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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墨经》及后期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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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战国时墨家之情形】

《韩非子·显学篇》曰:

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韩非子》卷十九,《四部丛刊》本,页七)

《庄子·天下篇》曰:

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已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以巨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冀得为其后世,至今不决。(《庄子》卷十,《四部丛刊》本,页二十九)

此战国时墨家之情形也。此时有《墨经》。《墨经》之作,亦辩者之学之反动。盖辩者所持之论,皆与吾人之常识违反。儒墨之学,皆注重实用,对于宇宙之见解,多根据常识。见辩者之“然不然,可不可”,皆以为“怪说觭辞”而竞起驳之。然辩者立论,皆有名理的根据,故驳之者之立论,亦须根据名理。所以墨家有《墨经》,儒家有《荀子》之《正名篇》,皆拥护常识,驳辩者之说。儒墨不同,而对于反辩者则立于同一观点。盖儒墨乃从感觉之观点以解释宇宙;而辩者则从理智之观点以解释宇宙也。

在另一方面,儒墨俱受辩者之影响,故于发挥其自己学说之时,立论亦均较前精确;壁垒均较前森严。试以本章所论《墨子》六篇与《墨子》中之他篇比,以《荀子》与《论语》、《孟子》比,便可见矣。

《墨经》之成就,比《荀子·正名篇》为高;盖原来墨家本较儒家重辩。墨子云:“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贵义篇》,《墨子》卷十二,孙诒让《墨子间诂》,涵芬楼影印本,页七)又云:“言无务为多而务为智,无务为文而务为察。”(《修身篇》,《墨子》卷一页四至五)言有三表,皆“务为智”,“务为察”也。又《墨子·贵义篇》谓:“子墨子南游使卫,关中载书甚多。”(《墨子》卷十二页四)《耕柱篇》云:

公孟子曰:“君子不作。术(同述)而已。”子墨子曰:“不然。……吾以为古之善者则诛(即述之误)之;今之善者则作之。欲善之益多也。”(《墨子》卷十一页二十二至二十三)

《庄子·天下篇》亦谓“墨子好学而博,不异,不与先王同。”即《墨经》亦可见墨子后之墨者之“好学而博”也。

汪中《墨子序》谓:“《经上》至《小取》六篇,当时谓之《墨经》。庄周称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已齿、邓陵子之属,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者也。”(《述学》)此说别无证据,但《大取》、《小取》二篇,亦为战国时作品,其内容与《经》及《经说》大致相同。兹亦以之附于《墨经》中。

晋人鲁胜,称《经》上下,《经说》上下,为“墨辩”。胡适之先生因之,称《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取》、《小取》为“墨辩”;又以作“墨辩”者为“别墨”。按《墨经》中虽亦有“坚白同异之辩”,“觭偶不仵之辞”,然其主要目的,在于阐明墨学,反对辩者。“墨辩”之名,鲁胜以前无有也。墨家各派,“倍谲不同”,“相谓别墨”,即互相指为非墨学正统,非自谓“别墨”也。然皆“以巨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冀得为其后世”,则纷乱之中,仍有统一存焉。盖墨者之铁的组织,尚未崩溃也。

二 【《墨经》中之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为墨子哲学之根本,但墨子虽注重利,而未言何以须重利。《墨经》则更进一步,与功利主义以心理的根据。《经上》云:

利,所得而喜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墨子》卷十页二十)

害,所得而恶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墨子》卷十页二十)

吾人之所喜者为利,吾人之所恶者为害。趋利避害,乃人性之自然,故功利主义,为吾人行为之正当标准也。边沁云:

“天然”使人类为二种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决定人将做什么。功利哲学,即承认人类服从此二威权之事实,而以之为哲学之基础。此哲学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维持幸福。(边沁《道德立法原理导言》“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页)

《墨经》正是如此主张。边沁所谓快乐苦痛,《墨经》谓之利害,即可以致快乐苦痛者也。边沁所谓理性,《墨经》谓之智。欲是盲目的必须智之指导,方可趋将来之利而避将来之害。《经说上》云:

为欲(斫也,本作囗,依孙校改)指,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本作文,依孙校改)也,无遗于其害也,而犹欲之,则离之。是犹食脯也,骚之利害,(孙云:“疑言臭之善恶。”)未可知也;欲而骚,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墙外之利害,未可知也;趋之而得刀,(本作力,依孙校改)则弗趋也,是以所疑止所欲也。(《墨子》卷十页二十六)

