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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3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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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超过12个,但一般也不少于5个。在海岸,盐场占有一块狭长的带形领域,通常不宽于10英里〔14〕。在两淮地区,他们以运河和河流与普通百姓聚居地分开,形成一个单独地区。都转运盐使司的分司在其地域内维持法律和秩序,保持水道畅通,兴修水利,分配救济物资给困乏的灶户。换言之,分司实际上扮演了某种形式的地方政府的角色。最底层的分支机构,即盐场盐课司,从灶户那里征收食盐并在发运前存储。都转运盐使司还管理着一些批验所,它们位于产区的水路要冲地带。然而,山东都转运盐使司,仅有一个批验所〔15〕。所有从产区运出的盐都必须在其中一个批验所卸下并接受官方的称量和检查。

按照明朝的标准,都转运盐使司算是人员充足的部门。但相对于其高度分散的组织而言,行政管理人员仍然不足。两淮盐运司是最大的区域性办公机构,僚属场官约为60人,吏书皂快诸役超过100人。分布在3个分司、30个盐场和2个批验所,结果每个地方只有1名官员〔16〕。山东盐运司在其分司官署中没有书办,文书职责转由吏典〔17〕。

专卖工作要依靠于对生产者的控制。灶户一旦被登记注册,就永久地保留灶籍,原则上不允许改变他们的职业和籍贯。在每个灶户中,身强力壮的男子被定为一个灶丁,在王朝早期,要求每个灶丁每年上缴3200斤盐,政府每400斤盐给付工本米1石〔18〕。灶户被免除日常的徭役,允许他们从特别保留的“草荡地”割取燃料。这样是希望灶丁将会相应地增加。但这种预想在实际中并没有发生。在大多数地方,最初灶丁保持在规定的水平,后来则减少了。都转运盐使司或者盐课提举司的生产被定额所束缚。甚至到16世纪时,一个典型的都转运盐使司的内部机构仍然与早期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

灶户每五年登记一次。同时重新审定灶丁的数量。大约100或200个灶户组成一个团灶,管理者从这些灶户中任命几名总催轮年服役。他们更像是乡村税收催办人员(参见第四章第一节)。事实上团灶与通常的里甲制度有着明显的相似性〔19〕。有时候帝国的法令宣布灶丁的空额由那些从监狱里释放出来的囚徒填充。有人则建议佥补附近民户为灶户〔20〕。但是却没有证据表明劳动力的构成曾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这些办法的影响。

分配办法

尽管盐政机构有转运的权利,但它们并不从事食盐运销。食盐或是卖给某个批发商,或者是由盐商输粮北边中盐。无论如何,商人必须去盐场取得食盐。这种交易体系,即所谓的开中法,它起源于宋代。户部授权边镇军官接收商人的粮草,然后开出仓钞,就是一种“勘合”,商人出示它给盐运司核验,以换取食盐。但是这种仓钞并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食盐也必须有盐引才能发卖。盐运司必须等收到边镇的仓钞和大多数商人已经在此之前受到核查无误时,才可以准备盐引〔21〕。

引,也是一种重量的单位。换言之,盐一引授权运送者可以运输一引的盐。引的标准是400斤,但是在洪武统治时期,规定的一引少于200斤。以后每引的重量因地因时各有差异。因而这也是一个可以伸缩的财政单位。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在两淮地区,每引规定为550斤,在1616年则减少到430斤。在两浙地区,每引波动于350斤到300斤之间。只有在河东运司管辖区域内,每引一直保持在200斤〔22〕。官盐必须有引,否则就被视为走私。

都转运盐使司没有权利印刷自己的盐引。所有印刷盐引的金属引版都被南京户部职掌。每个盐运司必须委官去南京出示底簿和仓钞,以便于印刷准确的引数〔23〕。不允许储备盐引以备将来使用。大多数运司每年发放一次盐引。但两淮运司却是例外,这是因为两淮是最大的食盐产地,盐引的印刷更加经常。从1568年开始,有好几次提议提前印刷盐引〔24〕。这种方法似乎在1594年对两浙地区产生了影响〔25〕。即使如此,两淮地区1616年的记录显示出盐引仍然是在仓钞到达时才行刷印〔26〕。

