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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起源:第一次性革命的历史_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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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公共的鞭刑柱,他们被妇人剪去头发,然后都被绑起来,在那儿待上一天一夜,任凭风吹雨打,受尽乡民的鄙视。最后,在第二天集市日,他们遭到当众鞭打,“被狠狠抽上三十鞭子,直到血迹斑斑”。

这种逐渐严厉的趋势,其动力部分来自于宗教热情:对于卖淫最狂热的惩罚者往往是那些最激进的新教徒,他们追求一种绝对纯洁的社会(因此用“清教徒”来称呼他们)。这一趋势也反映了不断增长的社会压力。16世纪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剧变。到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统治时期,这些社会激变造成了惊人的贫困、人口过剩以及本地资源压力。从15世纪末期开始,梅毒这一致命疾病蔓延日肆,在人群中引起了日益严重的焦虑,尤其对于城镇居民。在此一背景下,由性乱引发的社会问题——犯罪、疾病、私生子、贫穷——越来越让人有切肤之感。因此,以更严格的标准处置通奸与偷情,实际上是晚期都铎王朝试图治理贫困与社会混乱之举措的一部分,其他举措包括修筑新式的监狱与感化院,建立一个全新的济贫系统,严厉打击其他的反社会行为,例如酗酒、流浪与乞讨。总而言之,这意味着政府在更大范围内来介入经济与社会的问题。

伦敦是新教狂热的核心,也是市民与中央权力的中枢,还是各种新举措的中心地。从16世纪早期开始,随着新教与梅毒的高歌猛进,在伦敦,不道德行为再次引起了敌意。1506年,在南华克特许经营的妓院就曾被暂时关闭,到1546年则被永久取缔。一群福音派的市长和议员发动了他们自己针对性罪犯的十字军之征——不仅下令抓捕妓女,给她们戴上颈手枷,鞭打,驱逐,顺着泰晤士河巡行示众,还利用世俗法系统地追查偷情者与通奸者。当1550年的市长罗兰·希尔决意抓捕具有名望的放荡市民时,其中有些人“告诉他不该这么严格,并且警告当他下台后会让其付出惨重代价,但他并不因此而罢手,尽管有许多人通过花费巨款以免于名誉扫地”。

特别重要的是16世纪50年代一种新的刑罚机构之建立,即感化院,主要针对城里的流氓、乞丐、流浪者及其他轻微罪犯。这座感化院在伦敦的西边,原本是亨利八世的宫殿,是英国第一家感化院:罪犯很快被移送至此地,不仅仅要挨鞭子,还要监禁数周,从事繁重劳动,目的是向他们灌输对于上帝的恐惧,以及养成勤劳的习惯。这个机构作为一种样板,逐渐为英格兰其他的市县所采用。它的建立对于惩治伦敦的性犯罪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单这一个机构每年就惩处了数以百计的不贞男女。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统计数字来自于首都的教区官员与教会法庭、周边的区民会议、伦敦同业公会以及其他法人团体,还有本地的治安官员。16世纪末的伦敦,对于性乱行为之监管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有力。

权力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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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和国家的正统原则,与那些对于非法性关系更为宽容的态度持续对抗着。不过,那些非正统观念并不容易被我们详悉。因为它们既不体面也不系统,只是偶尔详尽地载诸笔端。在诗歌与小说中,爱情被无休无止地歌颂,而情欲则往往被委婉地暗示,而非直接描述。不过,性基本上被视为一种愉悦,男男女女们都渴求着它,确实需要它,这一意涵通过无数的笑话、小册子及其他形式的通俗文体传达出来。例如,民谣《治疗绿色贫血》(“A Remedy for the Green Sickness”)就来自17世纪的一个流行观念,即女性保持处女之身太久不利健康:

一个漂亮的丰满少女

躺在她的床上喘息

她看上去绿如青草

悲伤地喃喃自语

“除非我有个健壮小伙

将我从病痛解救

否则我将无法存活

我叹息又含恨

一点也看不上现在的人生。”

大约在同时,一位英国无名作家,翻译了一篇法国的色情文字,其中罕见地以更直白的语言记录下了一个17世纪的女性如何体验与描述了她与情人的激情:

最后,我们都想纾解自己,于是他平躺在床上,火枪(即阳具)直立着,把我拉过去,而我将它插入我的阴道,晃动着我的屁股。“我在搞你,亲爱的。”他一边说,一边让我专心投入,然后迎合着我,把他的舌头伸入我的口中,对我喊着“我的生命,我的灵魂,我亲爱的小骚货”,用他的手握住我的臀部,(直到)最后那即将来临的甜蜜愉悦让我们用尽全力缠绵,直到最后那带给我们双方的极乐满足终于来临。