智之功用,在于逆睹现在行为之结果。结果既已逆睹,智可引导吾人,以趋利避害,以舍目前之小利而避将来之大害,或以受目前之小害而趋将来之大利。此即所谓“权”。《大取篇》云:

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权非为是也,亦(本作非,依孙校改)非为非也;权,正也。断指以存,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墨子》卷十一页二)

《经上》云:

欲正权利,恶正权害。(恶上原有且字,依孙校删)(《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权(原作仗,依孙校改)者,两而无偏。(《墨子》卷十页二十六)

权“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两而无偏”。盖“功利哲学”以为人所取及所应取之利,非目前之小利,乃将来之大利。人所避及所应避之害,非目前之小害,乃将来之大害。故可欲者不必即为利,必吾人依“正权”所以为之可欲者乃为利。可恶者不必即为害,必吾人依“正权”所以为可恶者,乃为害也。

【注】案《荀子·不苟篇》曰:“欲恶取舍之权,见其可欲也,则必前后虑其可恶也者;见其可利也,则必前后虑其可害也者;而兼权之,孰计之,然后定其欲恶取舍。如是,则常不失陷矣。凡人之患,偏伤之也。见其可欲也,则不虑其可恶也者;见其可利也,则不顾其可害也者;是以动则必陷,为则必辱;是偏伤之患也。”(《荀子》卷二,《四部丛刊》本,页九)荀子所说,正与《墨经》意同。

本此观点,《墨经》为诸道德下定义,指出道德之要素为“利”。《经上》云:

义,利也。(《墨子》卷十页二)《经说》云:“义,志以天下为爱,(原作芬,依孙校改)而能能利之,不必用。”(《墨子》卷十页十八)

忠,利君(原作以为利而强低,依张纯一校改)也。(《墨子》卷十页三)《经说》云:“忠,以君为强,而能能利君,不必容。(原作忠不利弱子亥足将入止容,依张纯一校改)”(《墨子》卷十页十八至十九)

孝,利亲也。(《墨子》卷十页三)《经说》云:“孝,以亲为爱,(原作芬,依孙校改)而能能利亲,不必得。”(《墨子》卷十页十九)

功,利民也。(《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功不待时,若衣裘。”(《墨子》卷十页二十一)

“义,志以天下为爱而能能利之,不必用。”“下能字,善也。能能利之,言能善利之也。不必用,言不必人之用其义也。”(孙诒让说)“忠,以君为强。”“即《荀子·臣道篇》‘强君’之义,不必容,谓不必见容于君也。”(张纯一说)“能能利亲,亦谓能善而利之也。不必得,谓不必中亲之意。”(孙诒让说)墨家之道,“反天下之心”(《庄子·天下篇》),墨者自知之矣。“功不待时”者,《公孟篇》云:“乱则治之,譬犹噎而穿井也,死而求医也。”(《墨子》卷十二页十三)乱则治之,乃“待时”之功,不若“不待时”之功之为利更大也。此皆以利为诸道德之要素也。

三 【论知识】

《墨经》为欲拥护常识,反对辩者,特立论就知识论(Epistemology)方面说知识之性质及其起源。《经上》云:

知,材也。(《墨子》卷十页一)《经说》云:“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原作“而必知”,依胡适之先生校改)若明。”(《墨子》卷十页十七)

此知乃吾人所以能知之才能。有此才能,不必即有知识。如眼能视物,乃眼之“明”;但眼有此“明”,不必即有见。盖能见之眼须有所见,方可有见;能知之知须有所知,方可有知也。《经上》云:

知,接也。(《墨子》卷十页二)《经说》云:“知,知也者,以其知遇(原作过,依孙校改)物而能貌之,若见。”(《墨子》卷十页十七)

此知乃能知遇所知所生之知识,人之能知即“所以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即可感觉其态貌。如能见之眼,见所见之物,即可有见之知识。《经上》云:

(今毕本作恕。《道藏》本,吴钞本,明嘉靖本均作)明也。(《墨子》卷十页二)《经说》云:“,(原皆作恕)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墨子》卷十页十七)

吾人能知即“所以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不但能感觉其态貌,且能知其为何物。如见一树,不但感觉其态貌,且知其为树。知其为树,即将此个体的物列于吾人经验中之树之类中,此所谓“以知论物”也。如此则凡树所有之性质,吾虽尚未见此树有,亦敢断其必有。于是吾人对于此个体的物之知识乃明确,所谓“其知之也著”也。

