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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讨论的所有赋税收入,包括现在的这部分,都是永久性项目。一旦它们出现于赋税账目中,就希望被固定在那里。尽管不时会有一些小的调整,但征收的总水平却被认为是固定的。对此惟一的例外项目是兵饷。
兵饷的出现始于抗倭战争。海盗在东南一些省份抢劫洗掠,暴露了卫所制度的虚弱(第二章第三节),所以不得不召募自愿者补充军卫,也很有必要组织新的作战部队,并为他们提供装备,租用或者立即修造船只,所有这些事情都需要钱。而在16世纪50年代,京师也受到了俺答汗入侵的威胁,国库并无余银。朝廷只能授权南方的军事长官,尽可能地自己解决财政问题。
面对危机,没有时间进行周密考虑。解决的办法是兵饷。它采用了对现有赋税收入的普遍加征额外的费用,这种方法可行而且即时。在某些情况下,现有的收入额度也同样被拿出一部分以应付危机。此外,许多新的收入来源,通常数额很少,而且征收也很麻烦,也因同样的目的而出现。所有这些都不加选择地被贴上“兵饷”的标签。严格地讲,兵饷不是一种收入款项,而是为了一种特定开支而指派的收入。后文将会讨论其全部的意义(第七章第二节)。在此只描述它对分割田赋结构的影响。
有许多把兵饷摊入田赋的方法,例如在浙江会稽的山地,税收很轻。在战争期间,它的税率被相应提高了〔185〕。福建省对以前优免的寺院财产开始征税〔186〕。许多地方的民壮折银也被划入兵饷账目中。对正赋的直接额外征税也开始了,通常是以基本税粮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然而最聪明的增税策略,却是所谓的“提编”。
英语中没有与此术语相对应的词,在它的两个字中,“提”意即举起,“编”意即组织。在16世纪50年代,即使大多数的役已经折银,而多数州县的纳税人仍然按5年至10年为一期,轮流服里甲和均徭之役。通过使用提编的办法,军事长官征召那些按规定下一年服役之户在当年应役。实际上他们不要求提供物资或劳役,但他们却需要提供银钱,上交给战争金库。第二年,需要的役就被本应在第三年轮应之户来完成〔187〕。它的意义在于,许多地方的丁银已经部分地被摊入地亩之中,因而提编相当于一个附加税的附加税。
整个程序极端庞杂,而且又需要好多种农村地区税收代理人,一些人为当地政府征收正赋项目,一些人为军事当局征收提编项目,另一些人征收里甲和均徭,并与那些征收正赋的明显分开。何良俊以幽默的夸张语气进行批评:“奔走络绎于道路,谁复有种田之人哉?”〔188〕这种荒唐的情况是导致许多地方官员进行一条鞭法改革的原因。
没有人会料想兵饷会长期存在,而是希望一旦战争结束,即将其取消。但实际上,军事行动在海盗威胁已经减轻时,仍然缓慢地持续了很多年,直到16世纪晚期,军队复员也只是部分的。由于募兵的存在,所以兵饷只能保留。随着时间的流逝,它早期的特殊性逐渐消失。在绝大部分地区,它被合并成单一的附加税,40%丁出,60%田出。这样,它就与民壮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但在理论上,至少兵饷是为地方防务而征收,而民壮一直是后备力量。前者依地方军队的实际军事开支而定,可以调整;而后者则是地方定额税收的一部分。1572年,当沿海防务减轻后,福建漳平县的兵饷被削减一半,而民壮账目仍然如前不变〔189〕。在账目上,这两项通常总是各自列出,因而每个纳税人要继续分别承担兵饷与民壮。
然而,在以前的章节中,为了估算总的征收水平,兵饷数字已经和民壮数字合并,这是为了简单起见。在描述征收役的过程中间介绍兵饷,将会产生不必要的复杂性。实际上,此项是对正赋的双层附加税,正如表3中所显示的那样。
