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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的崩溃》天朝的崩溃_第75节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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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全书》;电话机、望远镜、气压计、温度计……这自然是为了显示美国在军事和科技上的优势,但就客观而言,正是战败的中国急需之物。可清朝官员却将之视为“奇技淫巧”,耆英后来谢绝了。[82]

  顾盛由大西洋而印度洋,于1844年2月24日乘美舰没兰得湾号(Brandywine)至澳门。27日,向护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程矞采发出照会,通知此行的目的在于缔约,并“不日进京”。最让程矞采震惊的,可能是照会中下面一段话:

  约一月之内,候该兵船(没兰得湾号)满载粮食,并预备各船事体,然后驶赴天津北河(海河)口而去。

  程矞采当即派黄恩彤前往交涉,但顾盛“词极恭顺”,“意殊胶执”。眼看一个月过去,程矞采毫无进展,只得于3月22日出奏,报告情况。[83]

  就在程矞采与顾盛交涉同时,道光帝因澳门葡萄牙通商案未决等因,于3月19日调两江总督耆英为两广总督。[84]4月9日,收到程矞采的奏折,命耆英速赴广东。4月22日,再得程矞采奏折,得知美方“止与钦差大臣商酌”,又下旨:

  耆英现已调两广总督,各省通商善后事宜均交该督办理。著仍颁给钦差大臣关防,遇有办理各省海口通商文移事件,均著其钤用,以昭慎重。

  这道谕旨是“天朝”对外体制的重大变更,由此确立长达15年的由两广总督例兼管理各国通商事务钦差大臣的惯例。从操作层面来看,清朝可避免西方使节直接与朝廷打交道,西方列强亦可免除与礼部或理藩院交往而引起的不快,不失为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法。

  道光帝同时颁给耆英的另一谕旨中,强调了阻止美使进京,未提缔约一事,只是含混地称:

  务当筹画尽善,始终无弊,不至别生枝节。[85]

  耆英于4月16日由南京起程,星夜遄行,5月30日赶至广州。在此期间,程矞采与顾盛展开了一场照会战,来往照会达十余通。[86]程矞采要求顾盛放弃北上,就地解决,并援璞鼎查为例证,这自然不尽合理;而顾盛提出,若按璞鼎查之例,“则必先令中国人民再罹兵燹之灾,尤须在中国海岸占一岛屿,以为官兵屯寄之所”,言辞中充满恫吓。[87]4月13日,美舰没兰得湾号强行闯过虎门驶入黄埔并鸣炮。这艘载炮64门、官兵500余人庞然大物的炮声,无疑对广东官员心理上施加重大压力,提示着前不久结束的战争,尽管后来顾盛在照会中宣布,鸣炮只是“照西洋诸国成规”,并无战意。[88]

  因此,耆英认为,摆在他面前的任务有两项:一是阻止美使进京,这在谕旨中有明确指示,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二是防止由此而引起战争,这在顾盛照会中屡屡闪示。他并不知道,美国政府此时无开战之意,且按美国法律,宣战权属于国会而不掌于政府。至于最关紧要的是否应该与美国缔结一项条约,他似乎没有仔细想过。既然一年前他已向美国领事宣布“皇恩”,美人已享有与英人同等的通商权利,此时再多一份具体文件又有什么关系呢?

  于是,耆英放下了“天朝”大吏的架子,于6月10日带同黄恩彤等人,主动前往澳门,找顾盛谈判。17日,抵达邻近澳门的望厦村。18日和19日,耆英和顾盛互作礼节性拜访。21日起,黄恩彤与美使团秘书威伯士德(Fletcher Webster)会谈。美方拿出了条约草案47款。

  据黄恩彤称,美方的条约草案“内多必不可行”[89],但耆英并不计较这些细节,一眼“识破”美方的计谋是,先立约后进京。6月22日,耆英照会顾盛:

  现在我两人业经会晤,彼此同心,且条款业已粗立,指日即可定议换约,是贵公使进京一节,应即遵大皇帝谕旨,勿庸前往。[90]

  耆英的对策是,以美使放弃进京作为签订条约交换条件。

  6月24日,耆英、顾盛再次会谈,议题很快转到是否进京的问题上去了。耆英毫无通融地宣布,若顾盛执意进京,他将中止条约谈判!

