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工作。甚至庞尚鹏,他在许多方面的管理能力令人钦佩,但在这一点上也犯了错误。他为了加速检验过程,允许一定的食盐通过批验所时,不采用通常的检验手续,这在他离任后成为惯例。这种新的种类的食盐,被称为“河盐”,随后对普通的“堆盐”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102〕。到16世纪70年代,经营后者的商人资金匮乏,以至于在盐的管理中爆发了一次小规模危机。形势非常严重,甚至上奏到皇帝那里,最终河盐于1578年被中止〔103〕。盐的管理中的基本原则就是:在利益相同的情况下,专卖制度中更加有效的因素应该让位于效率较低的因素,事实上,明朝的整个财政管理就是如此。
在16世纪晚期,挑战这一原则的盐政官员是太监鲁保。他在1598年被万历皇帝委派管理两淮都转运盐使司。鲁保在任职早期非常成功,他通过恢复优先放支的存积盐,提高了正常定额,为国家增加了数目可观的收入〔104〕。然而到1606年,超负荷的机器又一次遇到阻碍,结果导致边远省份食盐零售价格急剧上涨,产盐区的食盐大量积压,国家收入严重减少(参见下一节)。
第四节 国家收入、食盐价格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开中则例
在盐的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于1535年到来。在这一年,规定报中的正盐和因为征收消费税(余盐银)的余盐,应该装在同一包中,目的是为了防止后者与前者相互竞争。通过开中获得的粮食分配给边镇卫所,成为帝国政府向他们支付的开支的一部分。余盐银的收入也输纳给这些军镇。但是,户部希望继续控制这种弹性收益,又可将之作为一种应急资金的来源,这笔收入要通过中央,因此这种政策一直被坚持。这种食盐分配的复杂性可以以两淮地区为实例加以说明〔105〕。
盐引的持有者被赋予如下权利:
正盐250斤在产区支售给商人。价值0.5两白银的粮食已经由商人解运某个军镇。在盐场不需要其他资金。
余盐265斤将由商人直接从生产者购得。政府进行授权但不能保证解运。在批验所征收余盐银0.65两。
35斤额外的补贴用于包索。
在批验所清查时,每包盐重550斤,政府对此一共征收了1.15两白银,包括正盐引价和余盐银。
这一基本的原则施行于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四个都转运盐使司,但也有一定变化。各地根据生产和市场条件也作一些调整。每个盐运司盐引的总重量、官盐和余盐的比率、引价和余盐银都有所不同。甚至在同一个都转运盐使司管辖范围内也存在价格差异。具体情况参见附录C。
通常情况下,比率保持稳定。例如在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两淮地区一直强制实行这一比率。在1568年庞尚鹏掌管两淮运司时,一度将每包盐的重量减少到485斤。余盐银也相应地减少,以便于那些为得到扣押的食盐而一开始就得向政府交税的商人只须筹措较少的现金就可以缴付余盐银。这是为清理批验所壅塞状况所发明的方法之一〔106〕。情况一经好转,又重新恢复原来比率。1616年,每袋重量又增加到570斤,但是开中所缴粮食的估价仍然是0.5两白银,余盐银仅仅增加到0.7两白银〔107〕。修改幅度很小。
来自于食盐专卖和分配的计划性收入
在正常条件之下,盐的专卖制度有一个固定的收入。鄢懋卿和鲁保的额外征收连同“工本盐”的收益经常是作为单独的项目列出。全部盐课收入的粗略估计可见表13〔108〕,但其中不包括开中制下运送到边境的粮食。
表13 1578年盐课银收入
机构
岁入(两)
分配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
600000
解运户部
两浙都转运盐使司
140000
解运户部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
120000
解运户部
山东都转运盐使司
50000
解运户部
福建都转运盐使司
24545
存留2344两用于地方防务解运户部22201两
河东都转运盐使司
198565
解运宣府76778两;解运其他军卫74259两,但并入山西的田赋之中;解运山西的宗藩43133两;解运户部4395两
灵州盐课提举司
36135
对拨给三个相邻的军卫
广东的两个盐课提举司
15968
存留4790两用于地方防务;解运户部11178两
四川盐课提举司
71464
对拨陕西
云南的四个盐课提举司
35547
解运户部
总计
1292224
308903两用于地方防务,直接交给军镇,或者用作其他开销;983321两上缴户部
表13中一个引人注意的特点就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四个都转运盐使司的收入全部用整数表示的约略值记述,也就是说管理者必须完成定额。在其他地区,收入和分配的资金则不太正规。
