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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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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数,并不代表实际的面积(见第一章第二节“税亩折算”部分)。

实际上,在15、16世纪建立起一个单一的统计标准是很困难的。一旦税收额度与耕地面积挂钩,人口数据对中央政府就变得相对不重要了,他们不再作为税收的基础。高级官员对官方册籍中人口数据的肆意篡改就表明他们无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根据藤井宏修正的田土数字,16世纪农业用地是不断上升的,这一点与我们研究的主题有关。由地方部门提交的基本数据有许多问题,给研究造成了很大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这些数字作为一个比较的基础。在下面几章里,将依据地方上报的数据进行一定限度的定量分析,至少能够弄清其内部的情况。

人口数据

16世纪上报的人口数据要比官方的土地数据更容易受到腐败的影响。人口少报是普遍的趋向。与耕地面积不同,对人口数据根本无法进行核对,甚至相对准确的核对都难以做到。按明代一般的做法,大查黄册仅仅是找出上报数字的误差。当分类细目的数字与总数不符时,黄册就会被驳回要求重造,并对上报错误的地区处以高额的罚款〔88〕。为了避免被罚款,地方政府就重抄旧册,送解了事,有时不过对旧册最后两三位数字做轻微的改动。何炳棣指出,从1522年到1552年这30年间,总共4次大造黄册,浙江奉化县的人户数保持为18865户不变,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而象山县登记的人口数甚至一直是17812人〔89〕。

然而,十年一次的人口与土地的上报从来没有被废止。明朝指定南京城外后湖(今玄武湖)的小岛作为存放这些册籍的地方。整个地区被宣布为禁区,上报册籍被送到之前,已经建有三十间新库房。岛上炊爨有禁,火烛有禁,以此严防火灾。这些册籍的装订版式有严格的规定,纸张也有统一的标准。许多国子监监生被选派来负责黄册的查对,查找新造黄册有无错谬〔90〕。不过,大多数的工作是一种无用劳动。韦庆远指出,1582年,南直隶兴化县有百岁以上人口的户达3700余户之多。一直到清初,一位官员还提到明末有些黄册所开人户的姓名并事产,多系明初洪武年间的姓名和数目〔91〕。

当时的文人就已经认识到黄册的弊病。王世贞(1526—1590)称造册与稽查皆同“儿戏”。1609年,山东汶上县地方志的编纂者痛惜黄册“徒费毫榰耳”〔92〕。1572年刊行的浙江会稽县县志记载人口数是62004人,与上报的人口数字一致。但是编纂者同时附上实在数目,则是该数字的4倍〔93〕。

《大明会典》记载的官方人口总数为:1393年为60545812口;1491年为53281158口;1578年为60692856口〔94〕。这些数字本身没有什么价值。不过,按照一般的猜测,16世纪的人口要比明朝建立之初有很大的增长,而这些数字与这种猜测并不矛盾。这3个数字中,1393年的数字无疑最接近于实际情况。洪武时代管理严格,对于财政记录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惩处。6000万左右的人口也与这一时代上报的食盐产量相符〔95〕。众所周知,在以后的世纪中,常常有某些个别地区上报的户口数不但没有增加,相反却减少了〔96〕。因此6000万人口可以被认为是人口净增长的标志。

同时代的一些资料显示出当时人口增长是很快的,但是这些资料没有记载具体的户口数。何炳棣对当时的文献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的研究之后认为1600年的人口数为15000万左右〔97〕。这一估计与16世纪晚期经济活动的一般描述比较吻合,也与同时代食盐的产量(见第五章第二节)以及明朝以后的人口记录相符合。

