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轮班匠中抽调。此外,还要从北京购买另外的建筑材料,尤其是内府不能供造的东西。这些物品是指定商人以官定价格采买。1588年皇帝诏书中承认官定价格常常低于一般市场价格,而且还拖欠账款。一位给事中估计官府当时所欠各项商价高达白银50万两以上。即使皇帝曾要求户部以太仓银次第补给,但不能确定这道命令是否得到彻底地实施〔79〕。
令人遗憾的,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了资料的可信度,因此很难对总的营造费用做出准确的估计。如果抛开这些因素,《明史》中关于在16世纪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早期这一营造高峰时期岁费银200至300万两的总估计〔80〕还是值得一提的,这与其他可以证实的管理因素并不相悖。但毫无疑问,这个估计只包括了中央和地方上支出的可以计算出来的资金,而不包括物品和劳力的额外派征。
要是认定这些加派表现为官府的净收入,那将是错误的。明代后期官府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税收实际上已达到了饱和点,对任何一个方面进行额外的派征肯定会引起其他方面税收的不足。1592年,一位掌管太仓库的户部侍郎上奏说六年中各省直共欠京运银7641100两〔81〕。而这一时期正是在重修慈宁宫,进行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万历皇帝又另外下诏修建自己的陵寝(第七章第四节)。
第三节 军事供给
军事开支的不断上升
传统的史学家将明末军事预算的增加归因于军屯的衰落。而现在所知道的16世纪发展情况,则清楚地表明这个观点再也站不住脚了,必须要考虑到其他许多的因素。
直到15世纪晚期,军士的报酬仅仅由口粮和一些冬衣组成。服役是世袭军户的责任,军士甚至被指望要自己提供基本装备。到16世纪,这项制度变得越来越不切实际了。1500年前后,北方军营里以募兵来填补空额已经成为一个通行的做法〔82〕。开始时每个募兵可得津贴银五两,同时还为他们提供战马与服装。当然也要给这些募兵固定的饷银。16世纪中期,每人每年可得白银六两,这并不算少。但是由于白银更加广泛的使用和倭难期间南方数省征兵计划的扩大,使这一数字不断增长。当16世纪70年代南方军队调到北方时,所有的北边军镇都普遍提高了饷银。到本世纪末,许多募兵年饷银为18两,这成为17世纪早期的通行标准〔83〕。
北边军镇的数目也不断增加。16世纪以前,这样的军镇只有7个,但是在1507年火筛入侵宁夏导致了固原镇的建立〔84〕。1541年,为了阻挡来自于吉囊的威胁而设置了陕西镇〔85〕。16世纪晚期,对于财政事务,五个较低的军镇与九边同等看待〔86〕。所有这一切都增加了管理成本(见图4)。
图4 16世纪晚期的北边军镇
修筑长城也是开支巨大。1472年,延绥巡抚余子俊第一次组织了大规模的修筑〔87〕。起初只不过是想建起堤岸和挖掘深沟,将现有的堡垒用夯实的土方连接起来,但是建筑慢慢地变得更加复杂了。很快,它就包括了建造带有垛墙和炮台的砖石结构。这一过程持续了一个世纪以上,历经成化、弘治、正德和嘉靖朝,一直至万历初年,也就是到16世纪80年代才结束。到16世纪中叶,这一工程的成本已经极其高昂。1546年,宣府和大同地区——役夫都是无偿征发而来——每修筑城墙一英里,政府要费银约6000两〔88〕。1558年修筑蓟镇城墙,雇募劳动力每英里就要费银6357两。当征发劳运力时,当地人口实际上支付了七倍于此的金额,管理不当也会将劳力的成本提高到每英里44500两,人们已经对此提出了责难〔89〕。
军队预算膨胀的另一个原因是火器的使用。尽管人们已经知道明朝军队在15世纪早期使用过火器,但是似乎只是到了更晚一些时候它们才得到广泛使用,特别是到16世纪晚期,开始大量仿制葡萄牙制造的火炮。1498年的一道规定试图限定工部制造火器,边镇也不许擅造。嘉靖时期这项限制渐渐松弛〔90〕。迟至16世纪60年代,北京的京营使用的标准炮弹仍是泥弹,从1564年起,制造铅弹,自1568年起,改铸铁弹〔91〕。1586年,兵部要求陕西的四个边镇自查,在随后的报告中列举了它们储存的所有物资和装备,其中有一些与火器有关。遗憾的是,这个报告将铁、铅、石子一起列出,使人不可能计算出它们的成本。不过,其中仅一个军镇就贮存有超过2000吨的铁和铅。显然,这些所谓的火器包括火箭和小弹丸,每个军镇拥有的数目达200万或更多。很明显,一种更为新式的战争已经开始要求重新看待花费〔92〕。15世纪时采用了装备有火器的战车。到了16世纪晚期,俞大猷(1503—1579)和戚继光(1528—1587)极力主张大规模地使用火器进行防御〔93〕。1609年工部的记载说每辆战车的生产要费银30两〔94〕。这也是一项新的开支项目。
以上足以说明16世纪的军事后勤工作与一百年以前已有很大的不同。
16世纪的军屯
关于这个题目有许多资料,但是少有可经证实的事实。军屯面积和岁入子粒都列在《实录》中。王毓铨曾经将这些数字列表〔95〕。摘要如下:
1487至1504年岁入子粒约为270万石。
1505年至1518年的产量每年固定为1040158石整。
1519年以后这些数字或记或不记。
从1522年到1571年的50年时间,每年产量保持在370万石左右(1567年是个例外,那年奏报的数字仅有180万)。
