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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运:边镇军需
20013
36.2
存留:地方卫所军需
889
1.6
存留:宗藩禄廪
21678
39.2
存留:生员廪食
835
1.6
存留:俸给,转送到府,等等。
4646
8.3
杂色和未有说明的项目
7282
13.1
总计
55343
100.0
因为这只是一个初步的解运明细表,而不是实际的分类支出账目,所以不可能确知更详细的分配情况。即便这样,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定的特点。北方军镇无疑接受了最大份额的税收收入,留作管理费用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此中缘由可能是因为明代官吏的俸给低下,官府运作又以役为主。役银同田赋正税分离。在分配各项中,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宗藩禄廪成为最大项目。
然而,这类情况也并非不正常。虽然各个府的供应比例不一,但北方的许多地区,特别是河南和山西,宗藩禄廪成为地方存留之中最大的支出项目。也就在《临汾府志》出版的同一时期,邻省河南的开封府及其邻近的几个县同样面临着这种大量支出项目的问题。有人曾估计过,开封与旧属归德43州县夏秋粮约800000石,其中起运约300000石,存留约为500000石。而存留中要拿出300000石供给藩府。换句话说就是在这43个州县中,藩府支给所占比例接近存留的60%,占全部田赋收入的40%。与此相对照,官吏的薪俸和官学师生岁用总计不过50000石,约占收入的6%〔163〕。
然而,有一点必须指出,这些支出预算有虚假的成分。在16世纪后期,没有地区是足额支付。尽管对于藩王的供应通常能够按时全额完成,但对一般宗室成员的供给却被削减、拖欠或者被政府官员挪用。早在1502年,在河南和山西,如果严格按照官定明细表全额供应藩王宗室,其数额将超过这两省的全部的存留收入〔164〕。事实上从1498年起,政府已经削减了这项支出〔165〕。但即使比例降低,这项供应还是要消耗掉大量的政府收入。同时,皇室成员的数量也不断地膨胀。在1529年,就报告说“玉牒”中8203人〔166〕。40年后,这一数字达到28492人〔167〕。估计到明末,开国皇帝的直系男性后裔接近100000人〔168〕。
对于某一年实际供给宗藩禄廪总额还缺乏充分的估计。1562年,一位御史指出按照规定,禄米总额要超过800万石〔169〕。即令地方官员将税粮全部输给宗藩,仍不足完额。而且还没有一个地方官员能够百分之百地完成税收〔170〕。所以,一般宗室的禄廪要由地方官员和驻在当地的藩王进行协商,这些藩王对当地的宗室成员有管辖权。在16世纪晚期,就不断有人上报说有些爵位低下的宗室拒绝将其子孙登记在玉牒中,因为他们中有的人已经沦为乞丐,有的人到处抢掠,甚至有的宗室成员同蒙古入侵者相勾结。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多年未有领到任何禄廪了〔171〕。
尽管记录在地方志中的宗室禄廪细目也有虚假的成分,但是由于他们而引起的管理问题都是十分实际的。他们截取了很大一部分税收收入,用尽了州县的收入余额,不利于更好地进行税收调整。藩王宗室无疑也是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障碍,采用鞭打纳税户甚至致死的方式榨取而来的收入最终只是为了满足非生产性的皇族成员的需求,正直的官员恐怕都不会这样去做。
税收收入的分配:以吴县为例
下面,我们利用南直隶苏州府吴县1575年的记载来说明南方各县的收入分配情况,这些地区不驻有藩王宗室。该县的税收收入是解运到40个不同的接收部门,财政单位是粮食石,其中也有一些解纳项目被折成银两。一些项目的价值由于折纳比率和加耗不一而受到影响,但是因为下面所列各个大项改折比率也高低不一,所以这种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表12〔172〕中对收入分配的说明应该是较为准确的。
表12 1575年吴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粮食为标准)
起运
石
存留
石
额解京师的漕粮和白银(包括金花银)
64238
南直隶军卫
47624
驻京藩王
1404
府仓
4544
京师各衙门
2594
苏州府儒学仓米
735
南京各衙门
523
本县儒学仓米
367
抚部院等衙门
1280
本县官吏俸粮并恤孤
1334
起运总额
122980
存留总额
54604
总额177584石
