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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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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方仲《国际贸易》页278—279、281—282。

〔105〕《孝宗实录》0795;苏同炳《驿递制度》页277。

〔106〕《武宗实录》页0700。

〔107〕《漳州府志》5/38。

〔108〕苏同炳《驿递制度》页287;山根幸夫《徭役制度》页169。

〔109〕《杭州府志》31/15。

〔110〕苏同炳《驿递制度》页320。

〔111〕梁方仲《明代的民兵》页227。

〔112〕《天下郡国利病书》9/48;梁方仲《明代的民兵》页227。

〔113〕《汶上县志》15/170。

〔114〕《天下郡国利病书》16/59。

〔115〕冯琦《冯宗伯集》51/34;孙承泽《梦余录》35/21。

〔116〕1522年,八种私派,每一项都以固定的比率加征漕粮;他们由运粮军官使用。见《世宗实录》页0440—0441。这些做法在当时相当普遍。

〔117〕梁方仲《一条鞭法》页7。

〔118〕《上海县志》4/32。

〔119〕《顺德县志》3/24;《西园闻见录》32/9。

〔120〕《明史》78/826。在王毓铨所译的梁方仲的《一条鞭法》第42页,译者所加的注5有误。此文中官银与盐课没有任何关系。

〔121〕梁方仲《一条鞭法》页56—60。

〔122〕诸如王恕、庞尚鹏。见《皇明经世文编》357/6—7;《吴江县志》10/11—2;《吴县志》7/7—8。

〔123〕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页6。注意梁方仲的解释是力差多输于近地,银差则多输于远地。当然,16世纪有一些与此种解释不相符的例子。见《天下郡国利病书》6/18;海瑞《海瑞集》页249。

〔124〕见梁方仲, 'The "Ten-Parts" Tax System of Ming'(《明代十段锦法》), p.6。载于Sun and de Francis, Chinese Social History, pp.271—280;也见《天下郡国利病书》7/9—17;《大明会典》20/14;《徽州府志》8/42—43;《杭州府志》31/4。

〔125〕和田清《食货志》页217。他是依据《世宗实录》页2971的记载。这个术语在没有精确定义的情况下,使用了很多次。粟林宣夫认为,一条鞭法到1560年时才较为完备,见《一条鞭法の形成》页115—130。

〔126〕《西园闻见录》32/27。在此所作的说明做了轻微调整。

〔127〕梁方仲《一条鞭法》页1。

〔128〕J.K.Fairbank(费正清), in East Asia: The Great Tradition,与Edwin O. Reischauer合著(波士顿1958年),页340。

〔129〕沈榜《宛署杂记》页49—50。

〔130〕见Feuerwerker的文章:‘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pp.107—108。

〔131〕倪会鼎《年谱》4/8。

〔132〕海瑞《海瑞集》页269:《杭州府志》31/14。

〔133〕《会稽志》7/5。

〔134〕官方标准见于《顺德县志》3/27,《天下郡国利病书》27/53。也参见《大明会典》20/15。

〔135〕《徽州府志》8/38。

〔136〕《天下郡国利病书》22/53。

〔137〕1579年,此法在杭州府实行,见《杭州府志》31、14。

〔138〕《中牟县志》2/15、17—18。

〔139〕《香河县志》4/2—3、19—22。

〔140〕《天下郡国利病书》15/175—176;山根幸夫《役法の特质》页221—250。

〔141〕最强烈的反对者是葛守礼,他于1567年任了六个月的户部尚书,参见葛守礼《葛端肃公集》2/10;3/19;14/15;15/11;15/18;《家训》27。参见片冈芝子《土地所有》页148—149。

〔142〕《穆宗实录》页1200—1201;《神宗实录》页1095、1100、1112、1245、1338、4124。

〔143〕《潞城县志》3/46;《香河县志》4/2;《怀柔县志》2/6;《天下郡国利病书》15/175—176。

〔144〕许多地区的役是永久固定的,而其他项目可以短期调整。理论上,前者不能与后者相混淆,后者也不能自相混淆。见梁方仲《一条鞭法》页32。

〔145〕《会稽志》7/12—13。梁方仲在《一条鞭法》中提到这一由帖,见该书页60—61。

〔146〕《神宗实录》页3755。

〔147〕《明史》78/828。

〔148〕《天下郡国利病书》6/61。

〔149〕《神宗实录》页4214。

〔150〕优免则例可见于《大明会典》20/1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7/20—21;海瑞《海瑞集》页141—142。

〔151〕《西园闻见录》32/21。

〔152〕《天下郡国利病书》7/20。

〔153〕《沂州志》3/2。

〔154〕《上海县志》3/25。

〔155〕此县有12084个灶丁享有一定形式的徭役优免,见《上海县志》4/8。灶丁也受此规定的影响,见《大明会典》20/18。

〔156〕《上海县志》3/24—26。

〔157〕地方志偶尔提到“实征册”。见《杭州府志》28/6;《上海县志》3/25—26。

〔158〕《上海县志》3/24—25。

〔159〕Ping-ti Ho(何炳棣),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29.

