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于一身,按商业原则运营〔47〕。
明朝的轻商政策限制政府机构参与商业贸易活动。而且整个漕粮制度和运河管理不能从中央财政获得支持,水路是由地方无偿征发徭役来维持,根本不能从中央政府得到任何补助〔48〕。在15世纪中期运粮官军有121500名,管理着11775只粮船。这些人员的口粮与配给来自于124个军卫〔49〕。甚至每十年对服役的船只进行修造的资金也部分地从运粮军士的行粮、月粮中扣除,另一部分则由输纳漕粮的地方承担〔50〕。运输费用,如上所言,是从纳粮户按比例加征。耗银的剩余都要上交到政府金库,解运到京师(见第六章第三节“轻赍银”)。运输费用的筹集是如此的分散,而帝国政府不但不对其承担财政责任,反而乐于从中收取额外的管理收入。一位监察官员被任命为总河御史,一位军官被任命为漕运总兵,但他们都不去为其下属部门建立起后勤保障。下级官员,甚至旗甲之官,都要对其保管的税粮负有财政责任,这些税粮必须被运送到通州仓后才算完成任务。
图1 大运河(漕河),1610年左右
粮船数量不断减少并不让人感到惊讶。15世纪晚期,就不断有人上报运粮军士的行粮、月粮被拖欠,军士缺员严重,一些军士已经积债达几千两白银〔51〕。在16世纪早期,有的军官因为没有完成解运任务而自缢身死,还有人则削发出家为僧〔52〕。为了维持运军的生存,朝廷也开始放松管理,允许运军士量带私物,从中取利,以资用度,这在15世纪早期就已经被官方所认可〔53〕。到了15世纪晚期,士兵们的收入更低,不得不主要依靠这种私人夹运来维持生计。在1480年,有人报告说南行的漕船装载着很沉重的货物,而开往南方的民船则是空归〔54〕。国家因此损失了大量的税关收入〔55〕。
大运河的管理是政府对服务设施管理不当的一个例子。由洪武皇帝建立起来的后勤保障体系从来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改革,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国家收入的低下。在16世纪,政府收入的每一小部分都已经被编入预算项目之中,收入已经在征收之前进行了分配。收入机构也不允许利用其内部资金来改进他们的服务。这种投资的缺乏也阻碍了政府管理的工厂的发展。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国家管理下的矿山(见第六章第一节)。
政府控制下的工厂的规模和由国家调动的大量原材料、物资及人力容易让研究者产生误解。实际上,资金的积累无序、紊乱。管理它们的上级部门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统一他们下属单位的运作。每一个部门的预算收入实际上仅仅是一种计划性最大收入,只有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资金才能完全到位,因为分散的供给方法不可避免地导致解运部门会有疏忽过失。同时,也没有机构愿意超额解运。总而言之,所有这些组织机构都潜伏着危机。位于淮安附近的国家造船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清江船厂是帝国建立的最大的国家工厂之一,它承担一半左右的漕船修造工作。其全盛时期每年能够造船764艘。到1464年,它每年还能造船550艘。依据前近代的标准,这是相当大的数字〔56〕。从15世纪晚期开始,船厂所需要的原料与劳动力都已经用银来支付,然而早期确立的由运粮军士承担30%运船料价的方法还是保留下来〔57〕。这个船厂依次被分成82个厂,每一厂被分派到淮河岸边30码宽的狭长地带,形成了自己的区域。各个厂鳞次以居,长达2.5英里〔58〕。这82个厂的管理者要对各厂负有暂时性责任,要为造船计划筹措船料费用。中央部门仅仅从其账目上分派给他们原材料与劳动力,地方府州县提供的资金很少。在16世纪,许多厂官因为沉重的管理任务而亏累负欠甚多〔59〕。
宫廷开支
