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它们的运动导致了相反的结果。尽管有草根活动家帮着舞动唇舌,但运动主要依靠的还是一小群固定的改革者与官员。大多数支持者只是提供现金支持,而非亲自上阵助力。其主要后果就是导致了都市监管机制建立在一种更加谋利的基础之上。
这种趋势在很早就显露苗头。至少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首都生活之逐渐扩张与日趋复杂,就已经削弱了传统监管体系的吸引力与有效性,按照传统,普通户主负责巡逻街道并轮流担任警察与其他官员,其中最早出现改变的是守夜制度。17世纪早期在城中的某些区域,就已经普遍出现了雇人守夜的做法。到1700年这一做法已如此普遍,以至于有些居住区开始为此征税。雇用警员的现象同样因为警务的日益繁重而稳定增加。尽管如此,个人义务之原则仍然未受损害,许多户主仍然履行着个人职责,并且雇用他人之作风实际上并未能提高系统的效率。社团改革的诸种做法即在此一背景中酝酿而生——通过募捐筹款,奖励尽职的官员,以及雇用全职的检举者。这些改革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决方式,以应对传统的业余行政之崩溃。这些做法的相对成功巩固了有偿执法的观念,推动了监管活动的职业化。
反过来,与社团之衰落相伴随的是,人们普遍意识到伦敦的监管未为完善,其结果就是1740年左右监管系统的根本改革。首都的每一个教区现在都要建立固定、有偿的守夜制度。专业警察愈加普遍。在整个市内,治安法官建立了公职,专门进行执法,并且其数量在各个区域都大幅增加。这些转变的大量出现,正标志着长期以来将监管视作个人承担之公共责任的观念已经走到尽头。从今往后,户主的角色只是付钱让人工作,而专业化的巡逻与事务性的治安法官将成为常态,而非例外。
其结果就是,到了18世纪中期,普通公民如果试图对抗邪恶,再也不用亲自打官司,而是雇用他人代劳。18世纪50年代的时候,科文特花园的居民在面对妓院的滋扰时,选择奖励检举者,而非自己亲自指控。18世纪60年代,为了消灭街头流莺,圣马丁的鲁德门地区雇用了一名专业人士帮他们整肃街道。规模更大的运动之手段同样与此类似。1757年至1788年复兴的伦敦易俗会、1787年由威廉·威尔伯福斯所创立之全国性的阳光协会以及1802年出现的祛邪会,都致力于抵制各种不当性行为。其中每个社团中的改革者都通过募捐筹款,然后鼓励警察与治安法官执行法律。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他们才会亲自参与监管与指控罪犯:那就是事情牵涉得太广,仅靠雇佣工与专业人员远远不够。
在其他领域中也呈现出类似的发展趋势。在刑事审判中,以谋利为目标的专业控诉人越来越普遍。政府自身也通过提供大量报酬来鼓励此类行为。此外,尤其是在1750年以后,国内的民间社团也鼓励和资助对于偷猎者、窃贼与其他罪犯的指控,到了1800年,已经有超过一千家此类社团。对于城市治安法官而言,获取薪金与收益也被逐渐认可为正常动机:1792年,《米德尔塞克斯司法法》将支薪治安法官定为常态。这种越来越倚重专业化的趋势,实际上是1700年后普通民众法律参与之衰落趋势的一部分。法律在思想上的重要性仍然牢不可撼:在某些方面甚至更重要了。然而其群体基础,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都无可挽回地削弱了。这造成了深远影响。几个世纪以来,法令戒律的文化一直倚靠民众的参与,而到了1800年,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复存在。
等级制与伪善
这项改革运动的另一个同样显著的效果是,即便对于妓女与老鸨的指控也变得具有争议。在1700年没有一个人认为这种罪行可以不受惩罚,而改革社团也可以激烈地指控这些人。尽管他们的策略在短期颇有成绩,但他们也逐渐制造出反对的声音。
