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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晗论明史:全方位解读最后一个汉人王朝_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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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远之兵且倒戈为乱矣。荥泽劫库杀人,偃师列营对垒,且全昌等会剿豫贼,随处逗留,及中途兵变,全昌竟东行,光还始西向。骄抗如此,安可不重治。帝颇采其言。”

[261]《明史》卷二七三《左良玉传》。

[262]《明太祖实录》卷六。

[263]《西隐文稿》卷一〇《守边策略》。

[264]《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

[265]《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266]《明史》卷一五〇《郁新传》。

[267]《明史》卷二二〇《王遴传》。

[268]《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仓储》。

[269]《明史》卷一六四《范济传》。

[270]《明史》卷一五七《柴车传》:“宣德六年,山西巡按御史张勖言:大同屯田多为豪右占据。命车往按得田几二千顷,还之军。”卷一七六《商辂传》:“塞上腴田率为势豪占据,辂请核还之军。”卷一五五《蒋贵传》:“成化十年,蒋琬上言:大同、宣府诸塞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卷一八六《张泰传》:“弘治五年泰言:甘州膏腴地,悉为中官武臣所据,仍责军税。城北草湖,资戍卒牧马,今亦被占。”卷二六二《孙传庭传》:“崇祯九年……西安四卫旧有屯田二万四千余顷,其后田归豪右,军尽虚籍。”

[271]侯朝宗《壮悔堂文集》卷四《代司徒公屯田奏议》:“(诸阃帅荫职以)肥区归己,而以其瘠硗者移之军士,久则窜易厥籍,而粮弥不均。于是不得不寄甲于势要,而欺隐遂多。欺隐多于是不得不摊税于佃军,而包赔愈苦。流病相仍,非朝伊夕,人鲜乐耕,野多旷土,职此之繇。”

[272]《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

[273]《明史》卷一八五。

[274]《明史》卷二二五《王国光传》。

[275]《明史》卷二一四《马森传》。

[276]毕自严《石隐园藏稿》卷六《议覆屯田疏》。

[277]《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278]《明史》卷一八一《谢迁传》。

[279]《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280]《明史》卷一九二《张原传》。

[281]《明史》卷二〇一《周金传》。

[282]《明史》卷二〇八《黎贯传》:“嘉靖二年疏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万,而今损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三万,而今损二百五十万。以岁入则日减,以岁出则日增。”

[283]《明史》卷一九四《梁材传》。

[284]《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285]《明史》卷二〇〇《孙应奎传》:“俺答犯京师后,羽书旁午征兵饷。应奎乃建议加派,自北方诸府暨广西、贵州外,其他量地贫富,骤增银一百十五万有奇,而苏州一府乃八万五千。”

[286]《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

[287]《明史》卷二五五《李戴传》。

[288]《明史》卷二〇二《孙应奎传》,《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289]《明史》卷二一四《马森传》。

[290]《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291]《明史》卷二二四《宋纁传》:“万历十四年迁户部尚书。言:边储大计,最重屯田、盐筴。近诸边年例银增至三百六十一万,视弘治初八倍。”

[292]《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万历十四年进士……累迁户科都给事中,上筹划边饷议言:诸边岁例,弘正间止四十三万,至嘉靖则二百七十余万,而今则三百八十余万。”

[293]《明史》卷二二〇《王遴传》:“故事户部银专供军国,不给他用。帝大婚,暂取济边银九万两为织造费。至是复欲行之,遴执争。未几诏取金四千两为慈宁宫用,遴又力持,皆不纳。”卷二二七《万象春传》:“皇女生,诏户部光禄寺各进银十万两,象春力谏不听。”卷二二〇《赵世卿传》:“福王将婚,进部帑二十七万,犹以为少……至三十六年七公主下嫁,宣索至数十万。世卿引故事力争,诏减三之一。世卿复言:陛下大婚止七万,长公主下嫁止十二万,乞陛下再裁损,一仿长公主例。帝不得已从之。”卷二四〇《朱国祚传》:“万历二十六年诏旨采办珠宝二千四百万,而天下赋税之额乃止四百万。”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今皇长子及诸王册封冠婚至九百三十四万,而袍服之费复二百七十余万。”卷二四一《张问达传》:“帝方营三殿,采木楚中,计费二百二十万有奇。”

