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皇帝,而胡椒和苏木等主要商品则在市场上出售。1510年,累计两年的各项抽额值银11200两,这些资金在皇帝的允许之下,存留地方用于兵饷〔43〕。1517年以后,统一抽分降到20%,仍然纳以实物〔44〕。
国际贸易的解禁,因16世纪早期葡萄牙海员与明朝军队在中国沿海的冲突而中断。1523年,分别来自于日本的大内和细川两部的使者在宁波发生争贡之役,双方使者都宣称代表着足利幕府〔45〕。1529年,广东又一次开放贸易。“强盗”甚至也被允许进入这座城市。1556年,对外贸易被置于海道副使监督之下,他组织了大批广东、福建、徽州商人担任对外贸易者的官方代理人的角色〔46〕。其收入颇为可观,1529年总督林富在请求重新开放贸易时,曾说过:“旬月可得银两数万。”〔47〕但是以后的抽份额确切价值无法确知。
从1557年始,葡萄牙人攫取了在澳门的居住权。1564年,庞尚鹏报告,有将近10000名葡萄牙人居住在这里,在贸易季节则超过有20艘商船停泊在这里。每年葡萄牙人支付给抚按衙门的船课达20000两白银,又输地租500两于香山县〔48〕。当时的一份资料揭示出关税只是名义上的,他们“先达本县,申达藩司,令市舶提举司盘验,各有长例,而额外隐漏,所得不赀。其报官纳税者,不过十之一二”〔49〕。甚至在16世纪的最后十年中,广东市舶提举司收的舶税每年纳饷银40000余两〔50〕。另一方面,葡萄牙人也获利甚丰,马士(H.B. Morse)记述道:“至迟到1612年,每一次去澳门贸易一次,要向果阿的总督交纳的执照费价值达25000英镑。”〔51〕
1567年,明王朝又授权在福建月港进行对外贸易,月港接近于今天的厦门。各种执照费、佣金和舶税继续保留下来〔52〕,虽然这里讨论的重点是收入的总水平,但还是可以引用几个有说明性的事例。
中国商人出番贸易和进口货物也要纳税。每年船只的总数目限定为88艘,以先到的先接待为原则。一艘16尺宽的船,驶向淳泥或更远的西洋,每尺征水饷5两,另加引税3两。象牙成器者缴纳进口税是每100斤1两白银,象牙不成器者为一半。胡椒每100斤缴纳0.25两白银,大约是其价值的1%〔53〕。从菲律宾返回的船只通常不携带进口货物,所以每次航行追缴银150两,后来减少到120两。
月港第一年征饷6000两。到1594年,增加到每年29000两,当时日本丰臣秀吉入侵朝鲜促使明王朝关闭了这个港口。1615年,这个港口被重新开放时,计划每年收入为27087两白银。同年,开始降低税率,通常约为15%。所有收益被福建存留,用作当地兵饷。陆饷分配给陆军,水饷分配给水师〔54〕。
这就是16世纪整个海关税收的大概。户部从未在这项工作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只是在获取军事资金中减少了困难。对于来自于海关收入较少的原因从未有人解释过,但很可能是当局担心过高的税率会使海员、船主和商人转向走私贸易并加入海盗之列。官员们无疑希望留下大量空间可以在他们自己的账目中进行非正规的征收〔55〕。
(d)门摊税(e)酒醋税(f)房地契税
这些税目与商税一起由地方课税司局征收,在未设税课司局的地方,由县府征收。门摊税向那些街道两旁永久的店铺征收。酒醋税从宋朝沿袭而来,是对国家专卖的酿酒业课税。房地契税被固定为实际购买价格或是抵押款的3%。
在明朝初期,上述每一税目都定额到每个县,并规定纳以宝钞。在大多数地方,最初的定额被折成白银,这些收入后来实际上消失了。地方志通常列出每年这三项收入总额为3、4或者5两白银。然而实际征收却是另外一回事。酒醋税通常被忽视,因为明王朝从来没有试图对酒醋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是其他两项在大城市里还是比较重要的。
对北京铺行的征税,分别由大兴县和宛平县管理,1579年两县实征银10641两〔56〕。对于契税,由于京城地产价值较高,所以仅宛平县每年就为2000两〔57〕。在16世纪晚期,根据宛平县县令记载,北京房舍典价一契有至六七千两者〔58〕。
