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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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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

1.78

19.54

江华

3.57

4.97

总计

69.67

60.37

因为有几项收入本应该与田赋相结合,但实际上却是以其他的名义征收,因而有时会采取相反的办法。“荡价”的字面意思是“湿地的支付(marsh-land payment)”,即是其中之一。在王朝早期阶段,将沿海地区的土地集体分给灶户,称之做“草场荡地”,这些保留地为制盐生产提供燃料。到15世纪早期,一些灶户已经离开海边,并将这些草地和相邻的土地开垦为稻田,而它们仍然能享受税收优免。这些土地逐渐地变得肥沃起来,以至于官府最终决定向其征收田赋,而不是要求纳盐。但由于每个县的田赋额和每个盐场的收入已经固定下来,这项专门的收入就没有并入正赋,而是交给了盐务管理部门,以弥补盐课的不足〔210〕。例如,1566年,南直隶的上海县,其账目上明列向盐务管理部门补纳盐课银4647两〔211〕。对这部分田主的徭役估算,是一个长期的管理性问题〔212〕。作为食盐生产者,他们享有徭役优免,但作为真正的田主,他们必须承担此项税收负担。这些复杂性也同样影响了财产转移的登记和税率的调整。在浙江和南直隶明显地发现,“荡价”对于田赋而言,是一个变量。其他的变量还包括马差(第三章第二节)、官米和芦课(第六章第二节)。

注 释

〔1〕《顺德县志》3/1。

〔2〕《明史》45/507;《顺德县志》3/6—8。

〔3〕同上,3/9。

〔4〕《顺德县志》3/15。

〔5〕《明史》223/2574;张萱《西园闻见录》32/9;焦竑《献征录》59/95;《世宗实录》页8181—8182;《顺德县志》3/23—24。

〔6〕同上,3/24。

〔7〕同上,3/26—27。

〔8〕同上,3/19—21。

〔9〕同上,3/31—32。

〔10〕同上,3/30—31。

〔11〕同上,3/21。

〔12〕同上,3/15。

〔13〕同上,3/19。

〔14〕周玄暐《泾林续纪》47。周也发现,此地区的粮价可能是最低的。

〔15〕《天下郡国利病书》6/65。

〔16〕张其昀等《清史》Ⅱ,页1464。

〔17〕何良俊《四友斋》3/179。

〔18〕同上,3/190。

〔19〕《西园闻见录》32/24。

〔20〕傅衣凌《农村社会》,发生于清初的例子也包括在其中。

〔21〕韦庆远《黄册制度》,清册供单图见该书附图二(计四幅)。

〔22〕《徽州府志》7/19-45;《会稽志》5/8—9。

〔23〕《顺德县志》3/27。

〔24〕最坏时,每个月有12个纳税截止日期,尽管不是所有的截止日期都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见何良俊《四友斋丛说摘抄》3/167、173。

〔25〕常熟县在1462年取消了官田和民田区别,杭州府是在1572年,参见《常熟县志》2/33;《杭州府志》29/19。

〔26〕《安化县志》2/8;《金华府志》6/29;《漳州府志》27/15。

〔27〕《顺德县志》3/9。县志显示出该地区是效仿江西的先例。

〔28〕《江西赋役全书》,“省总”,1—2。

〔29〕《顺德县志》3/15。

〔30〕《上海县志》3/12。

〔31〕这个估计以在县志中未经编辑的数字为基础。很明显,在45213石税额中,只有9780石纳本色实物。见《会稽志》5/1—6。

〔32〕我计算出在全部的57213石税额中,只有2780石由实物支付。见《临汾县志》4/2—5。

〔33〕也就是说,一个官员不允许在自己的家乡任职。除了少数情况外,也不许官员任职于本省。在云南和甘肃的有一些特例,见《大明会典》5/14—15;又见Parsons, 'The Ming Bureaucracy: Aspects of Background forces', pp.175—213.

〔34〕《日知录集释》3/85。

〔35〕《会稽志》5/13—18。

〔36〕《会稽志》5/17—18。

〔37〕《神宗实录》页2953—2954;《西园闻见录》32/27;张居正《张江陵书牍》4/1。

〔38〕《汶上县志》4/4。

〔39〕地方官缺乏进取心,受到了顾炎武的批判,他认为这是政治体制不可避免的后果。顾的文章已由de Bary在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一书中进行了翻译并作出了概括性说明,见该书Ⅱ,页611—612。