尽管15世纪国家收入匮乏,但宫廷开支还是不断地上升。宫廷人员数量的变化很能说明这个问题。1369年,洪武皇帝限定宫廷内宦官的数量为60名〔60〕。对于这一数字,贺凯(Hucker)已经指出它要大大低于实际情况〔61〕。最大的可能是这一数字仅仅包括了那些有文职身份的宦宫,而没有把生活服务人员和辅助人员包括在内。
但似乎可以认为王朝刚建立时宫廷人员数量并不太多,也不臃肿。1420年以后,宦官开始接管了原来由宫女承担的职责,他们的部门也增加到24个衙门。据1443年户部的报告,宦官们要消耗掉120000石白熟米,如果这一数字的确是一年的消耗量,可以据此推测宫内人员数量有30000人〔62〕。嘉靖朝曾经努力削减宫廷人员的数量,但到16世纪中期他们的数量还接近10000人〔63〕。据一位现代学者的估计,到明朝结束时,供职的宦官有70000人〔64〕。
洪武时代光禄寺厨役定额800人。永乐早期在南北两京都有厨役,他们的数量增大到3000人。在永乐朝后期更是扩大到9000人。宣德朝厨役有9462人。1435年,由于一个厉行节俭的计划使他们的数量降到5000人,但到1487年他们又上升到7884人,接近永乐朝的数量〔65〕。
宫廷供给的增长也是如此。王朝之初,南直隶常州府岁进宫廷茶叶100斤。到1431年,数量增至290000斤,约为200吨〔66〕。用来做蜡烛的黄蜡在15世纪晚期也增长得相当快。1430年岁计30000斤,而到了1488年就达到了85000斤,1503年则超过了200000斤〔67〕。
为了保证柴炭供应,宣德皇帝在北京西100英里左右的易州设立山厂,专门生产柴炭。按规定,采烧人夫从山东、山西及北直隶的三个府中征派,其数量超过30000人,他们每年要服役3个月。工厂的重要性不断上升,相继以工部尚书或侍郎督厂事〔68〕。在初期,该山厂每年大约生产1000吨木炭和好的引火木柴。到1442年,它的产量已经上升了6倍。向首都运输柴炭变成了沿途居民一项额外的负担。这段距离虽然很短,但估计拖运一吨柴炭也要花费5两白银。这种办法很不经济,因此到15世纪末,一部分柴炭从京师购买,佥派到易州山厂的劳动力也逐渐由士兵取代。即使在那时,每季还要从民户中佥派采烧人夫19900人。据此我们可以估计15世纪京城每年消耗的柴炭燃料需要花费500000两白银,这些花费朝廷要用现金来支付〔69〕。
宫廷的实际生活费用难以估算。其供给仓库很多,应役者甚众。宫廷人员消耗的白米是田赋正额的一部分。毛皮是由地方上供,缎匹是作为田赋附加税来征集,或者坐派地方。一些特供,诸如皇帝想要的瓷器,因为它们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实际上无法计算其价值。1433年,宣德皇帝谕准江西烧造各样瓷器443000件,一直到弘治皇帝1505年去世时,瓷器烧造未完者还有300000件〔70〕。一些物品甚至有意被列入征收项目之中。所有已知的供应宫廷的各种花费每年可能要超过500万两白银。
这些项目多由“役”来补偿,这抵消了低水平税收造成的后果。由于此类款项主要为劳役和运输费用,这样做很可能造成税收负担更多地落到穷人和本分人身上,他们常常被征召无偿服役。
与宫廷开支密切相关的是公共建筑和陵寝的建设费用以及在首都的超编军事人员的生活费用。京军各营变成了一支庞大的建筑队伍,建筑材料则从各省征用。从15世纪初到17世纪营建计划从未间断,它们可能已经不是政府财政资金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后者已经组织得更好。很明显,考虑到王朝有限的财力,优先安排这些建筑工程是很不合适的。由于财政资源的划拨缺乏深思熟虑,军队陷入了巨大的苦难之中。这除了造成京军各营缺乏战斗操练外,在15世纪和16世纪早期的好几个皇帝还以不合格的编外人员填充官军数额。
由于文职官员的任命标准严格,包括皇亲、宠臣及宠臣的亲戚都投充于军队之中,他们多是滥竽充数之徒,造成军队冗员严重。15世纪60年代,京军一卫就有军官近3000人,而其定额,包括军官与士兵才5600人〔71〕。皇帝的母舅、岳父、内兄内弟常常受封为伯侯,他们的子侄也随后变成同知、千户。受宠宦官的家侄,可能会成为指挥、佥事。一个宫女的父兄也可能得到校尉、百户这样尊崇的头衔〔72〕,以此作为她勤恳服务的赏赐。这种答谢其功劳的方法与欧洲的王室赏赐给厨师勋章十分相似。
