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走,还给了人民。再看《大纲》中的《附臣民权利义务》一章:
“第二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这一条规定了人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对官员的舆论监督,使之不敢肆意妄为。
“第六条: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这一条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私产入宪”。它推翻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旧例,而保护了人民的私有财产。这一条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十分关键。
“第八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这一条是说:无论是皇帝还是官员,都不能再肆意加税。税收由法律规定。这一条也相当重要,它使人民对自己生产活动的盈利预期更加精准、更有把握。这将大大促进工商业的发展。
清政府公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换言之,最迟于1917年制订宪法。
但是,到了1910年,全国各地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速开国会”,并提出了“不开国会,不承认新捐”(类似于美国“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换言之:人民要求参政议政。
在国会请愿运动的压力之下,清政府将立宪的期限缩短为 5年。也就是说最迟于1913年,制订宪法,还政于民。
与此同时,清政府成立了地方咨议局以及中央咨议院。咨议院和各地咨议局,初步完成了选举,并初步发挥了参政议政的职能。其中,在1910年冬咨议院第一次常会中,议员提出“剪辫子”的议案,并且获得通过。这是破天荒的大事,也说明了人民参政议政的能量。
应该说作为一个开始,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第三,“皇族内阁”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假立宪”。1911年,清政府第一届内阁成立,这次内阁的阁员当中,“清廷皇族占了大多数”,所以这是一个“皇族内阁”,是清政府“立宪没有诚意的表现”。问题是:真的是这样吗?恐怕不是。这一届内阁,先后任职的阁员,一共有 17位,其身份构成如下:
1.清廷皇族:7位。
2.汉族:6位。
3.满族:4位。换言之,清廷皇族人员所占的比例,仅为41%,不到一半。我们不能把其他4位满族(非皇族)出身的阁员,也算进“清廷皇族”之中。
那么,为什么第一届内阁,不是以汉族官员为主呢?我想各位只要换位思考一下,就可以领会当中的合理性:
1.民主宪政是逐步放开的一件大事,有序渐进,是成熟稳重的;
2.各地革命党和群体事件仍然频发不止,满族统治者没有信心完全放开统治权。
这些分析很难入耳,但是,只要读者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仔细想想,换了是你,恐怕你也会这样做。凡事都有两面。内阁中虽然满族人占了多数,但是毕竟开始有六位汉族大员进入了权力核心。无论你承认与否,这就是清朝的一个让步,也是汉族的一个胜利(尽管是一个小胜利)。第四,人们没有给清政府足够的时间完成,就判定立宪是假立宪,有待商榷。退一步而言,就算当时的“皇族内阁”先后任职的十七位阁员全部都是清廷皇族,也不能导出“清廷政府立宪是假立宪”的说法。为什么?因为内阁是内阁,立宪是立宪。清政府已经公开宣布了立宪的时间(先是 1917年,后来改成 1913年)。换言之,清政府公布的立宪年份是 1913年,便产生了以下的逻辑推理:
1.如果到1913年,果真立宪并执行,那么,就是有诚意,是真立宪;
2.如果到1913年,拒绝立宪或拒绝执行,那么才是没有诚意,是假立宪;
3.如果在1913年之前清政府明文宣布反悔,那么也可证明是假立宪;
4.1913年,清政府倒台了,所以这个问题变成没有答案了。
这个问题可以打个浅显的比方:我欠你一笔钱,说好后年还你,但是你还没等到后年,你就起诉我,说我没有还债的诚意,法官会怎么判?法官会判你输。道理很简单:后年还没到,你怎么知道我没有诚意还你钱呢?
同理,1913年还没到呢,你怎么知道清朝没有立宪的诚意呢?万一到1913年,清朝果真立宪了呢?第五,日本帝国的立宪才是“假立宪”。下面我们看看日本当年是怎么做的。日本天皇在 1876年发布决定起草宪法的《敕文》,到1889年公布《日本帝国宪法》,用了 13年时间。换言之,日本在明治维新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夜之间把宪法搬出来的,而是也经过了一个“预备立宪”的过程。大清国当年是效仿日本的经验,设立9年的预备立宪期限(后改为5年),也应属于合理范围。
我们再来看看 1889年日本制订的《日本帝国宪法》,看看日本的立宪是
不是“假立宪”: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这一条的意思是:日本的权力是属于天皇的,不是人民的。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
这一条的意思是:天皇有权解散众议院。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海陆军。”
这一条的意思是:日本这个国家的军队,不是人民的,而是天皇的。
“第三十一条:本章(臣民权利义务)所列条规,在战时或国家事变之际,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这一条更毒:一旦国家不稳定,日本人民所有的民主权利,天皇随时可以全部收回。
“第三十四条:贵族院,依贵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贵族及简任议员组织之。”
这一条说明:日本的皇族也参政议政。
读者跟我通观日本当年的这部宪法,你会发现《日本帝国宪法》不但保留了日本天皇的统治权、军权,而且还保留了随时收回人民民主权利的权力,而且也保留了日本皇族干涉政治的权力。
