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期,帝国政府的选官制度经发展而趋于严密,察举制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这种变化之一,就是“授试以职”的制度。下面,我们就考察其内容与意义。
一、“授试以职”考述
察举实施中“授试以职”的正式规定,大约始行于东汉光武帝之时,并且屡次得到了重申。《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自今已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
又《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永元五年三月诏:
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
世祖光武诏书中之“孝廉之吏”及章帝建初八年诏中之“孝廉吏”,均应作“孝廉、廉吏”,考辨已见前章附录。此二诏皆先言公府辟士,后叙州郡察举,察举涉及的是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个岁举科目。章帝建初八年诏与世祖光武帝诏大同小异,当即后者之重申(1);和帝永元五年诏,又重申了九年前章帝的诏书。
又《玉海》卷一一四“选举”:“《和纪》注《汉官仪》曰: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务尽实校试,以职考选。有非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此文中“务尽实校试、以职考选”一句,与前引《和帝纪》注引之《汉官仪》“务实校试以职”略异,多“考选”二字,录以备考。
这三个诏书都涉及了“授试以职”的规定。对这一规定,有人解释为举至朝廷后以职相试。(2)这似有误会之处。世祖诏中“务授试以职”句,章帝建初八年诏作“务实校试以职”,由此仍难确定其意所在;但和帝永元五年诏则曰“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可见,“试职”乃是“在所”即“二千石”之事。就是说,是刺史郡守试秀才孝廉以职,与公府实不相涉。《后汉书·张禹传》王先谦集解校补引柳从辰云:“以此知孝廉之举,要必先试以职,中于四科,然后可应诏书。如郑宏以郡督邮举孝廉,周章以郡功曹举孝廉,皆是。”“四科”为丞相或三公辟召标准,与察举无涉,已见前章之辨析;但柳氏将“试职”理解为应举者先于州郡“试职”,所试之职为督邮、功曹之类,这更近原意。总之,“授试以职”意谓对秀孝,举主应先委以一定职务,使之由此“便习官事”,或由此检验其是否“便习官事”,合格者方可举至中央。
至于“试职”的时限,开始似乎并无成规;后来则有了具体规定。《后汉书·左雄传》记顺帝时尚书令左雄上疏陈请:
乡部亲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从政者,宽其负算,增其秩禄,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
疏上获准。这就明确规定了“吏职满岁”的时限,并把“试职”的范围扩大到了公府辟召。就是说三公欲加辟召者,也应先经过一年以上的乡部亲民之职。又《后汉书·桓帝纪》本初元年七月诏:
孝廉、廉吏,皆当典城牧民,禁奸举善,兴化之本,恒必由之……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
此诏确定了“秩满百石”的应举条件,“试职”的时限又骤增至十年。“十岁以上”的时限似乎过于长久,但参之以顺帝时左雄曾定制“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之事,这一规定并非不可相信。年至四十之人,完全有可能已经为吏十年以上。
上述规定涉及的察举科目,有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科。尤异与廉吏举自现任官吏,故“试职”之制对之没有意义,这是汉代诏书行文不甚严密之处。但秀、孝二科原是面向一切吏民的,包括布衣处士在内。而按此规定,除“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外,平民被举至中央之前就必须有一段仕州仕郡的资历。所以,东汉察举又称“举吏”或“察授”,“举吏”即由吏而举,而“察授”即授职而察。
