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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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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是察举制度产生和具备了其最基本特征并成为此期最为重要的选官制度的时期。对汉代察举制度,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尤为丰富,所以,这里不准备对之做面面俱到的叙述,而只就那些与其源流变迁相关的问题,分章加以探讨。

一、察举诸科的渊源推测

汉代的察举制度,是在西汉文帝到武帝之间渐次形成的。据《汉书·文帝纪》,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此,贤良特举策试之制正式形成。又据《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至此,孝廉岁举之制亦正式成立。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学者们一般将之分为特举和岁举两大类,前者如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等,后者如秀才、孝廉等等。各科的性质、标准以及程式等等,也得到了大致正确的揭示。当然,这里也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澄清,对其将主要在本章附录中加以讨论。大致来说,我们可以把汉代主要察举科目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类:

一、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科。它们兼有“求言”即征求吏民之政治意见的目的,往往施行于发生了灾异、动乱或其他重大政治问题之时,由皇帝下诏察举,被举者以“对策”形式发表政见,然后分等授官。

二、明经、明法以及“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科。这类科目也为特科,但目的在于擢举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举后也有相应办法加以检验,如明经科要射策试经等等。

三、秀才、孝廉二科。这两科以向中央朝廷定期贡士为目的,面向一切吏民;前者为州举,后者为郡举。这两科最初没有考试,举后直接授官。

四、尤异、廉吏二科。这两科以擢举地方官吏中之有功绩吏能者为目的,亦为定期的岁举。尤异科面向郡县长官,廉吏科面向六百石以下吏员。中央一些官府的吏员,也有举廉吏资格。此外,“计吏”亦有类似性质,与廉吏相近。

除此以外,公府“高第”与“光禄四行”,亦有察举科目性质。前者面向公府征辟的掾属,后者面向中央郎卫“三署”的郎官。公府掾与三署郎有一定职事,但又是士人居之“以观大臣之能”、熟悉中央政务以待迁调的一个特殊候选环节。故此二科兼有察举与铨选的双重意味。

汉代这种察举体制的形成,首先有一个渐变过程作为基础。它与战国之时业已流行的荐举选官之法,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在春秋以及春秋以前的封建贵族制下,世卿世禄制在选官中占据主导地位。天子、公侯、诸卿、大夫,大抵生有其位,甚至世司其职。这种制度的特点,可以说是“亲亲而爱私”,以宗法亲缘关系和贵族身份,确定居官资格。战国以降,随着文明的发展,宗法亲缘关系对政治生活的支配日益动摇,贵族政治日趋衰微。社会分化使政治和行政成了专门化的自主领域,并要求着更高级的组织形式、更高的能力与效率,以适应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生活。因此,那种分科分层的、专业化的、规范化的、运用合理技术并严格遵循法典法规的官僚科层式行政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以“变法”的形式,在列国普及开来。

这种处于不可抑制的发展之中的官僚政治,要求非人格化和普遍主义,这与宗法封建制的“亲亲而爱私”格格不入;在选用官员上它要求录用具备专门知识技能者,这也与“世官”的方法断不相容。文化的繁荣与普及,使更多的社会成员,甚至下层成员都获得了学习知识技能的机会,从而促成了“士”这一阶层的壮大与活跃。在从“学在官府”到“学下私人”的变动之中,贵族丧失了对文化的垄断,他们反而经常要向布衣游士征询政治见解和学习文化知识,于是“世官”的制度日益受到挑战。孔子有“举贤才”之语,韩非有“因能授官”之说,墨子称“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这皆可视作对传统世官制的批判。

在“尚贤”与“尊官”取代着“亲亲”与“爱私”的历史进程之中,“荐举”便成了日益普遍的选官方式。在客卿制、养士制下,士人递相荐引,成了新式官吏的重要来源。如《战国策·齐策》所记,“淳于髡一日而见七人于宣王”,“邹忌事宣王,仕人众”,王斗“举士五人任官”;《史记·商君列传》记秦孝公求贤国中,景监荐上商鞅;又《礼记·檀弓下》称赵文子知人,所举晋国管库之士七十余人,皆此类也。由于君主和有司不可能对每一官职的合适人选了如指掌,便不能不依赖于各种形式的广泛推荐。当然在最初,这类荐举行为在举主资格、举人标准、考校方法、铨任方式等等方面,肯定是较为散漫无章的。