此外尚有一种知识,吾人不从感觉得来。《经下》云:

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墨子》卷十页九)《经说》云:“知,(旧作智下同)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知。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墨子》卷十页四十七)

五路者,五官也。官而名以路者,谓感觉所经由之路也。人之得知识多恃五路;《荀子》所谓“缘天官”是也。例如“见”之成须有目及火。(即光)若无目则不能成见也。所谓“惟以五路知”也。然亦有不以五路知而得之知识,如对于“久”之知识是也。久者,《经上》云:

久,弥异时也。(《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久,合古今旦莫。(即暮字)(原作今久古今且莫,依胡适之先生校改)”(《墨子》卷十页二十一)

宇,弥异所也。(《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宇,冢(即蒙)东西南北(原作东西家南北,依胡适之先生校改)”(《墨子》卷十页二十一)

久即时间,宇即空间。吾人对于时间之知识,固非由五官得来也。

《经上》云:

虑,求也。(《墨子》卷十页一)《经说》云:“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墨子》卷十页十七)

此条所说,为有目的之知识活动。吾人运用知识,以求达到一目的。此知识活动即谓之虑,即“知之有求”者。睨为目之斜视。张目见物,不必有目的。若睨而斜视,则必为“知之有求”者也。但此等知不必即得其所求;所谓“而不必得之”也。

人之能知之才能,《墨经》认为吾人生命之要素。《经上》云:

生,刑(同形)与知处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生,形(原作楹,依毕校改)之生,常(原作商,依孙校改)不可必也。”(《墨子》卷十页十九至二十)

又云:

卧,知无知也。(《墨子》卷十页五)

形之有知者为生,否则为死。有知而无知,(有知之才能而无知之事实)为卧;无知而无知为死。

此外《墨经》又就逻辑方面,论吾人知识之来源及其种类。《经上》云:

知,闻,说,亲,名,实,合,为。(《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知,传受之,闻也。方不障,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墨子》卷十页二十八)

“闻、说、亲”,谓吾人知识之来源。“名、实、合、为”,谓吾人知识之种类。今分论之。

“闻”谓吾人由“传受”而得之知识。在历史方面,吾人所有之知识,多属此类。

“说”谓吾人所推论而得之知识。《经下》云:

闻所不知若所知,则两知之。(《墨子》卷十页十五)《经说》曰:“闻在外者所不(邓高镜先生云:“衍不字。”)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犹白若黑也,谁胜?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同拟)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长。外,亲知也;室中,说知也。”(《墨子》卷十页五十四)

吾人见室外之白物,而不知室内之物为何色。或曰:“室内之物之色,与室外之物之色同。”吾人即知室内之物之色之为白而非黑。盖天下之白物无穷,而皆在白物之名所指之类中。犹天下之马无穷,而皆在马之名所指之类中。吾人已知某物之可名为白物,则不必见之而即知其色之何似;吾人已知某物之可名为马,则不必见之而即知其形貌之何若。此所谓“方不障”也。盖吾人之知识,至此可不受时空之限制矣。名能使吾人就所已知推所未知。所谓“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也。

“亲”谓吾人亲身经历所得之知识,即吾人能知之才能与所知之事物相接而得之知识也。所谓“身观焉”是也。一切知识,推究其源,皆以亲知为本。如历史上所述诸事情,吾人对之,惟有闻知而已。然最初“传”此知识之人,必对于此事有“身观焉”之亲知也。虽吾人未见之物,若知其名,即可推知其大概有何性质,为何形貌,然吾人最始必对此名所指之物之有些个体,有“身观焉”之亲知也。知识论所论之知识即此等知识也。

次论吾人知识之种类有四。“名”谓对于名之知识。名所以谓实也;所谓“所以谓”也。《经上》云:

名,达,类,私。(《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原作文,依孙校改)名(原作多,依孙校改)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丽。(原作洒,依梁校改)”(《墨子》卷十页二十七)

物之名指一切物,为最高类(Summum Genus)之名,即所谓“达名”。凡有个体,必用此名;故曰:“有实必待之名也”。马则指一类之物为“类名”。仅此类之个体用此名;故曰:“若实也者,止于是名也”。“臧”为指一人之固有名词,即所谓私名也。此名仅一个体可用;故曰:“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注】《大取篇》谓名有“以形貌命者”,有“以居运命者”,有“以举量数命者”。“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庙者皆是也。”“诸以居运命者,若乡里齐荆者皆是也。”“以举量数命者”无说;望文生义,当系指数量诸名也。此三分法,甚不完备,疑有脱误。

