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在给帝国政府的上奏中都只是想恢复地亩原额作为现在的统计数据(见第二章第二节)。新增地亩很少上报,一般的原则是以此进行税额内部调整,而不是作为增加税收的依据。这样做的结果使得税收与耕地面积相脱离。1502年户部上报的情况就是最好的明证。应该指出,税收定额制度是明代基本的政策,唐、宋时代从来没有像明代这样僵硬地执行这一政策。
除了田赋之外,明朝对劳役和基本物品的征派也有很大的依赖,也采用了定额制度,这同样基于洪武皇帝的财政政策,其恶果将会在稍后的章节中进行讨论。
预算不足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官员们普遍认为低税收必然对纳税人有好处,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明代的例子就显示出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税收收入的不足意味着政府不能最充分地管理帝国的资源,这样实际上会对纳税人不利。16世纪资金不足导致了许多政府职能的丧失。其中表现最显著的方面是金属货币(见第二章第四节)和户口食盐钞制度(见第五章第四节),这给人民带来很大的灾难。
由于正常的税收收入不能弥补支出,必要项目开支就要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来解决。这些私下的派征缺乏有效的审核,容易造成资金的浪费。
预算不足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明朝官员十分猖獗的腐败行为。很明显,许多部门的管理费用甚至连最低水平的开支都不能保证(见第四章第五节),政府官员的俸禄水平荒谬可笑。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员总数仅有5488名〔21〕。1455年,京师在任的文官有1520名〔22〕。即使在16世纪早期,各个部门的规模已经很明显地扩大了,但整个帝国文官也仅有20400名。吏员总数虽然达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职于文职衙门的吏,又包括供职于军队的吏〔23〕。行政机构的规模虽然不很庞大,但国家却不能为其提供适当的俸给。
明朝的官俸制度确定于1392年,这一制度名义上延续于整个明代。明代官吏俸给低薄,正一品每年禄米1044石,依次递减,到最低品级的从九品官员岁禄米是60石〔24〕。然而,从14世纪晚期开始,禄米部分地折成宝钞支付〔25〕。到15世纪,折支的物品还包括丝绢、棉布、胡椒、苏木。折支比例也有规定,四品以上官员折支部分达到或超过一半,四品以下官员则折支比例较低,甚至全部支米。据估计,1434年确定的折支比例使薪俸时估仅相当于最初价值的4%〔26〕。1432年,甚至将赃罚库所收衣服及府库所积物资折充文武官员俸给〔27〕。1472年,仓料豆也作为俸禄支给,后来在南京发现仓料豆仅仅适合于喂马〔28〕,这样从1475年到1477年的三年中开始回收这些折支物〔29〕。官员们为了弥补其有名无实的俸禄,甚至采取放卖政府提供的勤杂人员(皂隶)的方式以换取资费,这一习惯开始于15世纪早期,官员在经过请求之后,遣出这些皂隶回家,他们每个人可折成白银12两。1429年以后,这一习惯得到普遍认可。佥派皂隶,本为地方力役之一,兵部放弃按例佥派,取而代之的是收集这些额费分配给官员〔30〕。户部尚书,品级为正二品,他以这种方式每年可额外得银144两。这不是从户部的银库中支取,而是来自于兵部。这些收入足以供养其全家。
在15世纪晚期,官员薪俸的一部分已由米折成白银,但折支白银部分很少,以至于由北京的中央政府支付的所有官俸银两在整个账目上变得无关紧要(见第七章第一节)。因而政府官员的廉洁具有相对性。
整个15世纪,有许多例子显示出一些高级官员卷入腐败。暴露出来的丑闻涉及到了诸如都察院左都御史刘观(1415—1428年在任)、吏部尚书尹旻(1473—1486年在任)、礼部尚书周洪谟(1481—1488年在任)等高级官员〔31〕。而其他较轻的违法乱纪事件更是不可胜数。即如吏部尚书倪岳(1500—1501年在任)这样受人尊崇、素称廉平正直的官员,也被怀疑有违规章办事〔32〕。1470年,吏部尚书姚夔上报说有些放债者专门探听吏部内部消息,以此有选择地对在京的官员放债,一旦这些官员赴任地方,他们就会随之而去,其中一些官员就将永远无法摆脱这些债主的控制〔33〕。到16世纪,情况显然更加恶化。登记在案的弹劾事件显示出官员们道德水准已经十分低下,在明初被认为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现在已变得无足轻重。在京官员,当他们被外放到各省时,没有旅行资费与津贴。顾炎武早在17世纪就已经指出那些官员除了举债以外,根本无法到达新的任职地方〔34〕。