在南直隶的淮安,七个主要铺行缴纳大量的门摊税。磨坊、酒面等店由于没有行业组织,县官为他们任命了铺牙包纳代征。对于税收总额暂时还无资料可寻。淮安的房地契税管理也有变化。在17世纪早期,典房文契免税,契税为购买价格的1.16%〔59〕。
在南直隶的常州府,16世纪晚期当地官员曾经试图恢复征收房地契税,提到这一税收已经罢征很久。很明显,没有能够实行有效地征收是因为“日偶课之,哗然而起”〔60〕。
这些零散的事例似乎显示出15世纪的宝钞陷入了困境。中央政府从未企图重新调整明初以宝钞估定的国家税收。很显然,在这些税目收入不可或缺的地区,地方官员进行了一些调整,他们的专门整顿最终变成了惯例。在没有进行调整的地区则放弃了这项税目,其收入由田赋来弥补。1602年以前,户部曾试图恢复对地产征收契税,希望从中增加100000两白银的收入,这一努力姗姗来迟〔61〕。
(g)竹木抽分
《明史》中列出了13个竹木抽分厂局。其中两个在南京附近,五个在北京附近。在北直隶真定、南直隶芜湖(太平府)、湖广沙市(荆州府)、浙江杭州、陕西兰州(今属甘肃)、辽东的广宁卫各设有一处〔62〕。其实这是不完全的,事实上,还有淮安附近的清江浦,北直隶的保定〔63〕。
这些抽分厂重要性不一。其中有几个抽分厂局,包括北京郊区的那些,仅对修造宫殿设备和器皿用的松木、竹木收税。兰州和广宁位于边境,虽然其工作非常重要,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遗存下来。收入最多的五个场局为芜湖、沙市、杭州、淮安和龙江(后者在南京附近)位于主要的水道沿线,这里商业运输发达,木材流动很大。16世纪,五个场局中仅有龙江还要为帝国在南京的宫廷用具生产提供原材料而继续征收实物,其余四个则折收白银。这些收入一般是用来为政府造船厂提供资金,有时也用于工部安排的其他项目开支。
竹木抽分及其抽分厂局始于洪武皇帝试图让工部自给自足之后出现的。其最基本的项目,即竹木抽分与一般税收相分离。尽管1471年以前几个竹木抽分场局的征收工作并不在工部的管理之下,但在那一年,工部尚书王富获得皇帝的允许,派遣工部属官去沙市、芜湖和杭州三处税课使司,专理抽分,为期一年〔64〕。这时的抽分工作是省级官员以工部的名义进行管理。淮安的抽分厂总是由管理那一地区河道的工部官员监管,龙江则由南京工部监管。
当税收征以实物时,松木税额为十分取二〔65〕。纳银则估算较为合理,要考虑到松木的种类、原木尺寸和原产地等事项,抽分税率在5%到10%之间变化〔66〕。但是淮安的税率通常低于其他几处,主要是因为松木到此之前至少已经纳过一次抽分。淮安抽分厂则要向大运河上所有商业运输抽税,对竹木等造船材料征收的统一税率为3.33%〔67〕。
虽然税率是合理的,但是重复征收使商人十分不便。1608年,产自四川的松木在到达长江下游时,要在三个不同省份纳税,另外还要在沙市、芜湖和南京纳税。从南方运到京师的杉木和松木,沿途至少要抽分50%。龙江抽分厂因扣押松木船只而臭名昭著,因为它规定筏运一次只许100根。对于木商而言另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的强制性采买,他们拿走了最好的货物〔68〕。运到京师的松木价格由于大运河高昂的运费而进一步提高;有时,费用过度高昂,以至于船主到达大运河的北方终点时发现拆除船只的装备要比维修更为有利。船桅的价钱不菲〔69〕。
竹木抽分的征收也是相当有弹性的。以白银征税的税课司有岁课定额,在有大量商品贸易的年份中,这个定额是很容易完成的。例如何逊在1510年以后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税课使司。一旦完成定额,他就减少对木商抽税〔70〕。在16世纪20年代,邵经邦开始主管了沙市税课使司,他采取了一项更为惊人的改革,在三个月内完成定额之后,在本年度余下时间内启关任木商往来〔71〕。1560年,杨时乔榷税杭州,建立了一个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进行税收评估〔72〕。这三个官员赢得了传统历史学家的高度赞扬。
