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送到了邻近的圣玛丽·白教堂教区,他们是在那儿出生的;基于同样的原因,第三个孩子伊丽莎白也被从家中带走,送到了圣博托尔夫·主教门教区。归根结底,性的权利,成家的权利,要受到社群的监管。
除了所有这些世俗的考虑之外,性戒律还明显包含宗教命令的成分。不贞之举要被惩罚,因为正如《圣经》所展现的,此举对上帝极为冒犯。那些打破其诫命的人们在拿自己的救赎冒险,但他们的罪恶同样也影响到了更广泛的社群,即便不易被察觉。正如编年史学家托马斯·沃尔辛厄姆对于14世纪80年代早期伦敦发动的反对通奸者之群众运动的记载:
他们表达出自己的恐惧:那些暗中的恶行会造成上帝对他们的惩罚,毁灭所有平民。正因为此,他们希望洗净这一城市的污点,这样一来,城市上方就不会降下灾难或利剑,抑或被裂开的大地吞噬。
两百多年以后,基于同样的道理,库姆堡的市民对于那些怀上私生子的人产生出恐惧感。要是哪个社群敢容忍这种侮辱天主之行,他的怒火就会对他们所有人进行惩罚。最终,神圣的惩罚会摧陷整座城市与土地,一如所多玛城与蛾摩拉城之毁灭(如见于《创世记》,18-19;《申命记》,29、32;《耶利米书》,23;《犹太书》,1)。避开上帝的报复,这就是为何家庭、教区、城市与整个国家急于找出并赶走他们之中的不洁者。他们的社群越纯洁,天主对待他们就越仁慈。
基于同样的原因,性纯洁和宗教纯洁的强制性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平行关系。在前现代社会,宗教多元乃是一种陌生、不良的概念。不论是在宗教改革之前还是之后,都只存在独一的教会。每个人都必须从属于它,赞成同样的宗教信仰——提出异端观念的惩罚,说到底,就是死。不言而喻,信仰与崇拜绝对不是由个体判断来决定的问题。
一如在涉及到性的事务中,法律已经规定了正当的形式,必须得到强制遵守,人们一有偏差即会受到惩罚。强制手段同样惊人地相似。直到1642年英国内战爆发前,宗教与性规则之遵守情况都是由教会法庭监管,而在1660年王政复辟之后,世俗机构投身于迫害宗教异见分子的行动之中,同样,它也开始着手惩处性罪犯。
在涉及到宗教与性的案例中,惩罚都被认为是一种洗心革面与体国安民的有效手段。这主要有四种途径:首先,公开惩罚缓和了社群的怨气,清除掉其中的污染;其次,它具有震慑之功;再次,它强迫罪犯停止犯罪行为;最后,它同样有助于真正洗心革面。性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总是在于引导罪人与犯法者的悔罪与顺服。倘若加之以教导和劝说,那么肉体之折磨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敞开人心以改恶从善的有效手段。那些行刑者喜欢将自己看作仁慈的医生,将精神从疯狂带入理智的状态,施加肉体折磨,以将灵魂中的疾病清除。就算不是每次都有效,又算得了什么?“难道因为某些人的疫病无法治愈,就忽视治疗吗?”
的确,正如道德家不知疲倦地指出的,惩罚罪人与叛教者乃是一项至为仁爱之举——“可以想象得到的最伟大的仁慈。”监狱牧师埃德蒙·克雷西在1675年这样说道。相较于地狱中等待他们的可怕的永恒折磨,人世间这点耻辱与痛苦又何足挂齿呢?