“实”谓吾人对于实之知识。实为名之“所谓”,即名之所指之个体也。

“合”谓吾人对于名实相合即所谓“名实耦”之知识。《墨经》谓以名谓实之谓有三种。《经上》云:

谓,移,举,加。(《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谓,命狗,犬,移也。(原作谓狗犬,命也。依伍非百校改)狗犬,举也。叱狗,加也。”(《墨子》卷十页二十八)

狗为犬之未成豪者,即犬之一种,谓“狗,犬也”,犹谓“白马,马也”。此移犬之名以谓狗,移马之名以谓白马也。此所谓“移”也。“举,拟实也。”(《经上》,《墨子》卷十页五)“举告以之(原作文,依孙校)名举彼实也。”(《经说上》,《墨子》卷十页二十)举狗及犬之名,以泛指狗及犬之实,此所谓“举”也。指一个体之狗而叱之曰:“狗”!意谓“此是狗”,是加此狗之名于此个体,即所谓“加”也。吾人谓“狗是犬”,狗果是犬否?吾人谓“此是狗”,此果是狗否?换言之,即吾人所用之名,是否与实合,此吾人所须注意者。知吾人所用之名是否与实相合之知识,即此所谓“合”也。

“为”谓吾人知所以作一事情之知识。“志,行,为也。”吾人作一事情,必有作此事情之目的,及作此事情之行为;前者谓之“志”,后者谓之“行”。合“志”与“行”,总名曰“为”。“为”有六种。《经上》云:

为,存,亡,易,荡,治,化。(《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为,甲(原作早,依孙校改)台,存也。病,亡也。买鬻,易也。消(原作霄,依孙校改)尽,荡也。顺长,治也。蛙鼠,(原作买,依孙校改)化也。”(《墨子》卷十页二十八至二十九)

此依行为之目的,即所谓“志”,之不同,将“为”分类也。《经上》又云:“已,成,亡。”《经说》云:“已,为衣,成也。治病,亡也。”谓为衣以成衣为止,治病以无病为止也。制甲筑台,以使其“存”为目的,即为衣以成为止之意,是以“存”为“为”也。治病以使无病为目的,是以“亡”为“为”也。买卖以交易为目的,是以“易”为“为”也。消灭除尽谓之荡,吾人对于事物有时欲消灭除尽之,是以“荡”为“为”也。顺成长养谓之治,吾人有时对于事物欲顺成长养之,是以“治”为“为”也。《经上》云:“化,征易也。”(《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化,若蛙为鹑。”(《墨子》卷十页二十二)《列子·天瑞篇》云:“田鼠之为鹑。”盖古说蛙鼠皆可化为鹑也。吾人有时对于事物欲使其逐渐变化,是以“化”为“为”也。吾人欲达吾人之“志”,必有相当之“行”。知如何“行”之知识,亦名之曰“为”。

墨子注重实用之观念,《墨经》尚保存之,于此可见矣。《经下》云:

知其所以不知,说在以名取。(《墨子》卷十页九)《经说》云:“知,杂所知与所不知而问之。则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两知之也。”(《墨子》卷十页四十七)

《贵义篇》云:“钜(俞云:“当作岂,皑之叚字。”)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墨子》卷十二页四)能以名取者,即能以知识应用于行为也。

四 【论“辩”】

吾人之知识之以言语表出者谓之“言”。《经上》云:

言,出举也。……言,口之利也。……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墨子》卷十页五至六)《经说》云:“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原作民,依孙校改)者也。名,(原亦作民)若画俿也。言也,谓言犹石致也。”(《墨子》卷十页二十)

《贵义篇》谓墨子云:“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墨子》卷十二页八)墨者主张,“言无务为多而务为智,无务为文而务为察。”故谓言须精坚如石,所谓“言犹石致”也。欲达此目的,则吾人之言,须遵守一定之法则,即《小取篇》所说“辩”之诸法则也。辩有广义狭义。《经》及《经说》所说之辩,为狭义之辩,依此说“辩”与“说”不同。《经上》云:

“说,所以明也。……攸不可,两不可也。……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墨子》卷十页二十五至二十六)

《经说下》又云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墨子》卷十页四十四)