现实女性的直接表白在今天则更难以觅得。即便在婚前,18世纪之前的女性也极少在书信中哪怕模糊地暗示情欲,如同威尔特郡的贵妇玛丽亚·锡恩于1607年左右写给丈夫托马斯的一封回信那样,丈夫当时在遥远的伦敦,他的那封来信已经佚失。他们两人的结合不同寻常。他们第一次相遇是在1594年5月的一个晚上,在白金汉郡酒馆的一场宴会上。她从伊丽莎白女王的宫廷来,他从就读的牛津来。他们都只有十六岁。正是在那一天他们秘密结婚了,第一次共度良宵。他们的家庭是势力强大的死对头,而托马斯的父母用尽一切手段去拆散这场婚姻,然而他们的爱情坚不可摧。他们的故事可能启发了威廉·莎士比亚随后创作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写下这封信的玛丽亚,此时大约二十七岁,几年前她与托马斯才最终得以共同生活:

我最亲爱的汤姆肯,我最亲爱的小伙子:

你知道我没有,也绝不会忘记你的第一封信如何让我平静的血液涌上羞怯的脸颊。你威胁索要合理的报酬,我则反过来索要彻底的补偿,这样当我们相见时,就既有报酬也有补偿,那将一遍又一遍进行,你知道我的心意,虽然你并不理解我。

……

像一条沙丁鱼那般疯狂,像一条阿拉贡鳕鱼那样骄傲,我要用你本人在上一封信中的祝福向最最亲爱的你致意,那么再一次祝你万事如意,我最亲爱最可心的汤姆肯,我怀着比一万万万万万倍还要狂热的心情等待你体贴而淫荡的书信。

爱你并且只爱你的

玛丽亚

相形之下,莎拉·考珀夫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她在1701年写道,自己与丈夫共同生活超过了三十五年,为他生了四个孩子,“完全不知道什么是淫荡的念头或性愉悦”。这既是夸赞自己对于性的贞洁态度,也是抱怨自己的婚姻关系。鉴于淫荡言论与行为在当时为人不齿,只有那些依靠性事(或者性剥削)为生的女性,才会对此有更多正面言论,至少以那些见诸史料的方式表达出来。例如,17世纪早期格拉斯顿伯里一个名叫玛杰丽的老鸨,为了让她手下一个年轻的女孩与男人睡觉,鼓励她说“你那地方长得很好,一定要好好利用,否则就是对自己不好,好比土地长久不耕种施肥的话,就会荆棘密布”。“别这样躺着逗我,”风月老手苏珊娜·库克躺在床上的时候,同样直接地斥责她的一个情人,“爬上来,让我好好享受。”(他随即照办)

当时关于性欲,尤其是婚外性欲之合法性的观念,绝大多数是由男性表达出来的(或通过男性表达,因为他们能当上抄写员与作家)。当这样的观念公开表达时,通常以一种滑稽的形式出现。例如1631年,国王的印刷商罗伯特·巴克就因为他的雇工印出的一版《圣经》中漏掉了第七诫中的“不”(not)字[这可不是无意的错误,不同于那种把一行诗中“上帝之伟大”(God’s greatnesse)印成“上帝之伟臀”(God’s great asse)]而遇到了大麻烦。不过,更常见的情况是他们在私底下表达,尤其是在面对惩罚的威胁时。例如,1576年5月,迈尔斯·霍恩与伊丽莎白·鲍威尔因为在南华克的酒馆发生性行为而被捕,并被移送至感化院,他们对此的回应只是“我们在做之前就已经情不自已”。17世纪早期一个萨默塞特郡的农夫在与情人亲热时被发现,并被告知“他们必须因其行为接受惩罚”,而他同样毫不慌张地予以反驳:“你们之前没见过两头牛交配吗?”1636年,一位埃塞克斯郡的牧师被控亲吻另一位女性,他以相似的方式为自己辩护:“新的牧场让牛犊更壮,外面一个抵得上家中两个。”一位下层的伦敦人在1632年将这些片言只语的大意总结为:“只要双方同意,偷情就不是罪过。”即便在婚姻之外,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也应被视为一种无罪与自然的愉悦。

