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引起重铸东亚体系和中国自身结构的大风暴,但单独改造世界体系本身的可能性甚微,对自身也并不有利。
战争权力的管制与世界体系的演化
战争规则居于一切规则的最原始、最核心部分。文明体系的每一次诞生、演化和升级都围绕着战争权力的管制展开。在世界史的意义上,战争规则经历了以下几次主要升级:日耳曼习惯法的辑录造就了封建西欧的多主体亚稳态平衡;邦国各等级通过内外战争的规范与实验,发现了主权边界、国内法统和国际体系;西欧霍布斯体系的内部博弈和世界征服发现了实力均衡和世界体系;威廉和希特勒的无形态战争将达尔文世界重新引入霍布斯体系;美国的新罗马权力创造和保障了威尔逊世界的秩序,利用威尔逊世界规训霍布斯世界,重新将无形态战争推回达尔文世界;反恐战争意味着威尔逊世界与达尔文世界的越位接触,同时遭到二者挤压的中间层霍布斯主体有机会重新自我定位和改造世界秩序。
习惯法是共同体记忆的积累与一切规则的源泉。在中世纪的观念中,习惯法是神意秩序的体现,两者都是客观、先在的规范,不是人力所能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的权威性、正当性、真实性意义相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并不存在,私人团体和公共机构的区别并不存在,私法取代了公法,私权取代了公权。多元实体共治的原则既体现于王国、共和国和帝国的宪法,也体现于基督教世界所有实体的交涉。事实上,宪法就是各相关政治实体正式签署或通过习惯默认的跨实体条约。如果这些实体在19世纪以后纳入同一个民族国家的疆界内,它们达成的条约规范就会被追认为国家宪法。如果并非如此,它们达成的宪法协议就会被追认为国际条约。当然,这种区别纯粹是人为的,只能说明后博丹时代学者的认知结构,并不代表中世纪多元实体各种政治关系的现实。例如,中世纪早期的疆界概念不一定是地理的,一般不是排他的,而是经常用于非有体物。现代人分割“公域”与“私域”、“国内”和“国外”的先入之见太根深蒂固,很容易不自觉地用演变后期的理解替代早期的理解。我们在此只能简单粗暴地概括:宪制关系与国际关系至今仍然在同一条演化路径上相互纠缠,而早期更加难解难分。
封建早期的欧洲去部落时代未远,各处的习惯法普遍依靠英国普通法所谓的“从无法追忆的远古时代起,列祖列宗的习惯就是如此这般”。英国普通法其实就是全欧洲共有习惯法的活化石,因为受罗马法和绝对主义的干扰较少而幸存。贤哲故老在记忆中发现古法古风,没有人为(positive)的干扰和扭曲,就是真实的、符合良心的、体现神意秩序的法律权威,无须依赖成文的形式。宪章(charter)、法令(statute)、条例(provision)、卷轴(roll)、条约(convention)、成例(precedent)和其他成文记录都是故老记忆的补充、辅助和参考,不是权威的正式来源。正如格兰维尔所说:“对于许多人大有用处,在帮助记忆上是很必需的。”口传的习惯法最初辑录为成文法,往往是国际冲突的终点和宪法习惯的起点,前者对后者起决定性作用。《忏悔者爱德华法典》就是威廉一世对撒克逊习惯法的辑录,“寻访故老、观风问俗”乃“法律只能发现、不能制定”的实际体现。辑录之所以有必要,在于撒克逊共同体和诺曼共同体都奉行自己的习惯法。唯其如此,双方(当然还有更加古老的其他共同体,例如威尔士人和丹麦人)才能在同一片土地之上、同一位国王之下相安无事。由于不列颠南部各共同体及其法律在此后数百年内融合程度甚高,这段演化的记录就纳入了英格兰宪法史。由于《托伦条约》没有形成一个普鲁士-波兰混合国家的基础,最初背景类似的《埃尔宾法典》(Elbinger Rechtsbuch)就不能享有《撒克逊法鉴》(Sachsenspiegel)的庄严地位。