在严密系统的制度形成之前,那种粗糙的萌芽状态,是必经的阶段。汉代的察举诸科,便是在此前各种荐举选官方法的基础之上,逐步演变而成的。在战国以来的某些选官思想和选官方式之中,我们能够找到其雏形或影子。

贤良方正等科要求被举者对策陈政,并根据其政见高下授以官职。这种以言取士的方法,可以追溯到战国的策士游说求官之风。战国号称“布衣驰骛之时而游说者之秋”,士人经引荐而以献说进言得官,形成了时代的特色;而这些游说者,往往被称为“策士”。“策”有谋略之意。《礼记·仲尼燕居》注:“策,谋也。”贾谊有《治安策》。“策”即谋划政略。“策”又通“册”,即简册。蔡邕《独断》:“策者,简也。”《汉书》称董仲舒因察举而对“天人三策”,又记作“及仲舒对册”。《战国策》记载了大量策士献上的谋略及其与君主的对答,这暗示了这种对答常常是有记录的,载之于“策”上。汉代贤良入朝,君主设问而书于简策之上使之应对,称“策问”;贤良之应对则称“对策”。发展之中,这种方式就开始程序化、规范化了。汉代有“求言”性质之特科,还有“有道”、“敦朴有行义”、“明阴阳灾异”等等,皆贤良一科之变体。

汉代的另一些特科,如“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明经”、“明法”、“勇猛知兵法”、“能治河者”等等,举后也各有检验办法,但这种检验与贤良对策大为不同,它们不是为了“求言”,而是为了考察特种人才的专门技能。这在先秦亦有其事,如向君主荐使、荐将、荐相之类。赵惠文王“求人可使报秦者”,缪贤荐舍人蔺相如;燕太子丹“求为报秦王者”,鞠武为荐田光,田光又荐荆轲,亦此类也。

秀才与孝廉为岁举之科,可以说是察举制度最主要和最典型的形式。定期地贡上人才以供君主任用,在古代典籍中已有其说。如《礼记·射义》:

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

又《礼记·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

又《周礼·地官·乡大夫》: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

又《管子·小匡》记每年正月之朝,君主令乡长举“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举“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于众者”:

于是乎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令选官之贤者而复之……设问国家之患而不疚,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选。

“三选”,谓乡长、官长与君主三次选举考察。其事又见《国语·齐语》。上述诸侯与地方官定期举贤贡士之制,或有理想成分而不能全指为信史;但其所叙之制,与汉代秀孝察举确有相似之处。

尤异与廉吏二科,是根据功次吏能加以察举的。战国之时考课制度已有相当发展,《商君书》、《韩非子》、《战国策》等史籍之中,都有相关设想或记载。《尚书·尧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周礼·天官·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这都把考课与官员的黜陟诛赏联系起来。战国之考课或伴之以诛赏,未必皆加之以黜陟。如齐威王时,即墨大夫因政绩可观而得万家食邑之赏,阿大夫则因“田野不辟,民人贫穷”而被烹。但官僚政治之发展,必然会使功次年劳成为常规性的晋升标准。《周礼·天官·大宰》记“以八统诏王驭万民”,“八统”之中“五曰保庸”,“七曰达吏”,郑玄注曰:“保庸,安有功者”,“达吏,察举勤劳之小吏也”。孙诒让《周礼正义》释“达吏”:“小吏爵秩卑猥,有勤劳者,则亦察举之,俾通于上,故谓之达”,“盖周制,公孤上卿皆以世族为之,其大夫士以下,则多参用庶族,故小吏积劳,亦得驯至达官也”。战国时代随官僚政治之发展,“吏”之群体日益重要,吏员积功累劳而举至达官,这种制度处于迅速发展之中。

