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死罪,不过更容易举证)。
相反,这一新制度的主要后果是,控告与惩罚呈现出越来越宽松之潮流。在米德尔塞克斯郡,数以百计的通奸嫌犯都由治安法官具结保证,而非送交庭审。换言之,就是被迫解除对这些人的两性关系指控,并找到正派的公民为其良好行为提出保释,再让他们在法庭上为其未来的行为提供担保。对于妓院老板的指控书在英国高等法院中仍不断出现,然而其中没有任何地方明确援用那部新法律。在不少郡,对于通奸与私生子的指控呈现出明显增长:例如在德文郡,1655年,也就是在迪斯布罗反对不道德行为之运动的高峰期,这类指控占据所有犯罪指控的三成以上。
这些指控多数并未依据新制定的《通奸法案》,而是依据过去有关私生子的法令(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两者不能兼容,但旧法令仍然保持效力)和普通法,以及治安法官传统上针对性过错而行使的自主决定权——纵使这一权力有悖于新法令的条文。与过去的做法一样,许多罪犯显然首先接受非正式的训诫,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会遭到起诉。与此相类,1652年12月,伊丽莎白·拉特克利夫因为曾有过私生子而受到审判,被控触犯了有关偷情的法案,而她最后却被释放了,原因是她虽然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她“痛悔前非”。又如,伊丽莎白·古德哈特被控犯有死罪,此件案子的情况已确凿无疑:她生下了一对双胞胎,这显然不是她丈夫的孩子,而她承认与两个人有过奸情;但她同样“痛感罪责深重”,最后被伦敦治安法官赦免。
司法裁量同样另有自己的一套做法。17世纪50年代在米德尔塞克斯,一些通奸罪名不成立的男女还是得被送到感化院,或遭到监禁,直到表现良好得以保释。议会军的司法审判甚至更为专断。1642年,为了不遗余力地展示其对于一个“从伦敦尾随我们部队的娼妇”之不快:“她首先在城里被游街示众,随后戴上木枷,关在笼子里,再后来被浸入河水之中,最后驱逐出城。”在1645年赢得内兹比战役之后,议会军的部队对于失败一方王党军的营妓采取了报复行为。其中来自爱尔兰的约一百多人被直接杀害,而每个英国女性则被鞭子抽打脸部以致永远毁容。许多议会军的士兵自身及他们的情人,也因为败坏道德而被军法处置:例如,1651年冬天在苏格兰的利斯,一对男女被判处
在涨潮之时浸入水中两次,然后绑在马车尾部用鞭子抽打,要光着后背挨三十九下,从利斯的警卫总队一直抽打到爱丁堡港……然后从城里驱逐到各自的(即不同的)港口。
从1655年到1656年,军事统治一度覆盖了整个英格兰。与此同时,共和国热心于在西印度群岛扩大种植园。于是,在1656年春季,部队士兵们被派遣袭击伦敦的街道与酒馆。他们绑架了一千多名“生活放荡的女性”,关押在一艘特遣的轮船中,漂洋过海三个月,将她们强行运至巴巴多斯居住。由于人们普遍的担心,《通奸法案》受到了程序保障的限制,以免其不公正地施加于正派的男性与女性;但是,妓女并没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从根本上说,这一法案的通过乃是一场得不偿失的胜利。清教徒的统治明显抑制了性放纵:婚生子的数量似乎降至17世纪50年代的最低水平。但这一法案的影响主要是象征性的:大多数性监管并不依此行事,而就长时段来看,新教徒的这一尝试最终适得其反。废除教会法庭,结果证明是毁灭之举,其留下的巨大的性监管空白只能由世俗机构一点一点慢慢填补。从更普遍的意义看,这一举措摧毁了戒律体系,虽然这种体系存在种种不足,但能很有效地与公众情感协调一致;而取代它的乃是少数狂热分子所信奉的法则,虽然其主张严刑峻法,但却难以强制施行。