结果是,在性戒律与精神戒律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思想关联。圣奥古斯丁曾说,异端与通奸乃是同一类罪行:人们声称自己仅仅是随心而行,但他们仍旧有罪。更为普遍的是,人们相信道德越轨与精神越轨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大众传道者威廉·克拉格特在纵观古今之后写道,“放纵肉欲的教义”用来“使人远离真理”,并致使他们步入宗教歧途。而另一位传道者写道,除了叛教,最严重的罪恶即是“不洁,一种因为热衷于谬误而导致的自然后果”。
这种性污点与精神污点之间的联系有一个广阔的谱系。正如《圣经》把精神启蒙描述为与基督的婚姻,于是在《旧约》中,上帝自己把偶像崇拜描述为去“嫖娼”,发生“淫行”而背叛他。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在《圣经》(例如《哥林多前书》,7.5)以及无数后来的教义中,强烈的性快感被认为是撒旦的诱惑,是所有罪恶之中最危险的。任何人一旦屈服于这种不洁净的欲望,哪怕仅仅一次,就有迷溺于其中的致命风险,这是基督教的一个常识。正如一位牧师这样警告他的读者:“你们一定对自己知之甚少,如果你们能够设想到那种情况,你们就会保持自己良心的不安。不,先生,你不能跟放纵的肉欲讲道理。人的心灵并不了解这种激烈的情感。”确实,尽管别的罪行有可能引起人们随后的悔恨之意,但对于这一罪行而言,情况正好相反:“对于这一不洁罪恶的反省会再次唤起快感,并使得忏悔之举难上加难”——“就像无底深渊,又似草入牛口,几乎无法从中脱身。”性叛道与精神叛道二者响和景从,从古至今,无数鼓励着恶行的先知与教派的错误行为不断确证此点。天主教徒、长老会教徒、重浸派教徒、无神论者、穆斯林、无宗教信仰者、异教徒以及异端者:所有这些人都曾被视为倾向于纵欲(而这些群体中的绝大多数,又热衷于指控别人在教义与道德上不纯洁)。
在这种思维方式的根基中蕴含着这样一种假设,把宗教与道德留给个人解释是荒唐的。人们可能真诚甚至狂热地怀有某些观念,但他们仍可能被危险地误导。一位博学的作者列举说:“首先,一个人的心灵惯于欺骗而又极其邪恶,如果他能随心所欲,那还有什么有所不为呢?其次,当人们知道自己可以无拘无束,他们就会纵情声色,自甘堕落。”相较于人性的内在腐化,理性与意识的力量实在微不足道,而谬误与邪恶的势力遍及各处,随时准备对其设下陷阱、侵蚀腐化。理查德·卡佩尔医生解释说,理性是对抗罪恶的“错误武器”,因为这是恶魔的工具。“我们一旦与撒旦这个古老的诡辩家与狡猾的狐狸开始辩论,我们就会满盘皆输……我们的理性是堕落的,是站在撒旦一边的,它正好把我们全部出卖。”至于良心,对于顽固者而言,它是盲目与无能的向导。即便在大多数德行之士那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亵渎的、腐化的、不完美的,因此,用我们的良心来取代上帝之道,是错误的,它不能成为我们的准则,而是我们的罪恶。”
这些观念在通俗的宗教讲授之中无所不在。约翰·班扬精彩的寓言之作《圣战》(The Holy War)把这些观念写得活灵活现,书中描写的是上帝与恶魔为了争夺“人心”这座“城市”而展开的持久斗争。恶魔一开始就先声夺人,宣称上帝的道德律“不合理、复杂以及难以忍受”,许诺自己会带来更大的自由与更多的知识。在败坏与扰乱了“人心”的意识后,恶魔毁掉了所有的“道德律法”,取而代之的是普遍的“自由”(尤其是对于“肉体之欲望”),人人都可以随心所欲,没有“法律、条令或我的审判来反对你”。他任命野蛮的“欲念大人”为市长大人,其市议员则有“咒骂先生”、“嫖娼先生”与“无神论先生”。即便在城市被以马内利大人(意思是“与神同在”)夺回之后,邪恶势力仍然栖身其中,由“偷情大人”与“通奸大人”领导,伺机而动。其中的道德内涵即是,只有在正确的教义与优良的教师之带领下,人们才可以平安地获得救赎。
由此,保卫人们灵魂之安宁,同样也必须是政府的一项至高目标。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似乎将婚外性行为视作一种危险的、不健康的快感,而大多数前现代的注释家对此深表赞同。“甚至灵魂作为人类更尊贵的部分,”16世纪影响最大的神学家之一,理查德·胡克解释说,“那么人类社会就要更多地去照顾好灵魂的区域,而非那些暂时的东西,例如维持生命的物质需求。”根据17世纪的宗教领袖与作家理查德·巴克斯特的说法,在一个虔敬的社群中,“上帝的荣光与欣悦,以及人们的救赎是首要的目标,而他们的肉体福祉只处于从属地位”。惩罚不贞之人,为了他们自身也为了社群的良善,这是一项基督教与公共的义务,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而言都义不容辞。
