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财政时,他的建议受到了包括户部尚书倪元璐在内一批有影响官员的反对。他们认为开矿将会夷平民居、坟墓,“动伤地脉”〔89〕。
采矿的安全问题,明王朝从未加以解决,特别是对矿工的管理。从永乐时代起,官矿就从未以商业经营的性质而出现。官府从不愿意分配足够的资金进行系统地开发,而是代之以“闸办”,要求每个矿井的官员和工人都必须完成一个固定的生产定额〔90〕。政府对金属的需求增加很快,甚至在矿井并未充分开发之前,也不允许以产出用于再投资。当定额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没有皇帝的允许也不能减少定额。通常,缺少的部分由地方官从其他渠道补足。这样,官冶形成了新的税收。17世纪,宋应星在其最有名的科技著作——《天工开物》一书注意到这些情况。
矿工是从流民中随意招募的。因为这些流民在当地没有根基,因此通过集体负责的原则来管理是相当困难的,集体负责也是政府惟一有效的控制地方人口的手段。农村大量劳动力集中在一起总会对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征发役夫治水都会引起官府的某些担忧。而矿工的危险性更大,他们收入低微,如果采矿失败则一无所得。他们具有制造武器的能力,又居无定所,很容易成为强盗。明朝政府在遵化冶铁取得成功的原因是因为矿工被置于军事控制之下。
把采矿权下放给普通老百姓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一定数量的铁冶可以在政府监督之下由私人企业完成,但是允许私人开采银矿与禁止私人过多地开发自然资源的意识形态原则不能并立。而且,大多数银矿坐落于边远地区,诸如江西与浙江交界之处。在如此偏远荒凉之地组织矿工,并提供充足的服务和供应,考虑当时有限的运输能力,此非明朝的企业家能力所及〔91〕。
15世纪,银矿有时也由那些既无资金又无适当生产能力的冒险家承担开采。结果常常会导致矿工暴动。15世纪中期的叶宗留起义就是一个教训。在作为银矿业主失败之后,他变成广西和浙江边界土匪的领导人。1444年至1449年,明朝用了整整5年的时间来镇压这次暴动〔92〕。此后禁止了当地的银矿开采。受叶宗留起义影响,江西上饶县的所有银矿随后被关闭,矿井被查封,居民被遣散,耕地抛荒。这里缺失的小额田赋由其他地方额外征收来补足。此地往来的道路悉甃石为障〔93〕。16世纪,明朝政府在银矿开采方面最大的障碍就是恐怕再次发生类似的不稳定情况〔94〕。
16世纪曾有几次试图开采银矿来增加国家收入,每一次都是昙花一现,也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16世纪初,太监刘瑾分派福建、四川和云南的采银配额。浙江抗辩其省白银库存用尽,这样他们被要求从赃罚银中转缴20000两〔参见(m)〕〔95〕。1510年刘瑾下台后,所有生产配额被取消。只有云南的银矿还继续开采,政府最后于1521年才下令关闭云南矿场〔96〕。
在16世纪50年代,嘉靖皇帝为了给宫殿营建筹措资金,加大了白银的开采。除四川和云南的银矿外,还在山东、河南、山西和北直隶新开银矿。早在1559年就决定民冶要课税40%〔97〕。在这项政策还没有效果之前,浙江和江西边界的矿工又一次爆发了大规模暴动。他们于1566年攻陷了南直隶婺源县城〔98〕。因此朝廷于1568年重开禁令,并将整个矿场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浙江、江西和南直隶三省,发布命令,立石刻谕,严禁任何人进入矿区。为了帮助三省的治安力量维持封锁,政府还特意印制了手册,详记小路、山路的细节和其他战略信息〔99〕。山东也印制了有关所有金矿、银矿、铜矿和锡矿的类似手册,注明所有矿场“封塞完固”,有些矿区由军队驻守〔100〕。这种情况一直到万历皇帝于16世纪90年代允许重新开矿之前没有大的改变(参见第七章第三节)。
