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制度性改革。嘉靖皇帝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记录最终使他处于与他的前任者们同等的地位。
第三时期:1541—1570年。一连串的长期财政危机发生了,只是由于地方官员们的努力调整才得到缓解,但地方官员们的调整措施并不协调统一。这一连串的事件首先是由军事失败而引起的。军事失败始于1541年河套被吉囊占领。政府已处于经常性的严重压力之下,它被迫采取它能够实行的任何非常措施。对武装力量倾以数百万之财已经证明是无效的。16世纪50年代,俺答汗的骑兵已袭击到北京的郊区,而倭寇也在东南沿海一带劫掠。决定性的灾难出现在1557年。这年北京的三大殿连同正门一烧而光。这些建筑物带有如此巨大的象征意义,以至于尽管有其他各种紧迫的财政问题,而三殿的重建不得不立即开始。
第四时期:1570—1587年。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是16世纪最成功的时期,可以称为张居正时代。到1570年为止,俺答汗已经受抚,海盗也不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1572年这个精明的政治家成为京师的主要决策者的时候,他对财政事务也加强了管理,政府的仓库开始充实起来。尽管张居正于1582年死去,然而他的管理的好处一直延续了好多年。
第五时期:1587—1600年。前一时期的成就再次被财政无能一扫而空。16世纪90年代耗资巨大的三次军事行动导致了国库空虚。这种混乱的状况因为万历皇帝绕过文官系统派遣宦官到各省充当税使而恶化了。
这一概括显示出的是管理循环的交替,而没有上升或发展。危机靠紧急措施应付过去,随着周期性的财政压力而来的是暂时性的缓解。尽管管理放松,收紧,然后再放松,但并没有一丝改革的企图。这一时期的历史是由个人造成的,而不是由制度造成的。
不过,无可否认,16世纪的税收中白银使用量的增加是一个重要的发展。尽管理论上它应该使政府的财源更加灵活多变,并因而有利于财政预算,可是实际上这种情形并没有发生。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相当详细地证明了明王朝体制的僵化阻止了它认识到这种变化中的许多潜在的好处。一条鞭法没有推进到它的逻辑终端即单一的土地税。纳税人的劳役不能彻底废除,税收项目也不能合成一体。在下面的篇幅中将会显示出这种与早期管理方式相连的趋势在中央政府中更加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了。
有鉴于此,详细描述这个世纪的那些事件是没有用处的。这种按年代顺序的考察只会表现为相同事实的重复。以上面所给的分期为基础,我们将首先检验管理的总特征,焦点主要集中在户部的运作上。因而要仔细关注两个特殊的问题:1550年以后军队开支极大增长的后果和1572至1582年间张居正推行的财政改革的后果。战争与和平时期的这些财政措施应该足以说明这一世纪中的总体发展情况。这些调整不足以使制度合理化,但其临时性特点也许能够解释上文简要提及的小的管理循环的重复发生。
第一节 16世纪的户部
户部的运作
乍看之下,户部的运作能力在16世纪似乎已经大大膨胀了。户部直接掌握下的太仓库在1500年以前很少一年管理过100万两以上的白银。到16世纪中叶,存银据说接近200万两,到16世纪50年代实际上已经突破400万两。尽管随后增加的速度减慢了,但也保持在400万两左右的水平。
其实,这种表面上的膨胀是个假象。太仓库收入随着税收折银的不断增长而成比例的增加,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户部的职能真正地扩大了。16世纪晚期,太仓库增加后的岁入约为400万两,只占了帝国全部税收的12%。况且,太仓库实际上留存不住它的现银收入。大部分的收入立即被运往北边军镇。余下的收入用来支付朝官的薪俸、京营的军饷和几个宫廷机构——最主要的是御马房和皇家苑囿——的维持费用。此外,太仓库还充当了皇帝的接收代理机构。作为一项制度,金花银和皇庄子粒银要由太仓库收纳。
户部财力的有限揭示出这种体制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旦税银解到,朝廷就尽力防止资金不必要的流动。为了避免税赋由南方数省运到北京然后又尽数送回南方的情况,户部多次被迫命令南方的地方长官存留他们自己征收的税赋,哪怕这已经导致了失控〔2〕。由于户部没有在各省建立起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它完全把自己推到了供给线的终端。
