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生没有涂改液,历史无法遗憾。走过的就是历史,历史学家能够做的就是检讨历史发展的偶然与必然,寻找多种可能性是怎样错过的。
辛亥革命是中国走出“历史三峡”的第一站,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一个共和国家。但是这个共和国家的基础确实不太牢靠。袁世凯的“第一共和”确实没有构建一个有力的统治秩序,新轨未立,旧辙已破。皇帝的威权不存在了,共和国总统的威权又没有建立起来。中国政治实际上陷入一种极其混乱的无序状态。
革命无法完成秩序的重建,人们便自然试图恢复到旧有轨辙,政治强人袁世凯以为凭借国内外支持,可以通过重建“汉人的帝国”恢复秩序,不料共和的理想久已深入人心,人们宁愿做徒有虚名且混乱不堪共和国的公民,也不愿再做宁静有序专制帝国的臣民,于是袁世凯的帝制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袁世凯之后,中国的政权把持者更没有袁世凯的威权和能力,但他们的民主共和信念在袁世凯正反经验启示下愈加坚定,除了鲁莽的张勋,没有哪一个真正的政治强人还敢轻易变更国体,直至孙中山在苏联经验启发下找到了一条党治路线,用党治替换帝制,用党治构建新帝制,方才使中国重回威权统治,重构一个全新的政治架构。这是后话。
在袁世凯之后,北洋系军人拥有国家的权力,但他们没有一个人具有袁世凯的力量和手腕。他们只能像走马灯一样轮流登场,既无力弥合派系之间的利益冲突,更无力统一全国。
在南方,虽有非北洋系军人和孙中山革命力量继续活动,但孙中山的力量和策略不能统一中国至为明显,而南方军人与北洋军人如难兄难弟,除了纷争,就是抱团取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恢复和重建中国政治秩序、社会秩序,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无疑成为国人重大关切。尤其是统一帝国旧秩序既然已根本不可能恢复,那么智者阶层必然要在传统解决方案之外寻求突破口,于是乎,联省自治、邦联政治一时间成为知识界、思想界热门话题,并很快由理论探讨转化为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似乎只在于此。
历史主义地说,联省自治在理论上并无大错。如果基于正常情况下的理智选择,这种方案未尝不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的一种选择方案。然而由于背景复杂,由于各方面利益冲突,作为实际运动的联省自治、邦联政治最终流产了,结果与人们的期待近乎完全相反,而且加剧了威权统治。这确实是中国的宿命,是帝制两千年“超稳定”的报应。
理论上不错的联省自治没有成功,历史虚无主义或许会说本该如此。其实,历史主义地检讨这套理论,检讨联省自治何以败,可能对未来中国中央与地方权力边际的重建不无裨益。
清政府为什么启动司法改革
1901年开始的新政,一个最重要的诉求就是司法改革。一百多年之后回望这次改革,应该承认晚清新政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建贡献巨大。这场改革大致确立了现代法律体系,彻底改变了两千年中国传统社会得以存在的法律依据,为现代民族国家重建、新生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援和制度上的保障。
清王朝和历代王朝一样,其政治基础和制度凭借的就是三权合一的君主专制。也就是说,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制度、政治架构并不缺少三权分立的意识和制度设计,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在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自有其地位和意义,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牵制几乎从一开始就存在。只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架构中的三权分立不是一种西方意义上的绝对化,不是一种至上的和不可动摇的,而是在皇权主导下的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的权力来源和法律凭借,最终都落实到皇帝一人。