一旦从南京户部得到盐引,运司就把持有者的名字填在空白处,商人凭此下场支盐。所有的盐场被分成三类,即上、中、下三等。下等盐场生产的优质盐较少。离批验所更远些,这样就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27〕。据说山东运司的一个盐场离惟一的批验所有600英里远,这对盐商而言有相当大的困难〔28〕。原则上,盐商不会得到全是上等或全是下等盐场的食盐〔29〕。

盐课司按盐引支盐,撕下盐引的一角。然后商人运输食盐到批验所向运司报告。他已经完成支盐。于是运司撕去盐引的第二角。这时食盐被暂扣,在官方检查之前,商人必须等到运送到批验所的全部食盐达到规定的数量批验。16世纪在两淮地区规定积到85000引为一单,也就是4575万斤,接近31200吨(short tons)〔30〕。当达到这一水平时,运司要求巡盐御史批准核查和称量。称重是必要的,因为在16世纪盐引持有者可以多次使用盐引直接从灶户那里购买大量食盐(参见第五章第三节)。核查人员通常是当地通判和主簿,由巡盐御史委任。当每包盐被称量且付清额外税费后,盐引的第三角被撕掉,这时商人能够把食盐装船运输到指定码头。这些码头由盐运司决定而非商人。全部分配依照一个总的计划,按照各府的人口精确地规定应该行盐引数〔31〕。当食盐运抵指定码头,商人要向地方官员报告。在完成出售时,已经被撕去三个角的盐引,要送到最近的府州县衙门,由官员撕掉最后一角,上缴给户部与最初的期号相符〔32〕。即使是在理想的条件下,一个商人要完成这一交易也需要大约两年的时间,记录显示这有可能花费五六年,或是更长的时间。

第二节 政府的管理与控制

灶 户

在一个具有一定流动性为特征的社会中,保持灶户世代为盐的生产者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政府在付给灶户工本米时欺骗他们,使得这一问题更加严重。在采用宝钞流通的14世纪,工本变成了政府的宝钞。当宝钞贬值时,这种工本钞会变得一文不值。到15世纪,政府不再能够为盐业生产提供资金,而是允许盐业生产者直接把自己生产的余盐卖给引商。同时,灶户被鼓励去开垦公共的土地,可以减免税收。但到那时,许多灶户已经离开了海边,而其他人已把官拨草荡地改为稻田。与对军户的态度相反,明朝政府从来没有试图强迫这些生活在盐场外的灶户返回他们的家园,或者强迫他们重新从事他们已经依法登记的行业。

盐业生产者的移民现象在两浙运司表现得非常明显,那里肥沃的土地吸引他们去努力开垦。政府接受了这种现实,继续登记这些人户为食盐生产者,但是要求每一灶丁上缴6石米谷代替原来的3200斤食盐。这些粮食被用来资助那些仍留在海岸的灶户,再由他们来弥补盐场定额。然而,这种措施后来没有执行下去。留下的灶户都要自给自足,甚至在15世纪早期就已经不再普遍发放工本米了,后来逐渐取消。粮食征收事实上变成了一种人头税,向草荡地征收的田赋这时已经指定为“荡价”(参见第三章第四节),二者的收入都归入都转运使司的盐课收入。一旦这种趋势被确定下来就永远都不会改变〔33〕。在16世纪,就像将被描述的那样,两浙地区仅有一小部分收入实际上是来自于官盐出售。

另一个变化是灶丁的减少,这发生在除两浙以外的所有产盐区。1529年,两淮运司在册的灶丁有23100名,与14世纪的36000名灶丁形成了鲜明对比〔34〕。山东运司在1581年上报大约有灶丁20000名,而在王朝早期则有45220名灶丁。灶丁的减少不能用来说明实际劳动力的缩减〔35〕。有明一代,在盐业生产中不存在人力缺乏现象。上报灶丁数量不断减少,仅仅意味着国家控制的食盐不断流失。如果当时的人记载的生产能力不断稳定地发展确实可信的话,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实际上也是有很大的增长。好几位明朝官员猜测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两淮地区食盐产量是洪武时期的三至四倍〔36〕。

