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遣,出现在关于放浪之徒的小说或批评之中,而不是作为一种严肃的辩护。这一观念在下层民众中的流行,同样被痛斥为一种由男人引诱导致的可悲后果,或被指责为一种卑劣道德品格的体现,或是一种自愿的卖淫。与此同时,正如我们将会在下两章中看到,一种观点认为,女性淑德即使有其内在性,仍然主要有赖于接受他人教诲以及时刻警惕男性欲望,这种尖锐观点催生出一种针对女性行为更为严厉与禁欲的准则。
因此,在1800年以前,性自由乃被限制在某些重要方面。不过,在随后的一些年中,其中的不少核心前提——隐私、道德自由、刑罚的界限以及性伦理的理性与文化基础——已经成为了主流法学与社会思想中的共识。自此以后,人们的争议焦点越来越集中于此一观念的准确定义,而非其前提预设。与17、18世纪相比,纵观19、20世纪,人们显然已经不再那么热衷于公开争辩性自由观念的基本原理,与此同时,这一观念也逐渐占据了思想的主流。即使是维多利亚时代批判道德自由改革论最重要的著作,即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友爱》(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也不出所料地承认“法律与舆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隐私”,以及任何社会的道德标准各不相同并只能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他承认:“有可能这样一个时刻会到来,那时候惩罚出轨、诱奸甚至偷情都显得自然而正当,然而就目前看来,这一前景非常渺茫,我们甚至怀疑自己是否往这个方向在行进。”
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属于私人事务,随着此种基本观念逐渐被接受,其内涵也逐渐在扩大。最明显的后果乃是,从19世纪到20世纪,男性的滥交行为越来越得到默许,尽管一直有传统道德的支持者对此进行批评。当1834年私生子的法律进行大规模修订的时候,济贫法专员依据自然法与神法,主张下层女性要为诱发或同意非法性行为承担责任,而男性则免于接受相应惩罚。鉴于人们主要考虑的是男性,查尔斯·狄更斯1848年对一位国外访客说:“在英国,无度的淫乐成为了一种基本原则,以至于如果某人的儿子特别节制寡欲,他就会因此被警告,怀疑其身体是否健康。”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在1871年宣称,男人嫖娼应当仅被视为一种“自然冲动的不定期发泄”。1886年一份关于同样话题的内部公务备忘录也断定:“此点毋庸置疑,男人生来就不道德。”弗洛伊德理论与其他跟性相关的科学理论在20世纪同样最直接地确认了男性对于异性的性冲动。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性自由之理想也开始容纳其他的人群。
其对于女性的公开容纳,与女权主义和其他社会平等意识形态的兴起密切相关。不过,这一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大多数早期的女权主义人士及其支持者,都谴责逐渐兴起的男性自由,其认为女性乃是两性之中贞洁的一方,并且这些人希望促进男性的自我克制,而不是允许女性像他们一样乱来。这就是18和19世纪以及20世纪早期的女性权利支持者所要传达的讯息。例如在1854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急于留下记录”传诸子孙:“我的谨慎观点乃是,只要性这一动物本能仍然占据着一个极不合理的重要位置,我们就不能指望人类生活会得到任何重大的改进。”约瑟芬·巴特勒曾成功地领导了反对《传染病防治法》(1864-1869年通过,1886年废除)的全国性运动,她认为因为男人们热衷滥交,性病在他们中间“几乎普遍存在”。1913年,妇女参政权论者克丽丝塔贝尔·庞克斯特则指出,其比例约为75%-80%,因此“女性选举与男性贞操”就成为了她领导的女性社会政治联盟之口号。简言之,建立一个更优良的社会有赖于更普遍的女性权利与更纯洁的两性关系。经常有人不无道理地指出,赋予女性更大的性自由并不能终止男性在外面拈花惹草。与这种性约束之主流意见并行于世且不完全相悖的是,18世纪末期以来女权主义与共产主义的自由恋爱主张,他们将此视为解放女性与创造更平等社会的手段。