三权合一的君主专制当然不利于私人资本的发展,不利于自由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点在中国步入现代化轨道之后数十年一直有争议,也一直有许多很清醒很明智的认识,至少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时候,许多冷静的思想家如马建忠等人就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体制和政治架构虽然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和保障,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阻碍。
在19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维新运动中,康有为曾明确指出旧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治理变化中的中国社会。过去是强调天不变道亦不变,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天变了,在强大的西方社会文化影响下,中国之天已经不再是过去的天,所以中国的治道也就是法律体制必须随之变化。
在康有为等维新思想家看来,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的变动不是先前数十年小修小改的枝节改良,而是从根本上从整体上参照西方,学习西方。即便是文化保守主义者如张之洞虽然反对全盘承受西方的制度和文化,但他也在那时认为中国的法律制度有进一步改善的必要和空间,强调中国应该吸收和引进西方各国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改善和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和制度。只是由于大的格局没有发生变化,新的政治架构没有形成,所以新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就无从着手。
《辛丑条约》签订后,中国面临巨额战争赔款的压力,西方国家其实也对中国是否有能力偿还这笔巨额款项持有某种程度的怀疑和焦虑,在《辛丑条约》谈判过程中和随后的商约修订谈判中,西方各国刻意诱导中国改善、改变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架构,与世界接轨,与国际同步,鼓励中国尽早采纳在东西各国行之有效的自由经济制度。这样,就能够吸引外国资本在中国投资,就能够改善中国的经济构成和税收状况。
市场经济、自由经济,本来就不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资本的本质从来就是趋利性的,是没有国界,不分民族的。自由竞争要求司法独立,要求跨越国界,要求国际一致,否则,资本的趋利性不会接受政治、法律的强制束缚,不会像国有资本、官办企业那样进行什么不计成本、不期待赢利的政治性投资和政治性贷款。所以东西各国在与中国进行的一系列谈判中,认为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国际资本在中国的投资,中国如果不能尽快改善投资环境,修订相应的法律条款,重建与东西各国大体一致的法律制度,中国在经济上可能会受到很大损失。反之,列强不止一次向中国政府暗示,如果中国政府的法律制度能够作出重大调整,如果能够尽快与国际社会与各国法律相一致,那么各国可以考虑放弃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
中国人奉行的所谓“中华法系”或许在过去两千年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与已经传入中国的西方法律相比较,与传教士和外国商人、西方外交官熟知的西方法律体制相比较,似乎确实存在许多弊端。在中华法系中,法就是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是一般的分不开,而是紧密地纠葛在一起,凌迟、斩首、刺字、戮尸、缘坐等非人道的酷刑依然想当然地被大清国执行着,实践着,被西方人视为野蛮,却被中国人视为严惩。这大概就是当时中西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列强对中国的暗示和表态,自然深深地吸引了清政府的改革兴趣,而中华法系似乎也确实到了不能不改地步,旧有的法律体制不仅严重影响了中外交涉、中外贸易和中外之间的政治往来,而且严重束缚了中国社会发展、经济进步。张之洞、刘坤一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第三折中就提醒清政府应该高度注意现行法律与东西方各国法律不太兼容的问题,这些法律大致包括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及刑律等。
稍后,袁世凯也在1902年初建议清政府注意司法体制、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注意向日本学习,借鉴日本1899年成功修订条约并全面重建法律体制的经验,甚至可以考虑借助于日本法律专家的帮助,修订或改造中国法律中与现实不太吻合的内容。