〔160〕《吴江县志》10/11—12;《皇明经世文编》397/13。

〔161〕葛守礼《葛端肃公集·家训下》27。

〔162〕《漳州府志》5/19—50;《天下郡国利病书》26/85。

〔163〕《天下郡国利病书》23/27;《会稽志》3/1—11;《顺德县志》3/1—27;《遂安县志》1/48—65。《徽州赋役全书》,“歙县”1—3,“休宁”1—10。

〔164〕《天下郡国利病书》26/63。

〔165〕同上,26/88。

〔166〕王士性对此变量的范围做了评论,顾炎武在《日知录集释》3/62—63中引述了该评论。

〔167〕《杭州府志》29/1、31/70。

〔168〕《永州府志》9/22。

〔169〕《岳州府志》各处。

〔170〕《永州府志》9/11。

〔171〕《江西赋税全书》“省总”,1—55。

〔172〕《彭泽县志》3/10、11、12。

〔173〕例如,为了一些宫廷礼仪活动,宛平县被要求提供1000名女轿夫,见沈榜《宛署杂记》页125。

〔174〕《沂州志》3/1—32;《香河县志》4/1—3。

〔175〕这些数据见于《汾州府志》5/3—46。

〔176〕引自人民大学《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研究》页170。

〔177〕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p.24.

〔178〕《汶上县志》4/14。

〔179〕《沂州志》3/25。

〔180〕《天下郡国利病书》15/180—2;Ping-ti Ho(何炳棣),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31.

〔181〕《怀柔县志》2/6。

〔182〕何瑭的言论见于《天下郡国利病书》13/112。

〔183〕《皇明经世文编》278/8、11。

〔184〕丁钱按每人0.019两白银的比例征收,60834个丁仅有1155.84两白银。见《上海县志》3/24—25。

〔185〕《会稽志》6/3。

〔186〕《漳州府志》5/51;《天下郡国利病书》26/51。

〔187〕“提编”见《明史》78/826。它也在河南、山东和北直隶征收,见《世宗实录》页7574、7859—7860、8703。

〔188〕何良俊《四友斋》3/167、173。

〔189〕《漳州府志》27/28—29。

〔190〕《明史》78/823;《太祖实录》页0231、0541;清水泰次《社会经济史》页53。

〔191〕《大明会典》17/41。

〔192〕《遂安县志》1/49—54。

〔193〕《杭州府志》30/17。

〔194〕《汶上县志》2/4。

〔195〕《中牟县志》2/16。

〔196〕《徽州府志》7/63—64。

〔197〕《徽州府志》7/55。

〔198〕《大明会典》25/3。

〔199〕按照《太祖实录》页1067的记载,这项征收始于1370年。各地额度见《大明会典》25/34—38。

〔200〕通常每束草折成0.3两白银。在中国南方,一石米有时可以卖到这个价钱。见前注14。

〔201〕梁方仲《两税税目》页57—61。

〔202〕《大明会典》107/3—15;《徽州府志》8/11。

〔203〕《大明会典》289/10。

〔204〕《明史》81/899;《太祖实录》页0589—0590。

〔205〕顺德县是每人0.018两白银。而淮安则是每人0.0028两,见《顺德县志》3/18—19;《淮安府志》(1627年)12/16—17。

〔206〕《顺德县志》3/18—19。

〔207〕《东昌府志》11/5。

〔208〕王志瑞《宋元经济史》页141。

〔209〕《永州府志》9/11。

〔210〕《明史》153/1864;朱廷立《盐政志》7/69;《天下郡国利病书》6/120。

〔211〕《上海县志》4/19。

〔212〕《皇明经世文编》357/1—6。

[1]依《明史》卷92:“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养马一”。——译者注

[2]该府部分正赋仍由实物支付,在此是按每石粮食0.5两白银折算,这是漳州府一般折算率。

[3]这只是一个总的估计。通常田赋在征收程序中有不同的交纳形式,一些折银,一些由实物支付。加耗及折纳比率因交纳方式的不同而有差异。

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

明代的税收制度一经确立,就僵化不变,矛盾重重,极大地阻碍了这一体系的运作。上一章已经对此进行了说明。尽管16世纪晚期田赋征收的基础较为广泛,但明初所确立的事无巨细的税收评定做法却一直还起作用。附加的各种零散的税额使得税率十分复杂。在估算每一个纳税人的负担时,每一项国家的支出都必须单独进行考虑。这种方案即使在现代社会,充分利用计算机来辅助计算,都很难施行。而在明代,这些事情让地方政府疲于奔命。

而且,即使不可能保持理论上的绝对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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