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起源:第一次性革命的历史
内容简介
性行为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活动。不过,性同样有其历史。我们如何看待它,我们赋予其何种意义,我们在社会中如何对待它;所有这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西方历史的多数时候,对于非法性行为的公共惩罚乃是常态。虽然在细微之处不无差异,但每个地处欧洲的社会都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惩罚自愿发生偷情行为的人群。这正是基督教文明的一个核心特征,从中世纪早期以来,其重要性日益突显;而如今我们对此种做法极为反感。此乃前现代与现代世界的一个主要差异。因此,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出现的现代的性观念,应当被视为一次重大的革命。《性的起源》的目标即是阐述这一革命何以产生。
引言 戒律的文化
我们可以从不列颠群岛的任何一处、从有文字记载以来直至17世纪晚期的任何一刻开始。不过,让我们选择威斯敏斯特,在泰晤士河的岸边。这天是星期二,1612年3月10日。倘若我们匆匆赶到城中的法院,可以发现地方法官们正在庭上处理着一件日常的刑事案件。一对未婚男女被捕,带到法官面前,这两人被控发生过性行为。女子对此承认了,男子则予以否认。无需多久,两人的命运就可以被决定,他们被带到陪审团面前受审,接受问询,然后被认定有罪。他们的惩罚昭示其罪大至极:不仅仅发生了性行为,他们还生下了一个孽种。因此,苏珊·佩里与罗伯特·沃森将与其家庭、朋友、亲人、生计断绝关系——从他们所生活的社群之中被永远逐出。法官命令直接把他们带到
门楼的监狱,两个人的上身都得被剥光,拴在马车尾部,被鞭打着,从威斯敏斯特门楼一路行进至坦普尔栅门,接着在那儿被逐出这座城市。
至于他们的孩子下场如何,则未见记载。
性行为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活动。不过,性同样有其历史。我们如何看待它,我们赋予其何种意义,我们在社会中如何对待它——所有这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存在着巨大差异。在西方历史的多数时候,对于罗伯特·沃森与苏珊·佩里这类男女的公共惩罚乃是常态。有时惩罚更为残忍,有时则手下留情,但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皆是非法的,而教会、国家以及普通民众对此都竭力压制与惩罚。看上去显而易见,那种非法的关系触怒了上帝,阻碍了拯救,破坏了人际关系,并且腐蚀了社会秩序。没有人对此表示异议,即便男人女人们常常禁不住诱惑而越轨,也不得不遭到鞭打、囚禁、罚金以及羞辱,以受到警醒。虽然细处不无差异,每个地处欧洲的社会都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惩罚自愿发生偷情行为的人群。其殖民地亦然,不管在北美还是其他地方。而这正是基督教文明的一个核心特征,从中世纪早期以来,其重要性日益突显。在17世纪早期,仅在英国,每年就有数千男女吞食自己的苦果。有时候,正如我们在下文将要看到的,他们甚至会被处死。
如今我们对此种做法极为反感。我们将其与塔利班、原教旨主义,以及我们眼中遥远、异质的人群联系在一起。然而,直到非常晚近,直到启蒙时代,我们自己的文化也是这样。此乃前现代与现代世界的一个主要差异。因此,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出现的现代的性观念,应当被视为一次重大革命。本书的目标即是阐述此一革命何以产生。
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却从未得到研究——更糟糕的是,它的存在几乎未得到承认。此领域最早的历史学大家基斯·托马斯在三十多年前,以及稍后的劳伦斯·斯通都认为,1660年至1800年这段时期标志着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性观念及性行为方面的重大世俗化转变”,现代心态由此诞生。然而,此种转变的起源仍未得到说明。从那时起,虽然性的历史变得越来越流行,但也愈发侧重于专业领域的研究。学院派历史学家如今越来越了解过去有关阴柔(femininity)与阳刚(masculinity)的理想,对身体的诸种态度,以及其他深奥的问题。有些学者着迷于对特殊文本与观念的精微研究,其他学者则专注于一两个个体以及他们的性经验。这种见树不见林的视角,产生出不少精彩的深度研究与理论洞见。我从中受益良多,深为感佩。不过在我看来,这类研究忽视了划时代的文化嬗变,而那些更早、更果决的学者对其早已明察。
