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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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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户、民户和匠户,参见《黄册制度》页20、21。还有一类为灶户,出现在《大明会典》20/5。八种分类,则除以上四种外,还包括医户、儒户、僧户、道户,参见《大明会典》9/25。

〔62〕《大诰续编》1/150—151。

〔63〕例如,冯琦的祖上为军籍。这个家族连续四代为进士,冯琦最后成为吏部尚书和礼部尚书。参见《冯宗伯集》,也见《明史》216/2506。

〔64〕《大明会典》20/4、104/2—6。

〔65〕每一个猎户被要求每年上交虎皮一张和杂皮九张,参见《徽州府志》7/47。

〔66〕《大明会典》104/19。

〔67〕何士晋《厂库须知》9/62—63;《天下郡国利病书》9/46。

〔68〕《天下郡国利病书》6/4、5、38、39—40、72、94—96。

〔69〕梁方仲《一条鞭法》页37;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开》页43—47。

〔70〕《大明会典》20/10—11。

〔71〕《太祖实录》页1279、1507、1724、2653;《明史》78/825;《大明会典》29/2—3。

〔72〕《太祖实录》页2144。

〔73〕《太祖实录》页1724—1725;梁方仲《粮长制度》页42。

〔74〕同上,页6、48、54。

〔75〕同上,页62—63、70—72。

〔76〕《天下郡国利病书》6/47、83—84。

〔77〕《大明会典》卷145—146列举了各地水马驿站。另外《大明会典》卷147还列举了140个递运所。详情可参见苏同炳《驿递制度》。

〔78〕一年两熟的土地纳税两次的例子可参见韦庆远《黄册制度》页Ⅱ-Ⅳ。然而,在明代后期,许多地区对所有的土地拥有者征收夏税与秋粮,每一块土地纳税两次。

〔79〕《明史》78/823。

〔80〕1584年,漕粮的临时折银首先开始于南直隶嘉定县。此后折银三年一请。大约在1596年,折银成为常例。见《天下郡国利病书》6/25。

〔81〕记载每亩产2石粮食的地区如下:南直隶常熟县,浙江上虞县、义乌县,福建漳州府,广东顺德县。除了浙江上虞县外,所有资料来源都是1600年以前。见《常熟县志》4/13,《漳州府志》5/53,《顺德县志》3/1,《天下郡国利病书》22/118,倪会鼎《年谱》3/13。

〔82〕叶盛(1435—1494)记述南直隶昆山县的大多数土地亩产4石米或麦,见《水东日记》31/12。根据王鏊1506年的记载,宋代上田每亩纳税粮1.5石,而当时的税率是30%。这两人的记载表明大约1500年左右,上田能够年亩产5石。尽管没有说明谷物的性质。一般认为宋代的税粮为米(宋代的计量单位可能略小),参见《姑苏志》15/1。在明朝早期苏州府的一些土地确实每亩税粮达2石米。同上,15/6。

〔83〕何良俊《四友斋》3/179。亩产量也从3石米到1.5石米不等。

〔84〕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102—123.

〔85〕《明史》78/824;《大明会典》17/13;清水泰次《社会经济史》第17页起。

〔86〕同上,页17。

〔87〕《明史》77/819。

〔88〕《太祖实录》页2726。可参照《金华府志》6/2。

〔89〕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48;藤井宏《田土统计》页104—105。

〔90〕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48。韦庆远《黄册制度》页74。

〔91〕《天下郡国利病书》2/28;藤井宏《田土统计》页105;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462。

[1]本书的官员和官衔大体上都是以贺凯(Charles O.Hucker)的《明王朝的政府组织》(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21 [Dec. 1958], pp.1—66)一文为准。这篇文章又收入Studies of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in Chinese History, ed. J. L. Bishop(Cambridge, Mass. 1968)。但是提到明朝的皇帝,用年号而不是庙号。

[2]当时二人应为巡按御史,作者用英文surveillance commissioner(按察使)来说明二人官职,恐不妥。——译者注

[3]明代的这些边境军镇不要与现代的同名各省相混淆。

[4]“husked rice”意为去皮米。但据《中国经济通史·明代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8月)页242所言:“秋粮都是以‘米’(皮谷)为主”。正好相反。——译者注

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

这一章所要讨论的问题的根源必须追溯到王朝建立之初。1368年,朱元璋登基称帝,年号洪武。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几位开国之君能够像洪武皇帝那样任意行事。他推翻了一个可憎的、臭名昭著的外族统治,对于现存的法令,甚至习惯性做法,除非服务于他的目的,否则就被废止。这个深受内战之苦,已经残破不堪的国家,急切需要建立起法律与秩序。在洪武皇帝加强皇权的过程中,他最关心的事情之一就是如何确保自己的权力,使其臣下只是执行皇帝的旨意,而不要求他们发挥其主动性。地方官员甚至不许亲自下乡〔1〕。乡村建立起自治组织,选择“老人”承担起乡村民众的教化〔2〕。在财政管理方面,重视账目管理却忽视具体的运作。皇帝的俭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预算与管理费用降到了最低程度〔3〕。因为把财政供给的重点放在较低水平的侧面收受(lateral transactions)上,没有必要建立起中间一层的后勤供应能力。