此外,每一项收入都是由许多不同的支付机构来分享的这种财政做法也阻挠了户部扩大它的运作能力。因为在王朝早期户部是作为一个总的会计部门而不是作为一个执行部门来看待的,它已经没有机会将大宗税收留作己用。到16世纪,各级政府的运作都出现了预算赤字。每当需要额外的资金时,户部不是从任何一个收入机构中拨款专用,而通常是从各种税源中抽出小额资金,这导致了所有现行的分配额普遍降低,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转用于新的财政需要了。很明显,通过这些方法不易于积聚大笔资金。
同时,其他各部都有财政自主权。“马差”由兵部征收,“四司料价”由工部征收,这就是明证。在这些情况下,户部认为自己的财政职责仅仅在于向官吏提供食物和服装。甚至对于北边军镇的供给,户部也认为它的角色主要是军需官,而出钱购买战马、火器和盔甲则明显超出了它的职权范围。在另外一些事情上,户部也试图尽可能地逃避责任。1547年,当宣府和大同军镇要求资金来修筑长城时,户部认为修边墙系兵部职掌,当由兵部提供资金。只是在皇帝亲自干预下才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兵部支付三分之二的资金,而户部支付三分之一〔3〕。到16世纪晚期,这成为通行的做法。1598年,浙江动员组织一支水军时,其安家、制器、旗帜、修船租银等由兵部提供,而行粮、路费银由户部出。士兵的月饷银也由两个部共同承担,户部支付百分之七十,其余由兵部支付〔4〕。
太仓库收入
太仓库的主要收入来源看起来好像是矛盾的和模糊的。例如,《实录》记载1549年它岁入银2125355两〔5〕,而1558年它又写作“接近于二百万两”。然而同一资料指出前7年中太仓库实际的支出数目如表20所示〔6〕。
表20 1551—1557年间太仓库岁出银额(单位:两)
1551
5950000
1552
5310000
1553
5730000
1554
4550000
1555
4290000
1556
3860000
1557
3020000
这些支出数字看起来与记载的收入完全不成比例。16世纪中叶,税收无疑是有所增长,但是赤字也常常发生。这些资料缺乏系统性的描述,一些年份的岁入数目分散在给皇帝的奏疏中,如表21所示〔7〕。
表21 1567—1592年间太仓库岁入银额(单位:两)
1567
2014200
1577
4359400
1583
4224700
1585
3676000
1587
3890000
1589
3270000
1591
3740500
1592
4723000
有关亏空的引述甚至更为少见,仅仅在16世纪80年代有一些奏疏中引用过。它们如表22所示〔8〕。
表22 1583—1590年间太仓库亏空银额(单位:两)
1583
2301000
1584
1180000
1585
548000
1587
2030000
1589
190000
1590
324500
这些数字本身并不能揭示全部的真相。事实是明朝官员们从来没有形成一致的会计方法。他们常常将应收的款项与实际收入搞混。在本年度征收上来的早年积逋也许被算入任何一年的账目上,或者有时两年账目上都忽略不算。同样,他们对预算亏空与实际亏空不作区分。上引的赤字是根据计划性收入中计算出来,而不是依据实际收入。1584年的情形就是一个例子。当象征性的赤字出现时,朝廷决定改折省直起运漕粮150万石、棉布102410匹和绢45522匹〔9〕。根据当时通行的折算率,这些实物价值约为银170万两。结果并没有发生如表22所示的118万两的赤字,因为那年太仓库实际上应该有500000两的盈余。
为了考察太仓库实际掌握的收入,很有必要考察一下那个时代的惯常做法。第一,从16世纪早期以来太仓库就已经掌握了一些税目,这些税目在适当的时候成为其永久性的定额。这些税目在理论上既不能减少,也不能转移,形成了太仓库收入的核心。它们包括表23中所列的税目〔10〕。前引1549年、1558年和1567年大约200万两白银的收入就是指这些基本的税目而言的。
表23 1521—1590年左右太仓库基本岁入估计(单位:两)
正赋折银
250000
田赋的附属附加税(见第三章第四节)
马草
340000
农桑丝绢
90000
人丁丝绢
10000
麻
38000
盐课银(第五章第四节)
1000000
来自杂项的最低收入(第六章第四节)
364000
总计
2092000
第二,太仓库的岁入受税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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