不同层次和区域的共同体通过契约交换方式,建立保护和效忠的封建关系,封建关系不是垂直和单一的,而是兼有纵横和跨越的网络状结构。由于神圣帝国和普世教会的存在,基督教世界几乎找不出任何两个不存在某种契约关系的共同体。即使在辽远的格陵兰岛和奥尼克群岛,区区数千欧裔居民仍然同时跟天主教会、挪威国王、丹麦国王、苏格兰国王、汉萨诸市镇、五港联盟保存着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今天我们认为奥尼克人(尽管他们更接近丹麦人)与苏格兰国王、五港联盟的契约属于不列颠宪制的一部分,他们对丹麦、挪威的义务属于国际关系史的一部分;而认为格陵兰人(尽管他们更接近挪威人)与丹麦国王的契约属于宪制,他们对挪威的义务属于外交。然而,12世纪的欧洲人大概不会觉得这些关系存在任何本质的区别。任何无法追忆其源的古老惯例都是上帝意志和智慧的自我展现,其权威高于所有层次和区域的行为主体的人为法(Positive Law)。贤哲肯定会鄙视妄图自作主张修改神意秩序的狂人,正如科学家肯定会鄙视自作主张修改能量守恒定理的永动机发明家。神意和习惯对武断(arbitrary)行径的规范构成宪制观念的重要起源,其中包含了人君制裁乱臣贼子、臣民制裁暴君、同侪制裁离经叛道的三重含义,最终以恢复合乎神意的世界秩序(包括王国国内和国际秩序)为结局。著名的《大宪章》事件就兼具这三种护法战争的性质:教皇和朗格顿大主教制裁约翰侵犯教会司法管辖权之罪,公正的菲利普国王制裁约翰篡国弑亲之罪,英格兰王国贵族和国民制裁约翰横征暴敛之罪。现代人习惯将前两者视为英国的外交活动,但若没有菲利普和朗格顿的坚定行动,诸位男爵的成功机会实在微乎其微。
《大宪章》事件体现了西欧多元共治体系的亚稳态结构。当时,各王国、公国、自治市镇及其联盟、帝国、教会和其他各种政治实体分别行使既不绝对,也不排他的权力。一切权力都有司法的性质,司法仲裁和战争仲裁没有明显的区别。自由和宪政的古老传统主要依靠暴力平衡维持,多层次的平衡比单层次的平衡更加稳定。经过数百年的演化,王国层次的单元渐渐成为主流,兼并了诸公国和诸市镇的亚邦国权力,瓦解了皇帝和教皇的超邦国权力。邦国实体是否具备政治动力学意义上的普遍优势,抑或仅仅是一系列偶然事件锁定的历史路径依赖?对此,我们没有充分的依据下结论,我们只能看到经验事实。民族-君主国不断尝试行使更多的权力,攫取更大的岁入。大部分尝试都是偶然的机会主义行径:成功则不断重复,失败则迅速放弃。攫取的逻辑和轨迹像阿米巴运动一样简单和短视,设计的完善和发展的意义毫无例外地出自事后诸葛亮的想象。当时决策者只有非常具体而渺小的目标,而且大多数事与愿违。然而,就是在这种尝试—错误—改道—成功—重复—强化的盲目进程中,近代国家的权力边界和地理边界得以慢慢固定下来。在这两条边界内,残余的习惯法整合为国内法统;在这两条边界外,残余的习惯法整合为国际体系。
17世纪的理论家看到了这种现象,开始发明绝对、至上和排他性主权国家的概念。18世纪和19世纪的政治家开始主动利用这种理论,进一步改造国内宪制和国际体系,霍布斯实体就此诞生,将国内政治均衡和国际政治均衡划分为截然不同的区域。霍布斯主体是国家暴力的垄断者,不允许国内和国际的护法战争,却允许国内和国际的利益战争,只要胜利者和失败者都坚持理性自利的原则。霍布斯主体否定基督教或任何普世宗教的神意秩序,以价值的最高仲裁者自居,建构了以自己为偶像的亚文化,强制垄断臣民的效忠,积极鼓励政治圣徒和政治殉道者的荣耀。霍布斯实体否定法律和规则的客观性,在国内和国际鼓励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而且这些实体永远相互猜忌,只能将自己的安全建立在其他同类的不安全上,因此势力均衡只能是短暂均衡,霸权稳定只能是短暂稳定。霍布斯世界的政治动力学是否注定以国际权力的垄断为结局,抑或定期洗牌的游戏至少在原则上可以无限期持续?如果结局取决于偶然事件和路径依赖,这些事件和路径需要什么边界条件?对此,我们仍然没有充分的依据下结论。然而,在既存历史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霍布斯实体的自我复制和霍布斯体系的外围扩张有相互促进的倾向,西欧对世界的征服有其动力学系统的根源。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夜,地图上的空白点已经濒临消失,世界体系的完成、欧洲均势的破裂都已经如箭在弦。
