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的法令将每个屯种军士所纳的余粮定额减少到6石,此后一直没有改变〔133〕。这一变化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也是现实的选择。然而定额减少,却没有新的补给来源。同时也中止赏赐给士兵宝钞,田赋收入也不断减少,还有临时的税收蠲免,所有这些都更进一步削弱了地方政府对军事卫所的补给供应能力。
从1435年起,屯军自己支用的正粮子粒为12石,可以在收获时直接留存而不必经由卫所军官盘量〔134〕。在理论上,耕地是从来不会分给各个军士成为其个人财产的,军士只是受领一小块公地耕种。但实际上不可能永远如此。这一制度不过是将军士又变成农民向他们收取税粮,而且其税粮额是正常田赋的5到10倍。到15世纪中期,也可能更早,军士已经开始典卖自己管理的土地,这类事例在明代后期的记载中可以经常见到〔135〕。
15世纪中期以后的大约100年间,明朝军事实力急剧下降,特别是内陆省份的军队,其衰落程度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罕有的。当时补给短缺,士兵配给减少。他们的部分粮饷与配给也被折成棉布、胡椒和苏木。折支比率依据都司卫所不同而不同,军士已婚未婚折支也有所不同〔136〕。月粮1石的供给本来就不充足,而折支事实上取消了报酬。1468年,一些军士被告知他们的部分军粮折色自此以后将被减少到每人4两胡椒和苏木,这些物品给散不时,又且数少,军士不愿关领〔137〕。1489年,山西的一个千户所的指挥官报告说其军士已有两年不支俸粮,不支布花更达6年之久〔138〕。只是到了1511年,明朝政府才解决这些拖欠,其中包括河南两卫旗军9年未曾关领之月粮折色钱钞。这些迟发的配给当时是按每米1石折铜钱20文的折算率发放,支付的款项仅相当于原先价值的5%〔139〕。1528年,皇帝在一个诏令中承认许多“卫所军士月粮多有经年累月不得关支”〔140〕。
这样就导致了军士大量逃亡,军队缩编严重,卫所制度已经无法存在下去了。朝廷的“清勾”政策也无力改变这种局面。当一个军士逃亡后,“清军御史”要勾取其亲属和邻居顶充〔141〕。在这种情形下,许多承担军役义务的人同意花钱募人代役,支付代役人结婚和迁移的费用,由代役人顶充空缺〔142〕。但是所有这些办法都过于迟缓,一件事情解决了,另外一些逃亡又发生了,直到最后,卫所被架空。
洪武朝广西官军有120000人,到1492年只有18000人,仅剩原来的15%〔143〕。江西南昌左卫旗军原额4735人,到1502年,在城操练者仅有141名,不到原来定额的3%〔144〕。金华千户所定额有1225人,到16世纪,在营操演军士只有34名,还有300人充之运船〔145〕。
16世纪早期,内地的军事卫所仅维持规定员额的10%,这是很典型的情况。北京周边的78个卫所在15世纪早期有军籍380000户。但编入京军各营仅有50000到60000人。他们中许多人从事宫殿营建、军马养护,或者作为部门随从、家内仆役等,在营操练者不超过10000人,而且其中一部分人还雇用贫民乞丐顶充军役〔146〕。
北方边镇的情况略好。1487年官方的记录显示出各边官军约有300000人〔147〕。当卫所军逐渐被募兵所代替时,这些军镇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148〕。1500年左右,估计募兵已经占到操军的一半以上〔149〕,这也就意味着帝国政府不得不增加北边军士的粮饷。而当时京运旧额只有480000两白银〔150〕,这一额度在16世纪初急剧增加。从1500年到1502年的三年间,为了应付来自于蒙古各部的军事压力,户部迅速加拨4150200两白银的紧急资金给一些军镇〔151〕。这种趋势一旦确立就根本无法逆转。边军供给成为户部一个最大的问题,但却又是最棘手的任务(见第七章第二节)。
尽管相对于帝国的财力而言,以上所引的数字也非过于庞大,但政府并无专项收入用于这种开支,而军队自给这种不切实际的神话却还在继续。这样不仅它的财务出现了问题,而且卫所制度本身也成为16世纪管理者的一项负担。虽然这一制度的效率已经降到最低,但它既没有被废除,也不进行改革。对于后代的管理者来说,它虽然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已经没有什么财力供其支配,也不敢冒风险对其进行改革。仅仅在1643年,明朝灭亡的前一年,户部尚书倪元璐大胆地建议彻底免除军籍,但是他的建议被崇祯皇帝拒绝了〔152〕。