总之,先秦的“荐举”选官方法和思想,构成了汉代察举制度得以诞生的条件与前提。

二、儒生参政、“以德取人”与察举制之成立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大都可以在此前的选官方法与思想中找到其渊源。但是,汉代察举制的成立,仍然不仅仅是那些方法与思想直线的、自然的发展结果。秦王朝以及西汉王朝初年的官僚组织,无论就其规模还是就其结构而言都已颇为可观,但贤良对策与孝廉察举之制,直到文帝、武帝之时才初发其端,这不能只用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来加以解释。一种行政制度的形成需要量的积累,但质的变动却往往涉及更为广泛的政治文化背景的变动。

古往今来的学者,都把贤良对策和孝廉察举的出现作为汉代察举的正式发端,这是有充分理由的。贤良对策陈政最初并非官吏的经常性选拔,它要多次重复才能表现为一种选官制度。武帝元光元年建立的孝廉岁举,则在开始就是常规性的官吏选用程序了。但如果仅仅把官吏的常规性举荐看成是察举制的唯一特点,那么可以说在此之前察举制就已经存在了。例如前述《周礼》所记之“达吏”,就是一种“察举勤劳之小吏”的制度。在先秦这种方法的详细情况较为暧昧;但秦已有吏员“保任”之法。《史记·李斯列传》:“不韦贤之,任以为郎”;《穰侯列传》:“白起者,穰侯之所任举也”;《范雎列传》:“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任”即荐举他人为官而为之担保之意。秦汉间又有“征举”之法,由官员推荐而中央征召任命。如《汉书·萧何传》:“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酷吏咸宣传》:“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征为厩丞”。“无害”即“文无害”,意为文法无比。秦汉间吏员多有以“无害”而见迁擢者,故《史记会注考证》卷五十三引中井积德语曰:“文无害是通套称呼,如后世科目。”“文无害”确实已有科目意味,或可视为科目的雏形。又《史记·酷吏杨仆列传》:“以千夫为吏,河南守案举以为能,迁为御史”,“案举”意同察举,很可能还就是“察举”之误字;又《汉书·文翁传》记其“以郡县吏察举,景帝末为蜀郡守”,遂选小吏入京就学,“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用次察举,官有至郡守刺史者”。杨仆与蜀生之察举,约在武帝初年,而文翁之“以郡县吏察举”还早在景帝之时或之前,此时尚无孝廉察举之制。这种察举看来都是郡守察举、中央任命,应为经常性制度,当即“廉吏”科之前身。(1)总之,在孝廉设科之前,秦汉的庞大政府机器的众多吏员,就已经是通过各种“达吏”制度加以任用的了,而且它们显然也是行之有效的,特别是有的已经径称为“察举”了。

如果我们把贤良、孝廉科目视为汉代察举制的典型形态的话,那么“达吏”或吏员举荐,就还不是察举制度的唯一特点。贤良、方正之设科,与知识群体特别是儒生集团的参政,与王朝之最终把儒术奉为正统意识形态的过程,是一致的;孝廉科亦是如此。

春秋和春秋以前,贵族既垄断着文化,也垄断着行政官位。战国以来,文明发展与社会文化导致了一个重大变迁,一方面是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导致了包括儒生在内的独立知识群体的出现;另一方面是政治系统的分离、官僚政治的发展促成了后来被称为“文吏”的职业文官群体的产生。

儒生作为知识分子,他们致力于古典文化的整理和文化价值的阐释,以及对现实社会的指导和批评。《论语·为政》:“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唯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又《庄子·渔父》称孔子“既上无君侯有司之势,而下无大臣职事之官,而擅饰礼乐,选人伦,以化齐民,不泰多事乎?”就是说儒生作为知识角色,他们为自己确立的安身立命之处,最终不在于官位的占有和吏务的完成,而是其文化使命和社会理想的践履。所谓“士志于道”、“仕以行义”就含有这个意思。当权势者的行为与其信念相牴牾的时候,他们认为在原则上应选择后者,以荀子之言,叫“从道不从君”。