这一观念呈现多种不同的形式,反映出激进的非主流思想所具有的多样化来源与关切。其首要动力来自于对现有婚姻制度的普遍不满。自从宗教改革以来,就不时有人提出在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应当容许自由离婚。如今随着改革派思想家逐渐意识到,当前有关婚姻的法律与传统极大地压制了女性自由,那种吁求的声音就越来越大。有的时候人们以一种沿自早期自然神论者与自由思想家的话语,指责这些法律与传统是一种基督教的强制。而另一种流行的论调则是将婚姻与奴役等量齐观,此观念认为强迫女性保持贞洁只是为了维持卖淫,而19世纪的女权主义者与社会改革家对此厌恶至极。不少早期社会主义者更是认为,传统中对于两性与家庭关系的规定与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相关,两者皆为害甚烈。因此,一些激进的评论者主张,夫妻应该可以自愿地离婚与再婚,而另一些人则更为激进,提出全面废除婚姻制度。
在1800年以前,这种观念最知名的坚持者就是重要的激进派哲学家威廉·葛德文与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他们首先独自奋战,后来成为情人,最终在玛丽1797年去世之前几个月正式结婚。当他们初次相遇时,葛德文已经开始写作《政治正义论》的第一版(1793),那本书直接宣称“婚姻是一种虚伪的制度”,“取消婚姻会消灭一切罪恶”,所有的女性与男性都应该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自由地发生性关系(“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当沃斯通克拉夫特过世一年后,悲伤的葛德文出版了一部关于她的回忆录,这本书同样惊世骇俗,其中忠实记录了她的感情关系、未婚产子,以及她生前对两人关系的公开承认。例如(葛德文以其生硬的文笔写道),
那是在她1792年12月抵达巴黎的四个月之后,她怀着内心的秘密渴望发生了那种关系……(几个月后)她又与伊姆雷先生好上了,找到了给他生小孩的理由。
当她与葛德文开始同居,同样地,
我们并没有结婚……没有什么看上去比这更荒谬,或更有悖于真正的情感,那就是要求丰溢的灵魂服务于一种仪式……玛丽认为其行为完全合宜。
理查德·卡莱尔此前是德文郡的铁匠,后来成为了《共和报》(The Republican)的编辑,其后还与女权主义者伊莱扎·夏普尔斯践行了他的思想原则。他在19世纪20年代,出版了一系列畅销读物,提倡性快感、避孕、年轻人定期性交,以及自由而平等的两性关系、蔑视婚姻等。“性行为,”他解释道,
不比吃饭或喝水具有更多的道德内涵……一个真正的道德家不会认为自然行为有什么罪恶,也从不会谴责那些既没有暴力也没有危害的性行为……与健康、美丽、温柔一样,性行为是人类幸福的真正泉源……一个女人同意与一个男人生活在一起,不论是一个月、一年或一辈子,且没有交纳神父契约(即婚姻)的费用,这种行为与明媒正娶一样道德……倘若她因此而生下了一百个男人的孩子,她的美德也同样完好无损。那些批评的喧嚣声只是来自宗教、神父的算计以及愚昧无知。
不少卡莱尔的追随者与通信者都狂热地认同这种情感。其中一位来自坎特伯雷身份不明的酿酒商告诉他,
我一直认为,除了两情相悦以外,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够约束性行为,其只能产生有害的作用。我七年前怀着这类情感步入了婚姻,而我随后的经历一直在支持与强化这一观念。我迄今仍是一个享乐主义者,我认为快乐与美德是同义的,与此相类,邪恶与痛苦也是同义的。在这个世上激发快乐的感觉又不引起邪恶,在我看来,乃是无上的道德。
那些帮助宣传了此种观点的人,还包括重要的激进派活动家弗朗西斯·普雷斯,以及年轻时期的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女性与男性应基于平等地位自由地结合与分手,这一观念同样得到了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早期其他一些社会、政治及宗教改革家的传播甚至实践,其中包括威廉·汤普森与安娜·惠勒、密尔与哈丽特·泰勒、威廉·林顿、罗伯特·欧文及许多欧文主义者。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珀西·比希·雪莱与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葛德文,后者是《弗兰肯斯坦》的作者,也是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与威廉·葛德文唯一的孩子。