先看“举吏”。前引和帝永元五年诏,有“郡国举吏不加简择”之语。联系上下文,知郡国举孝廉可称“举吏”。《后汉书·周景传》记太守韩演“志在无私,举吏当行,一辞而已”,此事《风俗通义·十反》记为“举孝廉,唯临辞一与相见,无所宠拔”。又《后汉书·左雄传》记其定制孝廉先试经奏于公府,同书《黄琼传》则记为“又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均见东汉孝廉之举又可称为“举吏”。
再看“察授”。《风俗通义·十反》:“(田)叔都最为知名,郡常欲为察授之”,“(周)乘虽见察授,函封未发,未离陪隶,不与宾于王”。王利器释“察”为察举,“授”为授职,甚是;但他又说“谓察举孝廉,使之服官从政也”(3),以所授之职为朝廷之职。但玩味“虽见察授”却又“未离陪隶,不与宾于王”之语意,知所授之职为郡职,非朝官。此制至魏晋不改。《晋书·索 传》:“司徒王戎书属太守使举(索)充,太守先署充功曹,而举孝廉。”此即“授职而察”。《文选》卷二五卢谌《赠刘琨诗》李善注引《傅子》:“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按“故吏”之事于东汉为盛。秀孝向州郡长官称“故吏”,因为原则上他们都应先历州郡吏职,为长官僚属。
这样,秀才、孝廉二科,与尤异、廉吏便有些接近了,因为它们都举自在职官吏。当然,四者还是有差别的,尤异偏重考课,举自守令;廉吏重在吏能,声望较秀孝为低,秀孝偏重举士,孝廉举后还须为郎宿卫,而廉吏则直接迁补,它们仍不相同。
二、“以能取人”
东汉前期出现的察举“试职”制度,不是孤立现象。我们尝试从更广泛的政治文化背景变动中探讨其意义。继王莽变法这一重大事件之后,东汉帝国政府的一个明显动向,就是对吏政的重视。这种重视,不妨理解为对遭到王莽变法破坏的理性行政进行重建的努力。
汉儒的参政,使独任“霸道”的秦政转变为“霸王道杂之”的汉政。但这一政治方针之中,也隐含着官僚理性行政和儒家意识形态的调适问题。西汉后期,随儒生政治影响之扩大,儒术的神道化、复古化倾向日益严重地冲击着“霸王道杂之”的传统,并最终导致了王莽“奉天法古”的大规模改制变法。这一变法从儒家经典之中寻求理想社会的蓝图,把合于古制的祭礼、服色、历法、陵庙、明堂、辟雍、乐舞、田制、币制、官制、地名等等的复兴,视为“天下归仁”的标志甚至内容,并辅之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符箓谶纬、魔法巫术之类。战国秦汉数百年来形成的官僚理性行政,因而受到严重损害。
察举选官制也被用来服务于这种复古改制。《汉书·平帝纪》元始五年:“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王莽利用察举罗致到了大批儒生,作为“制礼作乐”的助手。(4)同时察举之标准,也受到了影响。《汉书·王莽传》始建国三年:“令公卿、大夫、诸侯、二千石举吏民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者,各一人,诣王路四门。”又天凤三年“复令公卿、大夫、诸侯、二千石举四行,各一人。”此“四行”即始建国三年所举之“四科”,二者为一事。(5)它来源于所谓“孔门四科”。《论语·先进》:“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后汉书·郑玄传》:“仲尼之门,考以四科。”较之汉代丞相辟召之“四科”,这种“四科”少了“明法”一项;这就反映了儒法两家,对“政事”的不同理解。儒家崇尚“仁政”“王道”,但在其“人治”思想之中,对一个行政实体的周密建构和可靠运转的理性技术,却很少阐述。在这方面他们远较法家逊色。而法家的“法治”,则充分体现了依赖理性规程操纵官僚机器的原则。王莽变法舍汉丞相“辟召四科”而转用“孔门四科”,废置了“明法”取士的传统,这与其复古化、神道化的非理性倾向,是一致的。
秦汉以来,社会的功能分化已达到相当水平,政治与行政业已分化为一个自主的领域,有其独特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法则。理性的官僚行政,对于帝国的维持已不可或缺。王莽的非理性取向的变法的失败,就是不可避免的。
光武帝以下,王朝着力恢复“霸王道杂之”的方针。“柔道”与“吏化”兼举并用,尤其重要的是它们是被用一种体现了社会分化的方式区别对待的。意识形态上儒术仍被尊崇,甚至谶纬之学也依然盛行于世,但它们对行政领域的非理性影响,则已受到充分抑制;在行政领域中,王朝着意强化吏治。《后汉纪·光武帝纪》:“是时宰相多以功举,官人率由旧恩,天子勤吏治,俗颇苛刻”,郑兴请“愿陛下留神宽恕,以崇柔克之德”,光武不从。又《后汉书·韦彪传》:“世承二帝(即光武帝、明帝)吏化之后,多以苛刻为能。”又《后汉纪·章帝纪》:“初,光武勤治,孝明好吏事,风声相劝,俗颇苛刻。”这皆可视作重建理性行政的努力。行政领域中,王朝严格地贯彻“吏化”方针。