这些在16世纪仍然还保留下来的灶户,不仅人数较少而且通常都很贫困。当时的资料记述他们为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劳碌。但是,其中有少数人变得十分富裕,被称为“豪灶”〔37〕。他们雇倩帮工并诱使其他在籍灶户为他们工作。自从余盐被允许出售之后,这些生产者通过有效地管理,进行各种合法与非法的交易。把盐业生产变成有利可图的行业,同政府争利。在16世纪晚期,一个灶户登记有30名或者更多的灶丁是很常见的事情,很可能还有更多灶丁根本就没有登记。

我们可以从山东都转运盐使司的定期灶丁编审中看到盐业生产人口的变化过程。在明朝前期登记的45220个灶丁来自13570个灶户,平均每户超过3个灶丁。1581年登记有20000个灶丁、2700个灶户,平均每户灶丁超过7个〔38〕。从明王朝建立到1486年,所有在山东登记的灶户只有一个人通过了乡试。而从那时到明朝灭亡,17个来自这样家庭背景的人实现了这种跨越。从1496年始,虽然灶户的数目更加减少,但是其中有12个人成功地在会试中考中进士;其中一个人就是高弘图(时间是1645年),他曾担任户部尚书和南明时的东阁大学士〔39〕。很清楚,并非所有登记的灶户都终身是体力劳动者。

因此,有证据表明一些“新贵”从灶户群体中升起。社会流动性,虽然本质上是好的,但是对于盐务管理而言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专卖制度是完全依靠对劳动者的直接强制剥削。灶户中出现了新的势力集团,有截取政府潜在收入的趋向。同时他们也对那些独立的生产者构成了极大的竞争,因为他们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出售余盐。政府从灶丁那里征收食盐,不得不依照那些独立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固定统一的税率,但这些独立的生产者却处于困顿之中。部分折成白银的盐课在16世纪不断减少。

虽然各个产区的税率并不相同,甚至各个盐场的税率也不同,但是各处却从未接近明初的3200斤[1]。1581年,隶属于两浙运司的上海盐场,每个灶丁课税银1.6两〔40〕。在山东的多数盐场则是灶课银0.6两。包括长芦和山东的盐场,灶户实际上用棉布和豌豆来纳课〔41〕。然而,在官方的记录中,盐课被重新记述为盐引数目,这样它们可以被合并在总的账目中。在向已经变成土地所有者的原来的灶户征收税粮时也有同样的做法。在两浙运司的仁和县,每丁灶课从最初的6石米[2]减少到1.44两白银,最终固定在0.333两〔42〕。这样名义上灶户的田赋优免远远超过了灶课。这引起了许多地方志编纂者的不满,其中一些人宣称名义上的灶户从荡地收取的田租对他们自己而言可以足够弥补盐课。这也就是两浙地区灶丁不同寻常地增加的原因,两浙灶丁由洪武时期的74446名增加到16世纪晚期的165574名,比其他各司灶丁总和还多〔43〕。很大一部分灶丁并非去生产食盐,他们发现多丁的好处在于缴纳人头税而有很多田赋优免〔44〕。

我们无法确知盐场中实际生产的每一个灶丁交纳的食盐数量,通过1567年的一份文件可以看出,两淮运司的灶丁进行分等,其课额在600斤到4600斤之间变化〔45〕。还有更多证据说明实际上的征收远远低于以上期望的标准。

由于商业利益,商人对盐业生产者的接管在后期才发展起来。何炳棣论证了清中期两淮地区“场商”的出现〔46〕。然而,一些证据表明甚至在1600年以前,盐商就通过向盐业生产者提供贷款而介入实际的生产过程〔47〕。甚至在山东都转运盐使司的官方记录中显示出一些商人,名义上是由灶户来生产,而实际上却雇佣外地的劳动者从事食盐生产〔48〕。

在河东运司,那里因为从湖水中捞取结晶盐而只需较少的资金投入,管理者同样发现对法定劳动力的使用也是缺乏效率。那里的工作是季节性的。一旦温暖的天气过去,开始下雨,盐就会溶解。无法预测的因素使得这种情况变得更加复杂。17548个灶丁必须从12个不同的州县征召而来〔49〕。为每年一次的大丰收而把所有人及时聚集在一起是件困难的工作。而且他们的工作效率很低,以致一位巡盐御史宣称“招募之夫,一可以当十百”。〔50〕

生产控制

在那些以日光晒盐的地区,控制生产的惟一办法就是巡缉海岸。然而,被佥派的弓丁、逻卒等经常与盐业生产者合谋生产私盐获利〔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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