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加以郡邑官鲜得人,吏肆为奸,征收不时,科敛无度,假公营私,弊不胜纪。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转徙逃亡。凡百应输,年年逋欠。国家仓庾,月计不足。[375]
他们也明知“竭泽而渔”,不是一个办法。可是还是要图享用,还是要科买,结果是“百姓逃亡,仓廪不足”。
在农民方面,土地分配不均和赋税过重是当时最严重的问题。例如北直隶的富农与贫农的比较:
正统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隶洪武永乐时人稀,富家隐藏逃户,辟地多而纳粮少,故积有余财而愈富,贫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卖田宅,产去税存而愈贫。[376]
税粮的分配也极不公道,例如归有光所记:
江右田地不相悬,而税入多寡殊绝。如南昌新建二县仅百里,多山湖,税粮十六万。广信县六,赣州县十,皆六万。南安四县粮二万。三郡二十县之粮不及两县,盖国初以次削平僭伪,田赋往往因其旧贯。论者谓苏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吴赋十倍淮阴,松、江二县粮与畿内八府百二十七县埒,其不均如此。[377]
又有官粮、民粮之别,政府希望减轻农民的负担,减轻或免除民粮,结果却适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并的机会:
旧例应天、镇江、太平、宁国、广德四府一州官粮减半征收,民粮全免以致富家多民粮,下户多官粮,富者愈富,贫者愈贫。[378]
官田粮重,民田粮轻,官田价轻,民田价重,地主利粮轻,贫民利价重,故民田多归地主,官田粮重,贫民不能负担,只能逃税,出做流民,王鏊说:
吴中有官田,有民田。官田之税一亩有五斗六斗至七斗者。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盖几于一石矣。民田五升以上,似不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田之肥瘠不甚相远,而一丘之内,咫尺之间,或为官,或为民,轻重悬绝。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者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久之,民田多归于豪右,官田多留于贫穷。贫者不能供,则散之四方,以逃其税。税无所出,则摊之里甲。故贫穷多流,里甲坐困,去住相牵,同入于困。[379]
于是有“逃民”,有“流民”。
五
逃民和流民的分别,《明史·食货志》说:“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实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离开朝夕相亲的田地,漂流异地的贫农。
除开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为的压迫和剥削外,贫农又受自然的摧残,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穷之民,田多者不过十余亩,少者或六七亩,或二三亩,或无田而佣佃于人。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况复旱涝乘之,欲无饥寒,胡可得乎?[380]
或有疾病,便致流离:
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当春夏时耕种之务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妇给汤药,农务既废,田亦随荒。及病且愈,则时已过矣。上无以供国赋,下无以养其室家。穷困流离,职此之由。[381]
或不能备牛具种子,无法耕种自己的田土,只好降为佃农,或乞丐度日,到处漂流。《明英宗实录》卷三四记:
正统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户部主事刘善言: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
洪熙元年(1425)闰七月,广西布政使周干奉命到苏、常、嘉、湖等府巡视民瘼。据他的报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粮长弓兵害民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而必至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宁,苏之昆山,自永乐十二年以来,海水沦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余顷,逮今十有余年,犹征其租,田没于海,租从何出?常之无锡等县,洪武中没入公侯田庄,其农具水车皆腐朽已尽,如而有司犹责税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粮长之设,专以催征税粮。近者常、镇、苏、松、湖、杭等府无籍之徒,营充粮长,专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征收之时,于各里内置立仓囤,私造大样斗斛而倍量之,有立样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约收民五倍。却以平斗正数付与小民,运付京仓输纳,缘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著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连年逋欠,倘遇恩免,利归粮长,小民全不沾恩。积习成风,以为得计。巡检之设,从以弓兵,本用盘诘奸细,缉捕盗贼。常、镇、苏、松、嘉、湖、杭等府巡检司弓兵不由府县佥充,多是有力大户令义男家人营谋充当,专一在乡设计害民,占据田产,骗耍子女,及稍有不从,辄加以拒捕私盐之名,各执兵仗,围绕其家,擒获以多桨快船送司监收,挟制官吏,莫敢谁何,必厌其意乃已。不然,即声言起解赴京,中途绝其饮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于豺虎,此粮长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382]
苏、松、常、镇、嘉、湖、杭一带,是全国财赋中心,农民所受的压迫,从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报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见了。
各地的赋役都有定额,由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负责输纳。逃亡的情形一发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农民便为已逃亡的农民负责,尽双重义务。原来的自己所负的一份已觉过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没有办法,也只好舍弃一切,跟着逃亡。这情形中最先倒霉的是里长,《明成祖实录》卷九九记:
永乐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县言:“县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税粮尚责里甲赔纳,侵损艰难,请暂停之,以俟招抚复业,然后征纳。”上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又逃徙,租税愈不足矣。”
次之是贫农,例如沅陵县的农民,多因赔纳而破产:
正统元年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因多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383]
清苑、临晋两县的未逃农民,幸得邀特典而暂缓赔纳:
正统三年正月辛亥,行在户部奏:直隶清苑县,人民逃移五百九十余户,遗下秋粮六百六十余石,草一万三千四百余束。山西临晋县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余户,遗下秋粮三万四千一百四十余石,草六万八千二百九十余束。此二县各称,见存人户该纳粮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纳逃民粮草,愈加困苦,乞暂停征。上以民无食故逃,其无征之税责于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缓其征,逃民其设法招抚。[384]
可是也只怕把未逃的农民也逼逃,这已逃农民的粮草还是要追征,而未逃的农民追征,只是追征的手续叫地方官办得慢一点而已。
农民逃亡的情形,试再举诸城县的情形作例:
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戊申,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史濡等奏:山东青州府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诸城一县逃移者一万三百余户,民食不给,至扫草子削树皮为食。续又逃亡三千五百余家。地亩税粮,动以万计。[385]
单是一县逃亡的户数已达一万三千八百户。正统十四年据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报告,单是陈、颍二州的逃户就不下万余。[386]试再就逃民所到处作一比较,同年五月据巡抚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于谦的报告,各处百姓递年逃来河南者将及二十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387]《明史·孙原贞传》也说:
景泰五年冬,(原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诸逃民籍凡二十余万户,悉转徙南阳唐邓襄樊间,群聚谋生。
成化初年荆襄盗起,流民附贼者至百万。项忠用兵平定,先后招抚流民复业者九十三万余人。[388]成化十二年原杰出抚荆襄,复籍流民,得户十一万三千有奇,口四十三万八千有奇。[389]
农民离开他的土地以后,同时也离去了登记他的户籍的黄册。虽然失去了倚以为生历代相传的田地,可是也从此脱离了国家的约束,不再向国家尽无尽的义务。他可以拣一个荒僻的地带,重新去开垦,做一个自由的农民。例如河南、湖广等处的客朋,《明英宗实录》卷一六记:
正统元年四月甲子,巡抚陕西行在户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阳府邓州内乡等州县及附近湖广均州光化等县居民鲜少,郊野荒芜,各处客商有自洪武永乐间潜居于此,娶妻生子成家业者,丛聚乡村号为客朋,不当差役,无所钤辖。
郧阳一带多山,地界湖广、河南、陕西三省间,又多旷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正统二年岁饥,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无所禀约束。[390]从此不再有任何压迫,也不再有任何负担,自耕自食,真是农民的理想生活。然而,地主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他们感觉到没有人替他们耕种和服役的恐慌。官吏和胥役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农民逃了不回来,他们便失去剥削的对象。国家更不肯让农民躲着不受约束,因为他们最需要农民的力量,农民最驯良,最肯对国家尽责任,国家需要他们的血汗来服役,更需要他们用血汗换来的金钱,供皇家和贵族们挥霍。
他们都是农民头上的寄生虫,他们非要农民回来不可。于是有招抚逃民之举。
六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所在着籍,授田输赋。[391]是要责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给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还是照未逃亡前一样生活着。事实上不能强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尽百姓的义务,依旧被圈定在一土地的范畴。仍是不堪剥削,依旧逃亡。宣宗时特增府县佐贰官,专抚逃民。《明宣宗实录》卷七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条:
先是巡按贵州监察御史陈斌言:“各处复业逃民,有司不能抚绥,仍有逃窜者。乞令户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数及所逃之处,取回复业。府县仍增除佐贰官一员,专职抚绥。”上命行在户部兵部议。太子太师郭资等议:“在外逃民多有复业而再逃者,今当重造籍册,民若逃亡,籍皆虚妄。今拟南北直隶遣御史二员,各布政司府州县皆添设佐贰官一员,专抚逃民。”上曰:“凡郡县官俱以抚民为职,何用增设。官多徒为民蠹,其更令吏部拟议以闻。”至是吏部言:“河南、山东、山西、湖广、浙江、江西有巡抚侍郎,其府州县七百三十五处已于额外增官一员,凡七百三十五员,宜改为抚民官。其余府州县宜各添设佐贰官一员。”上从之曰:“此亦从权,若造册完,取回别用。”于是增除府州县佐贰官三百七十一员。
因为是刚到十年一度重造黄册的期间,质以特别增设抚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册籍一致。可是这种重床叠屋的官制,头痛医头的办法,仍不能阻止农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实录》卷一八正统元年六月甲寅条:
山西左参政王来言:逃民在各处年久成家,虽累蒙恩诏抚回,奈其田产荒凉,不能茸理,仍复逃去,深负朝廷矜恤之意,请令随处附籍当差。
农民逃亡后在另一地域已开垦成一新家,硬又让他们回到久已荒芜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作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闰六月戊寅条:
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遗下粮草,见在人户包纳。是以荒芜处所,民愈少而粮不减,丰熟地方,民愈多而粮无增。乞令各处入籍,就纳原籍粮草,庶税无亏欠,国无靠损。”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条:
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交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议。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这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流移,册籍早已混乱,无从互报。而且即使册籍具在,也不过是文字上的装饰,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例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说造册报部的情形:
正统二年二月辛酉,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处仓库储蓄及户口田土并岁入岁用之数,俱令岁终造册送行在户部存照。州县唯恐后期,预于八月臆度造报。且八月至岁终,尚有四月,人口岂无消息,费用岂无盈缩,以此数目不清,徒为虚文。”[392]
正统五年四月又规定逃民抚恤办法:
一、各处抚民官务要将该管逃民设法招抚,安插停当,明见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还原籍复业,悉免其罪,仍优免其户下一应杂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并要加意抚恤,不许以公私债负需索扰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复业之日,悉令退还,不许占据,违者治罪。
二、逃民遗下田地,见在之民或有耕种者,先因州县官吏里老人等,不验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纳逃民粮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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