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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的侧面_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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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随意查处而挂上洋人招牌,寻求外国人保护的假合资报纸,必将随着报律颁布而回归,忠于国家的言论必将越来越多。

新政到了1906年转化为预备立宪。所有主张立宪的人都知道集会、言论、出版是宪政基本标志和要求。没有言论、出版自由,不可能实行宪政。宪政必须保证人民享有这些权利。

根据这些原则,清政府在随后几年相继颁布几个相关联的法规。主要有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1907年颁布的《报馆暂行条规》;1908年的《大清报律》和1911年的《钦定报律》;这些律条大致构成了大清新闻出版法律体系。

实事求是说,这些法规在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律专家主持下,全面吸收了西方近代新闻法规的基本精神,全面移植了西方各国对报馆的管理经验,而不是从头开始,渐渐摸索。

此时制定的新闻出版法规,在政策目标上希望适度放开言论空间,落实人民基本权利,有助于宪政改革进行,有助于政治透明化。但是,正如所有社会都信奉的,自由不是无限度,更不能侵害别人权利,所以此时颁布的几部法律,都明确给报馆划出自由言论的边界:一是不能轻易、轻浮议论宫廷。这毕竟牵涉国家安全、元首尊严。这也是一般宪政国家的共同准则。二是不得立论怪异,不得妖言惑众,歪理邪说。三是不得有意攻讦,制造事端。四是不得有偿新闻,妄受贿赂。

《大清报律》的颁布为混乱的文化市场、意识形态找到了管理凭借,人民自愿自由创办报纸的权利得到了落实。新报新刊立案注册非常方便,想办报的只要按照规定向民政部提交资料,在一个规定时间就能得到同意的最终批复。如果在审核中发现问题,民政部相关部门会提前协助申请者准备。报律的功能是让想办报的人能如愿以偿,不是借着法律遏制办报。

对于违禁报纸的处罚,一般由民政部奉谕或自行通过各省督抚、警察机关进行查禁。查禁内容主要为违背事实,泄露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蔑视王章,违背报律,或担心引起外交纠纷等。但凡出现这类问题,民政部探访局、阅报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都有负责检查的责任。

根据《大清报律》,负责检查的这几个机关并不享有处罚的权力,对于违反报律的案件,依照规定应由民政部向京师或各地审判厅提出,由审判厅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此,清政府将过去检查权、纠察权、审判权、处罚权混乱不堪的关系真正理顺,向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迈出了一大步。

假如没有《大清报律》

1908年,中国宪政改革进入攻坚克难最后阶段。按照规划,这一年必须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在公布宪法大纲前,清政府于3月公布与宪法大纲相配套的《大清报律》。这是清末政治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怎样看待这一步,由于后来历史发展急剧转型,加上意识形态困扰,我们今天已很难明白其前因后果了。

按照孙中山一系革命党人,以及当时报界比较激进的看法,《大清报律》就是一个非常反动的法律,因为这个法律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新闻管理和审查制度,没有让人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然而到了后来,当人们总结清亡教训时,一个更重要的看法是:大清王朝之所以亡,就亡在其政治改革,亡在其开放舆论,亡在其颁布这个《大清报律》,让言论自由无度泛滥,因而导致了大清王朝的灭亡。

其实,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对的。任何体制下的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自由边界,《大清报律》确实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报纸注册手续、文稿预审、违规处罚,尤其是规定了什么样的内容不能发表。实事求是说,这些规定在任何一个常态国家,均属于正常,有制度的检查总比有检查无制度要好许多。

根据《大清报律》,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见于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第十条 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一条 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二条 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三条 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四条 下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

第十五条 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亦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

假如我们不带成见去分析,应该说这六条规定对于社会稳定非常重要。

《大清报律》最值得诟病的是文稿预审规定。其第七条规定: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这种提前预审制度确实不是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所当有,但考虑到当时中国正处在政治转型特殊期,政治改革刚刚启动,几千年君主专制传统根深蒂固。从这个意义上说,《大清报律》这些今天看来稍感严苛的制度可能还是必要的。

其实,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了透明公开的预审文稿制度,因而除了鼓吹暴力,鼓吹革命,鼓吹造反推翻政府的言论受到控制外,相当激烈的政治言辞,大都能发表出来。这也是今天许多人总结清亡教训时觉得清政府不应该放开言论,不应该公布《大清报律》,而应继续无规则严格控制舆论的理由。这种说法在政治上的有害性不必说了,即便从清亡具体原因看,这种说法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假如没有言论自由,没有《大清报律》,大清王朝照样要结束,但中国那时必将大乱,决不会南北妥协,平稳过渡。中国之所以在辛亥年避免了一场法国大革命式的灾难,主要得益于《大清报律》带来的言论自由和公开。

武昌起义发生后,负责管理报纸的民政部于1911年10月12日确曾下令北京各报不要刊登来自武昌的军事消息,这个禁令的法律依据就是《大清报律》第十二条规定,但凡海陆军事件,没有经过主管衙门同意,报纸不得登载。武昌起义,本质上就是新军哗变,没有军事主管衙门发布,报纸自然无权刊登。但是,武昌发生的事情毕竟太大了,外国通讯社报道了,全世界都知道了,国内比较机灵的报纸,特别是倾向于革命的报纸也隐约报道了,尤其是在北京发行的《国风日报》以开天窗的方法发布:“本报得到武昌方面消息甚多,因警察干涉,一律削去,阅者恕之。”假如这种掩耳盗铃式的禁止继续下去,谣言必然满天飞,人心惶惶,社会动荡。