此以辩为彼此争辩之辩,若只有一说,(此说与上“说知”之说不同)此有所可,彼亦可之。此有所不可,即有“攸不可”,彼亦不可之。是“两不可也”。如此以牛枢(孙云:“疑木名”)为非牛,彼亦以牛枢为非牛,是“两无以非”,何辩之有?若此以牛枢为牛,彼以为非牛,是即有彼此之争而辩,辩则“当者胜也”。此专以辩为争辩之辩,是狭义之辩也。《小取篇》所说之“辩”,则较此范围为大。《小取篇》云: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墨子》卷十一页九)

此谓辩之用有六:(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四)察名实,(五)处利害,(六)决嫌疑。其方法为“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所谓“以名举实”,上文已详。辞即今人所谓“命题”,合二名以表一意,乃谓之辞,所谓“以辞抒意”。亦即《荀子·正名篇》所谓“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是也。《经上》云:

故,所得而后成也。(《墨子卷十页一》)《经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大故”下依孙诒让校)”(《墨子》卷十页十七)

《经上》云:“端,体之无厚(原作序,依王校改)而最前者也。”有端不必即能成体;所谓“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也”。此所谓小故,今逻辑中称为必要原因。此所谓大故,今逻辑中称为充足及必要原因。尚有充足原因,即有之必然,无之不必不然之故,《墨经》未言。故为一事之原因,“以说出故”,即以言语说出一事之原因,亦即以言语说明吾人所以持一辞之理由。所谓“说,所以明”也。

立说之方法有七。《小取篇》云:

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墨子》卷十页十)

“或也者,不尽也。”《经上》云:“尽,莫不然也。”一类事物对于一性质,有时非“莫不然”。如马不必皆白。吾人于此只可谓马或白,不能谓马是白。有时吾人对于一事物之知识不完全,则对之亦只能作或然判断。如彼马是白,但吾人不知其果是白与否,亦只可谓彼马或白。

“假也者,今不然也。”吾人对于事物,可虚拟条件而断其在此条件下当有如何情形。如孔子曰:“如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矣;三年有成。”“如有用我者”,非孔子为此言时之事实,乃孔子所虚拟之条件,所谓“今不然也”。

“效也者,为之法也。”法者,《经上》云:

法,所若而然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法,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墨子》卷十页二十五)

《经下》云: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此类字依王校改)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墨子》卷十页十四)《经说》云:“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墨子》卷十页五十一)

法为公式,对于一类事物之公式,可适用于此一类之任何个体。如方物之类,有方木方石,木石虽异,然不害其为方也。引申之,凡仿效一物而能成类此之物,则所效者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为“效”。譬之为圆,或以意象中之圆,或以作圆之规,或以已成之圆,皆可为为圆之法。法定则效此法者皆成圆形。“故中效”之故,即上文“以说出故”之故。故即是成事之原因立论之理由。欲知所出之故,是否为真故,是否为“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观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谓效之而亦然也。能证明其为“所若而然”之法,然后知其即是“所得而后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自“凡仿效一物”以下至此,选录胡适之先生《小取篇新诂》)墨子谓“言有三表”。此所说与墨子所说之第三表相同,不过此不专就政治上社会上诸理论言耳。

“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孙诒让云:“王云:‘也与他同。举他物以明此物谓之譬。’《潜夫论·释难篇》云:‘夫譬喻也者,生于直告之不明,故假物之然否以彰之。’(卷七,《四部丛刊》本,页五)《荀子·非相篇》云:‘谈说之术,分别以喻之,譬称以明之。’”(《荀子》卷三,《四部丛刊》本,页十)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辟是以此物说明彼物,侔是以此辞比较彼辞。例如《公孙龙子·迹府篇》载公孙龙谓孔穿曰: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卷上,双鉴楼缩印《道藏》六子本)

此即是“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即今人所谓“援例”。上所引公孙龙之言,亦有援例之意。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也者同也”,“也者异也”,上两也字皆当作“他”字。譬如吾人谓凡人皆死。人若询其理由,吾人当谓,因见过去之人皆死,现在之人及将来之人与过去之人同类,故可“推”知现在及将来之人,亦须死也。吾人已观察若干个体的事物,知其如此,遂以为凡与所已观察之诸例同类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观察之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观察之同类事物,即是“其所不取”。因其“所不取”之事物与其“所取者”相同。故可下一断语,谓凡类此者皆如此。此即所谓“以类取,以类予”也。(自“侔也者”至此,胡适之先生说)

《大取篇》亦有所谓“语经”。“语经”者,言语之常经也。(孙诒让说)《大取篇》云:

语经,……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夫辞(此二字依孙校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原作忘,依顾校改)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墨子》卷十一页三至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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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与《小取篇》所说大意相同,惜其详不可知矣。

五 【《墨经》中“同异之辩”】

辟,侔,援,推,四法皆就物之同点,以吾人对于所已知之物之知识,展至于吾人所未知之物。然物之同有多种;故此等论断,易陷于误谬。《小取篇》云: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孙诒让云:“疑当作止。”)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孙诒让云:“与遍同。”)观也。(《墨子》卷十一页十)

物之异亦常不同。《墨经》对于同异,有详细讨论。《经上》云:

同,异而俱于之一也。(《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同,(原作侗)二人而俱见是楹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一)

同,重,体,合,类。(《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九)

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异,二必(孙诒让云:“读为毕,古通用。”)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九)

同异交得,放有无。(《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同异交得,于福家良恕,有无也。比度,多少也。免还园,去就也。鸟折用桐,坚柔也。剑尤早,死生也。处室子,子母,长少也。两绝胜,白黑也。中央,旁也。论行行行学实,是非也。难宿,成未也。兄弟俱适也。身处志往,存亡也。霍为姓,故也。贾宜,贵贱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九至三十)

此指出所谓同及异,均有四种。故谓此物与彼物同,彼物与此物同,其同同而所以同不必同也。如墨子与墨翟,二名俱指一实,是重同也。凡相“连属”者,如手足头目,同为一人之一体,是体同也。凡“同所”,“俱处于室”,即同在一处者,如同室之人,同在一室之中,是合同也。同类之物,皆有相同之性质,是类同也。异亦有四种。必先知所谓同物之同,果为何种之同;所谓异物之异,果为何种之异,然后方可对之有所推论而不致陷于误谬也。

此外不同类之物,有时亦可以同一名谓之。此亦吾人所应注意者也。《经下》云:

异类不吡,说在量。(《墨子》卷十页九)《经说》云:“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价,四者孰贵。……”(《墨子》卷十页三十四)

木与夜为异类而均可以长短谓之,智与粟为异类而均可以多寡谓之,若因此而认为同类,“则必困矣”。

此即《墨经》中之“同异之辩”也。此“同异之辩”与“合同异”一派辩者之“同异之辩”,宗旨不同。此虽不必为驳彼而发,然依《墨经》之观点,则惠施与庄子“合同异”之说,实为误谬。惠施谓“万物毕同毕异”。盖因万物虽异,皆“有以同”;万物虽同,皆“有以异”也。然万物“有以同”,谓为类同可也。因此而即曰“万物一体”,是以类同为体同也,其误甚矣。异亦有四种。谓万物毕异,亦应指出其异为何种,不能混言之也。“同异交得”一节,《经说》不甚明了。其大要似谓诸事物皆可有相反的性质,如有无、多少、去就、坚柔、死生、长少、白黑、中央与旁、是非、存亡、贵贱等,要视吾人从何方面观察之耳。如一女子先为“处室女”,后为“子之母”,是一人而亦长亦少也。一人对其弟为兄,对其兄为弟,是一人而亦兄亦弟,所谓“兄弟俱适”也。一人可身在此而志在彼,所谓“身处志往,存亡也”。“合同异”一派之辩者,利用此点,遂谓“白狗黑”,“龟长于蛇”。实则白狗虽亦可谓为黑,龟亦可谓为长,蛇亦可谓为短,所谓黑白长短,虽无一定之标准,然在一辩论范围内,所谓黑白长短,须用同一之标准。如龟固亦可谓为长,但对于蛇则普通终为短也。惠施、庄子之学,虽另有其立足点,然其所用以“合同异”之辩论,实可受上述之攻击也。

六 【《墨经》中“坚白之辩”】

辩者“合同异”,“离坚白”,《墨经》则主张离同异,合坚白。其离同异之说,已如上述。《经上》云:

坚白不相外也。(《墨子》卷十页四)《经说》云:“得二,坚白,(此白字据孙校补)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五)

《经下》云:

坚白,说在因。(《墨子》卷十页十二)《经说》云:“坚得白,必相盈也。”(《墨子》卷十页三十七)

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墨子》卷十页十六)《经说》云:“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焉有不智焉。可。”(《墨子》卷十页四十四)

不可偏去而二,说在见与俱,一与二,广与修。(原作循,据俞校改)(《墨子》卷十页八)《经说》云:“见不见离,一二不相盈,广修坚白。”(《墨子》卷十页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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