〔40〕《明史》78/825;《西园闻见录》33/7。

〔41〕清水泰次《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页460—462。

〔42〕《日知录集释》4/53—56;《上海县志》3/1。强行购买似乎开始于1263年。

〔43〕《明史》71/818、78/824;《日知录集释》8/53。

〔44〕《常熟县志》2/31。

〔45〕《天下郡国利病书》6/74、7/4、8/32。《日知录集释》4/53。参见周良霄《苏松地区》页65—66。

〔46〕《日知录集释》4/53;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187。

〔47〕《日知录集释》4/53。

〔48〕《天下郡国利病书》6/13。

〔49〕《日知录集释》4/53。

〔50〕《大明会典》27/25—26、28。

〔51〕《大明会典》27/61—62;《天下郡国利病书》12/13。

〔52〕《大明会典》40/40—44;《天下郡国利病书》6/47。

〔53〕《大明会典》26/13—15;《天下郡国利病书》6/47。

〔54〕当地粮价估计为每石米0.6两白银。其他的参考资料有:《天下郡国利病书》6/12、41、67—9、83—4,7/32—3,12/95;《明臣奏议》34/656;《皇明经世文编》438/18—9。西嶋定生《棉业市场》页274。

〔55〕《姑苏志》15/6。

〔56〕《明史》153/1863—1864;焦兹《献征录》60/5—10;《天下郡国利病书》6/41、69,7/53;《上海县志》3/5—6;(《常熟县志》3/50;)《昆山县志》2/21—2。

〔57〕《英宗实录》页2349—2350、2727、4220、4453、4478。参见陆容《菽园杂记》5/54。

〔58〕《上海县志》3/18。

〔59〕《吴县志》8/1、3。

〔60〕《皇明经世文编》438/18—19。《天下郡国利病书》6/50、79,12/13。《西园闻见录》32/18。

〔61〕《仁宗实录》页0194。这一比率的依据《太宗实录》的记载计算出来。见该书页2182、2245、2301、2364、2421。错误已经以《校勘志》为基础进行了修正。

〔62〕《大明会典》151/6—13。

〔63〕《宪宗实录》页0655;《孝宗实录》页1498。杨时乔《马政记》8/2。

〔64〕《明史》92/968;《大明会典》152/7;孙承泽《梦余录》53/1—3;陆容《菽园杂记》4/41。

〔65〕《孝宗实录》页0092;孙承泽《梦余录》53/5。

〔66〕杨时乔《马政记》8/1;孙承泽《梦余录》53/5。

〔67〕《大明会典》152/4。

〔68〕《大明会典》152/4—5;孙承泽《梦余录》53/4。

〔69〕陆容《菽园杂记》4/41。

〔70〕《宪宗实录》页1070。

〔71〕沈榜《宛署杂记》页44、68。

〔72〕《明史》92/970;杨时乔《马政记》8/4;孙承泽《梦余录》53/4。

〔73〕《大明会典》152/6—7;沈榜《宛署杂记》页71。

〔74〕《大明会典》150/15—18;沈榜《宛署杂记》页68—71;《香河县志》5/2;《固安县志》3/15。

〔75〕见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16—90、91—115。

〔76〕《大明会典》17/16—17;《天下郡国利病书》1/61;《太祖实录》页3532。

〔77〕《明史》157/1904;《英宗实录》页5488—9。

〔78〕《明史》77/821。

〔79〕《英宗实录》页1876—1877。

〔80〕这些事例见于《英宗实录》页1518,《宪宗实录》页0402、1065、3561、3678、3708;《孝宗实录》页0629、3924。

〔81〕《天下郡国利病书》1/61;《武宗实录》页1531。

〔82〕《孝宗实录》页0629。

〔83〕《明史》300/3366—3367;《世宗实录》页2369—2370。然而,似乎嘉靖本人也不喜欢张延龄。

〔84〕这些规章见于《大明会典》17/25—26。对于不断发生的暴力事件的报道,见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87—90。

〔85〕《香河县志》4/2、13。

〔86〕《东昌府志》11/4、6、8、10、13、15、17、19、26、31、33。又见《武宗实录》页0468;《神宗实录》页4557。

〔87〕《天下郡国利病书》13/51。

〔88〕《日知录集释》3/63—6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13/71。

〔89〕《河南通志》12/6。

〔9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15/164—165。

〔91〕海瑞《海瑞集》页73。

〔92〕《永州府志》9/3。

〔93〕《杭州府志》7/35;29/9—10;31/17。

〔94〕《漳州府志》5/51—53;《天下郡国利病书》16/69、86—88、90—93;《神宗实录》页5269—5270。

〔95〕《英宗实录》页6032。

〔96〕由山根幸夫引用,见《徭役制度》页66。

〔97〕《宪宗实录》页0650。

〔98〕山根幸夫《徭役制度》页105;Friese, Dienstleistungs-System, p.97.

〔99〕《英宗实录》页2425、4202、2975、6031—6032。

〔100〕《大明会典》20/11。

〔101〕民壮的起源,见梁方仲《明代的民兵》页221。参见《明史》91/959。民兵不应与地方均徭之一的弓兵之类相混。

〔102〕《孝宗实录》页1702。

〔103〕《徽州府志》8/4。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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