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的情况由于其地亩数字不可靠而变得更为复杂,无法确知情况。最主要的困难是大湖地区复杂的地形情况造成的。1582年,户部尚书张学颜(1578—1583年在任)注意到虽然这个省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湖泊堤岸,但这些地区也经常被水淹没〔121〕。环洞庭湖地区缺乏准确的土地数据一直到20世纪还是一个难题。
16世纪晚期、17世纪早期,户部尚书只能从其公文中了解到粗略的情况,无法知道各种细节性问题。任何另外提供给户部的情况只能是证实、加强这种十分模糊的描述。财政运作具有一种印象派的、艺术家的风格特点。现代的学者如果想确切知道当时的田赋征收情况,就不得不从它处收集材料。地方的记载当然是一个主要来源,但是得做许多考证工作。
从地方记载看税收水平
明代绝大多数的财政记录不能用作统计数据。这些记录很可能是扫视资料之后对正税作出的大概估计,表面上看是将一些无关的因素联系到一起,推测一些缺失的环节。但是,这些数字一般很难进行数学处理,对田赋征收水平进行精确的估计必须充分考虑土地数据的可靠性、改折比率、农产品价格以及会计方法,然而,在所有这些因素中没有一项是绝对清楚的。
我们依据浙江省杭州府的1572年记载作为研究个案,列成表7〔122〕。杭州府包括9个县,分布于府城四周。杭州城的名字一直延续至今。当时,有一些府的土地清丈数据比较接近实际情况,杭州府就是其中之一〔123〕。杭州府有好几个县是位于山区,像于潜县和昌化县,其田赋额度相对较少。而像仁和县和海宁县这些额赋较多的地区,丘陵和沼泽地很少。
表7 1572年杭州府田赋税率估计
?田赋粮额包括基本税额和加耗。
*价值包括折色和本色。
注:海宁县和富阳县差徭册原文各有一项缺失,作者进行了估计,并将这两项补加到各自的账目之中。
在一条鞭法改革的积极推动者庞尚鹏的直接监督下,杭州府编定了非常详细的差徭册。其中役的60%摊入地亩之中,这与浙江一般的习惯相一致(见第三章第三节)。1572年,杭州府将仍然征收实物的田赋折成银两,比率是粮食每石0.6两白银,丝每两0.04375两白银,这也是当时杭州的公认的税收折纳比率。
杭州的农田收入水平并不完全清楚。1592年,邻近金华府的义乌县中田1亩产量为稻谷4石〔124〕。差不多同一时期,同属浙江省的嘉兴县与湖州府上田1亩出产米或其他作物3石〔125〕。17世纪初,绍兴府的上虞县上田1亩出产稻谷5石〔126〕。杭州位于这些地区中间地带,其地力不会比这些地区差。因此有把握推测杭州府中田可亩产米2石。当时,每石米的价格为银0.6两,这样中田每亩每年可得银1.2两。
杭州也是丝绢产地。按照茅坤(1512—1601)的说法,15世纪末,太湖地区的每亩桑地岁入达到或超过5两白银。甚至次一等的桑地每亩岁入也在银1两到2两之间〔127〕。尽管这些收入可能估计稍高,但是认为杭州府税田每亩岁入白银1两的估计则有些保守。
在上表中,最后一项是税率,仁和县最高,约占全部农田收入的10.8%。富阳最低,为3.3%。全府税收收入占该地区全部的粮食和丝绢产值的6.7%。
另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因素也要考虑,那就是在16世纪70年代浙江和南直隶地区的粮食价格低于正常水平。1579年,杭州府允许一些纳税人在实际纳税时,以白银0.4两替代1石粮食交纳,这一比率适用于一些仍然纳以实物的税目,当然,交银还是交纳实物可以选择〔128〕。即使这一政策的实施有一定限制,但折纳的银价可能接近于当地的粮食价格。但当价格普遍低迷时,上面的农业收入就可能下降50%;或者说是税率上升50%。这都将使全部税收占到农业产值的10.05%。
对于西北地区,则很难做出与此相类似的估计。主要是因为缺乏可靠的土地统计数据。何炳棣通过研究后指出山西汾州府关于税亩折算制度的资料很真实、详尽。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资料将该府的税收水平制成如下的表8〔129〕。
