得到开发的考虑,宋朝会为采矿的商人提供贷款,矿冶户若无本钱,可向官府预借启动资金,包括灯油这样的采矿用品,等到炼出矿产品,再归还政府本钱,以后的利润则归矿冶户所有。

后来宋官府觉得矿冶户获利太大,又提出利润分成,这样,作为出资人的官府与矿冶户之间,结成了新型的股份关系,或者说,官府这时候的身份就不再是贷款方,而是相当于风险投资人了。这样的商业制度,在当时无疑非常先进。

其实也不必惊讶。在国家重商政策激发的商业化进程中,自然会发展出越来越丰富的市场工具与商业制度,信用货币、有价证券、远期合同、信用结算、金融组织、广告商标、信托投资、交易中介、物价反馈等市场机制全都在宋代产生,岂是无因?

这是国家重商政策触发的连锁反应。道理很简单:为了汲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宋朝势必要将注意力从总额有限而征收成本高企的农业税转移到商业税之上;而为了扩大商业税的税基,官府又势必要大力发展工商业,为此,宋朝又需要积极修筑运河,以服务于长途贸易,需要开放港口,以鼓励海外贸易;而为了便于长途贸易、大宗贸易的进行,官府又需要发行信用货币、有价证券与建立金融网络(总不能让商人带着一船铜钱从江南驶到开封去做生意吧);为保证纸币的信用,宋朝又发展出一套“称提之术”(指朝廷运用贵金属货币储备等手段回笼超发的纸币,这叫作“称”,使流通中的纸币购买力保持坚挺,这叫作“提”);为鼓励贸易,官府又需要完善民商法,以保护交易者的产权、对付日益复杂的利益纠纷……这一重商政策激发出来的连锁反应,最后极有可能促成资本主义体系的建立。

一些朋友也许会认为,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机制,完全可以自发地推动构建出一个近代化的经济体系。但这从来只是假想,而非事实。从历史来看,不管是近代西欧国家,还是明治时期的日本、晚清时的中国,近代化的启动,总是以国家积极介入经济活动的重商主义(许多人将“重商主义”理解成国家对贸易顺差的追求,这无疑太狭窄了)为先导,给近代化的启动提供第一推动力。当然,我必须申明,这样的判断只适用于近代化启动之时,当市场在重商主义的触发下而发展起来之后,国家应当从大商人的角色转为守夜人的角色。

还是来跟“洪武型体制”比较吧。朱元璋一再申明采矿“损于民者多,不可开”,甚至将建议开矿的上书人流放海岛,这一切都显示了朱皇帝对于农业与民生的关心。然而,我们以历史的目光来看,这种对商业税的淡然,不过是明王朝财政紧缩的“脉脉温情”而已,意味着朝廷对开拓市场与发展商业无丝毫动力。明王朝要到中晚期时,随着社会逐渐摆脱了“洪武型体制”的束缚,才出现了商业复兴,乃至有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

第六辑 宋朝如何应对“高考移民”?

花木兰为什么一定要替父从军?

“花木兰代父从军”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即使没有读过《木兰辞》的年轻人,大概也应该看过《花木兰》的电影。还有许多人都坚持认为,花木兰就是一位民族英雄。

历史上究竟有没有花木兰这么一个人呢?许多研究者都相信,确有花木兰其人,并考证出花木兰为北朝女性,很可能是北魏的鲜卑族人,因为“木兰”就是一个鲜卑姓氏(花木兰并不姓花,花字明显是后人加上的);而《木兰辞》中有“可汗大点兵”句,“可汗”即为北魏皇帝的称呼。

那花木兰到底有哪些可歌可泣的历史功绩,让她成了民族英雄?好像也没有。她只是女扮男装,代父从军而已。说她有孝心、勇敢,都没问题,但离“民族英雄”还是有一段距离吧?

不过我并不准备跟你争辩花木兰是不是民族英雄。作为一名历史研究者,我更愿意跟你分享一些知识性的问题——比如为什么花木兰非得要代父从军?如果你读过北朝民歌《木兰辞》,就会知道那是因为“昨夜见军帖,可汗大点兵。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北魏皇帝(可汗)发下征兵令,花木兰父亲名列其中,必须应征。

但花木兰父亲年岁已大,又是“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如何是好?显然,可汗的这次大点兵,已经给木兰一家子带来了愁苦,所以《木兰辞》开篇写道:“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不闻机杼声,惟闻女叹息。”花木兰想必辗转难眠,思量了一夜,才终于想到了对策,下定了决心,“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

那么你会不会问道:既然“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北魏政府又为什么非要木兰家派丁入伍呢?木兰家不应召从军不行吗?不行。因为北魏实行的是府兵制。所谓府兵制,就是朝廷将一部分民户划为“府户”(军户),免其“租调”(人口税),但军户必须世世代代服兵役,当朝廷需要士兵上战场时,每户要出一名男丁应召出征。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不可以逃役。花木兰家无疑被划为军户,列入了军籍,所以可汗的“军帖”上才“卷卷有爷名”。军令传下来,花木兰只有两条路可选:要么让老父亲上阵,要么自己女扮男装代父从军。

府兵制度之下,军户不但有服兵役之义务,而且每次入伍,所需盘缠、粮食、兵器、马匹,都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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