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原则得到支持和内化,势力越来越大。
同样显著的是,在17世纪早期,教会最有权力的法庭——高级调查团,多次惩罚有过通奸及其他性犯罪的绅士与贵族成员。其中的一些诉讼可能至少部分带有政治上层权力斗争的目的,但无论如何,它们都表明此一时期内,即便最有地位之人的性过错都得被视为公共罪行。1634年,亚历山大·凯夫爵士被其教区法院勒令赎罪,须支付高达五百英镑的罚金,并被关入监狱,直至找到保释金,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不顾之前的警告,坚持与艾米·罗保持通奸关系。同一年,利奇菲尔德的托马斯·科顿与多萝西·桑顿被其教区法院与地方教堂判处赎罪,罚金五百英镑,并被送进监狱,因为他们通奸:直到1639年冬天他们还被关在那儿。兰开夏郡拉福德的托马斯·赫斯基思先生,因为与多个人通奸而被处以一千多镑罚金,并被勒令在约克与切斯特的大教堂以及他自己地方的教区教堂赎罪:他还被投进监狱,直至他能够提交一大笔保释金。萨福克与法兰克伯爵之子罗伯特·霍华德爵士和白金汉公爵的妻姊波倍克女士,两人在什罗浦郡深处同居。当他们在1635年春天到伦敦旅行时,国王亲自命令坎特伯雷大主教对他们的无耻行为采取措施。他们立即被逮捕拘禁。男方被处以三千英镑罚金,并在监狱里被关了数周;女方则被勒令在教堂公开忏悔,像其他通奸者一样,赤着双脚,套着白袍。同样的态度所在皆是,如今我们可以从当时对于上层人士不贞之举的大量公开、随意的批评中窥知此点。在政治诽谤、嘲讽文章、讽刺作品及其他形式的写作与行动中,上流社会的不道德行为几乎无可避免地成为尖锐谴责的靶子,这反映出新教对于罪恶、社会秩序和神圣报应之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
宗教改革另一个主要后果乃是,在新教徒内部,关于性监管之界限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观念分歧。几乎人人都公开赞成不贞之行应当受到严厉对待,而新教徒犹有怨言,现有的惩罚过于“微不足道”。伊丽莎白女王在1585年被警告说:“上帝因而一定对于陛下您十分震怒。”这是耻辱,诺福克郡牧师威廉·扬格1617年抱怨说:“这座英格兰如此闻名的教堂对于通奸的谴责除了一件白袍外,竟然没有更严厉的方式。”然而,人们对于究竟如何进一步处理则莫衷一是。
这一问题自英国与罗马教廷决裂之时起就一直争论不休。福音派新教徒并非唯一支持采取更严厉手段的群体。在16世纪早期,许多天主教人文学者同样如此认为,而在1586年,当时罗马正处于在位短暂而刚毅果决的教宗西斯笃五世(1585-1590)治下,通奸一度被罗马教廷认定为死罪。不过,新教徒毫无疑问是整个英语世界中反对不道德行为的最为狂热的力量。一般来说,他们对于正当性行为的定义最为严格。甚至在女性怀孕期与经期发生的夫妻性行为,都普遍被视作违背上帝之律法——约翰·科顿在1636年为马萨诸塞与纽黑文制定的示范法典将后者认定为死罪。大体说来,因为新教徒对于《圣经》戒律的根本信仰,他们中的不少人希望再次引入死刑,以惩处通奸及其他严重的性犯罪。这不是为了复古,而是基于一种彻底的进步观念:这将使英格兰与大多数现代世界发达的新教共同体保持步调一致。苏格兰人、日内瓦人、日耳曼人、波希米亚人:他们都是这种严厉态度的时代先锋(邓迪市的议员们如此狂热地追捕性罪犯,以至于在1589年他们决定修建一座全新的监狱,专门关押通奸者与偷情者)。这一不断持续的论争成为了莎士比亚的时事剧《一报还一报》(Measure for Measure)的创作灵感之一,此剧的情节关系到非法性行为、订婚以及将不贞之举定为死罪的可能性。
相形之下,英国教会法庭在新教徒眼中就显得一无是处。他们“儿戏般的谴责”(一份1572年的新教宣言如是说)对于减少不道德行为没有丝毫作用,他们进行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榨取人们的诉讼费。这一新教徒的怨愤自16世纪末以来不断加深,因为英格兰国教会越来越普遍地利用教会法来控告新教牧师与教众,指责他们在宗教上不守正道(例如拒绝画十字,拒绝使用法定的祈祷书,或拒绝跪领圣餐)。教会法庭不仅腐败无能,如今它看起来还在迫害善男信女,仅仅因为那些人遵从自己的意识。随着16世纪晚期与17世纪英国新教徒的宗教分裂状况加剧,此一观念虽在许多方面有失公正,但在论争中已经日益深入人心。在17世纪30年代,查理一世与他的大主教威廉·劳德发动了一场旨在加强宗教一体的运动,但在很多新教徒的眼中,这场运动削弱了教会法庭的道德权威性。
