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无力偿还,只是把压力推给盐务管理者,后者又转嫁给商人,而商人反过来抬高盐价,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管理不当的影响必然会越积越深。
受到忽视的改革建议
到1500年左右,盐的专卖制度已经很明显地表现出衰败的迹象。根本问题是由于灶丁纳盐持续不足,一旦政府允许余盐自主出售,就应该放弃对灶丁的编审。与其保持食盐专卖的虚象,还不如仅向所有食盐征收消费税更好。大学士邱浚(1491—1495年在任)在他的《大学衍义补》这本据说弘治皇亲都读过的书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建议〔157〕。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在他任职期间曾经公开讨论过这件事。
开中制也遇到了相似的困难。到15世纪时,开中制明显无利可言,难以为继。叶淇曾经暂时停止开中之法,但他被谴责为一个奸臣。一些批评他的人故意歪曲事实,目的是为了控告他提高了淮安商人利益〔158〕。在这些人的呼吁下,又恢复了开中制。七十五年后,庞尚鹏也认识到使用现金兑付食盐比效率低下、浪费巨大的开中制更好些,但他是在一封私人信件中表露出这种观点,并没有写入给皇帝的奏疏中〔159〕。
虽然明朝政府商业管理的无能容易受到批评,但必须承认在16世纪进行财政改革并非易事。由朱元璋建立起来的税收管理和财政做法有强大的军事和政治权力为后盾,但是到了帝国中期这些力量已经式微。任何激烈的财政改革都可能加速这一衰落进程,导致完全失去控制,而不是提高效率。政府缺乏财力也就成为进行大规模改革的自身阻碍。
邱浚的建议,虽然合理,但是完全免除盐丁的差役也有很大的害处,普遍征收余银也是纸上谈兵。到16世纪,有些土地所有者作为灶户被登记,而许多实际生产食盐的人却没有登记注册,私盐市场已经根深蒂固,仓钞仅仅代表一种商业投机的机会,南方盐务机构的管理者任意支配收入。在这时候,中央政府是否能够推行大规模的改革是很令人怀疑的。同时,保持管理一致的需要也成为一个限制性的因素。“丁”是一个通用的财政单位,适用于包括军户在内的所有民众。取消灶丁编审所导致的结果是多方面的,例如,很可能有许多人会为得到优免而声言自己也是灶丁。
仓钞除非变得毫无价值,否则仍然提供给边镇将领作为其发放的特权。许多管理不善的奏报显示出边镇地区存在着非常多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对开中制的废除无疑会感到非常不快。总而言之,政府不愿意推行任何大规模的改革有很多动机,包括理性与非理性的,隐藏的与公开的原因。晚明的官员们惟一能够达成共识的方面就是坚持“成宪”,即洪武皇帝的最初规定。
注 释
〔1〕这条论述参见《明代一条鞭法年表》,最初发表在《岭南学报》12卷1期。我不曾亲见此文章,而是转引自人民大学《社会经济》页192。
〔2〕《明史》225/2596;《神宗实录》页0979;《校勘志》页309。
〔3〕《明史》80/837。
〔4〕产盐地区的详细情况,可参见:《明史》80/838;《天下郡国利病书》15/133、17/82、84—86、19/93—102;《河东盐法志》1/1。
〔5〕《皇明经世文编》382/4。
〔6〕关于行盐疆界,可参见《大明会典》卷32、33。
〔7〕《大明会典)卷15、16。
〔8〕《天下郡国利病书》17/81、28/8;孙承泽《梦余录》35/44。
〔9〕《天下郡国利病书》18/27。
〔10〕《明史》73/859、75/802;孙承泽《梦余录》35/44、48/43。关于巡盐御史,参见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83.
〔11〕朱廷立《盐政志》9/9—14,书中列出完整的巡盐御史任职表,一直列到该书出版的时间。
〔12〕《明史》80/842、227/2316;《世宗实录》页8047。
〔13〕《天下郡国利病书》12/42;《皇明经世文编》475/23—29。
〔14〕盐场具有地域职责是可能的,见《两浙盐法志》2/5。
〔15〕《大明会典》32/1-2;《皇明经世文编》475/27;朱廷立《盐政志》7/42。
〔16〕《皇明经世文编》475/25;朱廷立《盐政志》7/68。
〔17〕《山东盐法志》11/21。
〔18〕朱廷立《盐政志》4/28;《明史》80/839;《大明会典》32/4。然而广东每个灶丁仅缴纳1286斤食盐,参见《两广盐法志》3/14。
〔19〕关于乡村催办人,参见《上海县志》4/22—23;《天下郡国利病书》31/29;《大明会典》34/38;《皇明经世文编》358/8。
〔20〕《大明会典》34/36、38;陈仁锡《皇明世法录》29/2。
〔21〕关于仓钞参见《大明会典》34/4—5。
〔22〕关于每引盐重量的不同,参见《皇明经世文编》475/19—20;《河东盐法志》10/8;《山东盐法志》11/7—8;《两浙盐法志》3/81—83。也可见附录C中1535年的规定。关于盐引,参见《大明会典》34/14—15。
〔23〕朱廷立《盐政志》7/49。
〔24〕《穆宗实录》页0730;《两浙盐法志》3/84—86。
〔25〕同上,3/84。
〔26〕《皇明经世文编》474/6,475/1、14。
〔27〕同上,474/15、29。
〔28〕《山东盐法志》11/2。
〔29〕《皇明经世文编》475/15、28—29。
〔30〕同上,475/5、26;《天下郡国利病书》12/43—44。
〔31〕《皇明经世文编》475/9。
〔32〕参见:《天下郡国利病书》31/29-30;《皇明经世文编》476/4—5。
〔33〕《天下郡国利病书》31/30;《上海县志》4/17;《明史》153/1864。朱廷立《盐政志》7/69;《会稽志》7/16。
〔34〕朱廷立《盐政志》7/70。另外一部著作记述了两淮“最初”有35266个灶丁,参见陈仁锡《世法录》29/2。
〔35〕《山东盐法志》14/11。
〔36〕这一估计基于以下记载:1528年霍韬的记述,1550年户部的报告,1551年御史杨选的奏折,1616年盐务官员袁世振的分析,参见《世宗实录》页6420、6575;朱廷立《盐政志》7/50;《皇明经世文编》475/11。
〔37〕《皇明经世文编》357/22;《孝宗实录》页0650,《穆宗实录》页0085。
〔38〕《山东盐法志》14/11。
〔39〕同上,13/2—5。Ping-ti Ho(何炳棣),Ladder of Success, p. 85.
