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被要求将20%到40%的民壮转做朝廷正规军的经费〔187〕。1599年,湖广和四川巡抚获准自行增加田赋,以便为平定杨应龙之役提供经费〔188〕。在理论上讲,尽管钞关税和盐课额增加了〔189〕,可随后据称实际的收入甚至跌至以前的水平之下(第五章第四节、第六章第一节)。幸运的是,在库藏殆尽和增赋无望的时候,一系列的军事征讨也结束了。但是,到1600年,政府的财政和税收制度要明显比1572年张居正开始执政的时期更糟,甚至也可能比16世纪中期的情况更坏。
多数传统的历史学家和一些现代学者认为万历皇帝要对国事恶化承担惟一的责任。可以认为玩世不恭和怠惰不堪的万历皇帝是不值得同情的。1584年当他二十一岁时,下诏修建他的陵寝,四年之后完工〔190〕。最近发掘了他的陵墓,里面充满了令人眼花缭乱的财宝〔191〕。皇帝对财富的贪婪是出了名的。从1596年起他开始派遣宦官和一些武臣到各省充当“矿监”。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地下矿藏都是开放供民众开采,朝廷不参加任何采矿,不过只是征收半数的收入而已〔192〕。然而,实际上宦官向地方官发号施令,任意佥派丁夫,分派爪牙,骚扰乡村。他们纠结无赖,借口住宅或坟墓之下埋有矿藏而向民众勒索钱财。当派出税使在各地征收商税时,许多城市爆发了骚动。万历皇帝在位的后半期大量怠忽职守的记录使人们对他的看法极坏〔193〕。
然而,不应为此分散对主要问题的注意力。应该强调的是,甚至在万历皇帝滥用权力之前,公共财政中就已形成了许多危险的问题。皇帝确实独裁专制,但是超出了正常的财政结构和政府组织之外。整个16世纪,后者从来没有充分地动员起帝国的财政资源。张居正的节流政策不过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消极方法。因为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努力来加强财政机构,所以积累起来的库藏的好处只能是暂时性的。
尽管不能为万历皇帝的自我放纵辩护,不过指责他一手破坏了帝国的财政基础也是不正确的。他的行为反映了王朝的制度上的弱点。15世纪中期以来,皇帝的位置越来越多地定位为礼仪上的功能,很少是为公众服务。皇帝的奢汰用度激增,宦官和宫女达50000人,这些人与文官们一样,实际上是没有什么薪水,只不过是由国家提供衣食。仔细审查万历皇帝的个人开支账目就会发现,一些对他的指责实际上被夸大了。
皇庄每年49000两子粒银的收入用以供应几位太后的开支〔194〕。李太后所得大半用于北京郊外的石桥建筑和捐给宗教寺院〔195〕。皇帝个人收入主要是金花银,每年有100万两白银,但其中大约有200000两要供应京城中武臣的薪俸。1578年以后,这项开支由户部提供的“买办费”得到补偿,他个人收入再次接近100万两。此外,云南每年向宫廷供应黄金2000两。1592年,万历皇帝将这个定额增加到4000两〔196〕。皇帝除了对京郊的皇陵作过短暂的拜谒之外从不旅行,但是为他的宠幸们在珠宝和礼物上花费了很多钱〔197〕。最近在他的陵墓里发现了很多黄金和珠宝。另一个沉重的开支项目似乎是公主们的婚礼衣饰〔198〕。当他1620年驾崩时,紫禁城中的仓库被发现存有大约700万两白银,其中大部分被他的两个继承人——泰昌帝和天启帝——转移给各部〔199〕。万历皇帝性以贪财,他的吝啬同他的浪费相比毫不逊色。为了保持他自己的积蓄完整,他常常强迫国库支付他的小额账单。
明朝官员们在他们给皇帝的奏疏中常常引用多年来宫廷开支的各种项目来批评皇帝个人的铺张浪费。一个常常引用的题目就是缎匹,它的费用常常达到几百万两〔200〕。皇宫所需缎匹按特别的设计织成,显示着穿者的品级,这些织物被作成各式礼服,用于宫廷。每年要以大约每匹12两白银的价格订购8000到28000匹织物〔201〕。这些费用由生产这些物品的地区从其税额中扣除。不过,有时帝国的配额无法应付总的开支,或者地方税收少于解运额度,就会导致了资金的短缺。地方官员就不得不调整这个差额,或者一定程度上削减开支,或者向某些纳税人额外加征。1575年,当国家事务仍然在张居正的控制之际,还定购了97000匹织物,分数年输纳〔202〕。尽管这项采办计划导致了财政的紊乱,但它与王朝的一贯作法是一致的。
在万历皇帝的个人开支中,最容易误解的事情是与他的儿子即后来的泰昌帝的婚礼有关。万历皇帝不希望他继承帝位,但是官员认为长子继承是王朝制度中的神圣准则,不断诤谏皇帝应该正式确立太子,由翰林院官员对其进行教导,他的大婚日期应该迅速宣布。每一种努力都是尽可能地保护这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尽管皇帝以各种借口进行拖延,但是他没有任何合法的途径来实施他个人的愿望,甚至无法阻止这些奏请。1599年,作为最后一招,他责令户部进银2400万两来筹办三位皇子的婚礼。这不过一种巧妙的托词罢了,因为皇帝和官员们都明白户部绝对没有能力筹措这样一笔巨款。不过,《实录》和《明史》两者都记录了这个要求,而没有解释这些情况〔203〕。
尽管将这一数字放在现在的研究中似乎不很恰当,但它是值得一提的,因为近年来的几位学者——包括对中国货币史素有研究的学者——都想当然地认为,400万两白银实际上已被解纳而且花销掉了〔204〕。
注 释
〔1〕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pp.97—123.