奏报止于1571年。尽管王毓铨认为后期的数字有夸大的成分〔96〕。但实际上是少报了。1549年,户部尚书潘璜指出十多年来没有一个边镇曾经奏缴过屯田子粒〔97〕。1570年庞尚鹏被派去调查屯田时,他发现在许多地方册籍上有生产定额,而田中却无屯丁耕作〔98〕。尽管后来张居正加强了对军屯的管理,但在1575年的私人信件中他承认整顿军屯仍需以时日〔99〕。
军屯的数据不像田赋数据那样由地方定期公布,而是完全建立在官员的奏报上。此外,根据高级官员们的记录也可以得到一些资料,但是这些数据多是停留于表面层次,不具可比性。
很清楚,有明一代,军屯从来没有完全停止过,在原则上,每个军卫至少应该生产出部分口粮。在边境地区,有荒地和军士可以利用,有作为的督抚和他们的文职助手常常组织些屯垦计划。不过,这些计划并不一定完全遵循中央制定的总方针,每个军镇也没有自己的长远方针。军屯的情况因而极端复杂不一。
16世纪时宣府镇将它的大部分土地出租给民户,向他们收租,这些地租被计为军屯子粒〔100〕。在辽东,旗军要操备征进,故以军户内的帮丁、余丁进行屯种〔101〕。尽管军屯原本是单个军户分到固定田土,按人头交纳部分子粒,这种方式在16世纪仍然存在于一些地区,然而按亩收租渐渐通行,最终与正租或田赋没有什么不同。还有的军镇采用了一种集体耕作的方式(营田)。现役军士在空闲时间集体耕种土地,卫所获得全部子粒〔102〕。一些军镇偶尔选择协力耕种(团种),军士在向他们的军卫交纳一个固定的子粒额之后就可以分享余额〔103〕。
很难确知督抚何时开始承认屯军对其屯种土地有永久所有权。但从16世纪中期起,这种做法广泛推行。庞尚鹏在他给皇帝的奏疏中一再主张要更多地承认屯垦者的所有权,以鼓励广开荒地〔104〕。1585年,蓟州总督将一支完整的运输军队转变成一支屯军,分给每个军士20亩土地和一张永久所有权的凭证〔105〕。实际上,为了扩大粮食供应,一支军队就此遣散。
简而言之,军屯在明初决不是有系统的(第二章第三节),在16世纪更非如此。所有各种不同的计划的惟一共同之处,就是它们使得每个军卫有能力生产一部分自己的口粮。当一些军镇的财政机构保持在户部的监督之下时,这些军队实际上同时扮演了地方政府、地主和收税者三个角色。地方分权十分彻底,差异很大,以致国家统计中给出的总数字不过是一种粗略的估计。由不同的部门提交的原始数据即便很准确,但是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
16世纪70年代,朝廷对14个北方军镇的账目进行了彻底的核查。调查团也经常派出。张居正曾亲自下令督抚应增加他们的屯田产量〔106〕。《大明会典》记载了的1578至1579年的岁入子粒额。虽然这一数字可能估计过高,但是不可能再获得更可靠的资料数据了。这些账目表明14个军镇的岁入各类子粒为140万石,还有折色银180000两〔107〕。这个水平大概只有在不多的和平时期,军事长官能够抽出更多的军士屯田时才能达到。
内地各省的情形较为简单,因为它呈现为明显的直线下降。到16世纪晚期,当初指定为军屯的分散的小块土地即使仍然存留下来,也只是生产出小额地租。一般由地方官员征收这种地租,并与正赋合并,用来供应当地的军卫〔108〕。因为这些账目是零碎的,而且财政责任分散,所以由文官们进行征收与分配。在一些事例中,军营所在地转变为农业耕地,并且出租出去〔109〕。在另一些情形中,军士成为地主〔110〕,他们或典或卖他们的屯地,还有人私下将土地出租民户以摆脱应交子粒〔111〕。所有这些都使所谓的全国统计数字变得没有意义。根据《会典》,1579年内地省份的军屯总收入为300万石〔112〕。但是这些数据很可能是抄袭早期的记录。
北边军镇的供应
因为有不同的供应体制,15至16世纪的明朝军队看起来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南京和京师的卫戍部队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供应(与京师通行的作法一样,南京的卫戍部队的费用由南京户部支付,见第七章第一节)。内地省份的卫所由当地州县供应。北边军镇部分自给,但也从北方四省(山东、山西、河南和陕西)和京师得到补给。
1569年,兵部侍郎谭纶记载军队定额通计为3138300名,而实际大约止可845000名〔113〕。后一估计似乎应该比较合理。可以进一步推测北边的服役军士为500000名,马匹至少有100000匹〔114〕。
1576年,户部对北方14个军镇年度开支项目进行了统计,包括四个关键项:银两、粮食、牲口粮和草。这份统计在《实录》中占了21页〔115〕,尽管它列举了每个军镇各项开支数量,但没有估算出货币总价值,也没有记下任何总的数字。因此在表25中,数字作了累加,物品也折成银两。
同一批军镇在1578年的收入也占了《会典》28页〔116〕。简略如表26。
表25 1575年14个边镇军需支出的主要项目
支出项目和数量(奏报)
货币价值(估计值)(两)
岁额粮
200918石
@0.80两1600000
料
1125080石
@0.35两390000
草
14314822束
@0.03两420000
银
5908562两
大约5910000
合计
8320000
表26 1578年14个边镇的收入
项目、数量和来源(奏报)
货币价值(估计值)(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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