因此,性戒律的文化不仅由强有力的信仰支撑,这一信仰将不道德之举视为危险。它还依赖于一系列重要的政治、哲学与心理假设,关于政府之目的、人类之本性、信仰之伦理,以及先天理解力之缺陷。这一戒律的施行如此长久,它与社会生活结构之缠绕如此紧密,它的思想根基如此深厚,以至于在1600年没有人可能设想它的废除。
不过,它的衰亡已经迫在眉睫。首先,宗教改革导致性监管更加严格,但它同时又打破了欧洲基督教世界的统一。在17世纪的进程中,宗教分裂的进展将会毁灭掉一切东西。
第一章 公共惩罚衰亡史
(治安法官们应当控告)普通的嫖客与妓女,因为(按照正当的观念)通奸与淫乱是一种现世的罪行,一如精神罪行,并且破坏了此地的和平……警察(可以追踪并逮捕)男人与女人,如果他们(犯下)通奸或偷情。
——米歇尔·道尔顿,《乡村司法》(1618),第160页
这块土地已经被那些恶劣与可怕的乱伦、通奸与偷情之罪所深深玷污,全能的上帝对此极为不悦,为了禁止这些罪恶,现规定如下……任何女性……与任何男性(除丈夫以外)同房……或任何男性如此行事……将被处死。
——《一项禁止乱伦、通奸与偷情之可憎罪行的法案》(1650)
逮捕……妓女,得不到任何现有法律的支持。
——《伦敦警务委员会第二份报告》议会文件(1817),vii.463
性革命始于公共戒律的崩溃。这部分是社会压力增加的结果。在17世纪之前,90%的人口居住于乡间,除了伦敦以外,英格兰没有大城市。传统的道德监管方式是在小规模的社群中发展起来的,其中的每个人对此都了然于心,并且密切监督彼此的行为。在乡村这一状况变化缓慢:即便到了18世纪末,仍然有乡村教区还在以老式方法惩处不贞之行。但城市的情况则与此不同,特别是伦敦。在中世纪末期,只有大约四万人居住于此,但到了1660年,其人口已经达到了四十万,到1800年则超过了一百万。这一惊人的人口爆炸产生出新的社会压力与生活方式,并且使传统的性戒律机制在压力之下难以运转。
2.这幅鸟瞰图出自杰出的版画家温斯劳斯·霍拉之手,展现了17世纪60年代早期伦敦西区的惊人扩张。
尽管如此,更深的原因并非来自社会或法律层面,而是来自神学层面。宗教斗争因英国宗教改革缓慢和不彻底而出现,并随后成为了17世纪英格兰最强大的思想与政治势力。至1700年,宗教斗争已经造成一个世纪之前无法料想的种种变化:内战、弑君、君主制与英国国教会之废除、宗教自由。它也同样摧毁了性戒律的公共制度。
欲求完美
天主教与新教在性观念上最大的差异,即是新教对于完美之渴求。传统天主教观念认为,肉体欲望应受谴责但无可避免:将其完全束缚是不可能的,并适得其反。因此,性戒律的强制实施,需要一定程度上对于组织卖淫及纳妾姘居的适当宽容来与之平衡。相反,新教倾向于认为不贞之举绝对要被逐出这个世界,或至少基督徒有责任尽量将其铲除。正如克兰麦大主教1552年的教会示范法所言:“偷情与任何一种放纵的肉欲都要接受极为严厉的惩罚,以便能将它们最终从王国根除。”正是基于此一差异,一种对于私人与外部控制更为严格的戒律呼之欲出。
我们已经提到宗教改革运动对于不道德行为之惩处具有的直接影响。这一严厉态度在1600年之后的几十年间仍在稳定地持续发挥作用,不论是在英格兰,还是在欧洲其他地方。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教会法庭坚持攻击那种在当时得到最普遍宽容的非法性行为,即两个已订婚但还未成婚的一对男女间的性行为。一开始,这种案例只是偶尔得到惩罚,但到了17世纪早期,婚前偷情开始得到前所未有的严格关注。在全国不少区域内(约克、牛津、莱斯特、坎特伯雷、埃塞克斯等地),此类控告的数量急剧上升。例如在威尔特郡,16世纪90年代晚期的时候,每年只有少数此类案件接受处理,但在17世纪前二十年里,年平均数已经达到至少五十(还不包括更多难以从现存档案中列举的案件)。可能五分之一的新娘在结婚之时已经怀孕,这表明许多男女在求婚期间已开始性行为。不管怎样,久而久之,婚前怀孕的比例有了明显下降——我们可以借此类推婚前性行为的状况。涉及到偷情与私生子的案件也呈现出相似的趋向:更多的控告,更少的非婚生子,公众行为与态度的真正转变。毋庸置疑,教会戒律的抱负更为远大。当1604年英国国教会之教会法在宗教改革后首次进行修订时,它规定其法庭不仅要起诉通奸与偷情,也要起诉“生活中任何其他的污秽与邪恶”。在文学、政治以及日常生活之中,有大量证据表明,这一教会道德学说已融入人们内心,而公众对于不贞之举也怀有敌意。显而易见,只有婚内性行为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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