而文吏只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文官,离开了职位与职事,他们就无所归依。后世低级吏胥、吏典称“吏”,“官”、“吏”判然有别。而战国、秦、汉则略有不同,“吏”可为一切有行政职事者之通称。(2)“吏”与“事”古本一字,古音同在之部。《说文解字》:“吏,治人者也”;杨泉《物理论》:“吏者,理也,所以理万机、平百揆者也”。是治人理事者即为“吏”。大略说来,凡特以“文法”见长而于政府中供职者,则可谓之“文吏”。所谓“文法”指条品簿书法规律令之类。《论衡·程材》:“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汉书·薛宣传》:“吏道以法令为师”。“文法”中包含着基本的行政技术——“吏道”。

在先秦,儒家与法家形成了彼此对立的政治思想。儒家崇“王道”,这包括“为政以德”的“德政”思想,教民以德的“教化”任务,以及由精通典籍、恪守德义的“士君子”来治国的“人治”思想。而法家崇“霸道”,把秩序与强权,把一个高度精密可靠的巨大官僚专制政权的有效运作视为至上目标,其所理想的行政人员,正是那种服从权威、奉法行令的文吏。《论衡·程材》:“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不同的政治取向,决定了对不同类型的官员的需求。

秦王朝是典型的法家指导下的“霸道”政治,以文吏为行政骨干,所谓“秦尊法吏”、“狱吏得贵幸”,选官“唯辟田与胜敌而已”,文官多因文法而得选,因劳绩而升迁,其中的学士不过是陪衬而已。那么,具有鲜明“进贤”、“贡士”色彩的贤良、孝廉察举制度,就不大可能兴起于此时。因为王朝所尊贵的,是“优事理乱”的文吏,而不是“轨德立化”的儒生。汉代统治者则已从“秦任刀笔小吏,陵迟至于二世而天下土崩”的前车之鉴中,认识到单纯的文吏政治不可尽赖,遂转崇经术,学人特别是儒生源源不断地进入汉廷。这一转变,便是促成荐举选官之法发生质变的决定因素。

贤良、孝廉之所以殊异于此前的官吏举荐之法的,一是设科名目上的“进贤”意图,二是举荐形式上的“贡士”色彩。这两方面,充分地适应于上述儒家的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以德取人”的原则。

《周礼·天官·大宰》叙“八统”,除“达吏”、“保庸”之外,还有“进贤”与“使能”——“三曰进贤,四曰使能”,郑玄注:“贤,有德行者;能,多才艺者。”关于“使能”,下一章将有专论;而以“贤”即以“善行”取士,正是战国、秦、汉儒家的一贯理想,也是汉代察举的重大特征之一。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首”。《周礼·地官·乡大夫》疏引郑众语曰:“孝悌廉洁,人之德行,故以孝廉况贤者。”《太平御览》卷五四五引《荀氏家传》:“故汉制天下皆诵《孝经》,选吏则举孝廉,盖以孝〔为〕务也。”贤良、方正、文学三科性质相同,然欲举学士对策却冠之以“贤良”、“方正”之名,强调德行之意亦昭然可见。又《盐铁论·褒贤》:“文学饬高行,矫然若不可卷,盛节洁言,皦然若不可涅。”是汉时之“文学”,也是特别地以德行自励而见之于世的。贤良与文学,一而二,二而一也,就标准而言所取为德行操守,就身份而言所取为君子学士,而学士之所务为“轨德立化”,二者均与“德”相关。

贤良方正之设科目的,如汉文帝所称是“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就明确表达了招纳知识分子参预政治决策之目的。董仲舒请使郡国贡举“吏民之贤者”,孝廉之举由之而定。这种乡邑贡上君子贤人而天子以礼收纳的形式,自先秦就已是士人的一贯理想。《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佚文:“诸侯所以贡士于天子者,进贤劝善者也……故《月令》季春之月,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汉人正是把孝廉之举,视为这种礼聘名士贤者的“进贤”、“贡士”之制的。《三国志·吴书·孙坚传》注引《续汉书》记朱儁“察孝廉,举进士”,“进士”出《礼记·王制》:“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山阳太守祝睦碑》:“以孝贡察,宾于王庭”,“宾”义出《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郑玄注:“兴犹举也”,是王朝对被举者应视之如“宾”。

