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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起源:第一次性革命的历史_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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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最为完备的案件来自索尔兹伯里的副主教,其中有一份记录显示,超过二百名的被告之中,几乎有一半没能够为自己洗刷而被定罪。

民事审判同样基于信用、声誉与名声这类评价。实际上在审判性案件方面,教会法官与世俗法官并无较大分殊。根据普通法,有不正当性行为之嫌的男女会被逮捕,并被立即移送至最近的感化院,有必要的话还得接受鞭笞,然后被迫从事数日或数周的繁重劳动。如果他们是户主,则必须提出保释(换言之,找到社群中值得尊敬的成员为其担保),之后在法庭前出现。这类惩罚通常并不只是施加于那些明确犯有“邪恶之举”或破坏治安之人,而同样也根据“恶名”、不道德之“名声”或“流言”,抑或“可疑的”行为,一如在教会法庭之中。

正是由于此点,所以即使只显露不贞之迹象与意图,其后果也与实际犯罪一样严重。1555年5月,伦敦参事会发现一个学徒曾向其师傅的妻子求欢,于是立即下令将此人逮捕,剥光上身“于大堂外面的大门前,然后从那儿被领到齐普赛街的洗心柱接受鞭笞直至见血,然后被绑在一辆马车的尾部”,耻辱地游街示众,穿过整个城市,随后被象征性地抛弃于城外。一对男女倘若没有结婚而偷偷厮混,同样有这样的危险。不计其数的男男女女们受到指控,仅仅因其不当地“交往”别人的配偶,此一时期塞缪尔·佩皮斯的日记偶然记录了当时社会习以为常的例行道德监管。1666年8月的一个晚上,当他与妻子及朋友们吃完晚餐回家,它的马车在城门入口处被截停,其乘客被仔细盘问“我们是否是夫妻关系”。几乎不言而喻,任何女性如果在夜间独行,会以不道德之嫌被逮捕(或骚扰)。

这种无休无止的警觉不断被强化,实则也就是一夫一妻及贞洁之观念不断得到灌输。肉欲是危险与可耻的激情,偷情是邪恶,通奸是犯罪;这些信条被反复灌输给每一个男人、女人与孩子,伴随其一生,通过言传与印刷,无孔不入。大多数人将其完全内化于自身,即便偶尔他们会有相反之举。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这点,通过当时人们读的书,接受的教育,聆听的布道,彼此的诽谤中伤,还有他们表达出的对于所有性越轨行为之蔑视态度。绅贵阶层同样不能免于其影响;甚至国王与王后亦然。因为,每一个成人与孩子反复在教堂中听闻,卖淫是“肮脏的、腐臭的与可恶的……罪恶……不合法律,不论对于国王抑或臣民,对于官员抑或私人……对于男人抑或女人,对于任何阶层与年龄之人皆是如此”。

因此,公开惩罚只是性戒律日益普遍的文化环境之最为激烈的一种表现。当法律程序进行之时,其目标既在于强迫个体改造,也在于保卫一种信念。同样有不计其数的例子展现出此种戒律在法庭之外得到成功施行:通过农夫、牧师、朋友、家人、邻居以及雇主,将通奸扼杀于萌芽,对偷情者训诫,向妓院施压。我们可以窥见这种幕后现象,当诉讼的记录显示法律程序还有最后的补救方式,或者显示惩罚并不单单针对一项违法行为,而是针对其抗拒之前的种种努力时。因此,一个女人因其未婚同居或偷情而接受指控,因为“尽管你经常被人用语言与文字郑重劝告远离自己肮脏而淫荡的生活与交际,然而你对这些劝导都弃之不顾”。

更为生动的证据遍布于16和17世纪英格兰的都市、城镇、乡村等各个地方,其中卖淫者与通奸者普遍受到邻居与社群公开的嘲笑与羞辱。当安·乔治在某个夏日午后与一个士兵在谷仓野合时,被抓了个现行,“左邻右舍把她带走,按入磨坊旁的水流之中,说如果她这么热情的话那就给她降降火”。在1605年冬天,当时在伍斯特郡的伊夫舍姆流传说一个本地的地主乔治·霍金斯有一个私生子,但被遮掩得很好。作为一名富裕绅士与重要官员,他有能力阻止任何针对此污行的法律纠纷,然而他无法阻止来自下层的公开批评。12月的一天,一群人在爱德华·弗莱姆的“天鹅”酒馆会面,决定对霍金斯采取行动。但他们之中没人懂得书写,所以他们把故事告诉给三个来自考文垂的货郎,让这三个人给他们写在纸上。他们又一起编了首歌,嘲笑霍金斯、他的贱人以及他们的孽子,还制作了关于这三人的下流图画,公开散布,以制造最大的影响。三个货郎中的一个,朗斯洛·拉齐,匆匆完成了一堆复制品,还在一堵墙上公开涂鸦,以再现整个事件。他们把一页页纸订满了“天鹅”酒馆,并对其他顾客演唱自撰的歌谣。接下来的数周,他们在整个城镇与周边乡村如法炮制:在当地酒馆散发传单,把它们贴在门上、墙上以及各个地方,四处传唱霍金斯大人与其贱人的歌谣。这首歌是这样的,显然,它与他们绘在上面的图画(现已佚失)相配合:

“我不再可以”:

这就是那个贱人,

与怯懦的乔治·霍金斯鬼混。

他让她怀了个孩子,

在一个野蛮的地方,

名字说出来简直是羞耻。

为了满足诸君的心意,

我就把事情说一说,

那个地方极其私密,

那个地方肮脏无比,

诸位绅士一定同意。

对于奸夫与淫妇,

还有什么比这更糟,

他们只得蹒跚祈祷。

这就是那个私生子,

和他怯懦的父亲,

名叫乔治·霍金斯。

在本郡里面,

我相信没有哪个老爷

比他更混蛋。

噢!被诅咒的子孙,

一想到你这样出生,

我的心就血流不止。

你的母亲是贱人,

你的父亲是恶棍,

你的卑贱将永世长存。

简言之,在这种文化里面,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自律被视为文明的首要表征,人们之所以嘲笑不贞,不仅为了取乐,也因为那是软弱的显著标志。传统伦理的基本准则是,男性与女性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起个人的责任,不论诱惑多么强烈。只有兽类与野人才“没有限制地顺从”于“本性的渴求”,开化的基督徒应当“压制肉体,让本性位于理性的统治之下,一句话,让肉体处于灵魂的掌控之下”。精神和心灵对于肉体之统治乃是这一戒律文化整体之基础所在。在性戒律施加限制的现实行为中,并不存在任何别种关于性自由之合理、适当的意识形态,不可能设想一个没有性监管的社会。即使是佩皮斯的私人日记,这部在18世纪之前以最大的勇气叙述性冒险的文献之中,也充满了比后世同类著作中强烈得多的负罪感与羞耻感。

为何人们会这样思考?为何性戒律在社会秩序中被赋予了如此根本的地位?如果,读者朋友,你碰巧是身处严格道德监管社会中的一员,你也许能猜到答案。不管怎样,接着读下去吧。

性戒律的基础

实际上,这一状况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因为许多不同类型的思想强化巩固了性戒律,为其正当化提供了各种理据。其中最为基本的乃是这项宗法原则:每一个女性都是其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所以任何陌生人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得被视为一种盗窃,一种对其亲属严重的侮辱。的确,想一想1662年的贵妇玛格丽特·卡文迪什,她生于一个荣耀的家族,其中任何遭到玷污的女性都要被自己的亲人处死,

因为任何污点、无礼、欺诈与失贞,都是对于上帝的冒犯,对于自己生命的侮辱,为她的种族蒙羞,使她的亲人丢脸,令她的家族名声扫地。

非法的性关系还更为实际地侵犯了财产权:情人交换礼物、花钱买春以及私生子,都威胁到了其他人的所有权与继承权。此外,卖淫行为在家庭中间传播了性病、悲伤与不和。它引发了犯罪和其他混乱,并且无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罪恶:酗酒、行窃、说谎、欺诈、杀婴、谋杀。通过这诸多途径,它摧毁了个体,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对其加以禁止与惩处就具有极为重要的公共意义。

