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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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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十分合理,也不适合于按照它所显示的那样进行实施;很有必要在不违背帝国法令的前提下进行一些小的调整。这一调整实际上是被周忱(1430—1450年任南直隶巡抚)推行。他想用加耗和折收比例中的不均平,来平衡基本税额。要注意,在15世纪,官田制度还没有被取消,而且经过几次转手之后,大部分田产的税率要么过高,要么过低。有些税率高得惊人,多至每亩科粮2石,甚至地方官员也承认他们也不知其起源〔55〕。为了不完全打破这一切,周忱引进一种他称之为“平米”的新方法到税收结构中来。

首先,他命令所有的基本税额,不管能否确定土地使用权,也不管税率是高还是低,都要保持原样。但他取代直接根据税额加增耗米,也没有将它们改折,而是向所有纳税户均增加耗。在实施的第一年,他实际上将加耗比例增加到90%。它对基本税额平均加增90%的耗米,称为“平米”。尽管如此,它却不是完全用粮食来支付的。凡是科则较轻的田土(每亩0.4石或更少)的纳税户要纳本色实物。科则较重田土的纳税户则纳棉布、金花银等,这些折色实际负担较轻,纳税户可以从中得到了好处。通常的加耗和解运负担被取消后,90%的耗米成为当地政府的节余,以之应付各种各样的解运费用。换句话说,纳税人通过交纳平米,在其本地就解除了他们的税收义务,而地方官员在征收后则进行再分配。这在县级及其上级,实现了更为集中的管理。90%的耗羡,成为第一年的盈余,这些耗羡会被留用到第二年,以便于减少第二年的比例。因此,这一征收并不完全受制于定额制度,而且也显示出年度预算的特点。然而,纵观他的巡抚任期,周忱每年调整的耗费,却从来没有低于过50%〔56〕。

1450年,周忱在大量的批评声和弹劾的威胁下致仕,其罪名首先是专擅征科,其次是由于对耗羡的管理不利〔57〕。耗羡体系被永久废除了。没有哪一位地方官员被允许均增加耗成为耗羡。但平米却作为一个制度而幸存下来,并被推行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所有各府,且一直到明王朝灭亡,仍还有影响。与周忱的平米体系不同,16世纪合并的解运盘费,被计算出来固定到一个最低的水平,实际上肯定了定额制度。1547年,因官田的流失而引发的赋税再分配时,平米不再根据基本税额计算,而是以田亩为依据。在1581年的土地清丈之后,松江府的上海县报告说,它登记的纳税田土有1494775亩,该科平米391307石〔58〕。与此相似,苏州府吴县登记的纳税田土有714129亩,1589年该科平米为157193石〔59〕。但平米仍然与国家账目上的税收定额不同,因为它合并了地方的多种额外费用和改折,然后均平地摊到所有纳税人身上。国家账目仍然是指特定仓库实际收到的款项,折色项目也仍然以粮食,而不是以折色的价值来计算。

表面上,平米的征收,尤其是当它取代了基本税额后,已经代表了一种最大可能的税收结构简化。但更进一步的观察却显示,改革并没有走得更远。平米仍然是一个抽象的赋税单位,它的大部分,仍然在16世纪晚期改折为白银。从此,每位纳税人不得不部分用粮、部分用银纳税。后者的一部分要用来支付上供棉布的开销。而且,由于平米已经被永久地固定为尽可能的最小幅度,已没有进一步调整的余地。这就限制了地方官府在处理各项事务中承担起财政责任。它的职责只是从里甲中佥派民间代理人进行物资和资金的解运,因而又恢复了粮长。当缺额不可避免地出现时,就由解运者本人赔补。地方志中有很多的例子表明,地方政府征收的耗米与运费几乎不足弥补实际的开支,许多解户因而破家〔60〕。而且解运是里甲之役,没有办法阻止这些官方佥派的解运人向老百姓勒索物资、劳力和资金,以济解运。这方面的细节,将会在“税收管理”一章中进一步讨论(第四章第一节)。但在此必须指出,税收构成不够广泛,没有能包括各项花费。

