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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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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的管辖范围〔138〕。1620年,北直隶的香河县仍然保留了419项力差摊派,县志也哀叹应役者与代役者的财政义务过重,这些人“产化身倾而奔命未已”〔139〕。

应该记住的第三点是,在中国北方,这个改革要比南方几省晚一些。当南方官员将已经在他们家乡行之有效的方法推行到北方时,引起了骚动。主要的争执是“户银”。在16世纪,北方的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山东,已经将其附加到“丁”上。户银同时也被分为三个主要的类别及九个子类,最高一等的户银每年约为40两白银〔140〕。很可能户银愈高,丁银就愈低;下丁之银只是一种象征性的税收。推行一条鞭法改革,将会取消户银,而许多地方官员争辩说户银是一种累进税制。一条鞭法改革的支持者转而断言,这种累进税制从来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绝大多数上等之户,在很多情况下,却享有赋税优免〔141〕。1570年,当争论带到京师时,朝廷也无法裁决(第七章第三节)。后来,当一条鞭法改革在这些地区推行时,户银通常被取消了,但不同的丁银却被保留下来。1590年,一个折衷的计算方法得到了皇帝的许可〔142〕。大约到1600年,山西潞城县,北直隶的怀柔、香河县,山东曹县和邹县都宣布推行一条鞭法改革。但他们全都保留了分等级的丁银〔143〕。个别地方甚至顽固地保留了户银。这就暗示出必须在乡村确定户等。一条鞭法改革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财政方法的标准化与统一化,但维护地方确定的税收原则就违背了这一根本要求。

第四个局限性是一条鞭法改革只是修改了税收征收方法,但并没有简化基本的税收结构。相反,它使其更加复杂化了。税收结构,如顺德的个案所显示的那样,仍然包含了大量的名目。地方官府所能做到的,只是创造了“条编银”,即将各种各样合并的银两分成两大类,一类按土地摊派,另一类按人丁摊派。由于大量的税收名目仍然被保留,这种做法不可能简化账簿,而只会使官方文移更为繁杂,这一点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在一些地方,由于技术困难,甚至不可能统一比率〔144〕。地方政府不过是将每个单独纳税人的各项税额累加起来;尽管它阻止了乡村管理者们对于税收法规的歪曲滥用。但它只停留于账面之上。梁方仲在探讨一条鞭法时,曾经引用过一张在隆庆(1567—1572年)早期由浙江会稽知县刻印的钱粮条鞭由帖,时间可能是1568年。1572年纂修的《会稽志》将其全文迻录,《会稽志》的手抄本现藏于哈佛—燕京图书馆,十分珍贵。这一由帖显示此县一个典型的纳税户估计有14种不同的粮差税银〔145〕。

尽管在南方,尤其是在沿海省份,改革可能已经停滞不前。但到1590年,合并编派的确已经达到了它的极限。省直官员在其权力范围尽了最大的努力,已经无法走得更远。在中国北方,这一运动可能要持续另外15年。例如,山西省直到1588年才宣布推行一条鞭法改革〔146〕。由于军费开支和其他政府需要不断增加,到17世纪早期,税收改革实际上已经停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已被摊入田赋中的部分差役,又回到了先前的体制。而毋宁说,对额外税额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公共报效的进一步增加。这意味着体制回避了预算限制,恢复了乡村派征,并再一次让纳税人有亲身应役的优先权。《明史》总结这种情况为:“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粮长、里长,名罢实存”〔147〕。

役摊入田赋的方式

将部分役摊入田赋之中,官府通常采用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广泛应用于浙江、福建和广东,是以正赋税粮的石数作为基本单位,添上一个附加费用,类似于美国现在的对个人所得税的附加税。第二种方式,是将役直接添加到每亩纳税土地中,实际上是创造了一项总量的增加,这种做法在中国北方广泛应用。第三种方式是将以上两种合并编派,比如在长江三角洲的苏州府和松江府就是这样,它意味着当地的里甲和均徭依据田亩征收,而驿传和民壮则对每石平米征收附加税。在此章的第一部分,我们发现广东顺德县采取了一种混合方式,并作轻微调整。