正如卡莱尔的例子所显示的,即便女性的滥交如今也偶尔会得到支持。一位通俗作家认为,“多样的爱情对男女而言都再自然不过”,所有类型的古典与现代社会都显示,对于两性而言,“某种程度的天赋自由”不可避免且值得追求。性行为“合乎道德、具有人情、完美优雅、怡乐身心”,罗伯特·戴尔·欧文在他的一部畅销的小册子中这样宣扬,“男人女人们接受的社会教育完全将其排除在外……源自这一本能的快感……是良好而适宜的,值得追求与享受。”年轻女人不可避免地会寻求短暂而“不合法的关系”,她们应该接受避孕措施,而不是谩骂侮辱。(在19世纪早期也头一次出现了这种历史现象,即有人公开提倡民众普遍采取避孕措施——作为一种控制人口与改善工人阶级生活状况的手段——其倡导者为欧文、卡莱尔与普雷斯等。)
与此相类,在1800年左右,诗人詹姆斯·劳伦斯受到沃斯通克拉夫特的启示,同时有感于当时德国对于女人本性的争论,以及有关其他文明性风俗的人类学记载,遂发表了一系列著作,在其中论证了废除婚姻制度、赋予女性完全性自由以及引入母系继嗣所带来的社会益处。他认为,男性与女性本质上都是倾向滥交的:“一个男人因为今天爱上了一个女人,那么明天也得继续爱着她,这种规定没什么道理,就如同规定一个男人因为碰巧今天与一个女人跳舞,那么在下一场舞会中也得做她的舞伴。”简而言之,“人类的幸福与自由”要依靠女性的性解放:“让每一个女人都从男人的怀中完全挣脱出来,享有男人如今已享有的所有自由,只要自己喜欢,她可以接受尽可能多的情人,不管对方是来自何种阶层。”
正是基于此种原因,雪莱在一首19世纪被人广为传颂的诗歌中狂热地宣告所有性规则的终结:“爱情在牢笼中枯萎,它的精华乃是自由……废除婚姻会带来自然与正义,因为在牢笼之内永无选择与改变。”他的妻妹克莱尔·克莱蒙特也主张只有私生子(“自由与爱情的结晶”)才能真正激发母爱,并幻想只要其他跟自己一样聪明的“自由女性”也坚持自身的权利,那么全欧洲的女人都将迅速抛弃自己的丈夫。在美国,一些早期的共产主义移民曾经实验过全新的两性模式。在19世纪20年代晚期,不屈不饶的社会改革家弗朗西丝·莱特为自由恋爱与其在田纳西的废奴主义社群中的杂婚行为进行辩护。而从1848年开始,纽约州北部奥奈达的大型乌托邦社区中的成员就实行一种“复合婚姻”,其中男性和女性必须定期更换性伴侣。
尽管在随后的几十年间,主流的思想一直强化着一种关于女性行为更为严格的理想,但到了20世纪早期,在大洋两岸仍然涌现出一些言论直率的组织、杂志以及个人的联合体,其支持未婚同居、女性的性自由、各种性行为的科学研究,以及为了女性自由而提倡避孕。例如英格兰的立法联盟(创立于1893年)旨在使公众接受关于“两性关系之自由”的意见,而马尔萨斯联盟的一些成员则践行或鼓吹自由恋爱。其孜孜不倦的创立者查尔斯·罗伯特·德赖斯代尔则与医生同僚和女权主义者艾莉丝·维克里以及他们的两个孩子过着一种未婚的幸福生活。他的兄长与启示者乔治·德赖斯代尔的著作《身体、性与自然宗教》(Physical, Sexual, and Natural Religion)卖出了九万册,其毫不妥协地倡导避孕、女性权利与享受性快感。本书主要目的在于“使未婚性行为变得光荣而合法”,因为“拒绝婚姻与摆脱束缚的爱情”是
两性结合唯一真实的方式,是自然指示给我们的。我们能够肯定,任何拒绝这一爱情之自然法的制度,例如婚姻,乃是万恶之根源。随着历史的行进,人类会变得更自由,并且更清醒地认识到其身体与道德的法则。
思考那不可思考的
更引人注意的,乃是性自由对于同性关系的逐渐包容。这一发展肯定是多数早期性自由的支持者难以预想的,他们的意图往往正是为了防止和制止鸡奸,在18、19世纪以及20世纪多数时候的主流观念中,那一直是种可憎的行为。事实上,法律对于鸡奸的惩罚,以及谴责其有悖于正常的性行为,这在1700年以后变得比之前更普遍,在英格兰,对于鸡奸犯的定期处决一直持续到19世纪30年代。不过,与这种官方及非官方的排斥与压制相伴,一种半隐秘、非主流及少数人的为同性恋辩护的论点开始慢慢浮现。
这不只是一种思想的发展。这一时期的伦敦和其他西欧城市同样兴起了一种全新的男同性恋文化。那种最初促生了异性恋自由之理论与实践的都市与多元主义环境,同样孕育出同性恋之生活与思维的独特现代方式。
同性恋的情感并不是一种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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