附属附加税
附属附加税实际上是一种固有的附加税,按纳税地亩征收,并用农产品来支付,这可以追溯到王朝的早期。尽管与基本税收相脱离,它们也和其他类型的、由相应的管理原因而来的附加税不同。在数量上,它少得令人惊讶。
有一个普遍的错误观念,即明政府征收大量的棉花、棉布、丝绢和缎匹,作为田赋的附加税。这个错误理解来自于《明史》和《明实录》的记载,这些记载表明洪武皇帝下令帝国内所有的田主都要拿出他们的一部分土地,用于生产麻、棉花和丝绢,所有的田赋都要包括这些物品。如果田主没有遵命,就必须以惩罚性的比例交纳棉花和织物。这条法令的确在明帝国建立之前的1365年就签署了,并于1368年得到重申〔190〕。但到1385年,政府意识到不能通过强制手段来增加这些经济作物的产量后,就废除了以前的命令〔191〕。至于丝的生产,那些已经接受特定的土地种植桑树的田主,要根据早期的法令交税。1385年确定的每个县的丝绢份额因之而长期存在。这项征收被称为“农桑丝绢”,无处不在,但由于政府无法强制命令种植,每个县的数额都不太大,有的还可能相当小。除去这个小的份额,田主是可以种他想种的任何东西的。而棉花甚至都没有被提到过。
在那些丝绢生产已经专业化的地区,丝和丝织物大量出现在赋税册籍中,地方志中将这些项目作为基本的税额清楚地列出。这些地区以丝绢代替粮食来支付税收,恰如他们在以前王朝所做的那样。这与“农桑丝绢”没有任何关系。
浙江遂安县即是其中之一例,它共有367332亩纳税土地,税粮定额只有1685石,而它的丝绢是111663两,接近于10000磅〔192〕。后者的价值接近于前者的四倍。同省的临安县税粮额有11362石,而它的丝棉额为11046两。另外,它还要额外提供农桑丝棉(绢)的份额,在1572年,这个份额只有2517两丝棉。既然每两丝棉约值0.04两白银,可知后者的价值约为100两白银〔193〕。
在其他地区,农桑丝绢的收入少而且可以被忽略。1608年,山东汶上县从此项来源中收取了419两白银〔194〕。1620年,河南中牟县因之也征收了1100两丝绢,它的33320棵桑树定额,显然是由于洪武早期的法令而遗留下来的〔195〕。此县的农桑丝绢额的市场价值不到50两白银。1562年,南直隶徽州府的农桑丝绢银只是刚刚超过10两,平均每县只交1两到2两〔196〕。
另一种附加税也是征收丝绢,称为“人丁丝绢”。它只是在北直隶、河南和南直隶的徽州府征收,在前面已经提到,它的起源还搞不清楚。很可能是来源于以前的王朝允许一些地方上交丝绢以部分替代差徭负担。《徽州府志》的编纂者争辩说,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征收实际上是对赋税原则的误解,这可以追溯到王朝建立之前。他断言这是户部颁布的一个不公正和错误的法令,它使该府每年要多花费6146两白银〔197〕。
棉绒和棉布从来没有作为附加税而征收过。原棉叫做“提亩棉花绒”,在四川、陕西、山东和北直隶专门种植生产。按基本税收估算,每10斤棉花相当于1石粮食〔198〕。然而,令人迷惑的是,在一些地区,税粮定额有时也能部分地用棉花和棉布代纳。例如,山西的基本税收没有这两种物品,然而它却不断地上交,以替代粮食。这构成了实物折色,并减轻了税收运输的问题。
南方的几个县还交纳麻作为附加税,但份额不是平摊,而且它的影响可以被忽略。更多的麻实际上是源于渔课(第六章第一节)。
附属附加税中惟一对纳税人有很大影响的是马草。这种征收只限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和南北直隶,按每100亩纳税土地16束草的比率征收〔199〕。在16世纪晚期,南方的官定比价是16束草大约值1石米〔200〕。然而,这种附加税负担要比它表面上重一些,因为运输数量巨大的马草是很困难的事情。其所占总额的比例是很可观的,因为基本估算额通常很低。有一些县,这项附加税在基本税额之上额外增加了20%。