封疆大吏的建议、列强的暗示,逐渐吸引了清廷的注意,清政府遂于1902年5月13日责成刑部右侍郎沈家本、四品京堂候补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朝廷的这个判断本身就已承认中国传统法律中有与国际规则脱轨的内容,已不能适合于国际规则。所谓参酌各国法律,其实就是要将中国现行法律根本改造,使之与国际接轨,与世界同步,通行中外。
清政府怎么管理媒体
由《南方周末》改稿事件引发的“中国之春”遐想究竟会怎样继续发酵,引来怎样的故事,还有待于观察。但从这件事情上,明显感觉到大陆媒体传统管制手段面临着非改不行的处境。
怎样管理媒体,怎样看待媒体的意义,对通过革命获得政权的执政当局来说,可能还有学习提升的空间,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还值得重新研读。
对于中国来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只有几年时间;以报纸杂志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其实也不过百年,与西方相比为时甚短。
最早的中文报纸都是外国人创办的,至少在甲午战争之前,真正属于中国人创办的报纸基本不存在。在那之前三十年洋务,是凭借国家资本主义的力量获得高速发展,社会空间被挤压到最低限度,自由办报对于洋务时期中国人来说根本不可想象,是一种权力奢侈。
甲午战败,中国人转身向东,学习日本,进入“维新时代”,全面释放社会。报刊杂志仿佛一夜之间遍布中国,原来不知报纸杂志为何物的中国人,很快便熟练利用报纸来了解朝政,了解社会,了解国际大势,甚至精明的商人知道利用报纸来了解各地物价、市场行情,报纸很快成为中国人生活中的寻常物品,不足为奇。
最初引领潮流的报纸,是政治类别的,最有名的是康有为主持的《强学报》。这个报纸最初借用传教士主持的《万国公报》大名,是一个典型山寨或克隆版。经教会抗议,康有为等人将这个冒牌的《万国公报》更名为《强学报》。
《强学报》热衷于议论政治,开启了维新运动言论新声,贡献极大。但由于以议论政治为主要内容,也衍生许多问题。一些守旧官僚相当恼火,只是因为报纸是个新生事物,朝廷支持,反对者只能用传统政治手段指控康有为等人结党营私,涉嫌经济犯罪或贪占,促使朝廷查禁。由此反推,清政府此时还没有出台管理报纸的律例或办法,处于一种无法治的自然状态。
《强学报》北京版在反对声中关门大吉,康有为很快又在张之洞等维新大员支持下办了一个上海版。
清政府还没有弄明白怎样管理报纸杂志,报纸杂志就在那几年获得空前发展,除了《时务报》、《国闻报》等几家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报大刊,还有很多地区性的报纸杂志,大家分别用内容分割市场。不经意间,新媒体为新知识人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活动舞台,从未有过的新职业——报人,成为那时许多年轻读书人的首选,他们普遍羡慕梁启超、严复这样的知识人,以自己的笔锋搅动天下。
维新时代的报纸杂志是中国新媒体的初期,清政府还没有来得及制定管理规则。从总体上说,政府认为报纸杂志的正面功能大于负面影响,因而对传媒业的发展乐观其成。直至1898年政治变革加速,清政府开始考虑创办纯粹为政府发声的官报,准备设立管理全国报刊的官报局,甚至准备为报刊立法树规。根据管学大臣孙家鼐建议,朝廷责成康有为参照东西各国律例和中国情形,为大清制定一部“报律”。
遗憾的是,康有为的《大清报律》还没有踪影,中国政治在那年秋天大逆转。康有为、梁启超等流亡国外,谭嗣同、杨锐等六君子被杀。
又经几年蹉跎,1901年,清政府在各国压力下开始新政。中国开始全方位学习东西方各国,报纸杂志在这个时代获得新机遇,各个政治派别都意识到了报纸杂志的重要性。
报纸杂志大发展又使立法树规成为迫切任务。郑观应当此时第三次修订《盛世危言》,不失时机加上《日报》一篇,集中讨论制定报律的原则和目标。
根据郑观应的看法,报纸杂志的大发展使报馆主笔良莠不齐,如果没有报律,没有规矩,执政当局或许会因噎废食,因小事查禁报纸,阻断朝廷耳目;外国报纸一定会借着这些事件大肆炒作,任意诽谤中国政府打压舆论,剥夺自由。中国人无从争辩,这显然是不利的。为此,郑观应建议朝廷参照英、日法律,尽快制定报律,准许人民自由开设报馆,报馆言论准则一律遵从报律。1898年中断的新闻出版立法再次被提上日程。
此时制定报律的目的,根据汪康年的说法,不是去限制报纸杂志的发展,而是为报纸杂志大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报律的根本目标是准许人民自由办报,报馆言论行为一律以报律为依归。汪康年说,报律颁布还有一个好处,那些担心朝
登录信息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