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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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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孝宗实录》页0809、1899、4058。

〔147〕1487年,弘治皇帝登基,赏赐边军每人2两白银,这样分发赏赐的白银总计有615320两。见《孝宗实录》0095。边军的部署见《宪宗实录》页2109、3908—3909。

〔148〕对于早期募兵见《孝宗实录》页3418、2447、3682;《皇明经世文编》90/7、99/7。

〔149〕《明史》91/956。也参照吴晗《明代的军兵》贞221。

〔150〕《孝宗实录》页3554;孙承泽《梦余录》35/14、18。实在定额总数为483132两。

〔151〕《孝宗实录》页3554。

〔152〕倪元璐《全集》“奏疏”11/6—7。

〔153〕朱楔《信用货币》页156—157;彭信威《货币史》页432—433;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2;Lien-sheng Yang(杨联陞),Money and Credit, p.67.

〔154〕这69次记录可见于《太祖实录》页2981—3078。

〔155〕同上,页3079。

〔156〕同上,页3062。

〔157〕《大诰续编》1/143—145。

〔158〕以《太祖实录》页2458、2926的记载为依据。

〔159〕《明史》81/849;《太祖实录》页0509、0589—0590;也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608。

〔160〕《大明会典》31/582(应为《会典》31/3。——译者注)。通过士兵与劳工不断上升的支出可以看出宝钞实值更低。参见《太宗实录》页0623、0691、0836、1657、1681。

〔161〕1425年,购买一石米要花费40贯到70贯宝钞。见《宣宗实录》页0175。

〔162〕同上,页1133—1134。

〔163〕同上,页0493、1171。

〔164〕同上,页0095。

〔165〕对于门摊税和其他用钞支付的税收,可参见:《明史》81/849;《大明会典》31/4—6、35/2—6;《仁宗实录》页0219,《宣宗实录》页1324—1326。

〔166〕同上,页1977。

〔167〕同上,页2406。

〔168〕对于1433年的降税,参见《宣宗实录》页2305—2306;《大明会典》31/6—7。

〔169〕《宣宗实录》页0151—0153。

〔170〕《明史》81/849;彭信威《货币史》页422。

〔171〕《英宗实录》页0224。《明史》81/849中的记载有误,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1—2。

〔172〕《英宗实录》页0293。

〔173〕同上,页2723。

〔174〕同上,页3209。这条规定在1435年被景泰皇帝废除。见《大明会典》31/7。

〔175〕《宪宗实录》页0533;沈榜《宛署杂记》页57。

〔176〕《大明会典》35/44。

〔177〕以宝钞支付税收,参见《大明会典》35/8、47;《孝宗实录》页0093、1104、1690。关于商贩买卖宝钞参见《宪宗实录》页2471、2680、2971。

〔178〕到16世纪中期,每钞1张为1贯,每千张为一“块”。对于征税者来说,每块准银4.6两到10两。见《世宗实录》页1634;彭信威《货币史》页441。

〔179〕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3。

〔180〕彭信威《货币史》页441。

〔181〕《熹宗实录》页0051。

〔182〕何士晋《厂库须知》1/19。

〔183〕《大明会典》31/8。

〔184〕《熹宗实录》页2342、3142、3355。

〔185〕《皇明经世文编》244/16。

〔186〕《武宗实录》页0081。

〔187〕官定兑价在1481年是800:1,1527年是700:1,1567年是800:1。见《大明会典》31/10、12、13。

〔188〕铸币过程参见《明史》81/850;《武宗实录》页0080—0082;孙承泽《梦余录》38/12;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748—749;宋应星《天工开物》158—159、166—168。

〔189〕《西园闻见录》92/18。

〔190〕《明史》81/850;《皇明经世文编》244/16。

〔191〕彭信威《货币史》页425、437。

〔192〕同上,页425。

〔193〕《太祖实录》页1419、1617。

〔194〕根据《诸司职掌》“工虞部”24—25,可以计算出铜钱的生产能力。各省每年可铸钱177867800文,南京的铸额是1280万文。彭信威估计每年可铸钱166090400文,见彭信威《货币史》页438—439。

〔195〕从981年到1080年,宋朝平均每年铸造新钱在20亿文到30亿文之间,产量最低是981年,为5000万文,产量最高是1086年,为50.6亿文。见王志瑞《经济史》页85,彭信威《货币史》页281。

〔196〕皇帝颁布的法令提及了与这些与航海活动有关的铜钱铸造。见《太宗实录》页2267和《仁宗实录》页0015—0017。梁方仲在《国际贸易》页281—282中提到郑和的远航造成了铜钱流失。彭信威和陈文石都证实了这一点,见《货币史》页442—443和《海禁政策》页84、86。