表8 1608年汾州府田赋税率估计
?田赋额包括基本的税额和加耗。
*价值包括折色和本色。
注:全府税粮总额包括近7210石的加耗,所占比例低于3.3%,这部分已经折成白银。其余部分按每石粮食1两白银的比率进行折纳,这考虑到了粮食价格和役。
汾州府位于省城太原之南。其辖区包括一大片汾河谷地,是山西最肥沃的地区。米麦是主要的农作物。汾阳县的记载显示出从王朝前期一直到1577年为止,田赋以米、麦为主,二者一般的比例是2:1〔130〕。在汾河支流上的灌溉水坝对于当地的农业生产有很大益处,因此在地方志中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记述。
这个府也包括一些很难进行改造的地区。其治下的永宁州和宁乡县就属于这一类。前者位于该府的西北角,远离中部冲积盆地,环绕其四周的荒山一直绵延到黄河〔131〕。在宁乡县,为了进行征税,传统上将农业用地分成5等。1581年土地清丈之后,取消了这些分等,但是原来属于最差的两等土地被折成税亩,比例是实际面积4亩折成1税亩。这个县全部可耕地的实际面积有748137亩,但是折成税亩之后重定为236982亩〔132〕。这一情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告诉我们,占全县总面积90%的681540亩的土地已经被划为低产田而折成税亩,只有占总面积10%的66597亩的土地被划为上田而没有折成税亩。
在永宁州,则采用了一种不同的折算原则。旱田1标准亩,相当于4亩斜坡地,或者是7亩山田,这被当成1税亩。河谷中的稻田则反向折算,实际面积0.8亩折成1税亩。换句话说,就是每亩相当于1.25税亩〔133〕。通过折算比率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府1税亩的粮食产量可以推测为接近1石小麦,或者等值的1.2石大麦。这也应该是1税亩的最低产量,因为它相当于7亩山田,或者0.8亩河谷田的产量。如果7亩土地还不能有这样的收益,这块土地就可能没有耕种的价值了,或者至少已经没有必要为了税收的目的而将其进行分类。相反,1税亩的收益也不会超过这一产量,因为它低于这个县西北部能够进行灌溉的土地1个标准亩的收获量。
尽管这个府其他各县在其上报中没有明确说明其土地数据的实际情形,但似乎也是用税亩进行折算。例如,灵石县,其地亩数也是灵活调整〔134〕。
按照徐贞明16世纪的记载,山西的粮食价格大约比南方各省高出30%,折纳比率为每石米0.8两白银,每石小麦0.6两,这一比率应该相当准确地反映出这些商品的市场价值〔135〕。根据这些估计,我们可以推测汾州府每一税亩的产量是小麦1石,平均收入为白银0.6两。这一收益水平可能大大低于汾河冲积盆地的汾阳县和平遥县,但是要略高于山区,这些山区运输费用较高,粮食价格低。
我们可以推测出当地的农田收入是每亩0.6两,通过这些比率,可以知道灵石县的税率最高,为全部产量的12%,孝义县最低,为5.5%。全府平均为8.3%。当时已经出现了通货膨胀(见第二章第四节),但粮食价格的上升要低于这一比率的上升。
从其他各种资料看税收水平
当时的一些文人不经意的观察和地方志中的概要记述有时可以用来评估16世纪的税收水平。不过,还从来没有人试图直接地将税额作为农田收入的一部分来进行估算。甚至有关每亩交纳全部税银的记载都很难发现。16世纪晚期的大部分时间里是一个税收重新调整的时代,情况多变,税收细目琐碎复杂,甚至一些地方官员也不清楚实际的税收水平。这类问题只有成为争议的中心时才会暴露出来。
我们从许多地区100年左右时间里的各种记载中选出了如下的10个典型事例。按照通常的研究方法是将这些调查的结果列表,但是因为这些资料很少而且零散,所以将他们编成统计表必定会妨碍进一步的研究,此非明智之举。当然,更系统地排列这些数据是可能的,但是这将会削弱和模糊一些背景情况,而这些背景对于理解问题至关重要。毫无疑问,明代后期的税收是更深刻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关键问题,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现在还很薄弱,而且这种薄弱还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在初期研究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利用所有的相关调查资料,这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就此分别进行讨论。
