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用以支持这种观点,即肉体欲望本质上是可耻的与罪恶的。这一观念最有力的代表人物就是圣奥古斯丁(354-430),北非沿海城市希波的主教:对于西方基督教的性观念,可能没有另外一个人能比他具有更为深远且持久的影响。不过,他在年轻的时候可是另一副样子,当他这个才子先后负笈于北非与意大利时,与一个未婚情人一起生活了许多年,并且有了一个私生子,并且他在当时更热衷于摩尼教而非主流的基督教。可即便在当时,根据他在《忏悔录》中的著名表白,他已经开始意识到自己生活方式的错误,他向上帝祈祷“赋予我纯洁与自制——但请不要在此时”:因为他仍然充溢着“那种自己更渴望满足而不是扼杀的色欲”。联系到他此后对于性欲无穷无尽的批判,很显然,正是对于人类激情力量的体验导致他幡然转入独身生活,猛烈抨击此种激情的邪恶,削弱种种诱惑。最终,奥古斯丁将色欲视为所有人类欲求中最为危险的一种。跟许多中世纪神学家一样,他主张这是人类堕落的一个直接后果——性感觉一无是处,那只是上帝对于亚当、夏娃及其后代所施加的一种惩罚,一种不可磨灭的标记,昭示着人类罪恶、腐化的状态。说到底,色欲具有一种无比的力量,能够击垮理性与人类意志:受其激发,男人女人们甚至无法控制生殖器官的萌动。更糟糕的是,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能够永久将此克服,纵使其付出了最为艰苦的努力。等到奥古斯丁年纪已长,大约四十岁后成为独身者,献身于禁欲之时,他在一封写给另一位主教君士坦丁堡的阿提库斯的信中总结了自己的体验。他抱怨道,抑制“这一肉体之欲”,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一辈子的战斗,无论是婚前、婚后抑或鳏寡:
因为它会猝不及防地侵入,以其不适时的甚至邪恶的欲望来引诱那些忠诚与神圣之士的心灵。即便我们不屈服于此种无休无止的冲动,不对其有丝毫应允,一直保持抗拒,我们仍然出于更神圣的期望,而祈求它们不再存留于我们自身,如果有可能的话。
但这并不可能。只要人类停留于堕落状态,性生殖自身就会将罪恶代代相传:“此种罪恶与生俱来。”即使在婚姻中,男人与女人都得时刻对此保持警惕,那种无节制的、不纯洁的或不为了繁衍后代的性行为会带来罪恶。对每一个基督徒而言,在其一生中,性的戒律都有着基本、绝对的必要性。
正是这些教义,教会在扩张地盘之时都试图将其灌输给追随者。在英格兰,现存最早的盎格鲁-撒克逊神职人员手册(追溯到7至11世纪)就通过图解详细描述了众多各式各样的性罪恶,包括一个人进行的、异性之间以及同性之间的行为,平民与神职人员一旦犯罪,就会面临各种相应的惩罚——数月或数年的禁食、鞭笞、离婚、失去神职。基督教道德标准的传播对于民众观念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在神职人员的压力下,贵族纳妾的习俗逐渐衰微,而教会对于一夫一妻制的定义也慢慢得到普及。
在中世纪中期,性戒律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在11至13世纪之间,西方教会在此方面极大地扩展了自己的权力,这跟它在社会与思想文化领域支配力的日益增强是一致的。在整个欧洲,关涉性与婚姻的教会法律定得非常详尽、正规与严厉,遍及神职人员与平民、国王与农民。举例而言,正是在这一阶段,教会领袖们开始协力推行一场日益成功的运动,强制规定所有的神父必须单身,抵制神职人员婚姻。教会自1100年左右建立常设法院后,同样在一般民众中改革了对于性犯罪的惩罚。过去主要是秘密告解(private confession)与临时审判(ad hoc jurisdiction),现在则变为一种日益强大的公开审讯体系。最后,城镇与都市的兴起导致了对于城市中通奸、偷情以及卖淫行为的新的惩处方式,与原来的王室、采邑以及教会司法体系并行于世。