至于人口增长的影响,明代的文人几乎一致认为人口多有利于税收。这种态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而非客观的分析。他们很少顾及由于人口增长所导致的人均收入的下降。当然,16世纪的明帝国还有许多未开发的地区,特别是湖广和河南,所以人们很少关心人口的压力。而且,不断发展的手工业也为新增加的劳动力提供了出路〔98〕。然而,这些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在一些地区,新增加人口的吃饭已经很成问题了。上面所引的《会稽志》就指出该县的自然资源也就仅令一半人口“不饥耳”〔99〕。在福建,由于粮食的不足促使当地居民无视帝国的海禁政策而从事海上贸易,并且在16世纪中期以后导致了沿海地区严重的海盗行为,对于这一点,明代的文人与现代的学者有同样的看法〔100〕。许多历史学家关注明代后期的城市文化,他们对繁荣的长江下游地区土地所有者从事经济作物与商品生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101〕。由于资料缺乏,使我们很难去评估明代普遍的生活水平。但是,彭信威在他的关于“中国货币史”的研究中就提到了当时由于人口的增长导致生活水平的不断下降,这反过来也影响到税收〔102〕。

另外一个因素也要考虑,那就是明代的财政机构过分僵化,从来不进行有效调整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教条的儒家学说认为劳动力越多,税收收入就越多,实际上这是一种空想。即使这种想法成立,明政府也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管理。有些地方人口减少,有些地方经济破败,但额税制度使得税收负担无法进行调整。人口逃亡后,所缺税额一般摊征于余下居民身上,这就导致更进一步的逃亡,税款也无从征收〔103〕。与一般看法相反,增长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于税收增加。过剩的人口往往成为流动人口,很难对他们征税。即使对过剩的人口能够进行登记和评定,地方管理者也不愿意如实上报,担心上报人口增加会促使朝廷重新调整地方税收定额,增加税收。他们至多是重新调整税收负担,由于纳税户的增加,每户的税负减少,使税收相对容易征集。同时管理者也获得了仁爱的名声。

地方在编造黄册之初,就已经背离了规定的程序。到15世纪末,出现了一种叫做“白册”的册籍。作为例行公事,地方官员还是解送黄册到后湖,而他们另造一套实征册,习惯称之为白册,以便进行实际的税收管理。据说在1479年左右,时任南直隶巡抚的王恕(1416—1508年)曾私下默许地方官员编制白册〔104〕。这些统计数据开始出现在16世纪编纂的一些地方志中〔105〕。

第三节 军队的维护

军队自给的神话和面临的现实

一般认为洪武和永乐朝军队通过军屯实现了粮食自给,这一点一直是我们正确了解明朝财政史的一个障碍。这一神话是明末的学者吹捧夸大所造成的,他们很可能是受到了早期记录的误导。这些记录的内容十分丰富,为他们的结论提供了资料。《大明会典》记载军屯田土总数为8900万亩〔106〕。《实录》记载1403年的军屯子粒总产量超过2300万石,这几乎与田赋收入相当〔107〕。《明史》甚至记载每军受田50亩,以米18石为最低标准,其中12石听本军自支,余粮上交军仓。在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在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108〕。这些估算显示出至少有100万军士在从事粮食生产。我们由此可以推测这样一个大的计划如果能够很好地实施,可能会解决军事供给以及所有的其他问题。

然而上面的推测不仅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也根本不可能实现。16世纪末期,甚至当时的人士也开始对早期报告的真实性提出怀疑。孙承泽经过计算,认为1400年左右,四川一省的屯田面积有65954526亩,而按屯军数量进行折算,每人要耕种4500亩土地〔109〕。在同时代的其他著述中也很容易发现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洪武皇帝自己就曾说过南直隶的两个指挥领军屯种20年,还不能实现屯食自给〔110〕。通过《实录》的记载可以看出14世纪末、15世纪初军事卫所的粮食供应主要还是依靠民运,这种记载很多,不再一一列举〔111〕。1404年,在永乐皇帝大力推进军屯之后,一些地区还是“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岁之食”〔112〕。到了1423年,全国的军屯子粒定额下降到接近500万石〔113〕。实际产量可能会更低。1429年,户部尚书郭敦(1427—1431年在任)上奏宣德皇帝说许多卫所下屯者或十人,或四五人,屯收子粒不足百石,而每卫官军一年所支俸粮动以万计〔114〕。