〔2〕例如,1568年户部责备广东省的官员们滥用他们存留下来的资金。见《穆宗实录》页0440—0441。
〔3〕《世宗实录》页5961、5976—5977。
〔4〕《神宗实录》页5952—5953。
〔5〕《世宗实录》页6405;《皇明经世文编》199/44。
〔6〕《世宗实录》页7712—7713。
〔7〕《穆宗实录》页0332,《神宗实录》页1831、2684、2852、3517、4084、4170、4333;孙承泽《梦余录》35/31;《皇明经世文编》325/18—19、389/2。
〔8〕《神宗实录》页2684、2853、2921、3517、4084、4333。
〔9〕《神宗实录》页2920。
〔10〕这些账目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多大改变。见《世宗实录》页7201;《皇明经世文编》198/14—15;孙承泽《梦余录》,35/8—10。
〔11〕《武宗实录》页2408。
〔12〕《明史》78/826。进行加派的诏书表明一旦当前线形势好转,就停止加征。见《世宗实录》页6604。
〔13〕《明史》202/2347;《世宗实录》页5908—5909。
〔14〕《世宗实录》页5315、6891、8482。亦见《皇明经世文编》259/9—10;唐顺之《荆川文集》9/25;和田清《明史食货志译注》页323注。
〔15〕《世宗实录》页5339;《大明会典》17/23。
〔16〕《世宗实录》页7870—7871。
〔17〕《大明会典》17/26—30。
〔18〕《明史》78/826;《世宗实录》页7712—7713。
〔19〕《世宗实录》页7713—7715。
〔20〕《世宗实录》页7719—7720。
〔21〕《世宗实录》页7717—7718。
〔22〕《世宗实录》页7733—7736。
〔23〕《明史》78/826。
〔24〕《明史》声称早些时候太仓银有800万两(见《明史》78/826),但无法证实。仅有的一个明显证据是《世宗实录》页5338所载“发太仓老库旧银四十万两”,这一数字要小得多。1550年,户部尚书潘璜也说早些年份太仓库常积有400万两白银,见《皇明经世文编》198/14。
〔25〕《世宗实录》页7349,《神宗实录》页1027。
〔26〕见《大明会典》28/26、29、30、33、34、36之蓟州、永平、昌平、易州和辽东各条。
〔27〕孙承泽《梦余录》35/9。
〔28〕《明史》82/866。
〔29〕《神宗实录》页1647。
〔30〕《神宗实录》页2920。
〔31〕关于1578年的官俸折银参见《神宗实录》页1647;《皇明经世文编》375/12。1567年,户部尚书马森奏称此年岁支官俸银135万两,这表明当时官俸全部是折银,而不是米,见《穆宗实录》页0414。
〔32〕《大明会典》31/1;《世宗实录》页7871。
〔33〕《神宗实录》页1611。
〔34〕有关太仓库运作的一本重要著作是刘斯洁(生活于1545—1575左右)的《太仓考》,可能成书于1580年左右(见《明史》97/1028),可惜未能获见。在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中,时间为1580年的太仓库账目的概况就是取自这本著作(见《春明梦余录》35/8)。在《明史》(82/866)中,其记载非常接近孙承泽的记述,它们可能都是同一种来源。
〔35〕1578年,户部说北京岁出银在700000至800000两之间。1591年,这个数量据说达630000两,但也许没有包括由皇帝支付的武臣俸禄。1600年,维持御马房和苑囿的费用据称是123000两。1623年的“俸银”总数为526633两。见《神宗实录》页1590、4333、6594;陈仁锡《皇明世法录》36/8。
〔36〕海瑞《海瑞集》页40。
〔37〕见《顺天府志》52/12—14。
〔38〕见沈榜《宛署杂记》页142—147。
〔39〕《江西赋役全书》,省总,41。
〔40〕《世宗实录》页3712。
〔41〕沈榜《宛署杂记》页84—85。
〔42〕《孝宗实录》页3550。
〔43〕顾清《傍秋亭杂记》1/8—9。
〔44〕《世宗实录》页4046。
〔45〕《世宗实录》页2374;《皇明经世文编》198/22—23。
〔46〕见《世宗实录》页5824、8092、8222。
〔47〕Hucker, Censorial System, 86—87.
〔48〕何士晋《厂库须知》2/9。
〔49〕倪会鼎《年谱》4/13;倪元璐《全集》,“奏疏”,9/5。
〔50〕孙承泽曾记述了作为一名州县官的困难,见《梦余录》35/12、36/56。
〔51〕《天下郡国利病书》4/32—35,32/5、44。
〔52〕《明史》84/883—890。
〔53〕《明史》85/849—902;《天下郡国利病书》15/43;《神宗实录》页0056、0845、1057。
〔54〕《神宗实录》页1239;《皇明经世文编》375/21、376/31、378/30。
〔55〕《神宗实录》页1559、1647;《皇明经世文编》375/12。
〔56〕《皇明经世文编》375/9。
〔57〕《神宗实录》页1188、1662;《皇明经世文编》375/11。
〔58〕《神宗实录》页1651;《皇明经世文编》375/10。
〔59〕《皇明经世文编》376/10—13。
〔60〕《世宗实录》页2106。
〔61〕《明史》页83/879;《神宗实录》页0845。
〔62〕关于这份奏疏的概要,见《神宗实录》页2862—2863。
〔63〕《世宗实录》页7604;孙承泽《梦余录》6/9;赵翼《廿二史札记》3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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