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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晗论明史:全方位解读最后一个汉人王朝_第4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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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芜。今后逃户田地,听有力之家尽力耕种,免纳粮草。

三、逃民既皆因贫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户下税粮,有司不恤民难,责令见在里老亲邻人等代纳,其见在之民被累艰苦以致逃走者众。令后逃民遗下该纳粮草,有司即据实申报上司,暂与停征,不许逼令见在人民包纳。若逃民已于各处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户粮草除豁。违者处以重罪。[393]

抚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抚辑流亡。可是恰和实际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设而流亡愈多[394],他们不但不能安抚,反加剥削,纵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扰害。[395]正统十年从张骥言,取回济南等府抚民通判等官。[396]一面又于陈州增设抚民知州,令负责招抚[397],又置山东东昌府濮州同知、直隶凤阳府颍州府亳县县丞各一员,专管收籍逃户。[398]专负抚民的,河南山西巡抚于谦则抚定山东、山西、陕西等处逃民七万余户,居相近者另立乡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399]

可是不到一年,又复逃徙,同书卷一四六正统十一年十月乙巳条:

河南左布政使饶礼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复转徙,甚者聚党为非。”

另一面则虽设官招抚,逃民亦不肯复业。例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抚河南左副都御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虽常招抚,未见有复业者。”[400]

虽然有黄册,有逃户周知册,可是都只是官样文章,簿上的数目和实际上完全不符。由此发生两种现象,第一是户口和土地的减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锐化。成化中(1465-1487)刘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穷则竭,逃亡过半。版籍所载,十去四五。今为之计,必须痛减征敛之繁,慎重守令之选,使逃民复业,人户充实,庶几军士可充,营伍可实。[401]

从户口方面看,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条:

国家户口登耗之异,有绝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乱,杀戮流窜,不减隋氏之末,而户尚有一千六百五十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其后休养生息者二十余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户一千六十二万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万一千二十六。计户减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三,口减三百五十七万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为永乐元年,则户一千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时靖难之师,连岁不息,长淮以北,鞠为草莽,而户骤增至七十八万九千五十余,口骤增至一千二十九万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户复为九百六十八万五千二十,口复为五千九十五万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户却减九十四万一千七百五十九,口减五百三十五万五百五十六,又何也?……自是休养生息者六十年,而为天顺七年,户仅九百三十八万五千一十二,口仅五千六百三十七万二百五十,比于旧有耗而无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户为九百一十万七千二百五,减二十七万七千八百七十二,口为六千四十七万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万九千八十,其户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户不甚悬绝,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万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极也。二十三年而仅五千二十万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间而减一千五百二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然则有司之造册,与户部之稽查,皆儿戏耳。

实际上这数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并不是儿戏,只是一种虚伪的造作。洪武十四年的户口数,也许是实际上经过调查,永乐元年的数字,只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兴的趋奉行为。以后流亡渐多,原额十去四五,册籍只是具文,州县官臆度造报,中央也就假装不知道。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在田土数目方面也是同样的可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核天下水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止剩四百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八顷,一百零九年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402]户口和土田日渐消减,当然有其他种种原因,不过,农民的逃亡却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败而更加速度发展,登记人口和土田的黄册制度由之破坏,使农民和土地不相联系。这影响,一方面,慢慢的,统治阶级的基础因之日益动摇;一方面,治安不能维持,农民叛乱接踵而起。在反面,逃民此往彼来,被抛弃的土地为地主所兼并,农民却跑到另一地带去和人争地。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贫农的关系也愈趋恶化。在这情形下,从天顺到正德爆发了几次空前的农民叛乱。

作者附识:这原是我预备要写的《明代的农民》一文中的一段札记。因为篇幅的限制,材料未及全盘整理,行文系统未能如意。凌乱破碎之讥,自知不免。阅者谅之。

原载天津《益世报·史学》第十二、十三期 1935年10月1日、15日

明代的奴隶和奴变

一 奴隶的来源

元末明初的学者陶宗仪,在所著《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说明这时代的奴隶情形,他指出了几点:第一蒙古、色目人的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称为驱口,这类人是元初平定诸国所俘到的男女匹配为夫妇,所生的子孙,永为奴婢。第二是由于买卖,由元主转卖与人,立券投税,称为红契买到。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标拨随女出嫁。这三类来源不同,性质一样,在法律上和奴隶对称的是良人,买良为驱,就法律说是被禁止的,因为良人是国家的公民,驱口或奴隶则是私人的财产。

其次,奴隶的婚姻限于同一阶级,奴婢止可自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愿娶奴隶的女儿,至于奴娶良家妇女,则绝对为法律为社会所不容许。

主奴关系的改变,有一种情形。奴隶发了财,成为富人,主子眼红,故意找出一点小过错,打一顿关起来,到他家席卷财物而去,名为抄估。家倾了,产荡了,依然是奴才。除非是自己识相,自动献出家财以求脱免奴籍,主人出了放良凭执,才能取得自由人的地位。

在法律上,私宰牛马杖一百,打死驱口或奴隶呢,比平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奴隶的生命和牛马一样!