吴县起运部分比例较高,占总额的73.8%,这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也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但是存留收入的支出则在大多数南方县是比较典型的。存留收入的开支比例如下:
石
%
军需
47624
87.2
府仓
4544
8.4
儒学仓米
1102
2.0
俸粮和地方恤孤
1334
2.4
存留总额
54604
100.0
从上面的存留分配比例可以看出在扣除军需开支之后,其他各项已所剩无几。尽管其他地区军需开支不会总是高达87.2%,但一般都不会低于50%。很显然,这种情况长期存在。15世纪晚期,浙江全部存留税粮为130万石,其中军队岁用约为840000石〔173〕。16世纪仍然如此,霍与瑕在其私人通信中就提到1561年在他任慈溪知县时,全县粮额37000石,其中转而供军者有30000〔174〕。1572年,福建漳州府抱怨说解纳本府常平仓本色粮只有7000石,而仅仅镇海卫就用去9000石〔175〕。1582年前后,翰林院学士赵用贤上疏皇帝,说倭难至今已几十年,而苏州府还要运送米55000石、银18000两给三个卫所以供军需。而留存各州县者不过正米10040石,6个州县“官吏、师生之给,皆取足于此矣”,他接着又说,“以故一遇凶歉,府县官束手无策”〔176〕。
图3 税收收入分配示意图
然而,供应军队的粮食和资金也未见得全额如数输送。早在1480年,浙江的存留粮就已经不能足额供应本省军卫的需要〔177〕。当时抗倭战争已经开始,而南方各省的军卫已名存实亡(见第二章第三节),他们不可能消耗掉如地方志所列的那么多的供给与经费。众所周知,南方的税收拖欠要比北方更为严重,而不断发布的赋税蠲免命令必然会造成地方的预算赤字。北京又不断要求南方各省坐办物资,各省地方长官也会同各部官员进行讨价还价,但坐办无疑也要耗去存留收入。总而言之,军需拨款之缺额并不一定必然得到补偿。
从16世纪中期开始,兵饷(见第三章第四节)的征收目的就是想消弭差额。在理论上,各地方要定期地从田赋中支出部分额度解送给军事卫所,而当时兵饷是被解送到省级军事当局〔178〕。但是在一些地区,包括上文提到的吴县,这两种款项不久被合为一种〔179〕。
第五节 田赋制度的最后分析
税率过高了吗?
在16世纪,普遍的看法是税率过高。虽然当时各地情况不同,税率差异颇大,但当时的文人、奏请者和地方志的编者都有这样的看法。
当然,一个主要的困难是缺乏硬性的标准去衡量税收水平。税收水平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要考虑整个的经济发展水平、管理目标以及所期望的服务程度,更不必说诸如保护私人土地所有者利益之类通行的社会价值观。当所有这些相关因素被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就很难再同意当时人的看法。
事实上,一个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庞大帝国,整个税收水平仅为农业产量10%,这看起来是很低的。王朝的建立者应该首先对这种情况的产生负有责任。洪武皇帝要求军队自给自足,乡村实行自治,这些措施不需要很高的税收水平。而且,他也通过大量印制宝钞的方法来应付各种开支。一些地方志的作者曾对明初土地税收水平低下进行过评论〔180〕。而各地税收定额一旦成为定制,就成为“铁板税”,从不进行根本调整。可是各种耗派和役的征收却是完全没有计划,容易暗中操作。中央政府不了解地方情况,而各省直官员却又缺乏权力。财政管理上整齐划一的要求一直延续下来。即便一条鞭法改革也没有消除累进税制,它只是承认了累进税制的原则不再延续。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实行高税收的可能性。当时的许多人对于税收的看法纯粹是将其作为一种生产收入的工具,而不是将其当成一个可以调节的装置。当税收不能进行调节时,各地的土地所有、土地租佃以及利息率等情况合在一起就会将税收限制在通行范围之内,税收的任何增长都会让最低层的纳税人感到不可忍受。因此税收水平总是被认为是很高的。
明代财政管理的另一个大的缺陷是皇帝的内库与公共资金混淆不清。1590年,户部尚书宋(1586年起在任)曾建议其继任者石星(在任到1591年)不要将地方羡余解送至首都,否则皇帝知道物力充羡,则又生奢侈之心〔181〕。在山西和河南,如上文所示,任何税收的增长最后都可能是流入藩王的府库。许多官僚坚信向民众加征的任何额外的税收不久都可能被皇帝挥霍浪费殆尽,因此他们对税收采取消极的态度。“藏富于民”这种儒家的原则走到一个极端,政府财政的任何增加都将被认为一定导致民困。1537年,工部尚书林庭棉仅仅因为建言增加田赋而致仕〔182〕。很清楚,弹劾他的监察官员没有认识到税收不足与税收过重一样对民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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