1660年英格兰的君主制与国教会复辟,《通奸法案》被废除。不过,17世纪中期的这场巨大动乱之影响不可能得到消弭。甚至在内战之前,首都的急剧扩张已经开始影响到道德监管。如今留下的紧要问题是不断加深的宗教分裂。17世纪40年代与50年代不断增加的不仅有人们对于国教的不满,而且也有新教内部的矛盾分歧。一旦没有了审查制度,也不再有强化宗教一体的措施,各种各样的教会与教派就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复辟的英国国教会决定扭转这一趋势,重新恢复传统:另立宗教门派在过去曾是一项罪行,非正统的宗教会议曾遭到禁止,而且教会法庭曾花大量时间指控宗教异端。然而,这种做法在城市中只是徒劳:别门别派如今比比皆是,且根深叶茂。同样,教会法庭宣称要施行普遍的道德与精神戒律,最后也是无果而终。在一些小型的农村社群中,教会法庭成功地重新建立起针对性犯罪的审判制度,并且一直到18世纪都还在发挥作用;但在伦敦及其他主要城市则绝无可能。
虽然这一戒律机制已经被极大削弱,性乱之举依然是世俗监管的重要目标。在王政复辟的几十年间,伦敦每年都有近一千桩针对性犯罪的指控:其中不少指控是针对伦敦内部之犯罪,也有很多针对跨市犯罪。矛头主要指向了公开卖淫,这也是传统世俗监管的重点对象。不论如何,在17世纪50年代,针对男女婚前与婚外非法性关系之指控仍然很常见。不过,与教会法庭非常活跃的17世纪早期比较起来,这一时期的惩罚力度无疑有显著下降。尽管如此,通奸与偷情仍要受到法律追究,并且当时不乏此方面的热情。1660年之后几十年间,苏格兰人与北美的殖民者重新制定了针对婚外性行为的严格法令,一如欧洲大陆的不少国家。同样,英格兰在查理二世与詹姆斯二世治下,不时有人要求议会应更为严格地执行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令以打击淫秽,对于通奸行为恢复死刑。
可是上层不再对恶行进行打击。尽管清教徒在位时异常狂热,而且他们之前的历任君主与教会首领也都支持对民众施加性戒律。但时至今日,查理二世对此甚至连空头支票都不开一张(我们会在下一章看到此中的缘由)。他的态度得到更多的是批评,而非赞扬。早在1668年,在他治下的第一次重要政治骚乱中,新教徒就以伦敦妓院为口实向他发起攻击。他们说,政府积极压制的应该是淫乱活动,而非宗教持异见者。在随后的宣传战中,国王的批评者猛烈抨击其宫廷之荒淫堕落、无法无天;而且,这些问题绝不仅仅来自反对者的批评。实际上,对于不务正业的王室之失望与焦虑,已经普遍弥漫于朝臣与教士之中,只是他们隐忍不发而已。在正统基督徒眼中,宫廷的坏榜样已经削弱了民众的敬意,更糟的是,它还可能触怒上帝。性乱是通往反宗教、社会混乱与政治灾难的途径。他们认为,是时候悬崖勒马与改弦易辙了。在1688年,他们终于找到了机会。
上帝的革命
1688年爆发了“光荣革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被其女婿——信奉新教的威廉三世率军推翻,这一场革命被英国新教徒普遍视为神力之干预。上帝正是借此给予英国最后的机会来弃绝罪孽、渎教及恶政。结果,革命引起了狂热的道德与精神改革运动,并一直持续到下个世纪,即全国性的“移风易俗运动”。新的君主对此强烈支持,因为这显示出其虔诚信仰,从而与前任的不道德行径区别开来。与此同时,这项运动还为本国同天主教法国之间耗费甚巨的战役提供了正当理由。无数的政客、教士、治安法官、作家、活动家以及平民百姓亦作如是想。从威廉与玛丽受拥戴的那一刻开始,整个国家就兴起了自发的运动,要从严制裁不道德行为。
这一运动从开始起,就把更严厉地惩治非法性行为视作核心要务。显而易见,人们期望马上通过一部新的法律。正如律师乔治·梅里顿所言,如今对淫乱行径的制裁过于“温柔而宽容”。若要抑制邪恶,贵格会的慈善家约翰·贝勒斯相信,“低于议会的权威是无法做到的”。甚至威廉与玛丽在登基之前,就被要求开始这项事业。在1690年12月,新国王开始出击,他将一封公开信发往国内每个教区,告诫神职人员与教会执事帮助“全面改革我们所有国民的生活与风俗”。他命令教会法庭立即指控所有的性罪犯,只不过“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款来惩罚通奸和偷情”。
在整个17世纪90年代,人们认真尝试弥补这一缺失。在1690年,一群锐意改革的主教与法官一起草拟了一份法案,要恢复对于通奸者的死刑以及偷情者的监禁惩罚,此外,还就1650年法案的某些缺陷提出改进意见。为了让审判更容易,举证的标准被降低:任何没有结婚的男女“被发现在床上,或赤身裸体做任何事情”,都被认定有罪。卖淫则被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来进行系统处理——性交易在伦敦愈演愈烈,随着首都急速扩张,过去的社群监督形式已不再有效。为了重获主动权,法案规定“妓女”在每个教区要是通过例行搜查被揪出来,就会像乞丐一样被立刻赶走。如果酒馆老板在晚上允许可疑的女子出没,将被勒令歇业。拉皮条者和妓院老板将被处以罚金、枷刑,有必要的话还会被驱逐到海外。