这项附属附加税对户部相当重要,因为即使它的分摊与增加额度不一,而且额度变化很小,但它们稳定增长,成为不可或缺的现金项目(第七章第一节)。实际上,马草的改折收入要比所有钞关的收入还要多。
杂税和无法征收项目的并入
所有在此提到的项目,将会在第六章中重点讨论。然而,在此却有必要提到它们,因为实际上,许多县将它们合并到田赋中了。一个原因是由于它们与那些已经合并到田赋之中的项目,在性质上非常相似。同样,它们数额很小,以至于无法进行单独征收。
他们的并入既不完全,也不统一,但有些地方已经简单地将这些项目添加到田赋项目中,好像将两者合并已经得到了正当的授权〔201〕。
在这些项目中,有两种上交工部。一种是“四司料价”,四司是指工部的四个分支机构。直到16世纪中期,工部的这四个司才偶尔要求县里为他们提供银钱,以帮助应付办公开支。到1566年,它决定每年都向各州县永久征收总计达500000两的白银,成为这些部门的固定预算,用作行政管理费用〔202〕。尽管它可能被视为里甲征收的变化形式,但对此项征收却并没有减轻县上对各部物资供应的责任。另一种类型的支付,叫做“匠银”。最初地方登记的工匠,都被要求到首都去服无偿徭役。1562年,这种徭役被完全改折,工部转而命令知县一次性解纳折银〔203〕。因而它可以被视为均徭的变化形式。一些府县仍然能从匠户中收钱,但大多数选择了将其归到徭役账目上。随着一条鞭法改革的推行,这种税额也变成了一种双层附加税,因为当他们归入徭役时,后者的一部分却顺次并入田赋之中。
一个相当奇怪的项目是“户口食盐钞”。它最早征收于1404年。起初它的目的不是为了盐的专卖,而是为了确保宝钞流通。允许每个成年人每个月有1斤盐的配额,强制纳钞1贯。未成年人的配额和支付是其一半〔204〕。从最初开始,这个计划就没有彻底施行过。到15世纪晚期,也只在广东和山西的部分地区由政府管理盐的分配,而且这些地方后来也完全停止了。16世纪早期,一些州县仍然纳钞,但实质上它们一钱不值。到16世纪晚期,各地都已折银支付,成了一种人头税,税率很低。一些县是每人每年纳银0.018两,有的县则为0.0028两〔205〕。因为它的征收范围不仅仅包括丁,也包括妇女和不成丁的全部人口,所以户口食盐钞还不能被看作是役的正项。
例如,1548年,广东顺德县将此项征收转变成人头税来征收。该县仅登记了26011个丁,却是按照41656口来征收。这项收入全年也不过717两白银。这项税收的另外一个奇怪之处是,官吏并随宦不仅不享受优免,反而被要求纳以双倍〔206〕。许多其他州县也发现此项收入总额实在太少,甚至不足以维持麻烦的征收工作。例如山东聊城县,此项税收仅为66两白银,因而没有将其单列,而是摊入到田赋之中〔207〕。
其他同样摊入田赋的税收,包括门摊税、酒醋税、房地契税、渔课,甚至还有一些商税(见第六章)。这些项目的绝大部分都是产生于南宋时期,当时称为“经制钱”〔208〕。明朝确立了这些税收项目,但从来没有认真对待。在王朝的早期,这些项目的份额已经被固定到宝钞“贯”上。当宝钞失败后,合理的解决办法将是要么调整份额,要么全部取消。由于这两种方式都没有被采纳,惟一的办法就只能是将它们摊入田赋之中。表5显示了他们的额度是如何折成白银的〔209〕。
表5 1571年湖广永州府的渔课和商税定额
县
渔课(两)
商税总额(两)
零陵
32.87
未注明
祁阳
12.83
22.00
东安
5.54
3.09
道州
8.10
2.77
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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