虽然没有足够的统计数据可以显示出政府的矿业收入,但是其收入的最高额可以准确地估算出来。1548年,工部尚书文明(1547—1549年在任)奏报当年矿银收入为62030两,这一数字可能就是一般的额度〔101〕。1557年,正值鼓励采矿之时,山东、山西、四川、河南、云南和北直隶的保定府上缴的矿银总额仅为48271两〔102〕。虽然南方各省的数字无法确知,但不大可能超过这一数量。1601年,万历皇帝的税监十六次上缴“矿银”,总额为110210两〔103〕。
政府开矿活动惟一显示出不断发展迹象的地区是云南。云南巡抚奏报说到1594年,矿银为52722两,随后又增加到83600两。16世纪最后10年,在云南同缅甸首领莽哒喇弄王(Nanda Bayin)进行边境战争时,银矿收入被本省存留用于军饷〔104〕,只有少量解运到北京〔105〕。考虑到这些情况,16世纪明帝国每年的矿银收入可能不到150000两,许多年份还要低于这一数字。
矿银上缴工部掌管的节慎库。不受户部监管。
(i)渔课
理论上来讲,渔课应由渔民缴纳。在那些渔业相当重要的地方,建立河泊所,并接受府州县的管理〔106〕。其他地区则由府州县官员进行征收,项目包括粮食、鱼胶、造船原料或白银。1382年首次确立这项制度时,一共设立了252个河泊所。到1578年,还剩139个,大约一半设在湖广,其余的分布于南直隶、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和云南〔107〕。
甚至在14世纪,这项制度就已脱离实际。渔民漂泊不定,居无定所,很容易逃避这项税收,地方政府也无能为力〔108〕。到16世纪晚期,渔课的征收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湖广的永州府,下辖6县1州。到1571年,仅有三个县继续向渔民征收渔课。其余四个县则由田赋补足〔109〕。通常情况下,后一种征收方法较多采用。
河泊所征收鱼胶、麻、铜、铁、翎毛、桐油和朱砂〔110〕。造船原料也包括在内。河泊所的职能与建在较小内陆码头的钞关很相似。当工部有大量物资时,上述物品可以折色征收。当官员进行管理时,这些账目有时让人眼花缭乱。1578年的渔课定额见于《大明会典》卷25、36和200。税目琐碎,征收分散,地方官不得不被提醒要按《大明会典》的具体要求行事〔111〕。渔课全部收入及其分配参见表17。
表17 1578年的渔课征收
征收本色粮食,并入田赋,由户部管理
31966石
征收白银,解运南京户部
11000两
征收白银,替代造船原料,解运工部
18900两
征收宝钞、铜钱,解运广惠库
价值6000两
征收工部所需物资
价值7000两
我们假设输纳的粮食每石值银0.5两,那么每年渔课总收入将超过58000两。与番舶抽分相比,这是颇为可观的收入。
第二节 管理收入
(j)开纳事例
因为管理收入的非道德性质,明朝的资料通常对此讳莫如深。例如出售官衔称为“开纳事例”,字面意思是“根据先例纳捐”。实际上,这项非正规的收入比较稳定,在16世纪如果没有此项收入政府运作几乎难以维继。
虽然经常出售官衔,但是从未正式制度化。一般的做法是授予捐献者名誉头衔,例如监生或者武官。这样他就可以得到役的优免,有时这种优免可以扩大到其家中一位以上成员。通常被授予与所购买官衔相当的冠带,但在正常情况之下他们没有俸给,没有实职。当然,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吏胥不经过考试而获得提升,平民变成某些部门中不拿薪水的吏书,合格的学生能够优先得到任命,停职的官员有时能够重新起用。所有这些都需要一定数量的费用〔112〕。开纳事例由户部或工部监管,有时吏部也协同管理。这笔收入由省直官员、边镇督抚以及各部官员使用,用于工程营建、救济灾荒以及紧急的军事补给。到16世纪晚期,它更常用于修建陵寝和宫殿。捐献通常是现金,有时也有实物捐纳,诸如马匹、砖块等。数额变动很大。最低的官衔,20两就足够了。从16世纪一些富商的墓志铭中可以看出他们被强迫购买卫所军官之衔〔113〕,其数目很大。徐贞明于1575年记述了监生的头衔要费银350两〔114〕。1596年营建寿宫,开纳进银以500两或1000两为标准〔115〕。
