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产这类习惯又表明明代中国类似于“中世纪”。而万历皇帝征用成千上万名士兵为自己建立起了巨大的地下宫殿(见第七章第四节),这事实上更是一种“远古时代”的行为。
在过去的20年间,许多中国学者认定明代是封建社会,这风行一时。当然,也的确能够从明代历史中找出许多与中世纪的欧洲表面上相类似的事情。但就制度和组织而论,这种定性明显地歪曲了历史。在明朝,除皇帝以外,没有任何负有实际职责的世袭职位。永乐皇帝以后,甚至皇后也有意选自于门第较低的家庭,而不来自于有贵族头衔的家族〔10〕。从15世纪开始,武职的威望可能降到中国历史上的最低程度。在16世纪,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省当局都不能保证军队供应,甚至战船也是租借而来的(见第七章第三节)。皇庄和贵族封地地租实际上是由文官来征收而不是那些世袭者,他们仅仅定期领受禄廪,大大地削弱了他们的特权(见第三章第二节)。
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现代的学者认为税收管理不善是由于封建性做法残存。顾炎武早在17世纪就提出这是由于在政府结构中缺乏封建精神,他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恢复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度,这包括放松中央控制,赋予地方官员以更大的用人权力、更多的财政职能,甚至政务公开〔11〕。尽管讨论顾炎武改革建议的可行性是没有意义的,但应该强调的是他的目的是试图去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在明代晚期,尽管理论上帝国政府权力无限,但实际上它常常无所作为。地方官员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他们缺乏必要的职权。这就陷入了僵局。田赋管理不能应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不善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层次上。如前文所示,没有强迫便无法征税,而强迫却只直接加诸于无力抵制之人的身上。征税者任意的、过分的征求需索被现代的学者认定为封建性的特点,这其实部分地反映了管理的不力,也部分地代表官僚们弥补制度性缺陷的企图。所以镇压并不是有力量的标志,而是缺乏力量的体现。这些决不能被认为是任何社会制度的基本特点。
如果现代的学者在讨论“封建制度”时,将其限定为传统中国政治体制中的那些习惯性做法,这样就可能减少混乱。这种已经逝去的“封建”体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远古时期。例如,公元前一千多年前的封建国家就已经采取了集体负责的原则,以此力图建立起官僚政治,而后就从来没有被摒弃。又如,强调帝国国民要承担各种徭役则是历史上纳贡习惯的残存。但是一般来说,这些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对历史的具体细节缺乏耐心,他们研究的出发点是认定明代为封建社会,然后推定阶级斗争具有“历史必然性”,进而认为明代后期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对于最后一种观点的意义在后文还将论及。
历史的道德性解释
中国传统的历史学家总是愿意用道德来解释历史,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当德才兼备之人掌握政权时,政府的资金自然殷实充足。与此相反,腐败总是与领导者无能相伴而生。这是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理论,行政管理更多的是依靠官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建立起一套专门的制度,这种办法在处理地方性的、短期的情况时还有一定实用之处。然而,它完全忽视了情况的变化和管理技术的困难,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在上一章中所提到的张居正,尽管他性格刚毅、为人正直、勇于任事,但是他所进行的财政改革也只是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见第七章第四节)。虽然他的节流政策无疑在短期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实力,但是由于增加银储的政策所导致的通货紧缩也使公众陷入困境。而且他的方法是以政权强制为条件,国家的财政机器被迫高速运转,从不进行大的检修。这样做必然会受到抵制,他自己也是祸发身后,蒙受耻辱。最后的结果就是不仅他的政策被废除,而且官僚集团也开始分裂〔12〕。