〔40〕《上海县志》4/26—27。
〔41〕《山东盐法志》14/6、25;《长芦盐法志》6/44、79;朱廷立《盐政志》5/14。
〔42〕《杭州府志》31/18。
〔43〕《天下郡国利病书》21/29、31、36。
〔44〕同上,22/21;《皇明经世文编》357/1—5。
〔45〕《穆宗实录》页0185。通过比较,根据灶户等级不同,山东每丁纳盐折银变化于0.2两至0.9两之间。参见《皇明经世文编》358/2。
〔46〕Ping-ti Ho(何炳棣),‘The Salt Merchants of Yangchou’, p. 132.
〔47〕《天下郡国利病书》22/133。
〔48〕同上,15/130。
〔49〕同上,17/81。
〔50〕《河东盐法志》10/4—5。
〔51〕《明史》80/842;《皇明经世文编》409/5。
〔52〕关于这些盘铁的细节参见:朱廷立《盐政志》7/9、43;《天下郡国利病书》12/44。
〔53〕《皇明经世文编》357/21—23。
〔54〕《长芦盐法志》6/8。
〔55〕《天下郡国利病书》21/37。
〔56〕朱廷立《盐政志》7/8、10;《皇明经世文编》474/31—32、460/31;《穆宗实录》页2208。
〔57〕《河东盐法志》2/1—2,12/38。
〔58〕《武宗实录》页3154—3155;《世宗实录》页1400—1401。
〔59〕同上,页1704。
〔60〕这类事例引自《皇明经世文编》474/2,477/4。
〔61〕《皇明经世文编》477/14。
〔62〕《宣宗实录》页1313。
〔63〕《宪宗实录》页4103、4104;《孝宗实录》页0792。
〔64〕《大明会典》34/9;朱廷立《盐政志》5/15。
〔65〕同上,4/7;《明史》80/839。
〔66〕朱廷立《盐政志》4/8。
〔67〕《天下郡国利病书》21/36。
〔68〕《宪宗实录》页1698。
〔69〕朱廷立《盐政志》7/5—6。
〔70〕同上,4/22、29,7/7。
〔71〕《孝宗实录》页0403—0405。可能有错误,见《校勘志》页0519。
〔72〕对于细节,可参见:藤井宏《明代盐商の一考察》;朱廷立《盐政志》7/52—54。
〔73〕《宪宗实录》页2891。
〔74〕同上,2434。
〔75〕《明史》80/840,185/2161。
〔76〕孙承泽《梦余录》35/45;《皇明经世文编》474/6。
〔77〕关于票盐,参见朱廷立《盐政志》4/7;《世宗实录》页3750、4205—4206、8714,《穆宗实录》页0897;《皇明经世文编》358/3。
〔78〕藤井宏《明代盐商の一考察),见《史学杂志》54:5页62—111,54:6页65—104,54:7页17—59。参见Ch'ung-wu Wang(王崇武),‘The Ming System Of Merchant Colonization’,收录于Sun和De Francis编辑的Chinese Social History, pp.299—308.
〔79〕《明史》80/840。
〔80〕细节参见《皇明经世文编》357/24—25,360/23。
〔81〕《皇明经世文编》360/24,475/9。
〔82〕余盐银起于何时还无法确知。根据《武宗实录》页2878中的记载可知成化时代已经有这一称谓。王琼在《户部奏议》1/16中使用了这一术语。看起来如果不是更早,最迟在1507年,征收余盐已经变得很普遍。
〔83〕《孝宗实录》页3593—3594。
〔84〕《武宗实录》页0153、0506、0599、2584、2805;《明史》80/840;《明臣奏议》16/278。
〔85〕《武宗实录》页1019、2308、2805。
〔86〕关于解决办法,见《世宗实录》页3791—3795、5630、6575、6655。也可参见附录C。
〔87〕《明史》308/3489—3490;海瑞《海瑞集》页168。
〔88〕《明史》80/842;焦竑《国朝献征录》17/3;《世宗实录》页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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