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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4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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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276、8299、8464;《穆宗实录》页0895。

〔89〕《皇明经世文编》357/14。

〔90〕《明史》80/841;《世宗实录》页6922、8868。

〔91〕同上,页6420、7776。

〔92〕《皇明经世文编》357/23、358/8。

〔93〕《天下郡国利病书》12/41。

〔94〕《皇明经世文编》474/27、29。

〔95〕同上,360/24—25。

〔96〕同上,357/24、360/22—23。

〔97〕彭信威《货币史》页374,放款最高月息达5%。

〔98〕《皇明经世文编》357/31。

〔99〕同上,357/24—25、360/23。

〔100〕同上,357/26、29,360/28。

〔101〕同上,360/29。

〔102〕河盐据说在鄢懋卿时开始。可见于《天下郡国利病书》12/38,《明史》80/842。庞尚鹏停止河盐的记述是不正确的,见陈锡仁《世法录》29/45。

〔103〕《神宗实录》页1687。

〔104〕关于鲁保参见《明史》80/842、237/2706;《神宗实录》页6072、6095、6392、6543、8307。在《皇明经世文编》470/1—8中有关于其管理后果的讨论。

〔105〕《明史》80/841;《大明会典》34/12;《世宗实录》页3791—3795。

〔106〕《皇明经世文编》357/15。

〔107〕同上,474/25、475/7。

〔108〕《大明会典》32/1—33/27。

〔109〕《两淮盐法志》4/9。

〔110〕《皇明经世文编》357/5。

〔111〕《天下郡国利病书》22/20—21。

〔112〕《两浙盐法志》4/10;《天下郡国利病书》21/31;《世宗实录》页6059。

〔113〕《世宗实录》页8482。

〔114〕《穆宗实录》页0735。

〔115〕《神宗实录》页7149。

〔116〕《穆宗实录》页0441。

〔117〕周玄暐《泾林续纪》页48。

〔118〕《天下郡国利病书》26/94;也可参见《穆宗实录》页0720—0721。

〔119〕1616年,根据报告,云南已经有二十年没有向省外解运任何资金。参见《皇明经世文编》474/2。

〔120〕1575年,户部尚书王国光估计岁入盐引银500000两。参见《神宗实录》页0792。1616年户部尚书李汝华估计岁入盐课银240万两。见《皇明经世文编》474/2。其他参见《穆宗实录》页0850—0851,《神宗实录》页0624。

〔121〕这是根据《大明会典》卷32、33中没有编辑过的数据计算出来的。

〔122〕亚东学社《人口问题》页299。

〔123〕《皇明经世文编》476/1。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p.58.

〔124〕《香河县志》11/11。

〔125〕《皇明经世文编》477/19。

〔126〕同上,477/21。

〔127〕袁世振的文章题目为《户部题行十议疏》,收在《皇明经世文编》474/1—477/25。

〔128〕《皇明经世文编》357/24—26、360/22—23、27。

〔129〕同上,474/4、475/15。

〔130〕同上,474/18。

〔131〕同上,474/10,有时有些投机囤户以每引0.17两的价格收购仓钞,再以每引0.85两的价格出售。见《皇明经世文编》475/7。

〔132〕同上,474/16—17、23—24,477/6。

〔133〕同上,474/22。

〔134〕同上,474/23。

〔135〕同上,474/26—27。

〔136〕同上,476/9。

〔137〕同上,474/26。

〔138〕《天下郡国利病书》12/44。

〔139〕同上,12/44;《皇明经世文编》360/25。

〔140〕海瑞《海瑞集》页49—50、55。

〔141〕此事详见《神宗实录》页6534,该书页2522记载了另一个私派的例子。

〔142〕这一价格是根据《天下郡国利病书》26/67中的数据计算出来的。

〔143〕《皇明经世文编》474/26。

〔144〕估算的依据如下:16世纪中期,价格大约是每吨10两,而后价格最低时为每吨9.6两。一份资料记载每吨11.4两。当湖广巡抚实行价格控制时,最高价格为每吨18两。这些价格所依据以下资料的记载:朱廷立《盐政志》7/40;《天下郡国利病书》12/48;孙承泽《梦余录》35/49;《皇明经世文编》477/21。

〔145〕这一看法是由藤井宏提出来的,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598—603。

〔146〕解决办法可见于:《神宗实录》页10607、10687-10688;孙承泽《梦余录》35/46—48;《皇明经世文编》475/19—20,477/1—5。

