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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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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于1585年同意将税率降到30%〔204〕。至迟到1595年,陕西的御史要求将湖广茶叶全部排除于边境贸易,借口是湖茶质量低劣〔205〕。然而其真正原因可能是由于地方日益增大的对于湖茶的憎恶情绪,湖广茶以低廉的价格在过分饱和的市场中取得优势〔206〕。最终户部采取一个折衷的方案:湖广茶不再被禁,但另设了一个检验部门以控制其质量。

16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政府每年通过茶马司可以得到大约10000匹马。平均每匹马值银10两,每年通过茶马贸易可以得到10000两收入。虽然这一数目很大,但其财政上的重要性也不应被夸大。马匹被解送到宁夏、固原、延绥和甘肃四个军镇[1],然而为了孳生马匹而将一些种马留在陕西苑马寺〔207〕。16世纪晚期,苑马寺被奏告工作无能,因为其管理的马匹数量没有增加。苑马寺至多不过是马匹被分配给军镇之前的中间机构。其运作与北京太仆寺没有关系。茶马贸易也不应该同北边和辽东的“马市”相混淆。后者由太仆寺提供资金,由边境督抚管理。他们收购商品,吸引地方部族,同他们交换马匹。〔208〕在16世纪晚期,这项事务每年花费政府300000两白银。1594年,为了同入侵朝鲜的丰臣秀吉作战,中央政府仅拨给辽东的马价银就达550000两〔209〕。换言之,这仅仅是开支项目。

因为产自四川的茶叶并不在西北边境进行贸易,所以其对政府财政意义不大。1542年,根据官方的报告,在四川课税的茶叶数量超过5000000斤,还不包括政府茶园生产的茶叶。然而在1578年,省级官员征收的茶叶收入总共还不超过20000两。其中14367两被解运南京户部,1500至2000两解运给陕西省。剩余资金,连同征收158859斤茶叶,存留于本省,用于津贴地方管理〔210〕。16世纪中期,四川巡抚也承认广泛存在私贩茶叶现象〔211〕。

其他省份的茶课名存实亡。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沿用宝钞来评估地方税额,当16世纪折成白银时,税额减少到了可笑的程度:云南17两,浙江约为6两〔212〕。当时的一位学者对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内地茶户不知官茶、私茶之说久矣。天下之言生财者,亦罔闻知。”〔213〕

(bb)未被列出的其他项目

以实物形式解运首都商品的总价值,每年大约为银400万至500万两之间,对此前文已有提及(第三章第三节)。这些项目本质上代表着不同形式的税收款项。例如数量很大的有棉布、缎匹和黄蜡,他们有不同的来源,其中一部分是田赋正额的折色,一部分来自里甲征收,还有一部分是政府用现金购买而来。这些供给更应在列入仓库清册而不是税收账目中,因为他们不是不断上升的税收单位,他们中一部分实际上要被消耗掉。它们应该被看成一种开支,但是由于会计制度的不一致,它们有时被列为收入项目。

第五节 杂色收入总结

收入估计

杂色收入估计列于表18中,数字精确到千两。无法确知岁入的项目忽略不记,这对全局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表18 1570—1590年左右杂色岁入估计(单位:两)

来自于工商业的收入

管理收入

钞关税

340000

开纳事例

400000

商税

150000

僧道度牒

200000

番舶抽分

70000

户口食盐钞

160000

房地契税

100000

赃罚银

300000

竹木抽分

75000

桩朋银

50000

矿银

150000

香税

40000

渔课

58000

小计

943000

小计

1150000

役和土贡折色

轻赍银

338000

匠银

64000

芦课

25000

四司料价

500000

马差

400000

光禄寺厨料

360000

小计

1687000

总计

3780000

注:田赋、役和盐课收入各项未包括在内。

按照人口的实际税收负担,这样的数字很可能估计较低。由于重复征收、私派、以及在正式解运和审核之前征收者对税收资金的先期支出,这些都会造成上报的收入数字和实际征收之间有一定差异。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的实际收入,这个数字可能被过高估计,特别是源于工商业的收入。众所周知,钞关税征收有时达不到定额,矿银经常中断。对于地产交易中的房地契税,只是在接近16世纪的几年中,户部曾力图加强管理。这一表格也非统计意义上的一致,因为包括一般的估计和记录下来的数据,包括各省存留与起运中央政府的各项收入。然而,“总计”代表着收入的最高估计,那是政府希望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的收入。

杂色税收的评价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是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是3780000两白银,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则十分可怜。举例来说,1570年至1590年间,募兵每人年饷银18两〔214〕。来自于杂色的收入,即使全额征收,也仅够支付210000名募兵的基本粮饷,这还不包括他们的服装、装备以及军镇的运作费用。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

税收的增加,其本身并不是“落后”的标志。明朝财政管理最落后之处在于其缺乏组织和重点。杂色税收征收的历史显示出其税收制度一贯的、长期的弱点。最初的失误是对工业和商业采用了统一的税收原则。向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物资都适用同样的税率,没有例外。征收商业税时,管理者根本不去考虑商人的资本投资、利润率以及他们的潜力、经营的范围和贸易路线〔215〕。在政府矿业管理中,也是同样的做法,那里矿工被希望如生产食盐的灶户一样完成他们个人的生产定额。定额制度导致了所有各项收入的下降。由于不能从中获取足够的收入,从15世纪开始政府力图从其本身的管理运作中取得收入,诸如卖官鬻爵等。这只是权宜之计,但后果却是十分恶劣。各种税收优免起因于开纳事例,随后僧道度牒的征收也导致了财政管理的恶化。对士兵粮饷的克扣降低了军队的战斗力,也成为16世纪晚期军事预算膨胀的部分原因。赃罚银的征收鼓励了腐败,降低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能力。这里所列出的过错都是16世纪开始新出现的,特别是役和各种土贡的折银,导致了财力进一步的崩溃。

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寻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应该指出,杂色岁入的3780000两白银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5000万人口来平摊〔216〕,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当然,考虑到明朝官场通行做法,也不能认为充足的税收收入就自动保证诚实的管理,但是税收不足的确使问题更加恶化。

尽管某些领域的税收的确过重,但在其他领域却并非如此。1607年河南巡抚针对“市井卖浆者”被课以重税,而典铺却被课以轻税的事实提出了反对意见〔217〕。许多事例显示出税收潜力要么被浪费,要么被忽视了。总而言之,征收较高的税收非明朝管理体制能力所及,以此来指责管理者实际上是过分信任了管理者的能力。

依照通行的财政办法,税收总额的大部分应由各省政府和其他服务机构存留。这是很必要的,因为对于户部而言,先将所有收入征纳,然后再将其中一部分返回其起运地是很不切实际的。但是如果将帝国政府直接控制大量收入看成是其推行财政政策能力的标志,那么在16世纪晚期它根本无力这样去做。表19显示了太仓库实际的杂色收入。

表19 1570—1590年左右太仓库杂色岁入估计(单位:两)

项目

最高

最低

钞关税

340000

160000

房地契税

100000

渔课

11000

11000

户口食盐钞

80000

45000

赃罚银

170000

128000

香税

20000

20000

轻赍银

119000

四川茶课

8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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