尽管现在有人可能认为以道德来解释历史是不足信的,但这也不令人信服。一些现代的历史学家用他们自己的社会价值观来看待某些个人的儒家道德。例如,吴晗盛赞海瑞是“站在农民一边”与地主进行斗争〔13〕。他还认为海瑞是“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而进行百折不挠斗争”〔14〕。
事实上,海瑞不过是一个正统的、严格的儒家信徒,他要求其下属像他一样厉行俭朴。他出任南直隶的巡抚,对官员腐败和税收陋习发动一场无情的斗争。这确实证明了他的个人勇气和耿直。但他还算不上一个社会改革家,更不是一个革命者。在他给嘉靖皇帝的奏疏中总是称君主为“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15〕。他认为小民“斗狠趋利,未有息讼之期”〔16〕。而且,他致仕以后,也降低了自己的标准,如其信中所言,他曾接受一位地方知府、一位巡按、两位总兵以及两位总督的馈赠。最后的两个人是凌云翼和殷正茂,而他们素有贪名〔17〕。其中至少一次馈赠之重足以购买一片墓田。
这里即非贬低一个正直之士,亦非宽免官员腐败,而是强调制度的缺陷在明代后期已经变得日益严重,道德重建已无力回天。然而吴晗还认为海瑞“一生反对坏人恶事,从没有反对过好人好事”〔18〕,并且谴责任何一个批评他的英雄的人,包括那些尽管赞同海瑞的目标,但认为在执行时要采取一定策略的人〔19〕。这种态度已经扩散到制度史的研究中,上文中批判一条鞭法的学者们就遭到如此的境遇(见第三章第三节)。恢复这种陈旧的历史观是一种很危险的做法[1]。
按照现在的“自由”和“进步”、“保守”和“反动”的标准对16世纪的人物进行分类,是很令人怀疑的。对他们中许多人很难进行定性归类,有的人可以同时分属几类。尽管实际上他们中的所有人的目标都是为了保存传统的社会价值,但他们也不缺乏平等的思想。虽然他们要依靠国家来保护其个人利益,但他们也知道大多数民众的生计对国家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标签某人“好”或“坏”只会造成混乱。
第二节 明代的财政管理及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中央集权优先于技术能力
这本书中所讨论各个不同主题可以很容易地概括为如下的观点:明朝力图在一个广大的帝国内强制推行其野心勃勃的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这种做法超出达到这种程度的技术水平。这种技术水平包括实际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的经济知识。表现为交通运输、信息交流以及其他服务性事业,货币和银行规则,会计统计和数据保存的技巧,甚至官员的心态。
财政制度始创于洪武时代,当时没有将皇帝个人的收入与国家收入分割开来,帝国的收入与省级地方收入也区分不清,强制对全国的财源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的计划甚至在现代社会也未免过于艰巨,这自然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实现的技术手段问题。
如果这样的计划实行于种植谷类作物的干旱地区,例如像西北的黄土高原,其所引起的困难也不会如此剧烈敏感。中国地理条件的多样性使得问题更加复杂。有明一代,田赋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在其276年的历史中却从未编辑过一套完整一致的土地数据(见第二章第二节;第三章第二节;第七章第四节)。在我们对各地方的报告进行核查时,就会理解其中缘由。因为包括低收入群体在内的所有各户都要纳税。每一类土地都要统计入内,包括河流沿岸苇塘的延伸地区以及山林(见第六章第三节)。在海南岛,为了给各种差役提供资金,甚至将槟榔树也被计算进去〔20〕。鱼塘常常因为出产丰富而不会被忽视,同样栽种桑树要比种植稻米收益更大而更受到注目。所以常常会造成这种现象:在同一地区,种植单季作物土地的收益要高于种植双季作物土地的收益;一些税则不高的田土,但却有很好的回报。而那些高产的土地却收成不好。其中缘由太多,无法一一言明,但很明显这种差异与广泛而详细的税收结构明显背道而驰。管理也十分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甚至在16世纪晚期的土地清丈工作也不是由专门训练的人员来进行的,政府从农村征召人役进行清丈,这些人甚至连土地分类的地方标准也不能理解,更不用说全国性的标准。缺乏控制标准最容易导致各种弊端,清丈之前更是如此〔21〕。