第四节 货币问题
宝钞
明初洪武、永乐两朝宝钞的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恶果已经普遍被经济史研究者所认识到〔153〕。然而,通货膨胀政策对政府财政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还没有被全面评估过。简单地观察可能会认为其影响仅是暂时性的。实际上,通货膨胀有长期的影响,因为一个错误会导致另一个错误。宝钞的破产引起了连锁的反应,导致了铜钱以及后来税收管理中用银的失败。明代财政账目缺乏统一管理,同时税收定额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虽然造成这种结果有许多原因。但无疑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所有这些都源于明初滥发纸币的政策。
我们很难解释洪武皇帝对宝钞的态度。他过分自信权力。他的通货膨胀政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新的税收形式,虽然还没有迹象表明他曾经这样理解,但事实却是如此。可以想见,通过无限制地发行纸币来支付开支,这些纸币不久就会饱和。没有证据显示他认识到这些背后的关系。
众所周知,洪武皇帝是以赏赐的方式流通宝钞,他把宝钞作为特殊的赏赐授给皇子、高级官员,也把它作为外国朝贡使团的回赠礼物。同时,洪武皇帝也用它来购买粮食,或者分发宝钞赈灾。尽管很难确切知道宝钞的实际流通量,但其大致数量还是能够确定的,其流通量大得惊人。
依据《实录》的记载,仅仅在1390年一年时间里,这位开国皇帝在各种场合赏赐宝钞的记录就有69处〔154〕。在这69个事例中有53个事例或者是指定了赏赐的准确数量,或者是清楚地说明了分发的类别可以计算出总数,总计达88607315贯。余下16次的数量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其总数估计可能接近700万贯。这样,仅在那一年,皇帝赏赐的宝钞就有9500万贯。而那一年政府记录的收入以按纸币来折算有20382990贯〔155〕。以前面的数字扣除后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知道洪武皇帝仅在1390年就发行了7500万贯新钞,造成市场上通货膨胀。按照当时官方的比价,每石米为一贯,流通的新钞就相当于明代两年半的田赋收入。即使按照当时的市值每石粮食折钞4贯来计算〔156〕,钞额总数还是相当于半年的田赋收入。
这一估计并不与宝钞提举司的造钞能力相矛盾。皇帝自己的话就透露出在1385年的一年中,各钞局印制的新钞就在2700万贯到3400万贯之间〔157〕。这一数字明显低于1390年的7500万贯这个数字。不过在1385年,宝钞的市值是每石粮食折钞2.5贯〔158〕,当年投入流通的新钞的价值还是与半年的田赋收入相差无几。
到了15世纪早期,宝钞的通货膨胀已经失控。1404年,都察院左都御史建言实行统一的户口食盐之法,各户食盐纳钞。其最初的计划是希望每年可增收1亿贯。户部则提出反建议,决定将这一数额减少一半〔159〕。但即使这样,这一政策也从来没有按照原来的计划或者户部的建议实行过。当时的计划性收入对于流通中的货币总额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很显然,永乐皇帝的政策加重了国家的通货膨胀。尽管将官方制定的比价降低到每石米30贯〔160〕,但宝钞的实际购买力还要低于这个水平。
1425年,宣德皇帝继位时,宝钞仅仅相当于其最初价值的1/4到1/7〔161〕。然而,这样的比值与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的供需关系所产生的波动而形成的价格指数不能相提并论。在15世纪早期,民间商业很不发达,商业交易中大量使用纸币极为少见。所谓纸币的市场价值,部分的是由使用者来决定的,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国家的控制力。只要这种控制力一丧失,民间就会拒绝使用纸币,结果,纸币要么进一步贬值,要么废弃不用。
明朝政府自然不会忽视对私下交易的管理。1426年,又重新强调了早期禁止用金银进行交易的法律〔162〕。1429年,对违法者处以高额的罚款,私下交易1两白银,就要罚钞10000贯〔163〕。然而这样做并不能取得实效,因为私下商业交易过于分散,而白银相对来说比较充足。宣德皇帝在其即位之时,就赏赐官吏军民人等963829两的贵金属,这种做法与其货币政策相左〔164〕。