奴婢所生的子女叫家生孩儿。

买卖奴隶的红契,据姚燧《牧庵集》十二《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说:凡买卖人口,都要被卖人在契上打手指印,用的是食指,男左女右,以指纹的疏密来判断人的短长壮少。这位潘廉访就曾用指纹学,集合同年龄的十个人的指纹,来昭雪一件良人被抑为奴的冤狱。

买奴的事例,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555年杨继盛的遗嘱,他在被杀前写信给儿子处分后事,有一条说:“曲钺,他若守分,到日后亦与他地二十亩,村宅一小所。若是生事,心里要回去,你就和你两个丈人商议告着他。——原是四两银子买的他,放债一年,银一两得利六钱,按着年问他要,不可饶他,恐怕小厮们照样行,你就难管。”

奴隶作为财产处分的实例。小说《今古奇观》“徐老仆义愤成家”是根据《明史》二百九十卷《阿寄传》写的,淳安徐家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马,二哥分得一条牛,老三被欺侮,分得五十多岁的老奴阿寄,寡妇成天悲哭,以为马可以骑,牛可以耕田,老奴才光会吃饭,老奴才气急了,发愤经商,发了大财,临死时说:“老奴牛马之报尽矣!”

二 《大明律》中的奴隶

驱口这一名词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隶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情形却并不因为朝代之改变而有所不同。

为了维持阶级的尊严,庶民是不许蓄养奴隶的,《明律》四《户律》一:

庶民之家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一奴婢从良。

良贱绝对不许通婚,《明律》六《户律》一: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奸淫的处刑也不问行为,只问所属阶级,《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殴骂杀伤也是一样,《明律》二十《刑律》三:

凡奴婢殴良人等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奴婢殴旧家长,家长殴旧奴婢者以凡人论。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体地说来,私人畜养的奴隶愈多,国家的人民就愈少,租税力役的供给就会感觉到困难。因此政府虽然为代表官僚贵族地主的少数集团利益而存在,但是,这少数集团的过分发展将要动摇政府生存的基础时,政府也会和这少数集团争夺人口,发生内部的斗争。例如洪武五年(1372)五月下诏解放过去因战争流亡,因而为人奴隶的大量奴隶。正统十二年(1447)云南鹤庆军民府因为所辖诸州土官,家童庄户,动计千百,不供租赋,放逸为非,要求依照品级,量免数丁,其余悉数编入民籍,俾供徭役。政府议决的方案是四品以上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以下递减二丁,其余尽数解放,归入民籍,但是,实际上,这些法令是不会发生效力的,因为庶民不许畜养奴隶,而畜养奴隶的人正是支持政府的这少数官僚贵族地主集团,法令只是为庶民而设,刑不上大夫,这法令当然是落空的。

三 奴隶的生活

明代统治集团畜养奴婢的数量是值得注意的,单就吴宽《匏翁家藏集》的几篇墓志铭说,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先母张氏,勤劳内助,开拓产业,僮奴千指,衣食必均。

七十四《承事郎王应详墓表》:

家有僮奴千指。

何乔新《何文肃公集》三十一《故承事郎赵孺人董氏墓表》:

无锡赵氏族大资厚,僮使千指。

唐顺之《荆川文集》十一《葛母传》:

葛翁容庵,游于商贾中,殖其家,僮婢三百余指。

嘉靖时名相徐阶家人多至数千。[403]至于军人贵族,那更不用说了,洪武时代的凉国公蓝玉蓄庄奴假子数千人[404],武定侯郭英私养家奴百五十余人。[405]

大量奴隶的畜养,除开少数的家庭奴隶,为供奔走服役的以外,大部分是用来作为生产力量的。用于农业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五十八《徐南溪传》:

徐讷不自安逸,率其僮奴,服劳农事,家用再起。

六十五《封文林郎江西道监察御史王公墓志铭》:

吴江王宗吉置田使僮奴隶以养生,久之,囷有余粟。

《何文肃公文集》三十《先伯父稼轩先生墓志铭》:

买田一区,帅群僮耕之。

用于商业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六十一《裕庵汤府君墓志铭》:

世勤生殖,有兄弟八人,其仕者曰渭,他皆行货于外,其家出者,率僮奴能协力作居,而收倍蓰之息。

六十二《李君信墓志铭》:

益督僮奴治生业,入则量物货,出则置田亩,家卒赖以不堕。

用于工业的如《毂山笔麈》所记:

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织求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议者如华亭相(徐阶)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织,与市为贾,公仪休之所不为也。

高度的劳动力的剥削,造成这些统治集团大量的财富,奴隶过着牛马一样的生活,在精神上也被当作牛马一样看待。谢肇淛《五杂俎》十四《事部》说,福建长乐奴庶之别极严,为人奴者子孙不许读书应试,违者必群击之。新安之俗,不禁出仕,而禁婚姻。江苏娄县则主仆之分尤严,据《研堂见闻杂记》:

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家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御人奴之律令也。

四 明末的奴变

奴隶在统治集团的政治和军力控制之下,受尽了虐待,受尽了侮辱。然而,一到这集团腐烂了,政治崩溃了,军队解体了,整个社会组织涣散无力了,他们便一哄而起,要索还身契,解放自己和他的家族了。明代末年的奴隶——奴隶解放运动,可以说是历史上最光辉的一件大事。这运动从崇祯十六年到弘光元年(1644—1646),地域从湖北蔓延到江浙。

徐鼒《小腆纪年》卷二:

崇祯十六年四月,张献忠连陷麻城。楚士大夫仆隶之盛甲天下,而麻城尤甲于全楚。梅刘田李诸姓家僮不下三四千人,雄张里间间。寇之将作也,(奴)思齐以民伍为相蔽,听其纠率同党,坎牲为盟为里仁会。诸家兢饰衣冠以夸耀之,其人遂炮烙衣冠,推刃故主,城中大乱。城外义兵围之,里仁会之人大惧,其渠汤志杀诸生六十人,而推其与己合者曰周文江为主,缒城求救于献忠。献忠自残破后,步卒多降于自成,麾下惟骑士七千人,闻麻城使至,大喜,进兵城下,义兵解围走,献忠逐入麻城,城中降者五万七千人,献忠别立一军名曰新营,改麻城为州,以文江知州事。

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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