这种贤良、文学、孝廉,一向为法家所非。商鞅列“孝悌”于“六虱”,韩非贬“文学”于“五蠹”。《韩非子·五蠹》:“且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不战功而尊则谓之贤”,“文学习则为明师,为明师则显荣,此匹夫之美也。然则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私学议政“诽谤法令”,最为法家所忌,商鞅变法有“燔诗书”之举,秦亦有“焚书坑儒”之事。法家认为君臣间只是利益交换关系,所谓“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其间并无礼义可言。对于这种文吏政治,单纯的“达吏”之法就足够了。《周礼·天官·大宰》孙诒让正义:“此达吏与进贤、使能异。贤、能者皆有才德,殊异于众,故因而进之使之。达吏则不必有才德,但以任事年久,积累勤劳,录而通之,盖以校计年劳,振拔困滞,卑官平进,与后世计资格相似。”我们可以把“达吏”理解为由吏道录用晋升文官的制度;而贤良对策、孝廉察举却是作为面向知识群体的“进贤”、“贡士”之法而被建立起来的。这种天子“虚己求贤”、宾兴礼聘以及使之“对策陈政”的“以德取人”之法,既体现了对“轨德立化”的认同,又体现了对“士君子”之人格、德行、道艺和政见的尊重。因此,尽管在先秦就已不乏这类“贡士”的设想,它却仍然不大可能产生或实施于有“焚书坑儒”记录的、以吏道军功迁补各级官吏的秦朝;或说即使秦朝存在着地方官员向中央举荐官员候选人的制度,那也不大可能采取汉代察举的那种形式。

因此,虽然孝廉设科之前就已存在着地方官为中央举荐官吏的制度,也存在着“文无害”、“廉吏”等科目的萌芽形式,但我们仍不把它们的线性发展,看成是察举制成立的唯一原因。是汉廷政治方针的变化和知识群体的参政,才导致了贤良对策与孝廉察举的出现,由此,“进贤”、“贡士”成了汉代察举的典型形态,“科目”取士之法也因之获得了制度化的形式。察举“科目”的形式,反过来又影响到了“达吏”一途。例如尤异一科,原是地方官员的考课;廉吏一科,本是长官向上级报请迁补优秀吏员的办法;治剧、明法等等原来也并非科目。可是后来,它们都采取了科目形式。知识群体之参政,给选官体制造成了深刻影响。

但是仍须指出,尽管是儒生参政促成了察举制的成立,可是这绝不是说,“以德取人”就是察举制的唯一倾向。尽管汉廷在意识形态上“独尊儒术”,但王朝政务事实上是由儒生、文吏两个群体共同承担的。《汉书·元帝纪》记元帝为太子时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乃劝其“宜用儒生”,宣帝答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霸王道杂之”,即含有兼用儒生文吏之意。又《汉书·何武传》:“然疾朋党,问文吏必于儒者,问儒者必于文吏,以相参检。”是朋党的存在,以儒生文吏为大致分野。时至东汉,王充《论衡》中有《程材》等七篇论文,专论儒生文吏之异同优劣,说明这仍是时人瞩目的问题。儒生参政并未完全取代文吏,而仅仅是造成了儒生文吏并存共立之局。这一情况,当然要在选官中以及察举制度上得到反映。

在察举的中心科目——孝廉科上,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情况的反映。董仲舒请郡国贡士,所请贡举者为“吏民之贤者”,而汉武帝所定之岁贡名目为“孝廉”。儒家力倡孝道,但“廉”就非其独崇之德。《周礼·天官·小宰》叙“六计”,为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贾疏:“廉者,洁不滥浊也。”廉意棱角,可引申为锋利。《老子》:“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管子·牧民》:“廉不蔽恶。”《史记·滑稽优孟列传》:“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是“廉”为行政文官之职业道德,意为清洁正真,奉法不挠。《后汉书·宋均传》:“均性宽和,不喜文法,常以为吏能弘厚,虽贪污放纵,犹无所害,至于苛察之人,身或廉法,而巧黠刻削,毒加百姓,灾害流亡所由而作。”可见文法之吏,颇可与“廉”沟通;仅仅有“廉”可称,未必就不为儒者所非。