保持宝钞价值最有效的办法是为这些在民众中正在流通的货币找到市场。在15世纪早期,政府允许用钞交纳税课与赃罚,但是采取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宝钞纳税的额度。官员们对宝钞普遍信心不足,不敢收纳大量的宝钞,这要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因为政府没有任何预算盈余来保证宝钞稳定。
下一步是创造新的税收收入,专门收纳宝钞。1425年,户部尚书夏元吉向洪熙皇帝上奏要求增加市肆门摊税。宣德时,扩大了税收的范围和税率。1429年,他下令在33个城市中将门摊课钞增加5倍,每个店舍最高每月要上纳500贯。驴骡车每次进出北京和南京还要交纳300贯的通行费用。对于运河上的船只,除去一般的税收外,还要计其载料之多少、路程之远近纳钞,一般来说,一艘船通过整个运河要纳钞500贯〔165〕。1431年的年终报告显示出当年各种杂课钞收入达到2亿贯〔166〕。到1433年,这些杂课钞收入达到了28800万贯〔167〕。进行通货紧缩的努力被宣称取得了成功。皇帝谕称“内外钞法颇通”。他要求统一降低税率,普遍地降到原有税收水平的1/3。正统皇帝与景泰皇帝又进一步降低税率,到1442年,税率已经相当于最高时的1/10。1452年,车辆在城门的通行费已经分成四种,分别是8、4、2、1贯,4贯仅相当于原来费用的2%〔168〕。
1429年的计划显然过于苛刻,给商人和公众造成了很大困难。但是一旦这种激烈的步骤已经实施,在它的目的也已达到的情况下,就不应该轻易废弃。但是明朝政府在没有采取一定的后续措施来巩固纸钞的地位、使其永久制度化的情况下,就宣布废弃了这种做法,这是不明智的行为。很明显,这错过了一次进行宝钞改革的绝好机会。如果仅仅认为政府缺乏技术知识而没有能够抓住这个机会并不令人信服,因为早在1425年,一位军士就已经提交了一个钞法改革计划,要求以新钞取代洪武宝钞[1]。皇帝不仅读了这个计划,而且还在群臣中传阅,皇帝认为这个建议很有道理,“皆合朕意”〔169〕。考虑到这些,我们只能得出结论,进行这种改革已非明廷能力所及。
我们应该注意到,由军士提交的这个计划并不简单局限于发行一种不同类别的宝钞,他也指出需要进一步统一财政管理,必须有可信的财政统计资料,同时保持预算平衡。这一计划如果完全实施,将会完全背离洪武皇帝的政府财政观念。而当时的宣德皇帝,正由于逋赋问题与安南的困境而焦头烂额,无法指望他能够进行这样的冒险。在没有进行体制改革的情况下而仅仅发行一种新的纸币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这只会进一步动摇公众的信心。作为其结果,此后发行的宝钞皆用“洪武”年号〔170〕。
帝国的主要问题是田赋与军屯。在15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朝廷在这种压力下,仅仅降低一些款项开支,根本不足以弥补税收缺失。为了使宝钞有出路,就人为地对城市地区的人口课以重税。因为只有在城市中,国家能有足够的、有效的控制力量。然而,在一个农业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流通的基础过于狭窄。而且又是一种封闭性流通。每年2亿贯的杂课钞,其价值不超过500000两白银。同时,通行费与门摊税过于沉重,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因此,这一政策的失败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1435年,宣德皇帝去世,幼帝登基。广西梧州知府奏请在民间贸易中铜钱合法化(当时禁止使用铜钱的法律虽已成为具文,但仍然保留)。这一奏请得到批准,因而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再把禁止铜钱流通的法律看成有效的借口〔171〕。第二年,朝廷开始以银征收田赋(见第二章第一节“金花银”),宝钞的法定货币命运已定。它的进一步贬值是可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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