1688年之后,改革者所面对的主要责难是:道德监管是错误的,其举措有失公正。显然,批评者们反对说,只有穷人因为他们的罪行而被惩处,而富人们则高枕无忧。这一问题实际上由来已久,而性戒律的支持者们一直承认此点并对此不懈斗争。事实上,他们总是竭力主张惩罚有罪的上等人比下等人更为重要。你的地位与荣耀有何重要,一位雅各宾牧师质问道:“它们能掩盖你的罪恶吗,能准许你无所忌惮、随心所欲地犯罪吗?”相反,“一个人的地位越高,其骄奢淫逸就越可憎、越可鄙”,而他们也就越应该受到惩罚。在17世纪末,“人的地位会加重其罪行”这一点仍然不言而喻,因此惩罚一个有地位的罪犯,从警戒与影响的角度而言,就比惩罚“二十个低贱之徒”要更好。仅仅惩罚“小人”而不去动“大爷”,是没有效果的,会触怒上帝,也会招致世人的厌恶。在运动之初,时不时地,人们努力尝试着把这些原则转为实践。
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积极分子满足于退而求其次。1697年一位牧师承认,卖淫这一类行为,显然“不只是属于仆人们的罪恶,也属于老爷们;不只发生在贱民身上,也发生在平民和上等人身上”。从原则上进一步说,所有人的罪恶都是一样的,“违抗上帝与本地律法之罪行不会因人而异”。尽管如此,他建议改革者:“当可能弊大于利之时,我认为你们要克制……有时候通过惩罚下等人,能够最好地训诫上等人士,让他们明白什么是正义,了解自己所犯下的同样罪行应该受到何种惩罚。”正是这一观念激发丹尼尔·笛福在1698年写出了自己最早的出版物之一。举国移风易俗“势所必行”,他抱怨道,然而“这一改革的偏袒态度使得事与愿违”。只逮捕普通人而放过绅士与贵族,这实在不合理、不公平,那些上等人的恶劣影响才是英国堕落的根源。十年之后,当笛福居住在苏格兰时,他因为类似原因退出了爱丁堡一个重要的改革社团:其中一名主要成员因为通奸行为而臭名昭著,但社团对此却无动于衷。他痛心地告诫说,真正成功的改革绝不会建立在这种伪善的基础之上。
不过在18世纪,正是这种社会的偏颇不公得到了坚定的辩护。1731年一位主教论道,改革社团只有将其目光聚焦于下层社会才是合适的,“国家的富强如此倚赖这些人的勤奋与德行”。上层人士由他们自己反省,或留待更高的审判。所有的性乱都该谴责,1763年约翰·菲尔丁爵士对此赞同,然而其中最糟糕的乃是“下等与普通的妓院,在那里罪恶被廉价交易,随后扩散到一般民众,而正是他们支撑着宪政”。几十年后,祛邪会也认为控制“公共”行为比监管上层的“私人”行为更重要。即使这样,在1800年,对于贵族堕落之公开谴责比一个世纪前变得更加尖锐,同样,人们也普遍认为司法运动存在局限性。任何“禁止公共淫荡”的社会应当逮捕所有阶层的罪犯,如今这已从一种期望变为一种可能。
这一原则之转变可以帮助解释为什么在18世纪,对于性监管不公正之批评变得越来越尖锐,越来越响亮,以及越来越普遍。在世纪之末,监管的社会基础显然更加狭隘与偏颇。尤其引起争议的是其越来越倚重检举者,这些人可以索取罪犯罚金的一部分。这在以前并没有出现在道德监管中,不过一直存在于其他领域,并引起了持久争议。在17世纪早期,人们就普遍认为,公众检举者之行为“是因为怨恨或私人目的,绝对不是因为热爱正义”,而在查理二世与詹姆斯二世统治时期,检举者越来越经常地将矛头对准反对者,这尤其引起争议,因为这会允许贪财及无良之辈通过指责诚实的基督徒而获利。从1682年到1686年,英国对于非国教徒的指控达到高潮,在伦敦有数以千计的男性与女性因其思想观念而被逮捕、罚款与监禁;但这并不表明当时民众正在狂热地强行推动宗教一体。实际上,大多数受到惩罚之人与他们的国教邻居相处太平,他们多是被一帮利己、贪财的检举者所告发。
一些年之后,当道德改革运动也采用这种方法时,就必须努力克服对此的怀疑与敌意。甚至其支持者也需要一再确认检举如今乃是为上帝工作,“不论多么声名狼藉,现在其又出现了,但其中有些是恶魔的代理人,满腹心机地陷害别人,养肥自己”。虽然检举不道德行为之人不应该接受奖金,但贪婪的气味已很难驱散。“确实应该忏悔,”这些社团在1709年承认说,“有一些卑鄙邪恶之徒……向罪犯敲诈,有时还向老实人勒索。”检举邪恶是荣耀的,伦敦大主教1724年承认,倘若“一个心怀不轨之人混入其中,打着惩治邪恶与亵渎的幌子来为一己谋私,那也不必吃惊”。不过,大多数评论者可没这么宽容。记者爱德华·沃德写道,制裁淫行毋庸置疑“是一项值得赞美的事业”,但它已经堕落得“臭名昭著”,因为其依赖的是贪婪的检举者,“他们通过肮脏的手段生存,像大便上的苍蝇”。甚至性监管名义上的支持者也逐渐对这种卑鄙手段大失所望,忧心其完全建立在褊狭与堕落的基础之上。这一计划以良好意图开始,乔纳森·斯威夫特说,然而彻底堕落为“一种养肥检举者的职业,那些人是最卑鄙的无赖小人,例如警员和破产的店主”。
