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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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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事例分别发生在16世纪20年代、16世纪60年代和1600年左右,整个制度近乎崩溃〔76〕。大部分时间里官盐在远方的省份供应不足却大壅于盐场,结果国家失去了盐课收入。时人描述了这种情况,声称“盐引壅积”,将其归咎于道德败坏和奸诈之徒的阴谋诡计,只有品行高尚之官员才能补救。从客观的角度讲,虽然可能是不道德的行为引发了危机,但是道德问题的重要性要远远次于基本制度的弊端。

最主要的弊端是在于专卖制度的资金供给。管理者们普遍认为盐场中的食盐事实上远远超过了官方定额,多余部分以走私形式流通。然而把食盐控制在政府手中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提供经费给生产者。盐务官员不时试图在常规定额之外增加新的食盐种类,由其他方法提供经费。官方销售的食盐被分成了不同的种类,这必然在专卖制度中产生差异。维持新种类的资金与常规定额争夺更有吸引力的供给和市场,使后者趋于消亡。新种类更大的利润空间也吸引了势要权贵。所有这些导致了制度内权力滥用越来越大和专卖制度的崩溃。

在16世纪,定额盐,即通过盐引分配的食盐市场被认为更加狭窄。在临近产区的地方,在官盐无法与其竞争的山区,在隶属于两个不同运司行盐区的边界地带,不断增加的私盐贩卖持续发展。在承认这种情况之下,政府制定了所谓的“票盐”制度,专门在这些地区流通。这种“票”仅是一种由都转运盐使司或盐课提举司所发放的非正式的执照,只要付出一笔费用就能绕过所有正常的程序。这种制度最早开始于何时还不太清楚,但是在1529年已得到朝廷的正式承认〔77〕。虽然其对私盐的遏制是有限的,而且只能产生很少的收入,但是票盐比引盐产生了更大的竞争力,减少了引盐的销售市场。

批验所也成为阻碍这个制度实施的另外一个瓶颈。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放开食盐批发是完全必要的,这样可以阻止盐商相互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价格波动。但是试图加速这一进程来满足供给却是无法做到的。商人们的反映更加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1496年叶淇辞官,大约20年后,开中制重新实行。建议推行开中制的人认为这种制度能够鼓励北边的农业生产。只要盐商为了获取内地的食盐,就要向边镇输纳粮草,他们也可以在遥远的北方占有农场,所得产品有助于稳定当地粮价。实际上,没有证据表明这一政策行之有效,但是这些争论听起来有足够的说服力把开中制保持到帝国灭亡,所以盐商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加以适应,最基本的解决办法是贸易特权〔78〕。

从15世纪晚期起,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盐商。边商提供军队粮草,然后出售他的仓钞给盐运使司的内商。后者申请盐引并获得食盐。这是基于16世纪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必要区分,因为即使政府机构的服务改进时,正常的食盐等待时间最少也要三年,经常长达八到九年。边商很难同时报中和守支。内商则承担起金融家和支盐代理的双重职能。最后内商也停止在内地市场的食盐贸易,他们从批验所一得到票引就卖给水商〔79〕。政府试图规范不同商人之间交易的努力没有什么效果。他们之间分享利益的争论使整个事件处于僵局,这项工作只能由所有有关各个方面通力协作才能正常运作〔80〕。官方的延迟支付增加了不确定因素,这使得一类商人能够以其他商人为代价获得利润。内商因其资金实力而坐享其成。作为惟一的购买者,他们能够向边商指令仓钞的价格,作为惟一的食盐供应者,他们对于水商有同样的权柄。

在16世纪,非常奇怪,商人们不但没有抱怨政府支盐延迟,反而有时企图延迟更久些。特别是水商希望等到零售价格上涨再行支盐。有报告说他们贿赂主管官员去减慢支盐过程,有时甚至给内商利息以推迟支盐,他们期望以更高价格出售食盐而获得补偿〔81〕。