本书旨在描述此一重要变迁,并将之与同一时期重要的政治、思想与潮流联系起来。性的历史通常被视为私人生活或身体经验之历史的一部分。然而,这种认识本身乃是源于将性作为完全个人私事的启蒙运动的观念。与之相反,我主要关注的并不是探入过去的卧室,掀开其被单。我的宗旨是将性的历史还原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事务,说明过去人们认识和处理性的方式,乃是被当时最深厚之思想文化与社会潮流所塑造。英国内战及查理一世1649年被处死,1688年革命,宗教分裂的发生,城市社会的扩张,小说的兴起——所有这些变化,与许多其他因素一起,都跟17和18世纪性文化之急剧转变密切纠缠。的确,我的主旨正是展现性革命实乃欧洲与北美启蒙运动的一个核心部分:它参与创造了一种西方文明的全新模式,而其中的个人隐私、平等及自由诸原则至今仍是我们文明的显著特征。
与法国、德国或者意大利的启蒙运动相较而言,英语世界启蒙运动的进程如此波澜不惊,实在令人惊异,以至于历史学家仍在争辩能否说此一运动真的存在过。本书采用一种广阔的视角来考察启蒙运动,不仅关注知识分子中一套有关自我意识的哲学辩论,还注重一系列社会与思想文化的整体转变,此种转变改变了每个人的宗教、真理、自然以及道德的观念。性革命正展示出启蒙思维方式传播之深远与迅速,以及它对于大众之观念与行为的重大影响。
这并不意味着影响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同等的或正面的。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虽然从长远来看,性自由的观念越来越被人接受,但就短期而言,如同自由这类观念一样,其主要有利于一小部分白种的、异性恋的有产男性。我试图指出性革命之中一些最为显著的矛盾与不平等,尤其对于女性而言。我希望自己的分析会激发其他学者更为深入地探讨这一革命对于男性与女性、同性关系、不同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区别考量,以及西方社会中的其他类似现象。
本书所述不仅在于新的思维方式,而且关涉到生活方式的变化。我试图展现人们的信念如何被社会环境所影响,以及商业、交往与社会组织的新形式如何改造了性的观念与经验。传统上,大多数人都总是生活在小型的、节奏缓慢的乡村共同体内,在其中,社会与道德的一体化举措很容易被强制施行。大城市的生活则与此不同,其规模庞大,人际生疏,各种信息与观念转瞬即逝;还有,性冒险也触手可得。这种生活对于性戒律的强制实施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第一个能够体验此类变化的地方是伦敦,所以我们关注的焦点即在于此。
正是在此时期伦敦变为世界上最大的都会。对于全球讲英语的人群而言,伦敦就是政治权力、文学与文化以及新观念的中枢。现代都市的生活方式与态度,社会、思想文化和性方面的新潮流,都在这儿被首先创造出来,而其影响将会遍及四海。在伦敦发生的变化会逐渐塑造出对待性问题的新方式,通过整个大英帝国从国家波及国际——从爱丁堡到布莱顿,从都柏林到纽约,从德里到墨尔本。到了19世纪中期,英国大部分人居住在城镇之中,而到了本书结尾之时,我们则处于相当熟悉的维多利亚及20世纪都市生活的环境之中。然而,故事开始于一个迥异于此的世界。
中世纪背景
我们越往前回溯,记载就越为零散。大多数记载已经佚失,存世的则往往疏略,因此我们仅能隐约窥见当时的行为法则。不过大旨是清楚的:非法性行为是公共罪行,这一原则自中世纪早期以来就得到了越来越有力的坚持。
的确,每一种文明从其历史之初就规定了严厉的法则,以惩罚至少某些不道德的性行为。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前1700)由巴比伦国王所制定,其中即规定通奸要被处死,大多数其他近东与古典文化同样将此视为一种严重罪行:亚述人、古埃及人、犹太人、希腊人,以及某种程度上罗马人都作如是观。此种法律主要关心的是维持父亲、丈夫以及上层群体的荣誉与财产权。同样的观点支撑着日耳曼部落的司法,他们在罗马帝国晚期从西欧至不列颠群岛星罗棋布:法兰克人、哥特人、撒克逊人、朱特人及其他。最早的英国法典始于这一时期,因此它呈现出这一社会中的女性被买卖交易,并且一直生活于男性的监护之下。即便是在有关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之案例中,司法体系也主要关注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赔偿,因为他与对方的女性财产发生了非法的性行为。