“随带税”(附加税)的方式是最直接的。它的最大缺点,如已经在顺德的个案中解释过,是折算必须有无限多的小数位。在16世纪晚期,南直隶的嘉定县采取了这种方式,每石平米要科均徭银0.0147445814487两〔148〕。这小数点后面的13位数字还只是一个开始,它们还要乘以每个纳税人小数位的平米石数。

在北方,直接把估算的役添加到地亩之中的方式更为流行,因为北方各个地区的土地等级更为统一。否则,当每类土地,包括水田、旱田、沼泽地和山地,都被分开来估算时,结果将会和基本支付估算一样复杂。这些地方选择直接按统一比例将役分摊到田亩之中,一般不考虑土地的产量。只有当役的负担很少,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可以被忽略时,这种做法还说得过去。但这种税收方式仍受到了批评〔149〕。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难以理解的。或许这种不一致性是过去税收立法不协调的结果,所以当不同的役被逐渐摊入土地之中时,它导致了一种基本田赋额的附加税,直接按田亩估算。税收优免也是一个因素,在一些地方,一种役差可以被免除,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不行。

税收优免是很复杂的事情。明朝的制度允许对现任官员和致仕官员优免役差,同时也优免那些通过科举或捐纳获得生员资格的人的差役。优免自身非常复杂。优免比例通常根据品级而定。但对不同的文官和武官,以及在任和致仕的官员而言都有不同,京官享受全免,外官半之〔150〕。优免也包括免丁和免田。土地的优免不按亩数,因为田一亩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意义,因而免田就不是由面积来估算,而更多是照粮免田。例如,1545年优免则例规定,在京城的正三品或从三品官员免粮20石,人20丁。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员能够从他的基本税额中扣除20石粮食;扣除数是地方官府对20石基本田赋税粮所加征的役。大学士申时行(1578—1591年在任)曾估计过,这种优免通常值6两白银〔151〕。这一优免则例于1531年公布,1545年修改,1567年又进行调整。原则上,免丁及免粮可以互准,换句话说,如果户内丁不及数,也不许以丁准粮。但各省官员经常调整当地的优免比例,朝廷也准许地方酌裁优免,背离了自己制定的法律。结果是各地都用自己的方式来解释帝国法令,绝大多数的地方都可以丁、粮互准。

为使这两类优免可以互准,以便计算,地方将每个单位的丁和田土的征收比率,都固定到一个简单的算术比例上。如下文所引证之例。由于帝国通常的赋税优免是以粮食的石数作为纳税单位进行估算,对于那些将役看成是附加税的地区没有困难。但对那些将役分摊到地亩之中的地方,调整则不可避免。例如,南直隶的武进县正三品官员役的优免是准田670亩,而不是20石粮食〔152〕。优免数量在各个地区可以有很大的不同。山东沂州府只优免62832人中的910丁〔153〕。由于优免之数所占的不到总数的1.5%,优免也就无关紧要。但南直隶的上海县,优免之丁达12789人,而是该地区全部登记在册丁数为73623人,优免丁额占17.8%,因而引起了更大的关注〔154〕。除了官员及有功名者以外,该县还有大量的办纳盐课的灶丁得到优免〔155〕。1586年该县的税收方法使这些人本身免于里甲和均徭,但由于驿传和民壮额是以全部土地为标准的,所以就没有任何优免〔156〕。

合并的范围

现在还没有完整的、连贯的数据来说明1570—1590年间税收的合并范围。通过第二手的材料、稀见古书以及影印的或做成缩微胶片的明代地方志等资料,现在已经调查了175个州县的情况,大约占明朝全部1138州县中的16%。然而,这些资料很少能够提供必要的信息。在16世纪,详细的赋税册籍以“实征册”的形式被编辑〔157〕,它们是地方官员的手册,从来也没有正式印行过。地方志只是将那些认为有长久价值的基本内容进行概述,因而他们给出的赋税征收方法既不完全,也容易受到歪曲。这样就造成了无法进行准确的估计。但研究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因为还有少数的例子,能让我们一瞥税收合并编派的方法是如何展开的。