与此相对照,德川幕府时代的日本,土地税通常以每一村落共同体为单位,而不是确定到单个的纳税人〔22〕。尽管看起来日本的方法简陋、落后,而明代的制度先进、平等,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明政府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这种方法未必更有效。或许日本的封建主们对其村落情况的了解程度要比明朝的知县对当地情况的了解好得多。
明代中国的中央集权体制造成了许多自相矛盾的后果。尽管期望中央集权能够刺激技术手段的进步和经济理论的发展,但事实上却没有产生这样的结果。有一点必须记住,就是集中仅仅是财政职权的集中,而不是财政责任的集中。实际的物资、商品及人力的管理还是处于最低层次(见第二章第一节)。财政统计数据,从一开始就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这些数据与实际的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非常容易背离实际情况。定额税收制度的确立使得许多技术性细节问题变得无关紧要。财政的条理性逐渐受到了歪曲。整个的税收水平和地方税额应当是有弹性的,但却变成铁板一块,不可更改。而像“一丁”、“一亩田”、“一石粮”,这些具体的计量单位都有很大的弹性。明代的财政管理变得越来越缺乏条理,更加艺术化了,它不是解决技术性问题,而是在逃避问题。
理论同实践相分离
明朝制度另一个特点是其管理能力有限,这是开国者有意的设计。洪武皇帝生性多疑,他将财政职权集中于中央,但只是泛泛地集中,缺乏深度。他无意改善财政运作,他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在大而不变的结构(monolithic structure)中阻止任何次一级的体系的形成。因此,从一开始,财政管理就显示出简单、生硬的特点。当时的许多做法就证明了这些特点,例如直接依据人丁分摊税收,不去将税收收入进行再投资,也没有建立中间层次的后勤保障能力。但低水平的税收仅仅在开国之君对外和平、对内厉行俭朴的情况下才或许成为可能。当时,军队要自己生产粮食,村落要实行自治以减少政府的职能,通过减少人手以节约管理经费。然而,定额税收制度的建立却从未考虑过可能出现的后果。
尽管降低了民众的税收负担,但随之应该配套一系列的保护性措施。建立起健全的货币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确保国家控制信用和利率。国家也要很好地控制财产交易、监督土地的典当和租佃。要使农民永久地享受低税的好处,这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不消多说,任何措施也没有采取。
到15世纪,情况已经开始恶化。稳定健全的货币体系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军队的自给成为神话。人口普查和定期的财产登记严重失实,大片官田的消失就很说明这个问题(见第三章第二节)。作为政府,从一开始就没有在农村建立起一套有效机制,此后更是失去了对农村的控制。
结果,实际的财政做法同理论上的目标日渐脱离。税收不断加重,或以调整耗派为由,或以坐办为名。官员以各种例外的征收来添补其微薄的俸禄。指定用于正常开支的资金被挪用其他财政需要。尽管法规一成不变,但在行政管理中已很少再受其限制。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6世纪。
与一般的看法不同,本书认为管理不善不仅仅是税收过重的一个原因。我们的注意力不应该只关注宫廷用度汰侈,它只是滥用的一种形式。我们应该注意公共服务的缺乏、地方政府的预算不足以及军事后勤保障不力等方面的情况。当我们仔细地考察明代的财政史时,政府过分强调俭省的恶果就清楚地显示出来了。制度的管理控制能力有限,对于收入与开支都控制不力,这也导致了皇帝自我放任。由于公共财政总是混乱无序,皇帝没有自我克制的理由。当万历皇帝分遣中官出任税监(见第七章第四节)之时,他甚至有理由认为这是为了攀比官僚的生活〔23〕。
朱元璋所创立的组织机构不切实际、运转不力,而且流毒之深,回天乏术,只能有待于一个新的王朝的建立。这种制度明显地不能处理当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在明代财政管理中,思想偏见,责任感僵化,行动范围分割,官吏俸给过低,政府工作人员不足,对于实际情况缺乏了解,中层后勤保障能力不力,公共投入不足(这些情况都是导因于低税政策),所有这些原因使得国家根本无力动员帝国的全部财力,其所能控制的资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诸如盐课、海关税(番舶抽分)、内陆关税(钞关)、林木出产税(竹木抽分)以及矿银等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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