16世纪20年代的危机

16世纪20年代的危机可以追溯到1489年制定的有关允许生产者私自卖给商人食盐的决定。表面上这个决定没有损害盐的专卖制度,而仅仅是为了补偿政府对官盐支付的拖欠。实际上,这意味着商人必须为同一食盐而支付双倍价钱,一部分是给政府,另一部分则是给盐的生产者。官方仅仅认识到这只是认可一种做法,但实际上一旦私盐得到朝廷的批准就会大行其道。不久盐商就会突破盐引的限制而夹带余盐。批验所的官员只对其征收一定的称为“余盐银”的税收,这可能源于15世纪的一种罚款,在16世纪就变成了一种消费税〔82〕。原则上余盐是在册的灶户按照官方要求额外生产的,交纳正课之外余盐可以出售。而在实际过程中,正如预料的那样,大量食盐开始从这个新的渠道流失。以这种方法购得的食盐要比从官方系统得盐更为方便,官盐是以人头税的名义征集而来的。

因为余盐同正盐竞争,这就意味着1500年的制度所得到的稳定性开始松动。1503年,皇帝的姻亲奏请允许他们投资于食盐生产。他们许诺如果得到盐引,他们将从生产者手中直接购买余盐,以弥补官盐积累下来的拖欠,他们宣称这不会成为财政的负担,因为他们实际上为此特权向政府付款。弘治皇帝也许不知道这个建议的玄妙,欣然批准〔83〕。他的继位者正德皇帝,则经常进行这种授权。皇帝本身认识到出售盐引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并以此来为他个人计划提供资金,诸如织造皇帝所用的绸缎,派遣太监去西藏寻找活佛,等等。权贵之人一旦得到盐引,他们就可能重复使用,有时重复使用多年〔84〕。因此,官盐与私盐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不清。从1508年到1514年,政府通过降低官盐价格,进行了几次不成功的尝试去吸引合法的盐商〔85〕。这导致了16世纪20年代的“盐引壅积”。

在这次危机之后,政府加紧了对盐引的控制,同时又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去管理余盐的购买。每个盐引登录了一个固定数量的正盐和余盐。盐商通过报中或向政府直接购买而获得正盐,自己则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余盐。没有人被允许在没有首先同政府进行交易而私购余盐。另一方面,同政府交易的那些商人,如果没有购买余盐,也不能运走正盐。事实上两种盐必须装在同一包中,这是为了在批验所进行检查〔86〕。包括余盐在内,必须强制为灶户额外生产提供合法出路,这也是为了防止余盐落入走私者手中。这一办法的复杂性在于盐商必须支付三种税款。首先商人必须通过报中或购买而获得仓钞以便得到盐引和官盐,接下来他必须附加购买余盐,第三,他必须付给批验所余盐银,这本质上是一种消费税。这种方法一直持续到帝国的灭亡。

16世纪60年代和17世纪初的危机

通常的看法是,鄢懋卿应对16世纪60年代的危机负责,他是大学士严嵩(1542—1562年在任)的同党,被描述为奢侈和腐败〔87〕。在官方文件中,有关于他对盐的专卖管理不善的记载,但是对他在金钱方面的正直品性却很少提及〔88〕。

从1560年到1562年,当鄢懋卿作为巡盐御史总理五个都转运盐使司盐法时,明朝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对抗北边俺答汗的侵扰和南方海盗问题。鄢懋卿因此空前强化盐的专卖制度。灶户被追讨所欠的额盐,逻卒被限获一定数量的私盐,商人被迫去强制性购买。这样他就创造了不同寻常的巨大数额的食盐,也没有进行价格调整,一年之内他从其所掌管的五个都转运盐使司共攫取了200万两白银。他离任后,整个专卖制度完全瘫痪了。当庞尚鹏在1568年接管时,发现两淮运司等待最后清理的停积引目有500余万,需要花费4年时间清理〔89〕。

对鄢懋卿的批评也包括所谓的“工本盐”。事实上,这项措施始于1553年,也就是在他出任这个职位的七年前。在这个制度下,两淮盐运司拨出了82000两白银去购买灶户余盐,平均每引官给银0.2两充工本。然后公开出售,余盐和余盐银被增加到每引正盐中,在这一交易中被认为得到300000两白银的总利润。在鄢离任后,工本盐被指责为他的另一种暴政,于1565年被取消〔90〕。

鄢懋卿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过度生产当然不是惟一的原因。1550年,户部尚书估计实际上政府仅仅征收了两淮产盐总量的40%,其余60%的食盐则落入了贩卖私盐的商人手中。1558年,江西巡抚报告该省中有三个府只能私食广盐〔91〕。庞尚鹏接任后,也抱怨非法出售是主要问题。如果政府想扩大正盐的流通,应该为此提供更大的市场。

