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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的崩溃》天朝的崩溃_第70节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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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不平等

  历史学家蒋廷黻曾经写道:

  中西关系是特别的。在鸦片战争以前,我们不肯给外国平等待遇;在以后,他们不肯给我们平等待遇。[1]

  这段话相当凝练且传意。

  但是,我们若从细部去观察就会发现:尽管鸦片战争前清朝在国家关系上矮化西方列强,但对经济贸易的种种限制,恐怕不能以“不平等”一语而完全概括之,至于猖獗的鸦片走私贸易,又当别作它论;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逼勒的一系列条约,包含众多不平等条款,而在国家关系上又毫无例外地追求与清朝“平等外交”。

  进一步地研究又使我吃惊地发现:今天人们所谈论的平等或不平等,都是以18世纪在欧美产生至20世纪在世界确立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尺度;而生活在“天朝”中的人们,自有一套迥然相别的价值标准,另有一种平等观念。他们对今天看来为“平等”的条款往往愤愤不平,而对今天看来为“不平等”的待遇却浑然不觉,因而在外交上举措大谬。

  在19世纪急剧缩小的世界中,“天朝”本是一个特殊的“世界”。

  一 中英南京条约及其引起的忧虑

  作为鸦片战争结束标志的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江面上签字的中英和约,被后人名之为“南京条约”。它共有十三款,[2]无疑是一项苛刻的不平等条约。

  若从具体条款来看,南京条约之所以为不平等,主要是三项内容:一、割地(第三款);二、赔款(第四、六、七、十二款及第五款后半部分);三、赦免“汉奸”(第九款)。而第一款宣布和平,第十三款规定批准程式,并不涉及平等或不平等;第八款释放英囚也合乎当时和现在通行的国际法惯例;至于条约第十一款平等国交,反是这项不平等条约中的平等条款。

  除去以上今天比较容易判别的条款外,该条约还有三项规定:一、五口通商(第二款);二、废除行商(第五款前半部分);三、新定税则(第十款)。这些关于经济贸易的条款,很难简单地以平等或不平等来界定。

  从今天通行的国际关系准则而言,一个国家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对外贸易,本是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就此而言,英方强加中国的这些规定,无疑是强权的表现。

  从社会经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一口通商、行商制度束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利于中国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向市场交换的工商经济;广州的关税由吏员和行商操纵,使每一次关税交纳都成为讨价还价的灰色交易,外商受害,国家无利。这些难道还应当继续保留?

  因此,从理论上讲,最佳方案是清政府自身改革,作好内部准备后主动开放,并在具体做法上与国际接轨。但在历史现实中,这种可能性等于零。

  后来的历史说明,西方的大潮冲击了中国的旧有模式,民众的生产和生活(主要在沿海地区)为之大受损害,在此哀曲中又萌生出中国前所未有的种种社会经济现象。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作为英国此战的主要目的,反映出其欲将中国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企图,使伦敦、曼彻斯特和孟买的老板们大发利市,致使中国在毫无准备和防备的情况下仓促开放。这对中国有不利的一面,但在客观上为中国提供了摆脱循环的新途径。从短期上讲,负面作用大于正面效应,而从长期来看,负面作用在不断退隐,正面效应在逐渐生长。至本世纪,正面效应超过了负面作用。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中国的开放若不是在上世纪中叶而是更晚,中国的现状又会怎样?

  历史学家应当具备远距离的思辨力。

  然而,以上认识只是今人的一种分析,与当时人的思想是不搭界的。

  前一章提到的张喜,在其对条约谈判的详尽记录《抚夷日记》中,除对赔款的杀价外,另外只记了一条清方的抗辩:“黄(恩彤)、咸(龄)两大人出城,与夷人会议,不许夷人携带家眷。”[3]这可能是张喜知识有限,不能理解条约内容的意义。而时任江苏布政使李星沅看到条约的反应,不得不让人深思:

  阅江南钞寄合同(指条约),令人气短,我朝金瓯无缺,忽有此磋跌,至夷妇与大皇帝并书,且约中如赎城、给烟价、官员平行、汉奸免罪,公然大书特书,千秋万世何以善后……[4](重点为引者所标)

  李星沅当时是主和的官员。他没有对条约内容直接评价,只是“大书特书”使之耻辱,大约这些事是可以私下做而不能公开说的吧。他最看不惯的,是“夷妇与大皇帝并书”,作为一名饱学经史的儒吏,本能地感到无法向历史交账。在战争紧要关头以病求退,归田后又著述甚丰的前江苏巡抚梁章钜,此时尚在归途,得到消息后,致信福建巡抚刘鸿翱,对福建须开放两处口岸愤愤不平:

  江南(指江苏)、浙江、广东,每省只准设一马头,而福建一省独必添一马头以媚之,此又何说以处之。且江南之上海、浙江之宁波、福建之厦门、广东之澳门,本为番舶交易之区,而福州则开国以来并无此举。[5]

  梁氏为福建长乐人,恰恰位于福州出海的闽江口端,福州的开放使之恐惧。

  相比之下,浙江巡抚刘韵珂对条约的感受显然“深刻”得多,他给南京的耆英、伊里布、牛鉴写了一封长信,一口气提出十个问题:

  一、对英条约签订后,其他国家望而效尤,清朝又不知底细,该怎么办?

  二、英国已在广东“就抚”过,并给过银两(指义律—奕山停战协定),此次若其国王认为郭士立(清方一直将此人视为主谋之一)、璞鼎查办理不善,别生枝节,该怎么办?

  三、英国屡言北上天津,此次未将天津列为口岸,如何“能杜其北上之心,方可免事后之愧”?

  四、各通商口岸皆有章程输税纳课,今后若英国阻勒商船,清政府管不管?若清政府采取措施,岂不又引起衅端?

  五、今后若有民、“夷”争讼事件,英方拒不交凶,如前林维喜案,又该如何“戢夷暴而平民心”?

  六、各省战后重修海防工事,英方若对此猜疑而阻挠,该怎么办?

  七、赦免“汉奸”之后,若有匪徒投靠英方而扰害民众,英方又予以庇护,该怎么办?

  八、若英人潜入非通商口岸地区而引起民众抗拒,英方必归罪于清方,“起兵问罪”,该怎么办?

  九、英人在舟山“建造夷楼”,“大有据邑之意”,若各通商口岸均如此,致使“转盼之间,即非我有”,该怎么办?

  十、中国之凋敝在于漏银,新开口岸后漏银更易,清方若禁银出口又会挑起衅端,该怎么办?

  这是一篇新的“十可虑”,是对战后中外关系的深层次的思考。本无国际知识的刘韵珂,所提出的问题以今日之眼光观之十分可笑,不若前一篇“十可虑”分析清朝内部问题那般实在,但却真实地道出一名负责任的官员对未来中外格局,尤其是通商口岸地方官员如何处理“夷务”、解决民“夷”纠纷的忧虑。

  刘韵珂的这封信,没有直接评价南京条约(这也是他一贯的办事风格),但用提问题的方法曲折地表达了他对条约的看法:这份条约太简略了,在许多具体的问题上缺乏具有长远眼光的明确规定,因而在操作上有其任意性,稍微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引起衅端。这次战争已使他打怕了,最惧再起兵刃。他在信中说:

  抚局既定,后患颇多。伏念计出万全,定必预防流弊。

  逆夷反复与否,姑不具论,即善后事宜而论,已有儳然不可终日之势。[6]

  至于如何防止这些“流弊”,他没有具体说明。我不知他是没有对策,还是有办法不说,只是将问题原原本本地交还给耆英、伊里布和牛鉴。

  由此,我们不仅要问,刘韵珂写这封信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他仅仅是对耆、伊、牛订立的条约表示不满?抑或让三大宪作补救?三宪均为主持谈判的官员,刘氏是暗示他们继续与英方交涉?从而对他提出的十个问题作更具体的规定?

  这可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在中国的历史上,南京条约毕竟是亘古未有之事,各色人等议论纷纷当在情理之中,况且在专制社会中,臣子们的意见往往无足轻重,真正有效用的是圣旨。

  道光帝因一份伪造的告示而最后决计主和,江宁将军转呈的常镇道禀帖,使之知晓英方的条件,遂下旨:一、烟价在广州已付,军费和商欠不准赔;二、平行礼可以通融;三、香港“暂行赏借”(不是割让),闽、浙沿海暂准通商,但不许长久居住。这是他对未来和约的最初设想。

  1842年8月18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折,更清晰地了解到英方的要求,[7]作了一些让步:一、厦门、宁波、上海准其贸易,但再次强调“不准久住据为巢穴”;二、福州不准开放,不得已可改为泉州;三、香港仍坚持“赏借”;四、对于赔款不再反对,只是询问款项如何筹措。[8]该谕旨8月24日送至耆英处。