主持建立孝廉科的汉武帝,同时又对文法酷吏深为倚重;而其时之酷吏,正多以“廉”为称者。据《史记·酷吏列传》,郅都,“公廉,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赵禹,“用廉为令史”,“府中皆称其廉平”;义纵,“廉,其治放郅都”;尹齐,“张汤数称以为廉武”。太史公曰:“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武帝之所取于酷吏者,当然包括其“廉”在内。汉廷很早就重视“廉”之标准。文帝十二年,曾以“廉吏,民之表也”而对之加以劳赐,是其时已有认定和优遇“廉吏”之事了。孝廉设科之前就已存在的那种吏员“察举”,后来正式名之为“廉吏”,此科之不同于孝廉科者,在于其性质为单纯的“达吏”。董仲舒请郡国贡举“贤者”,而汉武帝所定之科目却兼有“孝”、“廉”,这便有了兼顾文吏之作用。“进贤”、“贡士”之法中,又兼含“达吏”之意;除经明行修之儒生外,文吏亦可以由此科而得举。东汉察举行“试职”、“累功”之法,一度便有“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事。东汉顺帝时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定制“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孝廉科儒生、文吏兼收并纳之意,判然可见。对之,后面还将有专门讨论。

总之,儒生参政带来的“以德取人”因素,使察举制因而成立;但这并不是唯一制约察举选官的因素。汉家政治兼重文吏儒生,选官制度也就将适应于这一情况。

三、“四科”之考析

下面,我们进一步考察汉代察举的分类取人标准。

对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史家有不尽相同的说法。或强调汉家以孝治天下,选官重德行,选官以孝子廉吏为先。就是汉人自己,也经常地申明着这一观念。今之学人或称,东汉选举是以道德作为标准的,因此宗族乡党的批评,就成了选举最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凭藉;失掉了这个环节,选举就无法进行。诚然,汉代选官之“以德取人”,是其重大特点;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即使从理论上说,一个管理着几千万人口,处理着兵刑钱谷繁杂政务的庞大帝国政府,也不可能仅仅依靠以德行标准录用的文官来维持运转。即使在东汉,道德评价也决非察举的“唯一凭藉”。

另有一种说法,就是把所谓“四科”看成是汉代察举的标准。在叙述“四科”之时,被引用的一般是《续汉书·百官志》注引之《汉官仪》: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记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与此内容略同,当为一制之重申。劳榦认为,上述诏书中之“四科”,“当然是指选察孝廉的标准说明”(3)。安作璋、黄留珠也认为“四科”是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4)

我以为,把“四科”作为汉代孝廉科以至整个察举的标准,这种意见大致说来还是可以成立的;但这是在某种“引申”的意义上来说的。严格地说,上面的世祖光武帝诏书中所言之“四科”,并不是察举的标准,而是为征辟而发的。在运用史料时,首先应弄清史料的本来含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所引申与发挥。

上引之“世祖诏”,先叙“四科”,又叙察举,因此确实容易造成“四科”即是察举标准的错觉。但细绎其行文语意却不难发现,所谓“丞相故事,四科取士”,是说西汉丞相之辟召,原以“四科”为据,所以叙过“四科”,便称“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章帝建初八年诏,即作“诏书辟士四科”。东汉时丞相制已变为三公制。这里是说东汉三公应依西汉丞相之“四科”故事辟召僚属。而“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以下,乃是叙过辟召又叙察举,已进入另一问题了。一个“及”字,正见文意之转折。“辟召”在汉代有特定含义,专就府主征辟府属而言,与察举决不相混。“世祖诏”是要求三公依西汉“丞相故事”而“审四科辟召”,同时州郡察举亦须“务尽实核”、“授试以职”,二者并非一事。故这一诏书所叙之“四科”,并不能直接视为察举标准。

所谓“四科取士”的“丞相故事”,可以在卫宏的《汉旧仪》之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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