  在此情况下,顾盛作出“让步”,于6月25日照会耆英,表示“允肯停止北上”,并声明,今后他国使节进京,美国亦可照办。在该照会结尾,顾盛宣布:

  又本大臣与贵大臣现议各款条约章程等情,必须尽心秉公,妥为议定;不然,则本大臣进京之事,亦未能已。[91]

  顾盛反过来将签订条约作为放弃进京交换条件。

  双方由此而想到一起去了,作了一笔“等价交换”。

  黄恩彤与威伯士德的条约谈判,此时正陷于僵局。主要原因是充当美方翻译的传教士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和伯驾(Peter Parker)虽来华多年,亦有中文功力,但所通者仅是粤语。这种难懂的方言,使黄恩彤感到“十不达一二”。他向耆英建议,以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磋商。

  6月27日,耆英致函顾盛(由黄恩彤起草),对双方条约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外国人到中国,要按“中国制度”办理,条约“不能违背中国之制度”。从理论上讲,耆、黄的意见完全正确,但问题出在耆、黄心目中的“中国制度”上。该函对此解释道:

  中国之待各国商人,不能有所偏,偏则各国人心不服,是以上年本大臣议定贸易章程(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如裁撤行商、革除规费、减船钞,定税则、开五口及其余一切有益远商之事,大皇帝不待各国请求,即通行一体照办(指耆英对美、法宣布“皇恩”事),此即一无所偏之明证,非专为英国贸易通商所定也。至各国商人之于中国,则应遵奉新章,贸易输税,方能彼此相安,有合乎客从主人之义。[92](重点为引者所标)

  耆、黄端出了底牌,他们将以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为蓝本,对美方的条约草案予以准驳。他们心目上的“中国制度”,就是包括领事裁判权等项在内的刚刚在各通商口岸实行的新制度。

  顾盛收到此函后,非常高兴,这大体符合其意图,当日复函耆英,表示同意,并再次保证,“进京一节”“甘为中止”。[93]

  此后的谈判,应当说是相当顺利。按黄恩彤的说法,“顾使得书(指耆英函)颇悟,伯驾来云:耆大臣心明如镜,无所不照,盖亦心折此书也。”[94]仅仅5天之后,7月2日,条约“已定十分之九”,仅在两项细故上存有疑难。经耆英再次致书说服后,也得到圆满解决。[95]

  此时耆英的目光,又盯在顾盛手中的一纸国书上。尽管顾盛多次保证不再北上,但耆英唯恐其中有诈。他认定:“条约可以在外商定,而国书必须亲赉赴京,故其国书一日未缴,则夷情一日未定。”[96]7月3日,当顾盛终于交出国书后,耆英总算松了一口气,当即与顾盛签订了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又称中美望厦条约。

  顾盛胜利了!他以一纸国书换来了一项对美极有利益的条约。耆英也胜利了!他阻止了美使进京,消弭了衅端,只是用文字的形式确立了一年前他对美国领事的口头承诺。双方都心满意足地离开了居住17天的望厦村,各向其主子报功去了。

  只有中华民族须长久地蒙受在这小小村庄中达成的协定而带来的灾难。

  1844年7月3日缔结的中美望厦条约,共有34款,它是以美方提出的条约草案47款为基础,增删准驳,“四易其稿,始克定义”。[97]

  今天的人们,自然会最看重该条约中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等不平等权益,且与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相较,该条约危害中国更甚:

  ——关税 中英条约仅规定了各种货物的进出口关税,对税率的变更,并无明文。中美望厦条约第2款称:

  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98]

  此即中国近代史上“协定关税”之由来。根据片面最惠国条款,英方也获得了这一权利。又因清朝此后胡乱将“协定关税”权利给予其他缔约国,清朝欲改变税率,就得获得所有缔约国的一致同意。这对转型中的中国经济窒碍极大。

  ——领事裁判权 中英条约规定了中英民人纠纷应由两国官员共同审理,若确立英人有罪,由英国领事据本国法令治罪;对英人的逮捕权并未涉及。中美望厦第21款谓:

  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

  第25款又谓:

  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讼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据此,清朝对美国民人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殆尽。英国又可据片面最惠国条款,“一体均沾”。各通商口岸的西方人,从此成为中国政府不可触动的特殊人士。

  ——修约 中英条约对条约内容的修订并无规定,而中美望厦条约第34款载:

  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

  从字面来看,不易发现问题,但后果异常严重。此款种下咸丰年间英、法、美联合要求“修约”之祸根,成为英、法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主要“理由”之一。

  若从细微处更具体地分析,还可以举出许多。条约的制定者顾盛心中对此最为清楚。7月5日,即签约后第三天,他向国内报告,按纳不住心中的喜悦,一口气指出望厦条约较之中英条约的16项“优点”![99]也正因为如此,中美望厦条件成为后来者的摹本。

  可是,“天朝”中的人们并不这么看,他们自有一套评估标准。

  7月7日,耆英、黄恩彤一行回到广州。9日,耆英上奏报告条约签订情况,并附有1600余字的夹片,详细评价中美条约。他声称,美方提出条约草案47款中,共有10款是“断难准行”的,予以了坚决的驳斥。[100]若以今日之国际眼光评价,被驳斥的10款中确有应当拒绝者,而有些又应坚持。如美方提出,美船进口停泊,“应请中国统辖护理,倘遇别国凌害,仍请中国代为报复”。就“代为报复”一语,涉及国际法、战争法多项,这里不需详论,但此中体现出来的清朝对其港口、领水的主权,必须坚持。耆英恐由此卷入国际争端,要求修改,结果条约第26款明确规定:

  合众国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合众国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复。

  这就是耆英等人在交涉中争取得来的“权益”!

  与此种自鸣得意相反,最使耆英忐忑不安的是中美望厦条约第18款:

  准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此款与先前不准外国人聘师学习中文、不准购买中国书籍的禁令相牾。耆英在奏折中解释道,他曾“驳斥不准”,但美方坚持不让,考虑到海通已近二百年,为美商充当“通事”(翻译)者也“粗通文义”,教授中文、采买书刊之情事“恒有”,“久已无从稽察,自不妨如其所请”。[101]

  耆英此奏于7月18日送到北京。道光帝在上面朱批“所办甚好”,并将条约抄本送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当日发给耆英的谕旨,又称赞他“办理均合机宜”。[102]

  8月15日,穆彰阿率军机大臣、户部、刑部堂官详奏会议情况,对条约各款均表示同意,特别称赞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可“杜民夷争端”;只对延聘教师、采买书籍表示了同样的忧虑,并提出了两项“治内”的稽察办法:一、各国延聘的教师,应将其姓名、年龄、眷属、住址呈明地方官另册存案,方准其入外国人寓馆;二、外国人采买书籍,应令各书肆另立簿册,将书名、部数、价值随时登载,年终汇交地方官,呈督抚查核。穆彰阿认为,如此“按籍而稽,可为诘奸察远之一助”。

  穆彰阿的这份审核报告,道光帝可能看都没看。该折上没有朱批,当日亦无谕旨下发。只是《筹办夷务始末》收录该折在后添了四字:“奉旨:依议。”[103]可能是道光帝召对时听了穆彰阿口头汇报后的面谕。如此重大之事,柄国者却如此掉以轻心。

  四 “奉献”:中法黄埔条约[104]

  继美国而来的,是法国。

  作为欧洲强国,法国的利益主要在欧陆、北非、北美等地,其在东方的商业利益较小,来华商船不及英国十分之一,贸易额仅为美国的零头。[105]其向东方的扩张,仍属开拓性的,且有注重商业以外领域的特点。

  当鸦片战争刚刚开始,法驻马尼拉总领事(兼管对华事务)即向国内报告,要求派舰来华,此时正在中国沿海的法舰达内德(Danaide)号舰长亦报告了战况。法国政府为确保其在中国“应有”的地位,派舰两艘来华搜集情报,并指定真盛意(Adolphe Dubois de Jancigny)为国王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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