(a)1543年,湖广安化县,每亩民田基本税粮0.02675石,这一税额又按每石粮食0.4432658两白银进行折纳,足以包括所有的附加税费〔136〕。
这里既没有提到土地的好坏,也没有提到“亩”的类别。然而在1623年,当时的湖广巡按御史对该省所有各个等级的土地进行了估算,得出平均亩产量为谷3石的结论〔137〕。最近,一位日本学者估计明代后期湖广的平均亩产量为米2石〔138〕。安化县与稻米的主产区相距不远,16世纪中期其亩产量应该能够达到米1石。该县所在的长沙府传统上是粮食价格比较低的地区〔139〕。如果粮食价格是每石0.3两白银,按照上面的税收原则,每亩实际交纳为0.01184两,这就意味着税收占到农田收入的3.9%。在16世纪初,米的价格进一步下降到每石0.2两〔140〕,这一数字则为5.9%。
(b)1569年,南直隶溧阳县将田赋分成几类。每亩折银从0.04两到0.0065两之间不等。这包括所有的耗银和附加税,还有摊入田土中的役〔141〕。
溧阳位于长江三角洲的边缘地区,境内有许多湖泊和河流,有理由认为其平均亩产量可达1.5石米〔142〕。正常的粮食价格是每石0.5两,最高税率不到农田收入的5.4%,最低税率不到1%。这种不正常的低税率并不是由于土地瘠薄造成的,而是有历史的原因。税率的差异也不与这一地区的地力高下有密切关系。所有这些问题,县志中都作了详细的说明。低于1%的税率是迄今所见最低的税率。
(c)1570年左右,葛守礼写信给山东巡抚,提到为了推进一条鞭法改革,布政使司决定要将全省基本税粮额固定为条编银。这些税收分成三等,即0.9两、0.8两、0.6两,取代了税粮石〔143〕。
在山东,按照一般的习惯,要将三亩或更多的标准亩折成一税亩〔144〕,最低可产小麦1石。1税亩基本的税粮额是0.05石。1576年,按照县志的记载,汶上县小麦价格为每石0.52两白银,但刚刚收获后小麦每石值银0.37两〔145〕。
这样的价格就意味着该省官员所能期待的最高税额浮动于农作物产量的8.6%至12.2%之间,最低税额浮动于5.8%到8.1%之间。
(d)1573年左右,福建省漳州府,税田10亩,岁纳本色、折色及驿传等项,总计为1.2两白银〔146〕。
南靖县、平和县的地租率显示出税田的平均亩产量是米2石〔147〕。按照通行的石米0.5两的价格,合并的税额占到粮食收益的12%。税额过高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同倭寇作战,增加了附加税。
(e)1580年左右,山东曹州制定了这样的税收规则:由曹州直接管理的地区,每2.7标准亩折成1税亩,征收条编银0.042两。在曹县,每4.8标准亩作1税亩,编银0.071两。在定陶县,3.6标准亩相当1税亩,编银0.052两〔148〕。
假定以上各地有粮食价格一致,估算的亩产量相同,就可以估出这些地区的纳税人的税额分别占到了其收入的9.1%、8.7%、8.5%。当小麦价格为每石0.37两白银时,这一比率将会修改到12.6%、12%、11.7%。
(f)1584年,广东顺德县的田赋平均占到农业产值的3.5%。当米价下降到每石0.3两白银时,这一计数字将变成6.1%(见第三章每一节)。
(g)1620年,浙江开化县为了税收的目的,将34.428亩出产上等稻米的土地合并为一个单独的面积单位,基本税额确定为粮食1石。这一税额包括除去辽东供应以外其他各色税收,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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