对西汉丞相“辟召四科”的重申,以及“授试以职”制度的建立,与上述“吏化”倾向显然是一致的。其目的,无疑是为了确保官吏候选人的吏治才能,确保其“便习官事”。《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元年三月诏:
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圳亩,不系阀阅,敷奏以言,则文章可采;明试以功,则政有异迹,文质彬彬,朕甚嘉之。
从光武帝之“多以功举”到章帝之“乡举里选,必累功劳”,功次的选官标准得到了一贯强调。章帝对察举“既非能显”的批评,反过来就是说被举之人必须“以能显”,以“授之政事”。这与“授试以职”而使秀孝“便习官事”的意图,显然一脉相承,所要求于官吏候选人的,都是吏治之能。选举“必累功劳”,是为了由“功”以见“能”,以见“政事”之“能”。“试职”之法,在此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汉代察举制在成立之初,就已包含着多种发展因素与倾向了。在某一特定时期察举出现了某种变迁,这往往就是其中某个因素特别地得到了发展的结果。因此这也就成了我们分析的注目之点。这些倾向或因素之中的重要的一个,我们可以称之为“以能取人”。“能”指吏能、功能。在“试职”、“累功”制度之中,这一因素得到了鲜明而充分的体现。
《周礼·天官·大宰》:“三曰进贤,四曰使能”,郑注:“贤,有善行也;能,多材艺者。”对“能”的解释较为宽泛。《荀子·王霸》:“故百里之地,其等位爵服,足以容天下之贤士矣;其官职事业,足以容天下之能士矣。”是“贤”为“善行”,而“能士”之“材艺”可为“官职事业”。这正与秦汉王朝对“能”的理解相同。例如汉武帝倚重文法酷吏,而酷吏正是以“能”为称的。据《史记·酷吏列传》所载,赵禹,“上以为能,至太中大夫”;张汤,“于是上以为能,稍迁至太中大夫”;义纵,“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王温舒,“天子闻之,以为能,迁为中尉”;尹齐,“上以为能,迁为中尉”;杨仆,“天子以为能,南越反,拜为楼船将军”。对这种吏能、功能的考察,“试职”、“累功”最为良法。《韩非子·显学》:“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当然,每一个王朝政府都不能不要求文官具备行政才能,但具体到选官这一环节上,那毕竟还有重大差别。例如科举制以诗赋八股取人,而诗赋八股与吏治政务并无直接干系,这就不能说是“以能取人”了。顾炎武《日知录》卷八“选补”条曰:
汉时县令,多取郡吏之尤异者,是以习其事而无不胜之患。今则一以畀之初释褐之书生。其通晓吏事者,十不一二;而软弱无能者,且居其八九矣!
东汉察举以功能,取人自郡吏;明清科举试八股,书生宰百里。二制之不同如此。至于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选官先门阀,势族居上品,更不可谓“以能取人”了。
当时之儒生,对“以能取人”方针的实施效果不无非议,如前述郑兴请光武帝“留神宽恕,以崇柔克之德”的委婉批评。又《后汉纪·安帝纪》记鲁丕对策云:
吏多不良,在于贱德而贵功欲速,莫能修长久之道……吏政多欲速,又州官秩卑而任重,竞为小功,以求进取,生凋弊之俗。
又《后汉书·韦彪传》:
是时陈事者,多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故守职益懈而吏事寖疏,咎在州郡。有诏下公卿朝臣议。彪上议曰:“……夫国以简贤为务,贤以孝行为首。孔子曰,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是以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夫人才行少能相兼,是以孟公绰优于赵魏老,不可以为滕薛大夫。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锻炼之吏,持心近薄。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者,在其所以磨之故也。士宜以孝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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