[294]《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仓库》。

[295]《明史》卷二三〇《汪若霖传》:“万历三十六年巡视库藏,见老库止银八万,而外库萧然。诸边军饷积逋至百余万。”

[296]《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万历二十八年起任工科,极陈国计匮乏,言:近岁宁夏用兵费百八十余万,朝鲜之役七百八十余万,播州之役二百余万。”按毕自严所记与此不同,《石隐园藏稿》卷六《清查九边军饷疏》:“征哱拜之费用过一百余万,两次征倭之费用过五百九十五万四千余两,征播之费用过一百二十二万七千余两。”

[297]《明史》卷二一六《冯琦传》。

[298]《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明史》卷二二〇《李汝华传》。

[299]《石隐园藏稿》卷六《详陈节欠疏》。

[300]《杨文弱集》卷二。

[301]《石隐园藏稿》卷六《清查九边军饷疏》。

[302]《明史》卷二七五《解学龙传》。

[303]《明史》卷二七五,《杨文弱集》卷一,万历四十七年九月,《请立兵册清查辽饷确数稿》:“新兵原食一两二钱,今递加至一两八钱。旧兵原食四钱,今递加至一两二钱。新兵递加,往开元等一两八钱,往铁岭等一两六钱。旧兵递加,其上等一两二钱,中等者八钱。”天启元年六月《三覆议山东河北增兵用饷稿》:“定辽西新旧兵例分为五等,一等月给银二两,二等月给银一两八钱,三等月给银一两五钱,四等月给银一两二钱,五等月给银八钱。”

[304]《杨文弱集》卷四《述辽饷支用全数疏》。

[305]《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

[306]《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天下田赋,自严不能止。于是旧增五百二十万之外,更增百六十五万有奇,天下益耗矣。”《明史》卷二五七《梁廷栋传》:“亩加九厘之外,再增三厘,于是增赋百六十五万有奇,海内益怨咨。”按《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神宗末年增赋五百二十万,崇祯初再增百四十万。统名辽饷。”作百四十万,误。

[307]《石隐园藏稿》卷七《兵饷日增疏》。

[308]《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

[309]《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

[310]《明史》卷二六五《倪元璐传》。

[311]《明史》卷二八五《张以宁传》附《秦裕伯传》。

[312]《明史》卷一二四《扩廓帖木儿传》附《蔡子英传》。

[313]《明史》卷二八五《杨维桢传》、《丁鹤年传》。

[314]余阙《青阳文集》卷四《杨君显民诗集序》。

[315]《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卷一二六。

[316]贝琼《清江诗集》卷八《述怀·二十二韵寄钱思复》。

[317]贝琼《清江诗集》卷五《秋思》。

[318]《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319]黄佐《南廱志》卷一《事纪》。

[320]《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21]《南廱志》卷一六《器用》。

[322]《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23]《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

[324]《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25]《南廱志》卷一五。

[326]《南廱志》卷一《事纪》。

[327]《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328]《皇明制书》。

[329]琉球生入南监,最后一次是嘉靖十七年,二十三年回去的(1538—1544)。《明史·选举志》作“成化正德时(1465—1521),琉球生犹有至者”,是错的。

[330]《南廱志》卷一《事纪》,《明史·选举志》。

[331]《南廱志》卷一《事纪》,《明史·选举志》。

[332]《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33]《皇明太学志》卷七。

[334]《南廱志》卷一《事纪》。

[335]《南廱志》卷一《事纪》。

[336]《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明史》卷五四《礼志》四,李之藻《领官礼乐疏》卷二,全祖望《鲒琦亭集》卷三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北平图书馆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节文·刘三吾〈孟子节文题辞〉》:“《孟子》一书,中间词气之间抑扬太过者八十五条。其余一百七十余条,悉颁之中外校官,俾读是书者知所木旨。自今八十五条之内,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壹以圣贤中正之学为本。”