盎格鲁-撒克逊的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典(602)就规定了各种名目的罚金:“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不属于他的寡妇结合”;与女仆或不同阶层的女奴苟合;与其他自由人的妻子通奸——在这一严重的案例中,除了高额罚金之外,罪犯须“用自己的金钱来获得一位妻子,然后将她带到别人家中”。无论如何,非法的性行为本身越来越受到憎恶,并且会导致严厉的个人惩罚。阿尔弗雷德大帝的法典(893)认定此种行为合法:任何一个男人当他发现另一个男人“与自己的合法妻子关在门里或在同一张毯子下,或者与其婚生女或亲姊妹如此,或者与其母亲如此”时,他可以取其性命。克努特大帝的法典(1020-1023)甚至禁止已婚男子与自己的奴隶私通,并且规定奸妇将被当众羞辱,失去她们的财产,耳朵与鼻子被割掉。
此种惩罚之严厉正与基督教会的态度相符,也与其在中世纪早期的欧洲社会不断巩固的地位相应。虽然从记载来看,耶稣并未就这一话题发表过很多意见,但他显然不会容忍通奸或滥交,而他之后的教团领袖则逐渐发展出越来越严苛的性道德教义。在此一过程中,他们广泛援引大量早期学说,其结果就如同一位学者所言,“一种异教与犹太洁净条例(purity regulation)的混合,包含原始时代对于性与神圣之关系的信仰,还与斯多噶派的性伦理有关,这些东西被一种(新的)教义理论的拼凑物给黏结在了一起”。作为希腊-罗马哲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派别之一,斯多噶派普遍对于性充满疑虑,将其视为一种低等与堕落的快乐。这种将性视为粗野与亵渎的怀疑态度也贯穿着希伯来圣经。虽然《旧约》赞美婚姻是一种在社会与宗教层面都必不可少的制度,并且有时(尤其在《雅歌》中)歌颂夫妻性爱,但其首要启示则是性关系乃不洁净的。即便在丈夫与妻子之间,性仍然被严格限定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只能为了繁衍,不可追求快乐),并且在此之后还要有洁净仪式,以洗濯这一行为带来的秽物。其他形式的性行为则会引发对于污秽更深的恐惧。上帝对于这一点的指示非常详细与明确。“不可奸淫”是其十诫的第七诫,对于每一个奸夫奸妇,他下令“必须处死”。同样的命运也会施加于任何犯有乱伦或兽奸罪行的人身上,施加于发生同性性行为的男子身上:所有这些人都玷污了自身与社群。祭司的女儿若去私通,就要被活活烧死。如果一个男子与一个经期的女子同房,“二人须从民中剪除”。如果任何一个男子与未婚少女苟合,上帝的旨意乃是“你们要把这二人带到城门,用石头打死他们”——“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基督教学说包含了这一基本观念,并且走得更远。犹太律法比较宽容未婚男女间的私通,还有男子与外邦妓女以及妾室间的关系——的确,正如《圣经》所载,古代希伯来人通常拥有多个妻子。在其最初的几个世纪里,基督教似乎也能够容忍纳妾。不过更普遍的是,这一新宗教的领袖们将上帝的训诫解释为禁止任何婚姻之外的性:那是一条通往地狱之火与天谴的路。许多宗教领袖如此厌恶性关系,以至于他们将婚姻视作一种相较于完全独身而言,不那么洁净与满意的状态。在基督教最早的存世文献中,早期教会的领军人物圣保罗即有过此类阐述。“一个男子不去碰一个女子是好的”,他在公元1世纪中期左右对哥林多的基督教团体解释说,即便在婚姻之中,性也会迷惑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使其不再追求与上帝交谈的至高目的。保罗自己是纯洁的、独身的与禁欲的,而这乃是最神圣的状态。“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他写道,对于少女与寡妇亦如此:“倘若自己克制不住(自己的欲望),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哥林多前书》,7.1-7.40;参见《罗马书》第一章中他对于同性恋的谴责)换言之,婚姻无非是那些难以抑制肉体冲动之人所能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罢了。
在接下来的数个世纪中,教会的主要权威(其中大多数都是独身者)更进一步发展了此种本质上对于性的消极看法。关于节制的禁欲主义理想愈加得到强化,其主要针对神职人员,但也针对世俗男女;与此同时,一大套学说得以建立起
登录信息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