禁止刊登的命令依据是《大清报律》,各个报纸同样根据这个法律要求刊登。他们的理由是,《大清报律》相关法律解读规定很明确,所有关涉军事行动的消息在没有确切消息时不能刊登,但经同业调查,所有确切消息,似乎还是一律照登为便。所以息浮言而维持大局稳定者,就在消息公开透明。

报业的要求与理由是成立的,也是有利的,于是留在北京主持陆军部日常事务的副大臣寿勋14日接受新闻界访谈时,就明白表示新闻界可以按照《大清报律》约束,自主如实报道武昌前线的消息。

陆军部稍后进一步解释说,此次武昌动荡事起仓促,不免谣言纷起,为镇定人心起见,陆军部认为应该让各报馆如实刊登一些确实消息,以真实消息抵消谣言的传布。

民政部、陆军部相关衙门按照《大清报律》允准各报登载前线消息,这对于稳定大局意义重大,先前听闻小道消息惊慌失措的人渐渐镇定下来,因为他们从各方面都掌握了比较准确的信息,作出了正确判断。在北京,在全国,并没有因为武昌战局出现大规模持续混乱。南北妥协,清帝退位,这样超乎想象的重大事件竟然波澜不惊,仔细想来,都得益于《大清报律》。

假如没有《大清报律》,必然是一场混乱,混乱一场;必然是中原板荡,生灵涂炭。

铁路国有的正当与失当

清廷本没有与民争利的意思,但在民间看来颇有国进民退之味。

如同近代中国一切新奇玩意儿一样,铁路也不是中国人创造的,而是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中国人很早就知道了这项发明,但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是停留在争论铁路的利弊上,没有考虑引进,更不要说大规模修建了。

大规模筹划修筑铁路是在《马关条约》之后,因为这个条约规定日本臣民可以自由到中国开办企业。根据利益均沾原则,列强相继将大量资金投入这个尚未充分开发的广袤市场。随着这轮经济腾飞,物流增加,大规模的铁路建设也就自然而然提上了日程。

对于甲午战后的中国来说,大规模铁路建设遇到的困难,并不是过去所说的什么传统、什么文化冲突,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原因:资金和技术。最终铁路得以修建,离不开外国资本对中国铁路建设的高度热情——当然,这主要出于资本本身具有的赢利冲动。不过,清廷的政治决断更加重要,如果没有清廷利用外资修筑铁路的决断,中国铁路不可能在甲午战后几年获得突飞猛进的超常发展,基本形成影响至今的中国铁路路网。

铁路建设对当时乃至后世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起到不可估量的进步作用,铁路延伸到哪儿,近代文明的种子就播撒到哪儿;在铁路沿线很快形成一批中心城市,它们迅速成为近代文明的中心,极大改变了古老中国的文化地图、社会结构,乃至中国人的生活方式。

但谁也想不到的是,铁路竟然将一个两百多年的王朝送进历史。

民间资本进铁路

进入20世纪,中国资本在外国资本的示范下也有了一定发展,在民族资本家看来,具有高额利润空间的铁路修筑当然不该让外国人独享。聪明的中国人从1903年开始就酝酿着一场争斗,他们准备用民族主义的旗帜,以国家安全、民族利益为理由,要求清廷将外国资本驱逐出铁路修筑,最低限度是允许民族资本进入铁路修筑。这就是近代史上所说的收回利权运动,其触发点是粤汉铁路修筑权。

粤汉铁路是指从广州至武昌的铁路,这是一条贯穿近代中国铁路史的线路,自1895年决定兴建至其建成,始终充满各种各样的争执和故事,其规划路线也几经调整。

按照清廷的规划,粤汉铁路是交给美国公司主持修建的。但美国人在协议签署后迟迟不开工,不仅向中国方面要求铁路沿线的矿产资源开采权,而且私自将其三分之二的股权转卖给了比利时的公司。这就给中国的民族主义者留下了口实。于是,顺着收回利权运动的思路,粤汉铁路沿线三省(广东、湖南和湖北)绅民建议,朝廷收回粤汉路权,交给三省自行修建。

对于三省绅民的热情,朝廷好像甚为感动。1898年初,清廷以高价从美国人手里收回粤汉铁路修筑权,制定《铁路简明章程》,将民间资本引向铁路建设,并同意湖北、湖南和广东三省绅民与铁路总公司会商,妥议办法,招股集资,承接粤汉铁路的修筑。

就铁路建设来说,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无疑是件好事。将一个新兴产业公平开放给所有资本,既有助于民族资本的提升,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遏制外国资本一家独大、挟制朝廷。问题在于,资本的本性就像《资本论》所分析的那样,从来就以利润最大化为最高诉求,不会因为民族而更爱国,也不会因为国际而害人。那时中国人没有对民族资本、国际资本仔细分辨,出于一种爱国主义的热情,片面相信民族资本更爱国。其实,结果并不是那么一回事。

中国民间资本远没有估计的那样大,各省绅民虽然对介入铁路信心满满,但真的要他们拿出真金白银,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各省绅民甚至想出了许多出乎情理的手段,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向民间加捐加税、搜刮财富、筹措资金,弄得民意沸腾,怨声载道。

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后还衍生出一个新问题,原本大致统一的技术标准在资金来源多样化之后变得越来越不容易统一,这对于全国路网也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如果将来各路建成后无法联通,那对整个国家发展来说,可能是得不偿失。

官商合办到“国进民退”

1906年,邮传部考虑制定了一份《统筹全局铁路折》,确定全国铁路干线和主要支线的大致走向,倾向于在适当时候由国家统一筹措资金,将铁路干线收归国有。根据这个思路,邮传部稍后出面,将河南、陕西及江苏铁路公司集股不多且一直没有开工的工程作了处理,向这些工程注入一部分官股;将陇海路各段由原来的商办改为官商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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