淫荡而伪善的改革者,因此成为了18世纪戏剧中一个常见的滑稽人物。在玛丽·皮克斯的滑稽剧《不同的寡妇》(The Different Widows)中,改革者德洛尔先生是一个伪善的傻瓜,他的妻子很鄙视他。有一次他被发现与一个年轻女人同床共枕,于是被迫坦白“有很多次,当我斥责邪恶的时候,我自己已经被引诱了”——所以许多“美丽纯洁的违法者”最后都上了他的床,而不是进了感化院。乔治·法夸尔的《恩爱夫妻》(The Constant Couple)塑造了一个年老的市议员斯莫格勒先生,他吹嘘自己对抗邪恶的努力,即使当他与声名狼藉的卢维尔夫人私通时。当她快被说服的时候,他宣示了真理:“我早就是一个偷情者,我还没有我看上去一半的虔诚。告诉你,小坏蛋,为什么我要伪装成这个样子,因为我们的神圣都是外在的,都是伪善。”在另一出戏中,主角是一个典型的“淫荡之克星”,市副议员德赖弗先生,他承认“私底下我自己爱着一个少妇”,而他的改革社团则对妓女与小偷进行敲诈勒索。
这类嘲讽作品追随的是一种悠久的文学传统,这种传统把清教徒与其他狂热分子描写为伪装者与误导者。这一传统在18世纪之所以获得生命风行一时,正因为其唤起的道德异议显得越来越合理。道德改革者们不仅公开歧视底层罪犯,而且他们越来越公然地采用各种唯利是图的手段,甚至已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拒绝同流合污已经没有意义,祛邪会的一名宣传家1804年写道,因为“耗子只能被白鼬在洞中捕获,邪恶只能在它的洞穴中追踪,那就得变得跟它一样”。结果便是,很多批评者发现妓女与监管她们的人之间在道德水准上没什么差别。沃德在1700年嘲讽道:“一个现代的祛邪者”乃是“一个最需要具备这种恶行的人,此人一无所用,除了像皮条客一样,依靠别人的淫行为生。每天晚上睡觉前他都真心祈祷这个世界越变越糟,这样就能让他活得舒服,也让恶魔心满意足”。一百多年后,西德尼·史密斯以同样的观念批判了祛邪会:“那些人,他们的职业就是逮耗子,他们也热爱逮耗子;灭虫者欣喜地抓住虫子;惩治者欣慰地发现他的罪恶。最后来的人很快就变成了和先来者一样的生意人,他们中没有一个人讲道德,或为他们各自的邪恶存于世间而感到痛心。”
5.一首幽默的歌谣(献给“所有改革的朋友”),说的是一个所谓正直的反对派牧师之下流好色。
罪与罚
1688年之后,即使对于性罪犯的简易判决也愈发受到质疑。在整个中世纪、16世纪以及17世纪,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妓女经常因其罪恶生活而被立即惩处。改革社团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它们有系统地使用所谓“空白搜查令”(general warrants),这样就能赋予警察逮捕任何可疑人物的权力。不过到了18世纪头几十年,这一做法已经引起了极大争议。
我们能从公众对于逮捕站街女的反对潮流中得窥一隅。在18世纪的伦敦,士兵与水手的数量不断增加,这意味着道德监管所面临的对抗也变得更加强硬与普遍。在1702年以及1709年,改革派警察两次在试图拘捕站街女时当场被刺身亡。在1711年春季,科文特花园发起的一场反对“放荡妇女与她们男伴”的运动遭遇挫折,因为“警察受到重创,其中一位被一群无赖外加四十名守卫士兵重伤致死,这些人联合起来保护那些妇女”。还有一次是在伦敦东区,一千多名水手包围了地方治安法官,强迫其释放一群要被送往感化院的有罪妓女。
伴随这股公开对抗道德监管之汹涌潮流的,是一股逐渐上涨的不满其法律意义的暗流。1709年,对于三名杀害改革派警察的士兵之审判转变为一场争论,即官员是否能够合法逮捕一名妓女,如果她只是在拉客而非发生性行为。在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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