〔147〕《山东盐法志》14/7—9。

〔148〕朱廷立《盐政志》10/20—21。

〔149〕《皇明经世文编》475/24。

〔150〕《皇明经世文编》383/21。

〔151〕《皇明经世文编》475/24。袁世振奏报了所有这些不法之事,后来他自己却被指责为腐败。见《熹宗实录》页0179。

〔152〕《熹宗实录》页1569。

〔153〕《太祖实录》页2141、2681—2682。

〔154〕《世宗实录》页6922。

〔155〕《皇明经世文编》474/26、475/24。

〔156〕同上,474/29。

〔157〕邱浚《大学衍义补》28/11。

〔158〕藤井宏和王崇武都认为这样控告并不公平,参见前注78。

〔159〕《皇明经世文编》360/27。

[1]16世纪晚期,在两淮盐运司南部地区,灶丁直接出售给引商的食盐,每3200斤价值5或6两白银。

[2]16世纪晚期的浙江,每6石米一般价值3.6两白银。

第六章杂色收入

本章及表15中所述的杂色税收包括了除田赋和盐课之外的全部税收收入。虽然在描述其他财政制度时,也许把诸如番舶抽分、香税、矿银、光禄寺厨料这些项目列在一起有些荒唐,但这种奇怪的分类的确反映了明朝财政管理的特点。16世纪的政府财政并没有接受当时普遍的经济趋势。财政机构过于僵化,国家的主要的税收来源并非来自于工商业,取而代之是征收管理费用,这可称之为“繁琐小额消费税(nuisance taxes)”。因为这些税源与现存的政府组织紧密相联,所以对其征税可以持久,又相对容易。当然,来自于这些税源的收入是有限的,有些甚至微不足道,但可以确信,其在国家财政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税收收入也较更现代的经济部门为多。

这些不正常的事情是历史的事实,它使得财政史研究者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尽管可以除去一些不重要的项目,并对余项重新分类,这种简化处理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其负面效果可能会超过得到的好处。这将使得每项收入的性质含糊不清,与财政术语不相符合。更为突出的是,它进一步模糊了管理工作。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使历史学家承担起财政改革者的角色。

明朝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就是多为小额收入,色目太多。这些账目从来没有统一到一起,实际上一些国家税收在审核之前就已经进行分配。为了保证准确,逐条引用各项收入是必要的,即使其中一些项目仅仅是简单的描述。

这里所列出的项目并不绝对完整,这是因为缺乏统计的标准,使得某些项目可能分列在不同名目之下,但是这包括了所有值得注意的收入。其中与田赋有关的几个项目已经论及。因为这几项收入非常少,一些州县已完全停止征收,而将其合并到田赋之中(参见第三章第四节)。但这不是普遍的做法,它们从来没有作为单独项目而完全消失,本章中有必要将其列出。

第一节 工商业收入

(a)钞关税

在明代,加征于内陆商业交通水道的税收有三种。船钞向运输者征税,由船主付给,由户部征收,它基于船的宽度进行评估。商税向所有由陆路和水路运输的商品征收,由商人付给,由各省官员管理。竹木抽分仅向造船原料征税,由工部管理。起初是实物交纳,仅仅加征于竹、木,但是在王朝后期,项目不断扩大,政府造船厂的所有可以想像到的项目,包括麻绳、钉子、石灰、炭和桐油都要课税。当然,实际征收都是折成白银。

钞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429年设在大运河上征收通行税的四个船料税关〔1〕。到了16世纪,已经设立了七个钞关,分别是杭州附近的北新关、苏州附近的浒墅、扬州、淮安、临清、河西务、九江。每个钞关都由户部派出的主事管理一年。

后来,钞关开始逐渐接管码头地区商税的管理。北新关在1511年开始征收商税〔2〕。临清关也随后征收商税。但是到1530年为止,其他码头仍然只管理船钞〔3〕。到1569年,钞关已经完全接管商税,所有钞关都在户部和各省官员共同管理之下,户部官员进行评估,并把税收清单交给船主和商人,然后各省官员进行征收和解运〔4〕。因为征税对象包括船只和货物,所以各个钞关实际上具有税关的职能,这也得到正式的认可。当然,实际情况远非这样简单。

表15 1570—1590年左右杂色收入

例如北新关在接管了商税管理之后,本身实际上成为一个税收权力机关。它控制了一个由杭州周围几个县水陆收费站组成的网络。其收入包括船钞、商税、船舶登记费,即使一些船只并不经由这些收费站。他们甚至向在这些城市中的坐商征税。其监管范围扩展到批发与零售贸易。16世纪末,岁课总额为34975两白银,其中仅有6318两得自船钞〔5〕。其他钞关的情况也与此相似。

这七个钞关的总收入,再加上京师崇文门的税收收入,为了统计的原因而形成了一个单独的“体系”。由于这项收入通常都被认为来自于船钞,从而产生了所有收入都是来自钞关税的错误印象。实际上,这只是户部直接管理的一部分商业税收。

崇文门税关自然不在某个码头。在16世纪晚期,一般的做法是北运京城的货物在临清和河西务两个钞关交纳部分税收,到达京师时,在崇文门补交余额。尽管崇文门收入也包括对路过的骡车、手推车运输的货物征收的可观的小额现金收入,但将崇文门税关纳入这个体系中并不合理〔6〕。

这些钞关征收的税额通常都很低,但公布的则例并不包括管理者向商人索取的额外费用。而且其管理十分不统一。虽然腐败现象比较普遍〔7〕,但还是有一些诚实的官员,他们在某些场合的正直给欧洲观察家以非常深刻的印象〔8〕。管理不当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不协调。钞关的工作包括公布税收则例和确定每个码头的税收定额。前者意味着要将固定的税率适用于多样的商品,后者要求税关官员保证定额税收。这种不协调源于帝国早期的政策〔9〕。

因为没有税收则例得以保存下来,我们只能从一些资料零散的条目中得到一点官方税率的信息。一部清朝的地方志提及明朝临清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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