由周忱在15世纪开始征收的平米,体现了与一条鞭法改革相同的原则(第三章第三节)。平米适当地合并了田赋,而一条鞭法将这种合并扩大到役。两者都在征收之先合并了各种名色税收,并在征收后分配收入,而且两者都有同样的局限性。即使地方税收实现了合并,上层仍然缺乏整体性。各色收入,包括金花银、官布、白粮、南粮和漕粮,已经在国家账目中作为开支款项而永久地被分配了。侧面收受及交错补给线仍然在继续。地方官员从来没有被授权去获得足够的运作费用,以支持扩大后的管理职能,这一点可以从耗羡的取消中看得出来。分离的解运体系意味着,这些数目繁多的项目仍然是税收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北部中国

在北直隶以及山东、河南的部分地区,税收结构的复杂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在北方,以马差替代了田赋。而在15世纪又建立起了皇庄和贵族庄田。此外,官田和政府草场仍然保持。

马政开始于王朝建立之初。洪武及永乐皇帝都力图在中国以外的地区获得马匹。在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早期,马匹是通过购买或以物易物的方式,从北边的朝鲜、女真,甚至中亚的浩罕(Kokonor)、撒马尔罕(Samarkand)获得。官方记录显示,到1424年,明朝政府已经拥有1736618匹马,而且马的数量以10%—15%的年增长率递增〔61〕。尽管这两个数字似乎都明显地被夸大了,但很清楚,马匹太多的话,对政府机构而言,是难以维持的,其中的一部分马匹不得不改由民牧。洪武皇帝通过将官马寄牧给长江以北的几个府,开始了这一进程。当选定北京作为首都后,北部中国成为养马的重点地区。固定的马差,由北直隶的七个府、山东的三个府及河南的三府一县的民众来提供〔62〕。

直到1568年,所有的马匹都是分配给民户饲养。根据不同的上报,在15世纪,它们的总数量在100000至120000匹之间〔63〕。尽可能地以5户为一组,养马5匹[1]。这些马户的田赋及其他差徭负担可以进行减免,但饲养、看护马匹的开支要由马户自支。每一组马户每年都要为北京上交一匹军马。另外,马户还被希望养出一定数量的马驹。由马户饲养,直到被征用。从15世纪晚期开始,一个通行的原则是,种马一匹每三年产马驹两匹。种马死,或者是孳生不及数,都由马户赔补〔64〕。

从1466年起,军马之役逐渐折银〔65〕。1468年,帝国太仆寺始设常盈库,贮藏管理这些折银〔66〕。到16世纪早期,马匹上交很少。例如,1528年,本来应该有25000匹马上供,结果却只送来了3000匹,其余部分代以折银〔67〕。根据改折的时间及行政区域的不同,折银比例变化很大,从每匹马折银12两到30两不等〔68〕。同时,地方牧马仍在继续。帝国分派郡监到各府,为新马打制烙印、处理孳生的马驹,以及监管马匹损失的赔补〔69〕。为了简化税收管理,绝大多数县将他们的纳税土地分为两类,并冠之以“纳粮地”和“养马地”的名称。这种划分很有必要,因为马政运作每三年一循环〔70〕。除了岁纳外,马头还必须保证能达到规定的多产(每三年孳生两匹马驹)。只有群监官作出决定,否则这一账目将无法了结。用于养马的土地面积相当大,例如,大约在1500年,北直隶宛平县登记的纳税土地有355999亩,其中有142143亩,约42%的土地留作养马〔71〕。这一情况在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没有发生变化。

1568年,朝廷下令进行一项重要的税收改革,即变卖种马,总数大约有100000匹。1581年尽将种马卖尽〔72〕。要不是在京师有特殊的财政程序,马政将会正式结束。帝国太仆寺负责为军队提供战马,需要有自己的预算收入并因而继续维持这一账目。年度开支款项还是来源于地方,依然以先前马匹的配额为依据,继续送到常盈库〔73〕。现在,民众已经不再负有孳生马匹的责任,不再有赔补马匹的风险。马差在每个地区都被固定在一个年度额上,能够被再度视为田赋的一部分。在北部中国的这些地区,纳税土地与马地合二为一。每年向帝国太仆寺上交的税额,在所有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就如同在南部中国征收金花银的方式一样,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赋税账目上,马差仍然与田赋正税分开,这就使得这些特殊地区的基本田赋税率看起来要大大低于其他地区通行的税率。