可伸缩的财政单位
尽管源于田赋的预算收入的最高额被确定为粮食2700万石左右,但政府开支不能总是被限定在这个指定水平之内。而创造额外收入的最容易的方法之一就是扩张财政单位。国家对民众征派的物资与徭役,名义上是通过地方交纳的税粮来支付,这被称作为“坐办”(见第一章第二节)。实际上,勾销的税款仅仅是象征性的,根本抵不上征派的徭役与物资的实际价值。永乐皇帝就曾大规模地采用这种方法。根据他的军事行动、宫殿营建以及六次海上探险的记录,可以看出其实际消耗要远远超出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水平,据推测可达到岁入的2到3倍〔35〕。1422年,根据户部尚书郭资的上报,从1419年到1421年的财政年度中,收入帝国粮仓中的田赋实征额不到2300万石粮食〔36〕,平均每年少于800万石。有理由相信大量的税收以不合理的比价支付物资与服务。除了工程营建、造船以及坐办木材和其他物料的记录外,还没有可以利用的账目。而且这些记录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清楚地显示出政府采购和直接征用之间的差别〔37〕。官方支付的款项,即使进行估算,也从来不会包括全部的花费。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涉及国家预算、税率、地方额度以及会计制度等方面的细微差异都无足轻重。
永乐以后,没有明朝皇帝敢于向纳税户加重负担到如此程度。在15世纪早期,几个有作为的皇帝曾作出一定的让步(包括1430年宣德皇帝做出的减税行为),但其本意是消除永乐时代过度征敛所引起怨愤〔38〕,而且这种节制是相对的,这部分是由于技术性困难。当时的基本财政单位——粮食石,还没有被赋予绝对的货币价值,有时候,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就可能扩大它的货币价值。例如,在山西的纳税户被要求解运一部分税粮到北边军镇,在1443年,税粮每石被折成0.25两白银,而在14年后的1457年,这个折率就变成每石税粮白银1两。这样使得实际税纳是原来的4倍〔39〕。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也给会计工作造成了很多问题。
因为定额制度和税收收入的不足,上级政府通常都将财政责任推给下一级政府,下一级政府为了弥补赤字不得不尽其所能,常常将这些负担转嫁给那些被佥派的民间税收代理人,这对个人而言十分不公平。这种做法,尽管历史上也有,但在明代应用得最为广泛,因为政府的计划性收入低得可怜。
与可扩大的财政单位相关联的是加耗的征收。最受影响的是“漕粮”——大约400万石米,其作为五个行省以及南直隶田赋的一部分,由运军通过大运河运到京师〔40〕。这种做法是在洪武与永乐时期确立的,人们要将税粮运到任何一个政府指定的仓库,解运费用也要由自己承担。由运军进行长运之后,运费还是要由纳粮地方或者这一地区专门的纳税户负责,即使到15世纪也是如此。这些加耗不被记入他们的正额之中,而是作为一种额外的义务。如果这些加耗很少,倒不会成为一个问题,然而这些费用常常数额很大。例如漕粮解运最远的湖广行省,其加耗就已占基本税额的80%〔41〕。
征收这些沉重的加耗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远运税粮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经过多次中转。在通过运河水闸时需要搬运工和马车转运,当运河和河流变浅时则需要驳船转运,这些中转都造成了大量的损耗。米受潮也容易发霉。每次中转之后,都要晒干,这些过程都造成了粮食亏折,例如晒米5个小时能亏粮8.5%〔42〕(这是官方试验的结果)。
如果政府考虑到这些损耗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将其预算在管理费用之中,问题可能很简单。但是在定额税收制度下,为了保持与明政府的会计方法相一致,每一种收纳项目都计算到很小值,无法包括这些额外的开支,只能从纳税户另外征收。实际上,这些额外加耗也不固定为一种,而是分成六种或者更多的名目,包括提前支付的耗米、芦席费、过湖米、过江米等等〔43〕。到16世纪,漕粮被部分折纳成白银,各色名目也被计算进去。这一措施基于两点:一是纳税户和税区已经习惯于支付加耗;二是政府也需要额外的收入。事实上,当以实物形式纳税时,加耗就已经被看成是一种盈余,列入预算项目之中,不可能被排除在外。