类似对于卖淫活动肆虐的担忧,体现在1698年一部反对卖淫及其他罪恶的法案上,这部法案不仅规定通奸者与偷情者要被打上烙印、流放或绞死,而且试图取缔那些两性幽会的场所,例如出租马车。最终在1699年,在主教与改革者联合发起的一次公共运动推波助澜之后,另一部相关法案有很大希望获得通过,其中建议通奸与偷情以轻罪论处,并判处罚金。
道德改革者普遍期望法律更严厉地惩处卖淫、通奸及偷情——即使在1700年后,他们仍然期望“有可能在议会通过一部新的法案来惩处不道德行为”。这些流产的法案实际上是更为广泛的反对邪恶的政治活动之一部分,这一活动最终提议和制定出法律,以惩治亵渎和冒犯神明、赌博及决斗。在新英格兰及周边同样出现了令人鼓舞的进展。在荷兰,一场为了“进一步改革”的运动,包括更严厉打击通奸、偷情与卖淫,在17世纪如火如荼地展开,苏格兰于革命之后掀起了一股反对“丑行、通奸与其他罪恶行径”的浪潮。苏格兰在1690年、1693年、1695年、1696年与1701年制定的新法令鼓励对不道德行为采取措施,并且对于臭名昭著的通奸者要“严厉无情地执行”死刑。在英格兰,多数议员投票赞成对1699年的那份议案进行第二次宣读,最终它只能被反复的休会所阻止。不过,只有少数的狂热分子认为新法案的通过至关重要。正如一位持怀疑态度的政治家所言:“那些不把《旧约》与《新约》视为生活准则的人,绝不会因为议会的一部法案而受到感化。”
在新的立法尚未完成的情况下,道德改革者加紧利用现有的普通法制裁手段,不仅针对卖淫,也针对所有的性乱进行惩处。在17世纪90年代早期,伦敦每年大约有一百起针对通奸与偷情的诉讼。布里斯托尔与此相似,志在改革的治安法官们命令警察草拟出“可能与人鬼混”或“卖淫”人员之名单,并且采取措施赶走暗娼。正如改革运动所不断告诉其支持者的:“通奸等一切淫乱的行径,破坏了和平……为此要接受指控。”
一些后来的评论者看法也一样。虽然不如死刑那么完美,但乔治二世时期的一位主教仍竭力主张,罚金与羞辱的惩处措施“应当更严厉与公正地施加于”通奸者。在整个18世纪,狂热的治安法官继续坚持嫖客与妓女应当受到指控:因为“在普通法中,惩治淫荡行为的法案一直都有效”。不过在那时,正如我们在下一章会看到,思想舆论已经坚定地转到相反的方向。这一原则在立法领域的失败进一步加速了它的死亡。到了1703年,伦敦的诉讼数量较之十年前已经减少了一半。在接下来的年岁里,那种将通奸与偷情视为公共罪行的观念逐渐消失。到1730年,只有很少的男性与女性遭到这类起诉,大多数治安法官已不再认可这一程序,并且正如《国家审判》(State Trials)的编者所言,“普遍的观念”是这类事情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即使在苏格兰,这一趋势也清晰可辨,英国最后一起以公共犯罪的名义对通奸提起的诉讼发生于1746年。
美德的社团
针对卖淫发起的运动从各方面来看都要成功得多。有些虔诚的治安法官独立地开展了针对恶行的斗争,像他们早期的新教徒前辈一样。1703年,迪尔的市长托马斯·鲍威尔在自己的城市中贴满了王室反对恶行的声明,并且他自己也到处训诫与惩治诅咒者、不守安息日者及其他有伤风化者。“我逮到了一个卖淫者,其行为罪大恶极,”他在日记中写道:
把她带到了鞭刑柱——大致位于市场中央,那儿已人头攒动——我下令鞭打她十二下,每隔三下,我就与她谈话,命令她说出所有像她这样以卖淫为业的女人,不论她们来自何方,只要她们来到迪尔从事这种邪恶勾当,迪尔的市长就要像对待她一样对其严加惩治。
不过在大多数地方,道德改革者都联合起来,创建一个致力于控诉公开酗酒者、诅咒者、赌徒、不守安息日者与偷情者的社团。
18世纪早期,在不列颠群岛、北美殖民地以及欧洲大陆,随处可见这种致力于移风易俗的社团。这类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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