现在没有开纳事例的官方记录,事实上也不可能公布。但是在官方和私人著述中却不时地透露出这项收入的水平。1508年开纳事例银为430000两〔116〕,1565年户部尚书高耀(1560—1567年在任)报告当年事例银为510000两〔117〕。张居正在一封私人信件中揭示出从1570年到1580年国家每年由此得银400000两。很明显,这一收入水平稳定不变,成为国家正常预算的一部分。虽然张居正个人憎恶这种做法,但他强调这项收入也是不可或缺〔118〕。每年总计达400000两白银的收入实际上比任何一种工商业的收入都要多。
但是这项收益的代价极高。所谓的生员实际上很少进入学校。他们利用这种官方身份妨碍司法,逃避税收(参见第三章第一节)。帝国灭亡之前,在一些富裕的县里生员多达1000名,地方管理很大程度上受到他们的束缚〔119〕。当时,许多不合格的人购买官职、吏胥职位,这些人充斥地方政府。他们获得挂名差事,诸如“知印”、“承差”等,通过这些头衔来获得违法收入。
(k)僧道度牒
帝国早期,僧道度牒费用并当成国家收入的主要的来源。洪武时期,三年登记一次,每次发放300至500张度牒。永乐时期,每五年给度牒一次,每次多达10000人。此后,一直到15世纪中期,间隔被确定为10年〔120〕。但是15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一办法发生了变化,政府常以此作为筹措紧急赈灾资金的手段,礼部准备好空白的度牒,分发到各省和各府。购买度牒的费用通常为银12两。这样登记作为僧道就不必经过例行的宗教考试。1485年,据说仅当年就发放了70000张度牒〔121〕。但是由此得到的收入还不清楚。当政府急需资金时,每张度牒减至七八两。另一方面,在这一交易中,购买者要付给中间人的钱数高达白银100两〔122〕。因为他十分渴望获得僧道地位以豁免徭役〔123〕。
还见不到16世纪出售僧道度牒的记录,但是张居正在1578年的一篇奏疏中证实了这种做法还在继续〔124〕。1508年进行过两次度牒,其中一次卖牒15000张,得银130000两〔125〕。如果这具有典型性,那么这种做法至少每年能为财政提供200000两白银。可能只有1585年曾经停止过,当时是担心佛教的影响过于强大。这一行动是由户部尚书王遴(1583—1585年任职)奏请,并在检查僧道数量膨胀时得到了礼部的协助〔126〕。
度牒费用及其收入主要由户部监管,当然,有时礼部也使用这笔收入用来支付管理开支〔127〕。
(I)户口食盐钞
前章已经对此进行过论述(第三章第四节)。16世纪,户口食盐之法已经废止,征收变成了人头税或是田赋的附加税。收入通常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128〕。许多明朝的官员认为此项税收有欠公平,但是当1509年太监刘瑾提出将其完全废除时,却遭到了户部的否决〔129〕。1578年的记载显示,在理论上帝国政府仍然从中得到80555两白银的收入,但实际上输纳太仓库的白银收入不过一半〔130〕。余下的以铜钱和宝钞形式上纳给广惠库。1580年太仓库的账目显示出当年的户口盐钞银为46897两〔131〕。
考虑到其中一部分收入被省直政府挪用的事实,这项收入的总额在16世纪晚期可能会达到160000两。
(m)赃罚
赃罚这一术语在16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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