〔197〕《英宗实录》页5141;陈文石《海禁政策》页60。

〔198〕《宪宗实录》页3663、3689。

〔199〕按照《孝宗实录》页3622和《诸司职掌》“工虞部”25的记载,北京的铸厂每年的生产能力仅仅是12830400文。

〔200〕《孝宗实录》页3622、3644—3647。尽管皇帝命令地方可以暂留一部分收入以为铸钱之费(同上,页3657),然而看起来这条命令根本没有得到执行。

〔201〕同上,页4005。

〔202〕《武宗实录》页0081。

〔203〕这一估计根据《孝宗实录》页3622的记载。

〔204〕同上,页4241。

〔205〕《武宗实录》页1130。彭信威认为1505年以后,这一计划被延迟了,见《货币史》页425。

〔206〕《世宗实录》页1855;《大明会典》31/11。

〔207〕《明史》81/850;《世宗实录》页7119—7121;葛守礼《葛端肃公集》2/3。

〔208〕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3。

〔209〕《明史》81/849;《大明会典》194/9。这条内容可以追溯到《世宗实录》页7063,但是从中还无法清楚究竟铸造了多少钱币。

〔210〕彭信威《货币史》页426、444。

〔211〕《大明会典》31/11,194/9。

〔212〕《明史》81/850;《世宗实录》页7297—7298。

〔213〕例如,1558年,铸钱为6175万文。同上,页7789、8819。

〔214〕《皇明经世文编》244/17。对于南京铸厂暂缓铸钱一事,参见傅衣凌《市民经济》页28。

〔215〕《明史》81/850。这篇奏疏也收入于《皇明经世文编》244/16—18,时间是1564年。也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748。

〔216〕皇帝的命令常常不一致。见《大明会典》31/10;《武宗实录》页1585,《世宗实录》7059、7119。

〔217〕《穆宗实录》页1113—1114,《神宗实录》页1141、1802—1803。

〔218〕沈榜《宛署杂记》页56—58。

〔219〕例如,明朝分别于1571年和1574年又铸造了少量铜钱。见《穆宗实录》页1519、《神宗实录》页1293。

〔220〕《大明会典》31/14;《神宗实录》页1130—1131。这项工作一直拖到1580年。同上,页1802—1803。

〔221〕彭信威《货币史》页445。

〔222〕杨端六《货币金融》页71—72。正式的银币实际上最早是在西藏铸造。又见彭信威《货币史》页508。1197年,女真族建立的金朝就已经开始铸造银锭了。同上,页364。

〔223〕梁方仲《国际贸易》页267—324,《粮长制度》页127。

〔224〕彭信威《货币史》页461、471。

〔225〕顾炎武《文集》1/13—14。

〔226〕估算的依据是:盐课100万两;金花银100万两;由北方各省解边税收有250万两;杂色收入50万两。见表14、23和26。

〔227〕佐久间重男《景德镇窑业》页483;西嶋定生《棉业市场》页74;傅衣凌《市民经济》页6—17。也参见顾炎武《余集》13;王士琦《三云筹俎考》2。

〔228〕顾炎武《文集》1/13。

〔229〕《西园闻见录》92/21。

〔230〕周玄暐《泾林续纪》2,5。

〔231〕彭信威《货币史》页459—460。

[1]明代早期,许多饱学之士从军。这个特殊的人物是一个政治犯。宣德皇帝在读到他的奏疏之后,取消他的军籍。

[2]作者在这里意指未有铸成银币的银锭、银块、银条等。——译者注

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

无可否认,明代后期的田赋,虽然不如美国20世纪的个人所得税复杂,至少也旗鼓相当。当今的所得税之所以复杂,是因为税收明细表必须处理很多种特别的事例,在这其中,最复杂的要数上层集团的纳税情况。然而,明朝体制的复杂性,包含了所有的纳税人,从拥有5亩土地的小户,到拥有5000亩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都是如此。这就使得税收结构难以描述。此外,尽管明朝的地方税收遵循着一个总的模式,但在各府之间,有时甚至在一县之内,也存在着许多内部的变化。

考察财政制度的传统方法是以一个大致的描述开头,然后解释术语并给出图表。我并没有完全抛弃这种方式(田赋制度的主要特征已经进行了说明,可见第一章第二节及图3,那里做了概括性的介绍)。但在处理明代税收体制时,这种方式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对此问题更详细的研究将会很快表明,没有办法列举出所有的情况并包含那些发生过的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概括就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因此,此章将按这样的顺序进行:首先,选择一县的税收规章进行论述,并探索其复杂的渊源。这也应该为相同制度下的其他事例提供有价值的视角。其次,略述主要的地区性差异。第三节的主题是正赋和役的合并,它是一个导致情况复杂的根本性原因,并且还是明代财政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随后是对剩余一般税收名目进行解释。虽然列举了所需要的数字,但对赋税征收总水平的讨论,将留待下一章《税收管理》中进行。

符号略语:

(A)全部折银 (DAS)直接纳银 (FCSP)有可能进一步折银

(M)绝大部分改折 (R)很少改折 (P)永久改折

(S)部分改折,亦可用于加耗 (TP)可用于坐办 (VR)几乎不改折

图2 16世纪晚期的田赋结构

换言之,对特殊个案的局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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