结果,激进的新教徒一直在进行持续的努力,要将道德监管的责任感渗入世俗领域。17世纪早期,对于性罪犯加重惩罚的议案几乎在每一届议会都会被提出来:在1601年、1604年、1606-1607年、1614年、1621年、1626年、1628年及1629年。1610年的一项法令使得未婚母亲有可能面临至少一年的监禁,倘若她们的私生子有可能要求教区的资助。在1624年,对于私生子与杀婴潮流的妄想症导致了另一项极端的惩罚性法令,其假定任何一个怀孕的未婚女性,如果她的孩子在其后被发现死亡,那她是有罪的(并接受处决),即便她发誓说孩子死于流产或自然死亡。同时,一旦狂热的福音派获得对于乡村与城镇的控制,他们就会极大地强化当地的戒律。在多切斯特这座英格兰最富清教色彩的城市中,在内战之前的几十年间,婚前与婚外性行为呈现出急剧减少的趋势。同样的精神在这一时期也驱使成千上万名新教徒奔赴北美,在那儿创建他们的新耶路撒冷。在17世纪早期,所有新英格兰殖民地对于不贞行为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驱逐、监禁、当众鞭笞、在余生佩戴红字及其他耻辱服饰。其中不少殖民地都赞同纽黑文之创建者所秉持的这一观念:“《圣经》已提供了完美的法则”用来治理人世。于是,他们纷纷遵照《旧约》将通奸认定为死罪。
实际上,死刑很少执行。鉴于取证困难,新英格兰的男女经常被判处较轻的罪名(例如“会导致通奸的淫荡、粗俗及愚蠢之行”),并被处以罚金、鞭刑与当众羞辱。不过,死罪这一严厉说法仍然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在激进的新教徒眼中,尽可能彻底地憎恶与清除淫行,这是建立更好世界和上帝荣耀,以及创造完美社会的必经之途。这种意识形态在虔敬的社群中如此弥漫,以至于那些誓死反抗它的人在他们的头脑与行为中也难以摆脱这种意识形态之控制。1644年冬天,当马萨诸塞的移民詹姆斯·布里顿生病后,他的头脑被“一种恐怖的意识”紧紧攫住,那就是上帝要因为他过去之淫行而对其施加惩罚。所以他公开忏悔了自己的罪恶。在种种罪恶之中,他提到有一次自己跟人酗酒之后,试图与一位出身很好的年轻新娘玛丽·莱瑟姆发生性关系(但未成功)。虽然如今她已远居于普利茅斯的殖民地,但那里的治安法官还是接到了报警。她被找到,遭到逮捕,穿过寒冷的土地,最终被带到波士顿接受审判。当时,尽管她否认双方实际发生过性行为,但她仍然被判处通奸罪,随后她失声痛哭,真诚忏悔,“极为痛彻悔悟,对她愚蠢的罪行怀有深刻的忧惧……并且愿意以死亡来实现正义”。在3月21日,审判过了两个星期,她被带到绞刑架。布里顿在她旁边被处死,他同样“在悔过中死去”。在绞刑架下,玛丽·莱瑟姆向聚集的人群发表演讲,劝诫其他年轻女性不要重蹈覆辙,并且再一次表明她对于自己反上帝与反社会的可怕罪行深感憎恶与悔悟。然后她被吊起来,直至死去。她只有十八岁。
胜利与失败
这些在本土与殖民地锲而不舍的奋斗,意在建立一个美好的新世界,献身于上帝,清除掉罪恶,此种宗教期望乃是17世纪40与5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突然兴起的。在英国社会内部,新教徒一直只是少数,虽然这与他们的影响力很不相称。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内战在1649年达到高潮,查理一世被处死,共和国建立,而这就赋予了新教徒至高的权力。
保皇派与议会派之间的持续斗争根本上是(虽不全是)一场宗教战争。它之所以爆发,乃因为双方对于“上帝在地上的旨意”都狂热地怀有某种特殊的看法,并相信对方都在毁灭这一旨意。新教徒恐慌于国王在国内外的宗教政策,他威胁中止宗教改革,重新引入天主教会,而这对于英国人的自由以及他们的永恒救赎构成了根本威胁。国王及其支持者反过来也恐惧并迫害新教徒,因为他们相信新教徒都是极端危险的颠覆分子,其宗旨与行为削弱了教会的稳定与君主的权威。
