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614673两,税额很高〔149〕。
开化县主要是一个木材产区,其粮食产量与粮食价格无法确知。然而,可以猜测上田1亩,收益不会少于0.8两白银。因为有证据显示同省其他地理条件相似地区的土地收益能够高达每亩1.5两白银。该县税额简化为每亩0.047两白银,估计不会超过农田收入的6%,还可能更低。
(h)南直隶苏州府吴县税收较重,上文已经提及(见第四章第二节)。1643年出版的《吴县志》中抱怨每亩0.4石左右的税粮过重,应该被取消。
这是17世纪中期的记载,但当时苏州府的情况与16世纪晚期没有很明显的不同。17世纪苏州府摊入地亩的赋税增加不多,略高于原额,政府已经考虑到其重赋问题。
根据基本的估算,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率要高于其他地区通行税率的五六倍。但是由于这一地区折收金花银和官布,一般民众实际上的税收负担降低很多。而且,这一地区役的征收并不像田赋正税那样重。在整个帝国,三角洲地区被认为是土质最肥沃的地区。它包括南直隶的四个府和浙江的两个府。其中只有沿海的松江府由于碱性土壤而土质较差,但当地的土地所有者们却可以从慷慨的税亩折算中得到补偿〔150〕。
上面《吴县志》中的记载似乎意味着税收要占到土地所有者税前收入的40%,但实际上不超过农业产出的20%。1584年,上海县的账目显示出与此十分类似的情况。纳税田土平均每亩的税率约为本色粮0.1石,外加银0.08两〔151〕。全部税额接近产量的15%。1621年,南直隶巡抚指出其治下东南四府赋役独重,他在列举了税收册中各项赋税之后,记下了一组复杂的税率,包括本色和折色〔152〕。然而,这一比率明显不会超过农田产量的20%。
当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额虽然不会比其他地区高五六倍,但还是要高出二三倍。迄今为止还没有证据显示出长江三角洲以外任何地区的税收接近这一水平。
(i)1643年,户部尚书倪元璐上奏崇祯皇帝说整个帝国田赋征收比率各地有很大不同,从每亩0.13两到0.2两有零不等。他警告说这些数字必然隐藏有“私派沿征者矣”〔153〕。
倪元璐的记述也不完全清楚。最重要的问题是这些比率是否比较普遍。如果他们仅仅是一些孤立的事例,就没有理由为此感到担忧。在此七年以前,福建漳州府就已经按照每亩银0.12两的比率进行征收,同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收水平已经接近每亩银0.2两。从1619年(当为1618年。——译者注)起,帝国政府七次下令增加税收,额外加派达到了每亩0.0268两白银。此外,各项税收也增加10%,税额总计超过了1两白银〔154〕。因此,一些地区的税率可能已经达到了倪元璐所提到的那种水平,而并不存在他所指的“私派”。
因此,很可能是倪元璐告诫皇帝,在这个变乱时期大多数地区的税率都增加到了这一水平,这反过来意味着17世纪之前,经过正式批准的税收征纳要略微低于每亩0.1两至0.17两白银这个浮动范围(用倪元璐引用的税额减去新的加派额)。这与16世纪晚期大多数的记载与报告一致〔155〕。除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还没有一个地区的赋税征纳达到每亩0.17两,甚至每亩税纳超过0.1两的也不多见。
(j)1600年左右,陕西平凉府的府志中对过去赋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了回顾。作者提到一夫一妇耕田200亩,可获粮300石,以十之一纳官30石“至足矣”〔156〕。很明显,后来的征收比率超过了这一水平,但遗憾的是作者没有详细记载当时的税费比例。
地方政府新部门的增加,宗藩人口的膨胀,都导致各种役的负担的增加,并使纳税土地减少,这些因素成为税收增加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志的作者也认为税收折银导致了普通民众的贫困。为了纳银,纳税户不得不在很低价格时卖掉他们的粮食。此外,“火耗”的征收也使实际税率高于所看到的税率。
税收的全面估计
即使在现在,也很难确知总的税收水平。这需要花去很多年去积累足够多的新发现的原始材料,以更好地补充现有资料的不足。
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记述也还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全面观察。全部税额包括田赋正额、加耗、附加税以及一部分田出之役,还有并入地亩之中的无法征收项目。通常而言,直到16世纪之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税赋较重,像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是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私派及火耗,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约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