上面的情况显示出,所谓的军屯自给被夸大了,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仅仅代表着一种预计的目标,各个层次都对其做了过高的估计。现在我们还无法确知军屯计划前期的实际效果,这部分是因为明朝官僚们对王朝的建立者有所恐惧疑虑而隐瞒了这方面的情况,也因为缺乏来源于武臣方面的资料,他们没有留下什么记录。王毓铨在对明代军屯进行专门研究之后认为,歌颂军屯的言词都“不免夸大”,夸大到甚至“很不符合事实的”的程度〔115〕。

军屯水平必须根据屯田计划组织的情况加以观察。实际上,军屯没有事先作出计划,进行周密准备,没有进行过实地调查,没有做过试点,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管理的部门。仅仅是由皇帝签署命令,要求军官进行屯田,至于财力、物力则由屯军自己去解决。通过现有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到种子与耕牛分发以及人力与屯田的分配都不是由中央统一管理〔116〕。所以,这项计划很难成为一项持久的制度。

交错的补给线

洪武皇帝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军队。1392年,估计现役军人有120万人〔117〕。登记的世袭军户有170万到200万户左右〔118〕。但军队缺乏内部的凝聚力。登记在册的军户并非经过挑选,他们包括许多政治犯、刑事犯、充军犯人以及西北的少数民族〔119〕。洪武时代,湖广、广东、福建、山西的许多民户也被临时征入军队因而被佥为军籍〔120〕。即使在明朝建立前后,军士逃亡也是很普遍的事情〔121〕。

每一世袭军户,除了要供一人应军役外,还要承应本卫、所的征召。其中有一项义务是要承担30%的军用装备,其他70%要由邻县或邻府的军户来提供。这种方法很可能在洪武朝末期就已经确立了〔122〕。

士兵没有现金收入,有时候皇帝会赏赐给现役官兵宝钞,但这些赏赐是不固定的。军士固定的配给是月粮每人一石,还有少量的盐,以供家小之用〔123〕。冬天服装的发放依据供给情况,要么是发给现成的冬衣,要么是发给棉布和棉絮〔124〕。洪武朝,一个士兵每年通常能够得到25贯的宝钞,报酬还很丰厚。然而在永乐中期,大约在1410—1420年左右,这些赏赐渐渐取消了。此后除了新皇帝继位之时可能还略有赏赐外,其他时候则完全没有〔125〕。

卫所事实上有两种类型。在北方边地、某些海边地区以及贵州,卫所的指挥官实际上也履行着地方政府的职能。在王朝早期,这些地区的全部人口实际上都登记为军户,所有的土地都归政府所有,实行军屯,每名军士分地50亩〔126〕。但是这些地区的产量一般都很低,又缺乏安全保障,自然条件又不好,推行屯田无疑有很多不利因素。内地的卫所没有管理地方的职责。他们与一般民户杂处,可供军屯的土地很少,且分布零散〔127〕。一些零星的数据表明每个士兵一般只能分配给20亩或者更少的土地〔128〕。到1402年,又更定科则,每个屯田士兵除了纳粮12石自支外,还要纳余粮12石,要完全按照这个科则来执行是很困难的事情〔129〕。很清楚,这个标准必须要求人力与物力发挥到极限程度才能完成。

军屯计划在1371年大规模推行以后〔130〕,原本期望卫所能够自给,以减轻民户的负担。尽管这样,早期的补给方法还在继续应用。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解释过明朝从来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后勤保障体系。按照户部规定,地方官员要对拨税粮给邻近的卫所。低水平的解运遵循这一固定的方法,发展成为遍布整个帝国的供给网络〔131〕。根据现有的记录,我们还无法确知这样分配的税收收入有多少。会计制度的复杂性成为有明一代主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就造成军官们有可能夸大军屯的成绩,而事实上却是由文职政府来供应军队。1407年,当永乐皇帝发布严厉的命令要求扩大军屯时,一位监察官员上奏说军屯的实际产量难以确知〔132〕。这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它一直存在于其后的几个世纪之中。

卫所制度的衰落

早期军屯计划的实际效果还不清楚,但它在15世纪的头25年里就已经衰落却是现实。1425年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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