明代军官世袭,造成京军冗员严重,规模逐渐失去控制。同样,居住在各省的藩王宗室也由国家供养。1371年,就有上报说大小武官有12980人〔73〕。在洪武末期其数量已经上升到28000人〔74〕。到1455年,在京武职就有31790名〔75〕。在1469年,据说武职已愈80000名〔76〕。到1520年左右,武职增大到100000余人,已经失去控制〔77〕。其中的大多数人无疑要居住在京师。
这种滥封军衔的陋习所造成的财政后果有些奇特,因为这些冗员的俸禄与正式的文武官员一样,数额不大,不会造成国家的预算膨胀。向他们支付俸禄实际上是皇帝自己掏腰包,从金花银中支付。只有一部分的实物(包括粮食与棉衣)由户部来提供。俸禄册上的人员数量越多,每个人所得的就越少。这就成为军官俸禄低的一个原因。
漕粮受冗员影响最为严重。运到京师的漕粮数量一度有很大波动。从1472年开始,它基本固定为每年400万石。其中有一小部分,通常约为300000石被直接送到边境军镇〔78〕。这样在京师可用于支配的漕粮约有370万石。其分配采用配给制度。一般情况下,所有的文武官吏,不管其职衔高低,每人每月为1石米,以此作为其俸给的一部分。服役的士兵与工匠则减半〔79〕。到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早期,合乎领取禄米条件的人不少于300000名〔80〕。1502年,根据户部尚书的报告,他们每年共要放支禄米338万石〔81〕。每当解运的漕粮不足或者有额外支出时,京仓就会发生亏空。这样,耗资巨大解运来的漕粮,却于帝国的财政无补,它虽然解决了首都的食物供应问题,但接受者多为冗员,他们于国无益。
内阁大学士杨廷和(见第一章第一节)曾对这种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1522年,在嘉靖皇帝即位时,这位素来厉行简朴的政治家立即从俸禄册上裁汰冗员148000名,恩幸得官者皆被斥去。这次裁革每年可节约漕粮153.2万余石〔82〕。这些节余所折成的银两成为明帝国度过16世纪中期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见第七章第一节)。
第二节 土地和人口数据
土地数据
1587年刊行的《大明会典》记载了三组土地数据:1393年是850762368亩;1502年是622805881亩;1578年是701397628亩〔83〕。直到最近,这些数字还被认为是纳税的田土亩数,具有研究价值。但是经过20世纪40年代几位日本学者全面彻底的研究之后,这些数字的真实性逐渐暴露出来了。现在看来,1393年的8.5亿亩的数字不是一个真实的财政记录,正如藤井宏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数字要包括荒地和被指定为需要改造的荡地〔84〕。而且这一数字也不是像原来所认为的那样是通过全国性土地清丈所得到的数字,各省直的数字大多是随意估计出来的。明代前期纳税田土面积要少于4亿亩,这个数字可见于实录〔85〕。
1502年的数字似乎来源于那年编制的黄册,但实际面积不及2亿亩。而记录在1510年刊行的《大明会典》的数字是422805881亩。清水泰次最早发现了这一差异,指出后来刊行《会典》的编纂者们可能对湖广布政使司上报的田土总数较少感到有所迷惑,因而随意地给该省增加了2亿亩〔86〕。
按照这两位学者的看法,1578年的数字同样地夸大了湖广布政使司的地亩数,多统计了19000万亩。考虑到统计数字的平衡,田土总数修正之后,应该是接近5亿亩。
在和田清的《明史食货志译注》中,藤井宏修正了田土总数:1381年是366771728亩;1391年是387474673亩;1502年是422805892亩;1578年是510612728亩。尽管这个发现有充足的论据,但所引用的证据还仅是一种启示,而不能以此得出结论。他的推论是很合乎道理的,但没有确凿的证据〔87〕。此外,这些修正的数字还只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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