这种方法回避了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机构以提高行政效率的可能性,而是过分依赖于君主自己不断地调整与监督。尽管税收总水平很低,但税收法律由皇帝在首都发布,很少关注各地的实际情况。皇帝自己就认为财政立法受到了许多技术困难的困扰〔4〕。一旦发生税收拖欠,就不能在最后期限内完纳税粮,而变通执行皇帝的法令或者地方财政账目不符时,君主则拒绝做任何让步。皇帝采取恐怖统治,对于没有很好执行其命令的官员处以死刑。在他看来,技术的困难可以通过暴力来克服。在1382年和1385年他进行了血腥迫害,两次财政账目不符的事件,牵涉了成千上万的人〔5〕。撇开这些极端残酷措施的必要性不谈,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使得明朝的财政结构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原则基础之上。

如上一章所言,物资和产品是在低水平上的侧面运输,其目的是节省服务。但是洪武皇帝却厉行节俭,他无限制地扩大了这种方式的应用范围。1388年,他甚至想出了一种补给方法,要求每个县对数拨给邻近卫所官军俸粮。税粮的交纳根本不通过正常的官方途径,而是由纳税户直接解送给军队。起初是命令南直隶应天府试行这种方法一年,金吾卫服役的5000名士兵不再由专门的人员发给配给与口粮,而是由5000多民户完成这一职能,由他们将税粮解送至军事驻地。1390年,这一方法被宣布是可行的并被要求推广到整个帝国〔6〕。尽管后来这个荒唐的想法被废止了,但是不首先确保税额而去预先支配税收收入的原则却一直保留下来了,清代继续沿用这种方法,一直到19世纪才发生改变(参见第八章)。

洪武皇帝是以简陋的财政方案来实现其目标。王朝的建立者无意向外扩张其势力范围〔7〕。在国内,他满足于农村简单朴素精神的统治〔8〕。然而,在1402年永乐皇帝继位之后,这些限制就完全被摒弃了。新皇帝不喜欢琐碎的细节性问题,也很少顾及内部组织结构。只要民众能够保证军队和营建计划的供给(见本节后文),他就从来不去认真考虑实施财政的手段。

当明朝进入15世纪第二个25年之际,帝国的体制已经有了一些变化。新的王朝建立时所具有的威力已经成为过去。陆军已经受到削弱,水军也所剩无几。皇帝也只能支配官僚而不再能够直接统治整个国家。官僚们对君主的绝对服从支撑着君主专制体制。文职官员中意识形态的凝聚作用要比国家的军队和财政力量更为重要。在京师,大家采取的普遍态度就是保持现状。官僚们,实际上代表着上层绅士,仍然试图保持着传统的儒家政治经济观念,而把任何大规模的改革看成是一种异端,有所疑虑。

当时,已经不可能对财政体制进行全面的重建。即使现实已经要求政府进行制度上的改革,但也只能是修修补补。管理部门最大的问题是国家的财政收入零散不一,名义上是集中管理,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完整划一。15世纪下半期是明朝历史上一个死气沉沉的时代,皇帝对于公共事务很少有大的举措,国家的各种机构设施每况愈下,而宫廷开支却不断上升。

到了16世纪,危机不断扩大,矛盾日益显露,问题已经无法回避。当时,军事力量与货币制度的恶化是最为紧迫的问题,财政管理者所进行的各种调整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水平与变动因素

定额制度

16世纪文人的描述常常会使人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当时国家的支出与税收急速攀升到很高的程度。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与此正相反,当时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家的计划性收入太少,而且从不调整。1502年,户部向弘治皇帝提交了一份长长的报告,列举了国家所有的主要收入项目。其中最重要的是田赋正额,它大约占全部收入的75%。每年的收入总量,达税粮26799341石〔9〕。

在宋代,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已经以铜钱缗(贯)作为标准的财政计量单位。在明代,每缗铜钱与1石粮食相抵。宋代的记载显示,到11世纪中期每年国家的预算已经达到12600万缗到15000万缗之间〔10〕。尽管这些数字要充分地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但可以认为,明代的财力要比4个世纪前的宋朝差了很多。10世纪50年代,宋王朝每年要生产3500吨(short tons,1短吨等于0.907公吨——译者注)铜和5000吨的铁。1159年,市舶司海关收入达到200万缗铜钱〔11〕。而16世纪的明朝根本无法与之相比。

造成16世纪税收基数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财政政策,在其统治期间,确定了税收定额制度〔12〕。1377年,皇帝分遣各部官员、国子监生和宦官巡视178个税课司局,固定他们的税收额度〔13〕。1385年,他命令将各省和各府税粮课程一岁收用之数刊刻于石板上,并树立在户部厅堂内〔14〕。1393年,田赋收入达到322789900石〔15〕。洪武皇帝对此很满意,随后宣布北方各省新垦田地永不起科〔16〕。自此各地定额税收作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来,后来也偶尔进行过小的调整,但基本定额从来没有被摒弃。

1412年,在永乐皇帝统治时期,来自于农业土地的税粮收入据说达到创纪录的34612692石〔17〕。这种上升的原因并不清楚,很可能是安南作为一个新归附的省份,其额度也包括进来的缘故〔18〕。而当发现在那一地区完全无法征税时,帝国的田赋收入又重新调整到接近3000万石〔19〕。

1430年,开始更进一步地调整税收上限。在10年中,北京一直关注安南问题。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们,对附加在他们田赋之上过高的额外费用已十分不满,他们有意拖欠税粮,以至于逋赋总额已经超过了3年的全部税收。为此,宣德皇帝做了让步,下令全面减免这些地区的税粮,蠲免额达300万石。长江下游地区受益很多〔20〕。然而,这一缺额并没有加征于其他地区。此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但对于可耕地和人口的上升却不做考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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