到了1471年,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当时运军接管了大宗的粮食解运。在此之前,这些粮食还是由纳税户自己直接交纳给运河沿岸的备用仓库,它们即使同15世纪前期由运军接管运输的漕粮来自于同一地区,但也没有与之合并为一。他们被称为“改兑”,同“正兑”相区别〔44〕。
支运改兑后,加耗标准要低于正兑的加耗。在16世纪中期,南直隶扬州的纳税户正兑加耗为米1石,而实际上要纳米1.73石,而改兑纳税户则仅仅纳米1.27石。当漕粮开始折银时,规定正兑每石米纳银1.2两,改兑每石米纳银则依据改折时间的不同而变化于0.5两至0.7两之间〔45〕。这种加耗标准的不同所导致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在官方账目中应收税额与纳税户的实际财政负担并不一致。有时即使以石作为评估标准,也无法确切知道一个地区的田赋税率。换句话来说,就是财政单位是相对的,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指标。它部分是抽象的,部分是真实的。
粮食“石”也能低于实值。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所谓的“金花银”,它在1436年成为一项制度。从表面上看,实行这项制度方便了税收解运。可以想见,总额达405万石的税粮从南方各地解运,并非易事。而金花折银按每石0.25两白银的统一比例进行折纳,又无加耗〔46〕,自然有利。然而,这种额度总是为最富有的府所独占,在这些地方,税粮解运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金花银的出现其实是朝廷对这些地区土地所有者的让步,因为这些地区的重赋已引起了他们强烈的不满。这一建议的发起人,户部尚书胡(1431—1436年在任)、南京户部尚书黄福(1432—1440年在任)和江南巡抚周忱(1430—1450年在任),都是减免赋税的拥护者。正统皇帝批准了他们的建议。虽然当时皇帝才9岁,还不能理解这一措施的全部意义。这样交纳的折粮税银,低于粮食价格和管理费用,通过这种方法,在没有公开变更以石计算的定额税收的前提下而减轻了这些地区的负担。这项略超出100万两白银的收入被称为“金花银”,从此成为王朝定制。按照传统,这部分银两要被上缴到内承运库,除了部分用于在京师的武臣俸禄外,余下皆为御用,户部无权监管。
金花银的出现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从田赋收入中永久地分出了15%的定额,使得国家名义上的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又产生了另外一个差异。
缺乏服务保障
侧面收受是适应地方定额税收制度,两者都强调在低水平之上的运作以及半永久性基础之上的联系。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不可避免的要落后于服务性事业的发展。财政机构首先关注的是税收的征集与解运,忽视了在中间层次上建立起后勤保障。下层部门要为上层部门提供各种服务,而上层部门却缺乏对下层部门的维护和资助,最终使各项运作耗费巨大。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用的重复性工作,物资与劳动力要么被浪费,要么是解释不清其用途。
缺乏服务保障可以从大运河的管理上得到明证。明朝之前的三个王朝,仅仅元朝曾经致力于海运,包括唐朝与宋朝都是依靠内陆水路运输来调配全国的财政资源。在这两个朝代,运河是由一个或多个“转运使”亲自来管理。这些官员支配地方节余,常常还控制盐的专卖。保证税粮供应仅仅是他们职责的一个方面。许多转运使能够根据情况自由地处理政府的财物。他们也被期望在水路之间进行商品买卖来获取利润,获得的周转资金被用来推进转运工作。他们的权限包括服务船只的修造、人员的组织、运河体系的维护。换句话说,他们综合地区财务主管、运输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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