总之一句话,如果清政府的立宪是假立宪,《日本帝国宪法》也应是一本虚伪的宪法,日本的立宪也是假立宪。
那对于这样的假立宪,日本人民为什么接受呢?我认为,那是因为日本人懂得妥协:没有一蹴而就的事情。天皇既然已经大步让出了政权,人民就应该懂得妥协,先接受下来。宪法如有不足的,以后自然有机会逐步修正之。
日本人懂得:当时对于日本来说,国内团结起来大力发展工商,集中国力建设军队,才是最紧迫的事情。而内斗、内战的结果,则只会两败俱伤。推倒重来,不但没有必要,而且效果不一定更好。
可是,当时的中国人,也许不懂得这些。命运的差别,也许就从这里开始。第六,民族情绪对清政府和国民党,采取了双重标准。有些中国的历史爱好者,对于清政府给出的“九年预备立宪期限”咬牙 切齿, 却对于国民党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建国步骤表示支持。
事实上,国民党的“训政”,就是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只不过换一个说法而已。同样的一件事,清政府做了是错的,而换了国民党做,却变成是对的。这似乎也可以称为“偏见”。
还有“皇族内阁”一事,某些历史爱好者不但扭曲了“皇族内阁”人数的真相,而且对蒋家王朝垄断中华民国政权长达 60年(1928-1988)的做法却欣然接受。这叫什么?这也叫“偏见”。
中国有不少历史爱好者看问题的最大毛病就是“情绪化”:只要是他们不喜欢的人,做什么都是错的;只要是他们喜欢的人,做什么都是对的。
冲动是魔鬼
1870年 6月 21日,在天津,有一伙人一把火烧了一座名叫“望海楼”的法国教堂,并杀死了 20名外国传教士以及侨民,其中主要是法国人,事后,以法国为首的列强大兵压境,清政府急忙派出曾国藩去调查本案,本案最后以清政府处死16名中国人犯而结案告终——这起事件,就是在近代史上赫赫有名的“天津教案”,又称“火烧望海楼事件”。
天津教案的前因后果及其发展经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有人要围攻法国教堂?他们为什么要杀法国神父,并最终发展成对所有白人的无差别杀害?
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其实十分值得人们细细品味。
要说这件事,首先要从一个条约讲起。
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当中,大清国和法国签署了《中法天津条约》,这个条约约定了和“传教”有关的两个条款:
1.法国人有权进入中国内地传教;
2.法国人在中国犯罪,由法国领事逮捕和审判。
关于这两点,《中法天津条约》两个相关条款的原文如下:
“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
“第三十八款凡有大法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法国人,由领事馆设法拘拿,迅速讯明,照大法国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大法国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大法国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法国办理。”
《中法天津条约》签订之后,法国传教士如过江之鲫纷纷进入中国传教。其中有一批法国神父和修女,在位于今天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街的地方,建起了一座哥特式的教堂,从事传教事业,这栋教堂,叫作“望海楼”。
那么,法国神父和修女们在这座“望海楼”里面,平时都做些什么呢——做礼拜、发展教徒、讲经唱诗……这些日常的事务就不必说了,与本案有关的,是以下这么一件事:开办“育婴堂”。
在清末那个时代的天津,有不少穷人生下孩子养不起,便将婴儿丢弃,尤其是女婴——在清末的中国,重男轻女的思想十分严重,女婴被丢弃于闹市、抛置于荒野,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当时天津的法国神父和修女目睹了这个现象,他们办起了一所“育婴堂”、专门收养这些弃婴。
“育婴堂”办起来之后,紧跟着发生了什么呢?紧跟着,开始有一些好心的天津老百姓,他们从城市里、从荒野中捡到弃婴,将弃婴送到“育婴堂”这里来,交给法国神父和修女,进行抢救和抚养。
在这个时候,“育婴堂”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给这些送弃婴来的好心人予以了金钱奖励——“育婴堂”的本意应该是良好的:奖励这些好心人,鼓励更多的好心人将弃婴送来。
收了奖励金的好心人当然是高兴的,他们回家后,往往逢人便说,说自己今天救了一个弃婴,送到育婴堂,法国修女还给了我钱。不料,“送婴儿到教堂有钱收”的事情,立马就传了出去,传得飞快,并传到了一些市井流氓的耳中——这些市井流氓觉得自己“发现了商机”:啊,原来弄一些小孩送到“育婴堂”,就有钱收——你说这钱,是不是很好挣?
当初法国修女给好心人支付金钱奖励的时候,万万没想到自己这样做,无意中向社会释放了一个错误的信号:育婴堂“收购”婴儿!
为什么修女没有想到这个呢?因为她们是粗线条的思维——她们没有想这么多,也没有想这么远。
于是,在天津的民间,开始有一些市井流氓,到处搜集或四处拐骗小孩,将他们送到育婴堂,并欺骗修女们,说:“这个是弃婴,你看,我是好心人,该给我奖励吧?”
修女往往也没多想,循例办理,付钱了——人生地不熟,语言也不通,法国修女没有鉴别市井流氓的眼力,似乎也没有能力鉴定弃婴的健康程度。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这个世界上所发生的事情,换一个角度去观察,往往能产生不同的理解——法国修女和这些市井流氓“一手交钱、一手交人”的行为,从第三人、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来,怎么看有些像“拐卖小孩”——啊,多么邪恶!流氓和教堂勾结起来拐卖婴儿——人们开始这样想,并开始口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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