国王毫不妥协的政策最终适得其反。1640年查理被他的苏格兰臣民所羞辱,他们举国反抗,因为查理试图强制改变他们自己教会的教义与信仰。苏格兰军队侵入并占领了英格兰北部。数月之内,爱尔兰同样惨遭血洗,这次是天主教徒的一次暴动,他们屠杀了数以千计的新教徒,而这似乎确证了新教徒对于国王之宗教动机的最坏担忧。尽管在英格兰的战争爆发之前,查理就被迫作出了重大让步,但他于1648年的最终失败,在他最狂热的对手看来,最明确地预示了上帝对他们这一方的支持,并且指定他们将腐朽的旧势力铲除干净,在地上建立起他的王国。
教会法庭是这场斗争最早的牺牲品之一。“长期国会”(Long Parliament)刚召开数周,1640年12月“连根拔除”的诉求就已呈上。这份诉求阐述了新教对于改革的要求,其中抱怨“卖淫与通奸行为愈演愈烈”,而这是腐朽的教会司法制度直接造成的。在1641年7月,高级调查团的法庭被废止,而其所有教会惩罚权力也一并废除。为了代替旧的制度,下议院下令草拟一部新的法规来惩处性犯罪。与战时许多其他的立法过程一样,这部法规的通过也旷日持久,但它在1649年春天获得了新的推动力——军队赶走了除死硬分子之外的所有议员,并且强制处死国王,废除君主制与上议院,宣告成立联邦。在1650年5月10日,与许多其他的道德改革措施一起,这份法案终于在经过整肃的议会得到了通过,“以禁止乱伦、通奸与偷情的邪恶罪行”。通奸与乱伦成为了死罪。妓院老鸨要受到鞭笞,在额头烙上大写的字母B,并且在监狱里关三年,若是她们重操旧业,就会被处死。偷情者会被处以三个月监禁,而如果他们重蹈覆辙,可能(这一措辞很模糊)被处死。这份法案的复件被送达至英格兰的每一个教区,以宣告这一新的性管制拉开了帷幕。
这似乎是一次伟大的胜利。在一个多世纪坚定的运动之后,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法律终于得到了实施,以强化性戒律。许多其他具有革命性的社会、宗教及宪政进展,同样发生或酝酿于这一时期。在上帝选民的领导下创造一个全新的社会,并献身于他的荣光,这一前景似乎显得指日可待。整个17世纪50年代,动荡不安的英吉利共和国的历届政权,一再告诫其臣民进行道德改革:对于那些相信自己日常生活即是践行上帝神圣使命的人而言,消灭淫秽及其他罪恶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怀着一种新的热情,新教的治安法官感到自己得到授权,去抓捕性罪犯。在法案通过几周之后,奥利弗·克伦威尔的妹夫,精力旺盛的军官约翰·迪斯布罗就在汤顿主持审判并处死了一名奸妇。虽然此一时期的犯罪记录极不完备,但毫无疑问,肯定还有其他的男性和女性被吊死(在苏格兰同样存在这种情况)。1654年德文郡的苏珊·邦蒂被判通奸罪,她请求看在自己怀孕的份上得到宽恕。于是她被允许产下婴儿;但就在她刚抱上孩子没多久,她的孩子即被带离,而她也被送上了绞刑架。在她死后,幼小的婴儿被送到四十英里之外的生父理查德那儿,由他照看抚养。
尽管如此,更普遍的情形是,这一法案的实际影响在减弱。它的文本包含如此多的限制性条款,以至于若非可靠的证人正好发现两个人行淫,几乎不可能定罪。至于旁证,无论其多么有力,都不足以定罪。夫妻双方不能为彼此作证,甚至有罪的男女也不能——其中一方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指控另一方。因此,尽管在1651年,苏珊·沃德的丈夫把情人带回家并与之交欢,“而他的妻子跟他们在一张床上”,但对她而言,《通奸法案》却不能派上用场。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1655年的罗伯特·佩格身上,当他某天夜里很晚回家,发现自己的妻子在床上,而她的情人正慌慌张张地穿上他的短裤。与此相类的还有1652年3月,教区官员进入普里西拉·福瑟林汉姆的淫窝,发现她“坐在两个荷兰人之间,胸部裸露,没穿长筒袜,恬不知耻地纵饮高歌”。考虑到这种极端的举证标准,也就不难理解当时没有多少案子依据这一法案审理,而据此定罪的就更少。米德尔塞克斯郡包括了大部分伦敦的郊区,17世纪50年代在这里至少有四十名男女被控犯有通奸之罪,其中不少人因其生活放荡早已臭名昭著,然而最终只有一人被定罪(还有几个被改判或加判重婚,这同样也
登录信息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