到了中世纪晚期,偷情行为不断地受到的一张密不透风的司法之网的监督。审理性与婚姻的诉讼成为了英国教会法庭主要进行的事务:在13世纪晚期,据存世文献所载,此类诉讼已经占据了所有诉讼的60%-90%,而大多数15世纪晚期与16世纪早期的证据也显示出,防止通奸、偷情与卖淫乃是当时的关注焦点。至于惩处手段则因时因地而异。在14世纪的罗切斯特,男人女人们有时被送去朝圣以为自己赎罪,他们被要求向穷人提供救济,或通过交罚金来为自己减刑。最普遍的惩罚就是鞭笞,在大庭广众之下反复进行,地点在教区教堂与市场的周边,以使整个社区的民众都可以目睹。此类罪行同样要受到城市法院的惩罚。在1439年的考文垂,治安法官们命令一个帽匠威廉·保莱与他的情人在一辆敞着的马车里公开穿过整个城市,“以此惩罚来警诫恶行”,从今往后,所有的私通者都要得到这样的下场。在伦敦、布里斯托尔与格洛斯特,人们在主要的市场造出一种特别的公共“笼子”,把卖淫者、通奸者以及好色的神父关在里面展示;在别的地方,人们用马桶椅(cucking-stools)来惩罚妓女。至少从14世纪晚期开始,针对性犯罪者的专项行动就已经成为常态,这之下则是更为常规的对于不贞之举的监督。此外,一系列惩罚市民的复杂仪式得以建立起来,用来针对已经定罪的妓女、老鸨与通奸者。严重的罪犯将在整个城市中游街示众,穿上象征耻辱的衣服,一路伴随着嘈杂的锅盆敲击的铿锵声。有时他们还会受到鞭打,戴上颈手枷,剃掉头发,或者被驱逐出城。
纵览整个中世纪晚期,此类惩罚手段如此频繁地得到施行,其实正意味着偷情行为的持续存在。不论在中世纪文学还是日常生活中,非法的爱情与买春之举往往以一种平常的口吻被讨论,这表明此种行为并不一定总是被谴责。不少人认为,偷情行为并不是一种严重的罪恶,这见于一位12世纪埃克塞特主教的记载,虽然在1287年,此种观念被认定为异端,但它一直存在。对于那些堕入爱河以及时常鬼混的年轻人来说,这一观念尤其容易接受。正如一位早期都铎教会的领袖所抱怨的:“在许多人那里,这完全不算罪恶,而是一种消遣,一种嬉戏,一种青春之举——不该被指责,而应被默许;不该受惩罚,而可被取笑。”
同样,官方对于性戒律的态度也明显有所保留与权变。直到中世纪中期,未婚同居关系无论在神职人员还是平民中都很平常,并且一直持续到宗教改革。教会本身的婚姻法对于偷情行为的定罪情况更为复杂,此一法律制定于12世纪(在英国一直施行到1753年制定《婚姻法案》时才发生变更)。这一法律对于双方结婚的全部要求,就在于适婚男女以现在时态的话语来交换誓词(如果他们用将来时态,那么,发生一次性行为就能确立他们在法律上的结合)。因此在理论上,合法的性关系只需要双方本人的同意,无需任何牧师、见证人或仪式。而现实中教会试图阻止与惩罚所有迅速、不规范以及秘密的婚姻形式,并逐渐获得了成功:在中世纪晚期,婚姻已形成一套规范,要公开展示,提前准备,由牧师于教区教堂内主持,在当地民众面前见证。不过说到底,那种观念永远没有完全消失,即必须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是否在上帝面前结为夫妇(第二章会论及此)。最后,公开卖淫得到了容忍,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得到批准,作为一种必要的罪恶。鉴于现实中未婚的平民与神职人员不可能抑制肉欲,所以一种论调流行开来:与其引发诱奸、强奸、通奸以及更糟糕的行为,还不如允许妓院存在。正如一个中世纪流行的比喻所言:“移走了下水道,宫殿里就会充满恶臭……抓走了妓女,这个世间就会遍布鸡奸。”
尽管如此,时代的主流乃是对于婚外性行为更为严苛的控制与惩罚,世俗权威如此,教会权威亦然。纵观整个中世纪,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基督教规范与民众观念之间的分歧持续缩小。虽然民众可能抱怨性戒律的种种限制,或者受其压制而愤恨不平,但其影响力无所不在,其必要性毋庸置疑。
宗教改革下的道德观
实际上,在16世纪早期,公众的主要批评是当时的做法过于宽容。这是新教运动的主要不满,它开始于1500年左右,最初作为一项从内部净化教会的运动,但很快发展成为一股为真理而抗争的洪流,从而拆解了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统一。至16世纪晚期,西方世界(包括其不断增加的海外殖民地)已经在宗教上截然而永久地分裂——不论是在在天主教与新教之间,还是在新教运动的各种变体之间。新教徒们的共同点在于其怀有一种信仰,相信天主教会的教义与实践已经腐化与世俗。他们的抱负乃是重新发现上帝对于基督徒的真正期待,并且据此建构他们自己的社会:不仅在于宗教信仰,也包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于建立在教会及其主教与神父之上的那种不断累积的教义,在他们看来,首要的根基在于直接洞悉上帝的圣言:《圣经》文本。