在长江三角洲,上海县能被视为一个例证。1590年,那个地区在除去税收优免后,有1210007亩纳税土地(包括那些面积已被折成到“税亩”的次等土地)和60834个应役之丁。对里甲的征收比率为每丁0.0042两白银,每亩0.0021两(注意,比例为2:1)。均徭的征收比率是每亩和每丁均为0.0148两(比例为1:1)。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是把这两项财政负担的94.2%摊入土地之中,只留下5.8%由丁出。县志也揭示出,有一种附加税是要摊入该区的全部农业耕地中的,没有任何优免,它叫“贴役银”,共征收3128石米及10010两白银,用于支付县里的民壮、驿传及其他杂泛差役〔158〕。考虑到这一因素,丁出的负担进一步减少到低于4%,并很可能接近于3%,这要取决于实际米价。

在长江三角洲,役很大程度摊入田赋之中,这似乎十分普遍。例如,何炳棣提供了1617年苏州府7个县的数据,显示大量的差徭与田赋合并。比例从吴县的65.5%到太仓州的92.6%之间〔159〕。他的资料没有涉及任何“贴役银”的信息,但苏州府从1538年起就已经开始征收“贴役银”了〔160〕。如果包括这项支付,田出之银还要略高。

但是,长江三角洲税收合并的高比例,是个特例。该地区耕地多,产量高,由此导致了过高的田赋税率,并产生了一个更大的税额,正如被同时代的人所指出的那样,合并编派到这个程度是很简单的事情。上海县的纳税田土所承担的全部徭役负担(包括那些用米支付的负担)的价值超过30000两白银〔161〕。但当它被分摊到此区的总共包括155573石米及111433两白银的田赋正额之中时,额外的支付可能只占基本税额的15%(假定当地的粮价为每石0.55两白银),长江三角洲以外没有哪一个地区能够享受到税收合并后如此有利的情况。

而且,长江三角洲地区差徭文册的也容易产生误导,因为各府的实际差徭要多于官方册籍的记载。一个例子是将白粮和棉布运输到北京的费用,部分仍由解运人支付,而不是由役银来贴补(第三章第二节)。

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的东南某些地区,徭役折银后与他们的田赋相比,数量很大。福建漳州府即是其中之一。1572年,该府十个县的全部田赋收入,估计只相当于56262两白银[2],平均每县的份额不到上海县的3%。但该府的役银总数为71599两。

为将役摊入纳税土地之中,漳州府采取了附加税的方式,换句话说,是以基本田赋额中的粮食石数作为财政单位。征收里甲时,丁、粮的比例为2:3,但征收均徭和民壮时比例相同。驿传只是依据土地而不依丁来估算。根据这个税收计算原则可以做出以下推算,如表2所示〔162〕。

这一赋税原则通常被描述为“丁四田六”,意即丁出40%的役银,田出60%的役银,而实际的分配比例也接近于此。应该注意到,表中作为附加税征收的42504两白银,并入56262两正赋之后,就意味着税收增加了75.5%。

表2 1572年福建漳州府的役银征收

一个县的役银接近或超过正赋,并不为奇。尽管这种情况在北部中国很少见,但在东南地区却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抗倭战争期间民壮账目的膨胀(它包括军事供应,见第三章第四节)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促成因素。另外,由于多个原因,特定地区的正赋,已经在王朝早期被固定到很低的水平。但地方官府的运作开支却不能保持相适应的低比例。因而,由地方提供给上级官员的开支,是根据户数而不是根据他们的田赋额来征索。表3所列的6县即是如此,那里的役银与正赋相比较时,显得很不协调。

表3 1572—1621年东南地区六个县的役银分摊〔163〕

在这六个县中,顺德已经在此章的第一部分中讨论过了。漳平县位于漳州府,前文已有论及。开化县位于山区,拥有的林地要多于可耕地。而遂安县专门生产生丝。歙县和休宁县位于徽州府,那里是许多富商的故乡,经常被要求向京师上贡物料,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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