[337]《南廱志》卷一《事纪》。

[338]《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圣制策问》。

[339]《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40]《南廱志》卷七卷八《规制考》。

[341]《南廱志》卷一《事纪》。

[342]《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43]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一《明史立传多存大体条》引叶子奇《草木子》,按坊本《草木子》无此条。

[344]《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345]《南廱志》卷一《事纪》、《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明史·宋讷传》。

[346]《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

[347]《南廱志》卷四《事纪》。

[348]《南廱志》卷一《事纪》,卷二一《刘丞直传》,《明史·宋讷传》,刘辰《国初事迹》。

[349]《明史·宋讷传》。

[350]《南廱志》卷一《事纪》。

[351]《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352]《明史》卷七〇《选举志》。

[353]《南廱志》卷一《事纪》,《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354]《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

[355]“非为”是明太祖的口头和文字上常用术语,含有特别内容,和他常用的“异为”、“他为”同义。

[356]《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

[357]《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十四。

[358]《御制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

[359]《大诰续编·颁行续诰》第八十七。

[360]《菽园杂记》卷五。

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

在旧式的政体之下,皇帝只是代表他的家族以及外环的一特殊集团的利益,比较被统治的人民,他的地位不但孤立,而且永远是在危险的边缘,尊严的神圣的宝座之下,酝酿着待爆发的火山。为了家族的威权和利益的持续,他们不得不想尽镇压的法子,公开的律例、刑章,公开的军校和法庭不够用,也不便用,他们还需要造成恐怖空气的特种组织,特种监狱和特种侦探,来监视每一个可疑的人,可疑的官吏。他们用秘密的方法侦伺,搜查,逮捕,审讯,处刑。在军队中,在学校中,在政府机关中,在民间,在茶楼酒馆,在集会场所,甚至在交通孔道,大街小巷,处处都有这类人在活动。执行这些任务的特种组织,历代都有。在汉有“诏狱”和“大谁何”,在唐有“丽景门”和“不良人”,在宋有“诏狱”和“内军巡院”,在明有“锦衣卫”和“东西厂”,在袁世凯时代则有“侦缉队”。

锦衣卫和东西厂,明人后称为厂卫。从十四世纪后期一直到十七世纪中叶,这两机关始终存在(中间曾经几度短期地废止,但不久即复设)。锦衣卫是内廷的侦察机关,东厂则由宦官提督,最为皇帝所亲信,即锦衣卫也受其侦察。锦衣卫初设于明太祖时,是内廷亲军,皇帝的私人卫队,不隶都督府。其下有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北镇抚司专治诏狱,可以直接取诏行事,不必经过外廷法司的法律手续,甚至本卫长官亦不得干预。[1]锦衣卫的正式职务,据《明史·职官志》说是“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凡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经过嘉靖初年裁汰后,缩小职权,改为“专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2]其实最主要的还是侦察“不轨妖言”,不轨指政治上的反动者或党派,妖言指宗教的集团如弥勒教、白莲教、明教等。明太祖出身于香军,深知“弥勒降生”和“明王出世”等宗教传说,对于渴望改善生活的一般农民,所发生的政治作用是如何重大。他尤其了解聚众结社对现实政权有何等重大的意义和威胁,他从这两种活动中得到政权,也已为这政权立下基础,唯一使他焦急的问题是如何才能永远子子孙孙都能不费事地继承这政权。他所感觉到的严重危机有两方面:其一是并肩起事的诸将,个个都身经百战,枭悍难制。其二是出身豪室的文臣,他们有地方的历史势力,有政治的声望,又有计谋,不容易对付。这些人在他在位的时候,固然镇压得下,但也还惴惴不安。身后的继承人呢,太子忠厚柔仁,只能守成,不能应变。到太子死后,他已是望七高龄,太孙不但幼稚,而且比他儿子更不中用,成天和一批腐儒接近,景慕三王,服膺儒术,更非制驭枭雄的角色。他为着要使自己安心,要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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