男男女女们对于此类行为最普遍的辩解就是他们准备结婚。其时一位历史学家说道:“一旦他们结婚在即,束缚性行为的条条框框就瓦解了。”我们主要是从当时的案件中得知恋爱双方对于彼此的这种承诺。事实上,在这些案件中,恋爱随后都告吹,而当事人则被控有偷情或私生子;但显然,双方往往是在作出婚姻承诺后发生性关系,尽管在平时他们(或至少他们一方)也相信一旦女方怀孕,双方就会结婚。例如,多萝西·科尼什的情人

在第二次与她交欢的时候于备忘录上记下时间,计算一旦怀孕,孩子何时出生,这样她就可以放心——如果她能证明生下了他的孩子,他就会娶她。

而当1602年威尔特郡普莱特福德的米莉阿德·戴维斯生下克里斯托弗·文森特的孩子后,她同样告诉法庭,

鉴于克里斯托弗与她同生在一个教区,又是左邻右舍,而她是在他的劝说与请求下与之同房的,因此她自然而然地期望他会娶她。

通过这一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当时性监管的局限性。毕竟,这不是一个把男女强制隔离开来的社会。多数人在他们二十岁中期或后期都保持单身,他们已经积累了技能与积蓄,已准备好步入婚姻,养家糊口。在社会与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男性与女性愈加频繁地自由交往——工作、社交以及明里暗里相互追求。即便在乡村教区,情况也是这样,而伦敦尤其如此,这座城市本身就是一个世界,充斥着各种非法勾当与猎艳偷欢:妓院、流莺、酒馆、旅店、教堂、剧院、集市、市场以及街道,都涌动着陌生人。

无数通奸者、偷情者、卖淫者与鸡奸者肯定都逃过了监管,其他不少人则躲过了公开惩罚。历史学家们同样指出了这一管制体系的偏袒。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惩罚,而权贵比草民遭受的痛苦要少得多:即使在宗教改革之后,许多贵族与绅士仍然有私生子而不必担心受到指控(事实上,1593年下议院议员们拒绝以鞭刑来惩罚拥有私生子的人,因为担心它会“加诸绅士与贵族身上,而这些人不宜受此侮辱”)。有时法律会被滥用,但往往收不到什么效果。上述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很重要(这种提醒同样适用于研究历史上大多数其他犯罪及司法系统),因为它们反映出权力如何在社会内部分配:在男人与女人之间,在富人与穷人之间,在各种思想权威与社会权威之间。

但这一切都不能让我们无视这一最基本的事实:性监管乃是前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其运作体现了文化的核心价值。无论按照哪种标准,这一外部戒律的强制实施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早期中世纪到17世纪开端,其逐渐更为严苛地强化行为标准。其理论与实践对于全体民众之心灵与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的确,性监管并不仅仅是某种自上而下的外部强制。当然,其身后有教会与国家的权力作为支撑,但是民众的身体力行与广泛认同使其具有了内在活力。每个人在其中都起到了作用,甚至看守、警察与教堂执事也不过是普普通通的户主,只是在社群中各司其职罢了,并不存在单独的、专业的监管力量。这是一个群众性的自行监管系统,整个社群监管着自身,支持着集体行为的准则。除此之外,还因为涉嫌不道德的案件经常缺乏坚实证据,所以这些案子的审判基本上反映了正统观念之共识。

1.伦勃朗的作品《床》:当时罕见的一幅表现男性做爱的画面,大概创作于艺术家与其女佣汉德瑞克·斯多弗开始一段非法男女关系之时。

大多数教会法院之审判程序的基础,并不在于强有力的事实,而在于“公共名声”或背德之“声誉”。这些说法都表示公共意见的褒贬臧否,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怀疑。可即便是公共意见,也并非都可等量齐观:哪些人持有这种意见才是关键之所在。公共名声若来自体面的公民,乃值得认真对待;但如果是来自“某个自揭其短的下流妇人单方面赤裸裸的指控”,那么就像当时一本小册子所言,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名声,而是一种讹传”。与此类似,教会法庭推定有罪无罪的常用方法,并非根据一系列的证据,而是采用一种公共“誓证”,即考察整个社群的意见。如果被告能够使规定数量的诚实邻居公开发誓说其嫌疑是没有根据的,而且没有人站出来有理有据地反驳他们,那么其指控就被撤销:否则即以公共名声为根据进行审判。从中世纪晚期到17世纪早期,誓证这种考察方式显得越来越不容易通过,这也许反映了当时对于性罪犯越来越严厉的态度。在17世纪前二十年里,当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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