在北直隶的一些县,马差一直持续到1581年。然而,不再是让民众分牧种马,而是让他们领养马匹。马匹是由太仆寺在北边购入。领养期限很短,官员根据情况任命一些马头。1590年,宛平县与香河县都被迫按每马编地650亩的标准执行。官员给帖付马头收执,马头在650亩纳税地的范围内每月向邻户收讨银数。1585年,固安县也有相同的差役,但每马平均编地为430亩〔74〕。

皇庄及庄田基本是从15世纪发展起来的。大约到1500年,这些地产的扩展达到了顶点。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集中于北直隶的四个府,即顺天、河间、真定和保定。王府庄田也同样出现于山东和河南〔75〕。整个16世纪,政府一直试图核查他们的扩张,并对其加以控制。直到17世纪早期,王府庄田一度又开始增长。当时最受影响的地区是南方的湖广省。

土地占有与使用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也是这些田产扩大的部分原因。为了鼓励北方垦荒,洪武帝曾于1390年、1393年和1395年,重申了在北方三省,民间田土,尽力开垦,永为己业,永不起科〔76〕。在15世纪的最初25年,这些早期的法令已经引起了无法控制的混乱。在同一府或同一县内,有时甚至在同一村子中,有些田主需要纳税而另一些则不需要。民众中的争执和诉讼非常频繁,而且一些地方仍有广阔的土地,此时或彼时因被政府征用而做过牧场。很难说对这些田产的后来占有者,是合法占有者,或者只不过是擅自圈占者〔77〕。

皇庄的创立始于1425年〔78〕。当时,皇室分拨一些北直隶的土地作为皇家财产。宣德将一些抛荒土地,理论上的无主荒地分配给高级将领,于是又出现了最早的贵族庄田的记录〔79〕。随着这两项先例的出现,于是有了对不纳税土地的大量争夺。在15世纪晚期,皇子、公主及受宠太监和皇帝姻戚,开始到处发现不纳税的土地,奏讨皇帝赐予,作为他们的私人田产,并通常指明面积和地点〔80〕。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侵犯原主权利,使他们沦为佃农〔81〕。1489年,户部尚书李敏(1487—1491年在位)报告说,畿内之地,皇庄有5处,共有地1200000亩,勋戚太监等官庄田332处,共有地3310000余亩〔82〕。

1521年,嘉靖皇帝登基后,政府力图登记这些田产。贵族庄田数目急剧减少,而且有一部分从民户那里掠夺的财产被退还原主。最臭名昭著的庄田占有者——寿宁侯张延龄被皇帝处斩〔83〕。大体来说,没有哪个贵族能够长达五代地保持同样的地产,也不允许他们赶走庄田上的租佃户,租粮应由州县收纳,给领占有庄田的贵族〔84〕。

16世纪晚期,这些财产与先前的草场,可以被分成下列六大类(他们的面积、位置、收入,可见附录A):(a)皇庄;(b)王庄;(c)其他贵族庄田,(d)京军草场,(e)太仆寺草场;(f)皇帝御马和皇家苑囿土地。

所有这田产都同纳税土地分开,它们的收入也与田赋正税收入相分离。然而实际上,这些土地的租金也产生了一个与田赋相类似的情况。除了很少的例外,它们都由地方官员管理,甚至租率也与田赋正税相同。北直隶的香河县,在合并了一部分徭役之后,税收接近于每亩0.027两白银,与通常每亩0.03两白银的租米比率相当接近〔85〕。到16世纪晚期,绝大多数的牧场和苑囿,都已经转化为耕地,收取同样的租米。贵族作为土地收益的接受者,除非他们自己耕种,否则是不允许他们以田地为生,因而他们的永久佃农也就是事实上的田主。这些强加于地方官员管理的田产租金的征收变得更为困难,因而又不得不为此佥派另外一些税收代理人来完成征收。

分配给德王的庄田在山东东昌府境内,占地451495亩,分布于六个县和两个州。包括黄河洪水泛滥之后被开垦的荒地,它的纯收入也只有6552两白银。根据府志的记载,到1600年,租粮仍然由地方官员管理〔86〕。

土地的占有与使用不明确的问题,到此还没有结束。1529年,河南杞县知县说,在辖区原额外得“不可知者”之无粮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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