这种思维方式显得完全在理,因为一般说来,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为了公共的利益,对于私人生活的诸多领域进行外部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与经济角度而言,社会并非由自治的个体构成,而是由一家一户构成(确实,如果一个年轻人“没有家法”,或一个女人“自食其力”,自然而然都显得可疑,甚至有罪过)。家长与雇主注定要监督他们的孩子与工人之德行,正如朋友、邻居与亲属同样理所应当地要关注彼此的生活方式。这些基本观念在每一个社会阶层中都十分盛行,但它们对于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压迫最为沉重——同一阶层中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是如此,卑贱之人相对于上层之士亦是如此。的的确确,因为每一个社群的首要目标是养育其成员,所以一对贫穷的男女有时会被他们更富裕的邻居彻底拆散,或者强制离居。按照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每一个教区要根据其贫困人口之需求来征税,这就导致那些可能增加社群负担或生下穷孩子的男男女女们遭受到日益严苛的对待。例如在1570年,肯特郡阿德林顿的上流教区居民们是如此“恼怒”艾莉丝·奇斯曼接受求婚,以至于他们阻止结婚预告的宣读,并“威胁要把艾莉丝赶出教区”,倘若她胆敢反抗他们的“阻挠”。当1618年伍斯特郡斯托克顿的安东尼·亚当斯试图带着他的新娘,“一个诚实的年轻女人”,一起生活在他自己的教区时,当地人“不愿意他把她带入这一教区,说两人会生下累赘来拖累他们”——她被迫居住在别的地方。在伊丽莎白时代晚期的特林村(位于埃塞克斯郡),工人罗伯特·约翰逊与伊丽莎白·惠特兰一起生活,并有一个孩子,“如果当地居民能够容忍他的话,他就会娶她为妻”;然而他们不能。十年之后,也是在这个教区,另一位工人抱怨说,他为了与自己的情人结婚,已经努力了一年多。婚事已经在教堂预告,可是“教区不能容忍他们结婚”——如今又指控他们两人偷情与未婚同居。在17世纪晚期,这种行为在英格兰全境比比皆是,一再引起人们讨论。“很多乡村教区存在一种坏风俗,”作家卡鲁·雷内尔1674年评论道,“人们尽其所能地阻止穷人结婚。”“‘噢,’教会执事们说,”商人达德利·诺斯爵士写道,“‘他们养育的孩子数量超过了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因此给教区增添了负担。’”

在整个16和17世纪,这种将私生子泛滥视为社会混乱、道德腐化与社区贫困之根源的恐惧感,不论是在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强化了对于性放纵的谴责。因此在1606年,当威尔特郡库姆堡的乡绅发现了一起未婚怀孕时,他们立即给地方治安官呈交了一份请愿书,强烈要求严惩那个女人,因为她

卖淫的肮脏行径……她放纵的生活,不仅让上帝的怒火降临到我们本镇的居民身上,她邪恶的范例还会严重腐蚀其他人,使得养育贱种的沉重负担会狠狠地加诸我们之上。

事实上,自然而然地,所有怀孕的单身女性都要面对这样的艰难处境。她会丢掉她的工作,预料到自己将被从住所逐出:藏匿怀有私生子的孕妇在当时是一项罪名。如果她去工作,一如1616年的玛格丽特·惠勒那样,承受着最剧烈的痛苦,“忍受着极度的痛苦与艰辛,生活毫无指望”,助产士与邻居常常盘问她,拒绝给她提供任何帮助,并且以死亡与诅咒来威胁她——有时候一连持续几个小时,有时候她真的感觉已到了弥留之际——除非她坦白供出那个私生子的父亲的名字。

正因为此,意外的怀孕乃是所有存在非法性关系之男女最为严重的担忧。有些人显然试图避免怀孕,有些人利用草药来引起流产,然而有关怀孕的基本生物学原理直到19世纪才得到认识,当时并不存在普遍有效或可靠的避孕方法。偷情行为对于女性的风险要比男性大得多,因为她要独自承受怀孕和分娩的生命危险,她必然要对那个婴儿负责,而且她不可能在身体上隐瞒这一耻辱,她绝无可能逃避严厉的惩罚。正如一位17世纪早期的女佣对一个想做她情人的男子说:

不,我们绝不应偷欢,直到我们结婚,因为你都看见了,有多少人抛弃了他们的承诺……我只不过是个用人,如果你的朋友们不赞成我们的婚姻,那我们就完了。

如果一位女性已经结婚了,她就能免于私生子的惩罚,因为她怀上的孩子不能说是私生的。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类似的担忧仍然萦绕在那些偷情者心头。一份来自17世纪50年代中期一位萨默塞特郡的已婚女性的证词显示,即使最不讲道德、最不信宗教的引诱者,也不能否认这一恒久的担忧:

罗杰于是恳求她……与自己偷欢,那么以后就可以更方便地说服她这么做了,此外,他还告诉她,万一她要是怀了他的孩子,他会提供养育费用。这样一来,谁都不会受到惩罚……但只是在此生没有任何惩罚,前提是他提供费用来养育那个孩子:此生之后则不会存在惩罚,因为既没有天堂,也没有地狱。

同样,基于经济原因,当穷人在婚姻之外生下孩子,他们就有可能被带离父母。在17世纪末,丹尼尔·泰勒和莎拉·埃利斯与他们的三个孩子一起居住在伦敦东区的圣博托尔夫·奥尔德门教区。1700年12月,就在莎拉·埃利斯死后不久,教堂执事们与济贫院执事们突然认定,这个家族剩下的成员给教区纳税人造成了不能接受的负担。丹尼尔·泰勒接受了两位治安法官的问讯并且承认,根据他们所述,“他根本就没有与那个莎拉·埃利斯结婚,只不过是像两口子那样同居而已,而那些孩子都是私生子。”他的两个孩子,威廉与莎拉,随后被带离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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