  8月22日,道光帝收到耆英报来的“酌办各条”清单,[9]下旨曰:一、行商制度“毋庸更改”;二、商欠由官府“查明追还”(而不是赔偿);三、英船关税由副领事赴海关交纳而不经手行商一事,再行妥议具奏;四、香港问题在谕旨中没有提及,大约已同意由“赏借”改为“让与”,五口通商问题仍坚持原议。值得注意的是,谕旨又提到另外三项内容:一、“沿海之广东、福建、台湾、浙江、江南、山东、直隶、奉天各省地面”(当指非口岸地区)“不准夷船驶入”;二、战后各省修复海防工事,“系为缉洋盗起见,并非为防御该夷而设,不必妄生疑虑”;三、其他各省因不明订立和约而对英舰实施攻击,“不得借为(开战)口实”。[10]此谕旨8月27日到达耆英处。

  9月1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折,全面让步,“各条均照所议办理”,但又下旨曰:

  此外一切紧要事件必应筹及者,均著责成该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议,不厌反复详明,务须永绝后患。该大臣既知善后难于措手,他国之不免生心,即应思前顾后,预为筹画,于勉从下策之中力求弭患未然之计。倘稍留罅隙,日后有所借口,以致别生枝节,办理掣肘。[11]

  道光帝这段话的意思不很明确,似乎是命令耆英等人在条约完成后,继续与英方商议“一切紧要事件”。他没有说明“一切紧要事件”的具体内容,但似乎认为条约还不能“永绝后患”。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与刘韵珂在思想上有着惊人的一致。该谕旨9月7日到达耆英处。

  9月6日,道光帝收到耆英呈递的条约,注意力已从条约本身转向条约之外,下旨:一、关于“商欠”,今后英商与华民交易,一切欠款自行清理,清朝对此不再负责;二、关于赦免汉奸,“倘该民等别经犯罪,我国应当照例办理,与该国无涉”;三、关于关税,“各海关本有一定则例”,即使中国商人运送英国货物往内地,“经过关口自有纳税定例”(道光帝似未看懂条约第十款的规定,谕旨的文字和语气似乎否定这条款存在的必要性);四、“所称银两未清以前,定海之舟山海岛,厦门之古(鼓)浪屿小岛,均准暂住数船,俟各口开关后即著退出(道光帝似乎要求英方退还舟山、鼓浪屿的期限,由五口开放、赔款交清两项条件改为五口开放一项条件)。这一次的谕旨,道光帝讲得明明白白:

  以上各节,著耆英等向该夷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应添注约内者,必须明白简当,力杜后患,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12](重点为引者所标)

  也就是说,在条约签订之后,道光帝依旧命令耆英就有关事项继续向英方交涉。该谕旨于9月13日到达耆英处。

  从以上一系列的谕旨中,我们可以看清道光帝对南京条约的态度。这份条约的内容与他原先的设想差之霄壤,可六朝故都的南京已成了风前之烛,不得不予以批准。但是,他心有不甘,于是命令耆英等人继续交涉,挽回一些“天朝”的利益。灾祸由此萌生。毫无国际知识的道光帝并不知道国家利益之所在!他所要求交涉的内容或为不得要领,或为不着边际。

  尽管条约已经签订,已获御笔批准,但道光帝却别出心裁地想出一个新办法——在条约上“添注”。

  位于今日南京市中心长江路上的两江总督衙署,是一处很大的院落。它后来成为太平天国的天王府、南京临时政府的大总统府和国民党政权的国民政府,地位显赫异常。直至今日,仍是江苏省的政治决策中心。多少年来,不知有多少决策由此产生,多少政令由此发出。

  而在1842年夏秋之际,两江总督衙署亦充当了历史的见证人。下榻于此的钦差大臣、广州将军耆英,四品卿衔乍浦副都统伊里布和这里的主人两江总督牛鉴,正在恐惧和忧虑之中商议对英和约事宜。

  尽管伊里布的家人张喜认为“伊中堂”是决策的主谋,牛鉴的助手江宁布政使黄恩彤感到“牛制军”是和议的中坚,但真正的权柄仅操之耆英的手中。他是唯一的钦差大臣。

  耆英为宗室,即努尔哈赤之后裔。其父禄康做过东阁大学士、户部尚书、步军统领等职。显赫的家世背景,使之仕途坦荡。自1806年以荫生授宗人府额外主事后,一直在京官上迁转,先后担任过50多种职务。其中最让人感兴趣的是,他做过兵部侍郎、署理藩院尚书、礼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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