在宗教改革重塑世界的活动中,性居于中心地位。在新教徒看来,教会对于性道德的整体态度显得松弛而虚伪,软弱无力。其神父都是好色的寄生虫:独身主义的理想只不过是个笑话而已。教会法庭在追究性犯罪者以及惩罚其肉体罪恶方面做得不够激烈。尤为可耻的是对于卖淫的容忍。在改革者看来,公开的邪恶,总的来说要比秘密的关系危险:光天化日之下出现的妓女与妓院严重误导了年轻人,引诱男男女女深陷罪恶,尤其冒犯了上帝。更糟的是,通过允许与管理性交易,天主教会——巴比伦的娼妇——简直就是靠偷情与通奸的收益来维持自身。“噢,罗马!”新教常常这样谴责,“妓女在做着营生,向圣洁的金库支付租金,以获取她的营业执照。”在此期间,人们的道德趋向腐化,而教会则靠着罚金、纵容和其他施加于倒霉教众身上的鬼把戏赚了个满盆。简言之,在教皇的灵魂腐化与教众的性败坏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结果表明,这一联系对于宗教论辩极其有效,新教徒们在之后不断地发挥着此意。
为了取代那种邪恶,新教徒们提出一种更为纯洁与严格的道德。天主教的独身主义志向不切实际、适得其反,应当被抛弃。对所有人而言,包括神父,婚姻是今后解决性欲的唯一合适途径。从另一方面来说,上帝那诸多反对卖淫的声言应当得到更认真的对待:所有的偷情行为都应当受到严厉惩罚。奸夫应当被处死,这正是路德、慈运理、布塞珥、布林格以及其他宗教改革领袖的理想。后果即是,凡是宗教改革取得成功的地方,接着就会出现自省的努力以收紧道德戒律:关闭妓院,逐出妓女,以及对于通奸与偷情行为更为严酷的惩治。为了应对新教的挑战,天主教的反新教运动也把更为严格的性监管作为一个重要举措。纵观整个西方世界,这一时期基督教的宣传与举措都强化了对于偷情、通奸、卖淫与鸡奸的压制。
英格兰也不例外。我们不清楚,为何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习俗似乎不像欧洲大陆的基督教世界那样宽容。极少城镇允许开设妓院,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时对于忏悔的妓女提供过任何宗教上的帮助,而这在西欧非常普遍。在整个16世纪,英国多次试图制定更为严苛的国内法来惩处性罪犯。1534年的一条法令规定,“鸡奸”,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动物,都要被处死。另一条1576年的法令授权治安法官惩处私生子的父母。与此同时,不少教士与议员仍然忙于设立更为严格的戒律。1552年,在克兰麦大主教主持下大规模修订的教会法,建议通奸者应当被终身监禁或流放(修订委员们不无遗憾地写道,虽然用石头砸死才是“我们虔诚的先人专门为此而设定的惩罚”)。一位叫菲利普·斯塔布斯的作者这样建议:妓女、偷情者、通奸者至少应当用烙铁在脸部或前额烫灼,这样就能让“诚实与纯洁的基督徒与撒旦的淫乱子孙区别开来”。还有不少人主张通奸应当是死罪。都铎官方谴责卖淫的说教,自1547年起在此地的每一座教区教堂内反复诵读,其不无赞赏地提到古往今来许多域外与异教的国度都会处死性罪犯,一如上帝在《圣经》中的训诫。结果就是,这一时期每一个英国男女都知晓此类事情,例如,“在突厥人之中……一旦发现男人女人有奸情,都会直接用石头砸死,没有丝毫怜悯。”这种不断增强的反对态度,甚至对于那些最上层人士也有显著影响。许多中世纪和16世纪早期的贵族都有自己的私生子,或者公开包养情妇。宗教改革之后,此类行为就变得更有争议。到了17世纪早期,贵族的不道德行为日益引起了人们对于统治阶层之腐化堕落的不安。
从16世纪晚期开始,与此种逐渐强硬的态度相应,地方教会法庭也更加致力于惩处婚前性行为、非法怀孕、私生子以及相关行为。城镇与都市的管理者亦是如此。16世纪50年代在南安普敦与诺维奇,声名狼藉的妓女被逐出城市,且要忍受鞭笞之苦,如果她们胆敢回来,还要在脸上烙印。在拉伊,偷情者被迫戴上黄色与绿色的特殊颈圈。在其他地方,他们被鞭笞、抓捕或戴上木枷。有一种特别复杂的仪式出现于16世纪70年代的贝里圣埃德蒙兹。在周日,性罪犯们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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