对于税收的货币价值只能作出一般的推测。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见表6),其中有80%的似乎已经折银。只有大约400万石粮食可以明确知道是按照每石粮食0.25两白银的比率折银交纳(金花银)。其他的折纳比率则有相当大的差异。然而,在南方,绝大多数的折纳比率浮动于每石0.5两至0.7两之间。在北方,公认的正常折纳范围在每石0.8两到1两白银之间。加耗、附加税以及其他收入的合并能够提高“石”的平均价值,但是金花银、官布折纳以及通行于湖广的每石粮食0.3两白银的低折纳比率,都将会降低这一平均值。如果无论本色和折色,推测每“石”的平均价值是0.8两白银,这样田赋正额总值将会略高于2100万两白银〔157〕。对于役,我们根据7个省35个县的差徭账目可以推算出平均每县征银9724.26两(这些县可见于表2、3、4、7、8)。整个帝国的役银总额可能约为1000万两白银。即使它仅仅部分地摊入田赋,整个帝国来源于农业土地的总收入也将增加到2500万两,甚至接近于3000万两白银。
由于各地价格不一,加耗也不断调整,我们很难作出更准确的估计。不仅现存的资料不完整,而且其会计方法也无法确知。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充分考虑,那就是实际征收额很少会超过计划收入的80%,有时还会更低。
第四节 税收收入的支出
分配的指导原则
因为大部分管理开支都源于役,因此来源于田赋正税的收入则仅用于以下各个方面:军事开支,宗藩禄廪,官员俸给,生员廪食等。明朝建立伊始,田赋正税就意味着食物这个观念就已经形成,其收益被期望由个人消费或分发给他们。有时税收收入也用来从事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建设,但拨款基本上用于维持劳动者的生活。地方储备主要是为了应付灾荒及其他的食物需求。漕粮和南粮仅仅是大宗田赋在地理上的重新分配。田赋收入只有用于完成中央坐办上供物料时才可作为自由支配的现金。
至迟到1578年,南京的国子监还要从常州府得到3500石米,从宁国府得到100石小麦,从应天府得到100石绿豆。此外,还要从南直隶以外的湖广布政使司得到20000余斤干鱼。所有这些项目开支都要记入各地税额〔158〕。像这样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过去的习惯,而没有经过仔细地计划。赋税折银消除一些物资供应过程中的复杂性,但还是不可能根本废除这个旧体制。首先,税收收入的分配不能重新调整,改折项目中没有几项被取消或者减少。还有更为麻烦的事情是由于财政单位、地区差价、加耗以及会计方法的多样化,使得账目十分复杂。户部要求属吏进行详细的记录,但总的情况不能送达政府的高层。尽管各部官员偶尔在其报告中提到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但在大多数事例中,这些数字是一般性估计,而不是一种确凿的统计数字。值得注意是,户部按地区组成各司,这一制度被清朝承袭下来〔159〕。
在16世纪晚期,户部也就勉强算得上是一个办事机构。其直接控制的资金很少,仅仅包括一些来源于田赋中的少量杂色收入。这些收入的绝大多数都用于北边军镇,对于这一问题,后文讨论帝国的财政管理时还将分析(见第七章第一节)。户部监管田赋,但却只能安于现状,很少能够进行革新。尽管“起运”与“存留”的分类还继续有效(见第一章第一节),但政府仅仅公布与前者有关的详细账目,却很少注意后者。“起运”成为政府的要务有很实际的考虑,因为这部分收入主要是用来供应南京、京师以及北边军镇。这些开支项目是由户部直接负责。至于存留的各项收入,在许多省份,其并不足以维持指定的开支(见下文)。而且,帝国政府又不断地向地方官员施压,要求完成“起运”。同时,也由于无法征收项目、税收拖欠及赋税蠲免等原因所造成税收缺额都要从存留收入中扣除。一旦资金出现不足,“存留”缺额却无从弥补。
税粮的分配多多少少还有一个长久标准,表9说明了这一情况〔160〕。
表9 1578年左右田赋的征收与支出估计(粮食石)
尽管这个表格是根据1578年刊行的《大明会典》中的详细记载作出的,这些数据与户部在1502年做出的概要记述几乎一致,也与韩文(户部尚书,1506—1508年在任)的记载相差不多〔161〕。因此可以看出,基本定额一旦确立,就从不进行修改。户部在必要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调用一定的资金,但这种调整是暂时性的,不会成为定例。总之,16世纪做出的绝大多数调整是通过修改折纳比率和加耗而达到目标的,所以并不会影响到税粮定额。
为了更详细地讨论税收收入的分配很有必要考察一些地方的记载。
税收收入的分配:以临汾为例
我们选择山西临汾县1591年的记录来说明中国西北部的税收收入分配情形。即使在1591年,这个县还保留夏税、秋粮项目。就夏税而言,起运收入要解送到5个不同的接收部门,存留收入要解送到7个接收部门。对于秋粮,起运收入被解运到7个接收部门,存留收入解运到16个部门。然而,全县95%的田赋是征解白银,消除了由于财政单位的多样化而造成的最大技术性难题。下面的两个表格中,本色税粮已经按每石粮食1两白银的比率进行了折纳,这是该县通行的比率。地方志中清楚地记载了每一个接收机构的名称和地点,这样就能够确定解纳明细表中每一项支出的性质。地方志中也列出了根据粮食石所做出的原有的分配情况,这样可以对照全国性的记录及最初的解运原则进行比较。这些记录被概括到表10中〔162〕。同样的支出额,折成银两,分配比例则略有不同,如表11所示。
表10 1591年临汾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粮食为标准)
开支
石
%
起运:边镇军需
21044
37.1
存留:地方卫所军需
1102
1.9
存留:宗藩禄廪
27551
48.5
存留:生员廪食
1044
1.8
存留:俸给,转送到府,等等。
6060
10.7
总计
56801
100.0
表11 1591年临汾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白银为标准)
开支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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