淮安抽分厂则走到另一极端。它是清江船厂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到16世纪晚期,它已经不能完成额课。其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就是扩大收税的范围,首先将所有的造船原料都包括在内,然后向船只收税。3.33%的税率也税及民船,以船只的原始成本计算,我们不知道这种办法是何时开始,又是如何获得允许的。甚至在1600年以前,抽分时要记录船篷、桅、锚和其他设备,这个过程进而发展为一种对运输的检查和登记。无论何时,在淮安地区买卖船只,买主要付给官方买船价格的3.33%税款〔73〕。这种做法在明亡后仍然留存下来,1778年编写的《淮关统志》显示,清代淮安的竹木抽分仍然由工部管理,仍如以前一样对船只征税。纳税之后,官员将船舱上的一个主要梁头打上烙印并发给船主凭据〔74〕。“竹木抽分”因此开始具有更广的含义,在同一码头,工部管理的抽分与户部监管的船钞相互竞争。
各地竹木抽分厂没有统一的账目,也没有提到过实际的征收定额。16世纪晚期,北京连续不断的宫殿建筑工程及其大量松木采办,使得竹木抽分更加复杂。这必然影响了抽分厂的运作。例如1596年一位户部官员发现有44000根圆木被运往北京用于宫殿营造计划时,他发布命令,要求抽分厂沿途阻截这批木材,进行课税。而且不止一次课纳实物税,还要从中购买〔75〕。因为巨大的课税额,许多木商离开了这个行业〔76〕。
从资料中获得的有关收入的信息是分散和片段的。1489年,清江船厂记录了从沙市、芜湖、杭州和淮安四个税课使司得到税款总款为28670两〔77〕。1484年杭州税课使司岁入23000两〔78〕,1525年芜湖税课使司收入超过20000两,有的年份榷取之课据说超过了39000两〔79〕。1608年淮安榷课据说已经接近11500两〔80〕。当时的资料说明16世纪晚期绝大部分时间里榷课额大体保持不变〔81〕。这四个课税使司预计收入约为75000两白银是可能的。龙江每年收入也一定与其他税课使司课额大略相等,大约为20000两白银。
(h)矿银
在帝国早期,采矿由国家严格垄断。1370年代帝国铁的产量平均每年为800万斤,约为5300吨(short tons)。1395年,取消了政府专营,官冶总额只保留25000吨。民冶每年输税三十分取二〔82〕。虽然没有明证,但这个课税则例却在实际中起作用。
从15世纪早期起,位于北京东北部、长城边上的小镇遵化成铁冶中心。1509年,其产量约为生铁320吨,熟铁140吨,钢5吨。1529年以后,产量减少到原额2/3,但是这仍然能够满足工部的需要。1581年,这里的铁矿石已尽,生产被迫停止〔83〕。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政府从浙江、福建和广东岁课铁300至450吨,其他省份则较少,政府也不时从民间购铁〔84〕。
看起来,向政府供给的那三个省并没有对铁冶进行控制。在广东潮州府,大约有60多个铁炉。其铁课总额折以白银仅为1000余两,是用来作为本省军饷。福建生产的铁绝大多数解运京师,其情况也非常相似〔85〕。在福建泉州府,铁课作为额外征收摊于田土。漳州府当地有民营铁炉30所,每岁铁课约银290两。这笔税收仍然归属本省军事当局〔86〕。毫无疑问,这三个省解运到京师的铁是用其他渠道得到的资金收买而来的。
政府也不控制铜的供给。因为从云南运铜到沿海地区很不经济,东南各地出卖的铜多是进口而来,主要来自于日本〔87〕。另外,政府每年从渔课中获得4吨铜〔参见下面(i)〕,工部每年需要从市场中购买24吨铜〔88〕。
对于政府而言,最重要的是银冶。在明朝后期,对于提高银冶是否明智曾有过相当大的争论,表面上的原因是与风水习惯有关。17世纪,当耶稣会传教士汤若望建议通过重开银矿来改善政府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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