庞尚鹏在自己的著作中间接地道出了此事的实情。食盐专卖不是没有机会扩大,但是管理的特点限制了这种扩大。绝大多数部门都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早已达到了极限。每一项额外的压力都从上至下达到专卖制度中最脆弱的环节,即由贫困的灶户来承担。在给皇帝的奏折中,庞尚鹏承认即使在常股盐的征收中,总催也从灶户那里额外私索〔92〕。也没有证据表明工本完全分配给灶户。从灶户那里购买余盐的盐商也对灶户备极逼辱〔93〕。另一方面,当商人势力衰弱时,他们也受到总催的剥削〔94〕。税收系统的性质使得合法食盐无法在农村地区形成固定的市场。

庞尚鹏在一封信中进一步揭露出有些地方官员被委任至批验所掣盐,按规定三日内必须起程,却迁延有逾两月而后才来就职〔95〕。为了加速支盐,他得到了皇帝的许诺,使一部分食盐在通过批验所时可以在船上接受检查。但是这些做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从产区支盐太多可能会导致其零售价格下降,政府必须对此加以保护。而且,价格的任何下降都将导致进一步的“盐引壅积”,由此影响到国家收入〔96〕。

官盐的价格由开中则例、余盐的购买价格和称为余盐银的消费税来决定,特别是最后一项成为主要的财源。这些都不可以被减少。开中则例和余盐银已经被列为预算项目,因此被预先支用。余盐价款是基层生产者惟一的合法收入。将其减少则会迫使灶户进行私盐买卖,由此导致合法食盐的缺乏。虽然庞尚鹏没有提及守支正盐期间利息的损失,但是很明显这些因素也影响了食盐的最终价格。正如彭信威所指出的那样,明代放款的最低月息至少也达2%〔97〕。

正盐根本无望截断私盐市场,因为正盐的价格毫无竞争力。到16世纪晚期,私盐贩卖在一些地区已经有固定的市场,分配给巡卒私盐定额实际上更像是对变化了的余盐银的随意管理。在这种条件下,盐务管理机构已无法强迫商人在这些地区内发卖食盐〔98〕。

值得注意的是,甚至庞尚鹏在试图清理壅积之盐时,食盐仍然按年度定额从产区支售。只有在消费地区的食盐零售价格没有受影响之时,才会有一些小规模的调整。因此,很有必要对装在驳船上的食盐进行检查的新制度进行限制,因为通过河道之盐越多,在批验所积压的食盐就越多,只能等待放行。庞尚鹏担心引盐掣卖必待8年而不是原来估计的4年〔99〕。

盐商以粮食的形式先期付款以获取官盐,也就是批验所暂存有500万引的盐,其余的100万引盐正从盐场到批验所的路上。在批验所支售存盐之前,商人们必须缴付余盐银。一些盐商可以立即筹措付税所需的额外资金,而另一些人必须等到一次贸易完成,在下一次食盐的余盐银支付之前收回资金。可以认为巨额的商业资金被批验所控制的食盐所占用〔100〕。这也表明资金供给有问题。所有税款都必须以现金形式兑付,要求小商人立即缴付余盐银的命令,将迫使他们以过高的利息率借贷,这将使他们破产。政府从来没有给食盐支售提供资金,也从来没有打算要这么做。政府不能筹措必需的资金,也就没有获得贷款的有效途径。

一位边镇巡抚和一些盐商建议政府增加支售食盐的定额,但是庞尚鹏加以拒绝,因为这将降低食盐的零售价格〔101〕。增加的定额会成为都转运盐使司的长期负担,导致上文所提到的有关生产和征收的诸多问题经常发生。

简而言之,专卖制度,由于政府投资不足和接连的管理失误而受到妨碍,完全不能有效地利用可获得的全部资源。尽管这些资源十分丰富,可以想像其有无限的发展潜力,但是专卖制度无力去开发这些资源。管理者不切实际,他们被表面上的可能性所诱惑,有时试图强迫专卖制度创造出更多的国家收入,这些尝试仅仅能在短期内获得成功,然而从长远来看,将会导致专卖制度的完全崩溃。这成为食盐专卖管理危机周期性爆发的最根本原因。

同时也有必要把官盐作为单一种类加以对待。任何一种把它划分为不同种类的尝试和在其中建立优先权的尝试将产生失衡,并将逐步损害整个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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