在16世纪晚期,当管理已经开始偏离规定的程序,账目不再被仔细地核查时,四个都转运盐使司都放弃了原有的定额。最大一次背离常规的做法发生于两浙都转运盐使司,那里可供支售的正盐很少。一份清朝资料显示,到1566年,这个产区已经完全停止从灶丁那里征收食盐,而转为折纳白银〔109〕。只有极少数的灶户仍然从事盐的生产,而且其中很少有人正式在官方登记在册(第五章第二节)。绝大多数折色盐课自然来自耕地。在16世纪60年代,三江盐场有4530名在册灶丁,他们拥有总共155550亩耕地〔110〕。海盐县抱怨当地盐课负担超过3500两白银,这实际上应该被认为是田赋〔111〕。然而,这两个盐场的灶丁仅仅被分配1250两盐课。
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的食盐定额是444969引,全部通过开中获得。当边商提呈仓钞时,都使司仅以每200斤给银0.2两付给正盐盐引。然后边商出售盐引,并将权力转给内商,内商到盐场进行支盐。都转运使司官员最终从内商那里征收余盐银〔112〕。结果花费了二三年的时间才完成了应该每年完成的交易。
在两浙和其他地方,账目更加复杂,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出售盐票,向商人额外征收疏浚运河、赈恤的款项,余盐银的预征,引盐之外夹带食盐的充公,由巡卒上缴缉获的私盐,拖欠灶丁的工本,等等。决不能指望中央政府将这些细枝末节问题处理得井井有序,而是代之以要求每个机构都要完成每年的定额。一直到1600年,这些收入通常要解运北京,稍有短缺,即要奏报皇帝。1562年,奏报的盐课银为1323811两〔113〕。1568年为1268435两〔114〕。晚至1602年为1151519两〔115〕。这非常接近于表13所显示的总额。当某个都转运盐使司不能完成自己定额时,最容易的弥补办法是强行向盐商借款,或者加强对他们处罚,使他们服从(见下文)。
不在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其他盐务机构上纳数额不大可信。在抗倭寇战争期间及其以后,一些地区的省级官员开始依赖于盐课收入来负担军事开支。一旦他们取得这项资金,中央政府将很难发现他们是如何管理的。1568年,户部报告说广东省已经有三年没有申请盐引了〔116〕。在一份17世纪早期的非正式资料中暗示出一名盐课提举司官员在一年任期内可以有30000两的个人收入,当然,最初为取得这项任命他花费了3000两白银〔117〕。
在福建,许多官方盐场要么停止了食盐生产,要么是在毫无竞争价格之下生产。其实际的生产活动已经脱离了原来盐的专卖体系而由省级官员管理〔118〕。这种区域自治看起来已经扩展到了四川和云南。1590年以后,西南各省因忙于镇压国内叛乱和同缅甸进行边境战争,这样就必须把盐的专卖收入转为额外的资金。没有证据表明他们能同时为帝国的财政作出贡献〔119〕。根据官方记录,这些机构的收入不是很大,这些收入的缺失也不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计划性收入。从技术角度来说,被省直截取的收入仍然用于军事防御,与一般的做法并不矛盾。因为这种账目体系从来不要求中央政府的开支同各省的花费完全区分开来,无需从盐的专卖收入扣除这项缺失的收入。仅仅从这些偶然性的数字中,我们能够感觉到全部收入的分配是武断的,没有总的指导方针。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的盐政管理者经常要求上缴的总收入达200万两白银。但没有详细的账目可以利用,因为他们仅仅以估计的整数上缴这种收入。在比较多个奏报之后,在表14中加以概要说明〔120〕。
表14 1575—1600年左右盐课岁入估计(单位:两)
解运户部
1000000
实物解运某些军镇
价值银
500000
由盐的管理部门直接解运军卫
220000
南方存留
280000
总计
2000000
较高的食盐价格和较低的国家收入
根据1578年的生产额度,所有盐务机构生产的食盐,包括正盐和余盐,大概超过84600万斤,约为560000吨(short tons)〔121〕。如果国家收入总额为2000000两,那么每吨官盐的收入是3.54两。这是非常接近于1535年两淮地区的价格,那里每515斤食盐可获得白银1.15两,也就是说每吨收入为银3.345两。
这一价格很高,但不是过高。在明代中国,每人每年食盐消费通常是以10斤来计算的〔122〕。这样每个消费者每年因为食盐消费而上纳政府白银0.024两。这个数额并非全是间接税,因为这包括政府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生产费用。一些明朝的官员在阅读史书时,惊奇地发现唐朝仅从两淮地区每年就可得盐利600万缗铜钱〔123〕。
明朝的食盐专卖收入不多,却仍然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尤其是在发生周期性危机之时。1527年,南京一些地方的盐价零售每吨在25—30两之间〔124〕。湖广在17世纪10年代危机时,一小包仅重8斤的食盐要卖0.3两,也就是说,每吨要56两。在盐价上涨的同时,粮价却不断下跌,每个消费者食盐的花费相当于其稻米支出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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