规则的简化是霍布斯体系的重要特征,经典的霍布斯实体是整齐划一、近乎绝缘的刚性结构。从奥兰治亲王的时代到梅特涅亲王的时代,从梅特涅亲王的时代到俾斯麦亲王的时代,国际交涉和盟约义务的层次复杂性大大降低。威廉二世的外交部表示,他们没有能力继续俾斯麦的“杂技”。其实,俾斯麦不过在三帝同盟和德俄《再保险条约》的基础上,扮演了几次国际俱乐部主持人的角色而已。在整个过程中,他没有作出任何有悖于同盟和条约的承诺,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需要承担掮客以外义务的承诺。他最险诈的冒险活动不过是:恶意唆使法兰西跟英国抵抗,善意劝诱俄罗斯不要跟英国对抗。这两件事情的成功都会长期缓解德国的压力,即使失败也只会引起短暂的不快。如果这些举措代表了俾斯麦玩弄权术的最高水准,那么他的能力恐怕还不够在奥兰治时代的英法宫廷内胜任两年大使职务。查理二世在《三国盟约》《英荷协约》《多佛密约》和《尼麦根和约》中承担了一系列相互矛盾和力不能及的义务,包括:向法兰西宣战;协助法兰西征服联省的至少五省;不准英军在大陆支援法兰西王室;在战争结束前暂不执行限制英军的条款(问题在于,结束以后就没有任何限制军队的必要);召集法兰西援军保卫英格兰王室;在王室信仰问题解决前暂不执行法军援助条款(这个问题永远解决不了);公开解决王室信仰问题;在荷兰战争问题解决前暂不公开解决王室信仰问题。他和半数阁员签署《多佛密约》,故意瞒过其他阁员;和驻法大使策划君子协定,故意瞒过驻荷兰大使。查理的对手或朋友——路易和威廉表现几乎没有什么不同,跟这些人相比,即使是霍尔斯坦都像主日学校的女教师一样纯洁。这种差异不应完全归因于当事人的性格和能力,实在是两百多年的宪制演化有以致之。在路易和查理的时代,还没有人将国家想象成坚硬、光滑、绝缘的原子式实体。在他们的语言中,甚至“宫廷”和“国家”都是彼此敌对的实体。交涉不在英格兰和法兰西之间,而在伦敦、巴黎、海牙的几十个亲疏不等的实体之间进行。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没有壁垒分明的敌友关系,存在广阔而模糊的缓冲余地,而数百年的整合渐渐削弱了缓冲体系,固化了敌我矛盾,从而大大增加了大战的危险。战争引起了革命,新型革命粉碎了霍布斯实体的想象和霍布斯体系的规范,召回了达尔文世界的无形态战争。唯其如此,斯大林这样冷酷而精明的战略家才能推行“非国家化”“去形态化”的多层次外交。
无论偶然还是必然,绝对、至上和排他性主权国家的潮流至少留下了一处例外。如前所述,美洲殖民地拒绝了威斯敏斯特的主权垄断要求,美国宪法保存了多元共治的古老传统,然而,威尔逊主义复活了国内宪制和国际规范相互维系的古老传统。从威尔逊世界诞生那天起,有两件事已经注定会发生:其一,绝对主权将会遭到超邦国权力和亚邦国权力的侵蚀和分割;其二,国内和国际双向护法战争的传统将会死灰复燃。复古和维新经常是一回事,因为政治动力学可能存在的模式数量有限。二战和冷战的胜利为世界体系排除了主要障碍;卢旺达战争和波斯尼亚战争确立了限制国家主权的前例和条件;阿富汗战争和利比亚战争将北约强制执行集体安全的义务扩大到全世界;基地组织和反恐战争重现了亚邦国实体、邦国实体、超邦国实体同时参加的多层次战争。在伦巴底同盟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时代,多层次主体的战争司空见惯。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200年,许多人曾经以为这种战争即将或注定退出历史舞台。
仅仅从动力学系统的角度考虑,多层次复杂体系的稳定性高于单层次规范体系。这样的体系容易耐受局部的灭绝或恶变,容易产生小范围的创新和漂变,鲁棒性更强而可预测性更差。如果政治模式在软件意义上与基因模式有可比性,这两种系统的差异就像千姿百态的巴西热带雨林和整齐划一的爱尔兰土豆田。在地理面积和时间长度相等的前提下,前者的基因多样性远远超过后者,前者容易频繁发生低层次的局部灾难,后者容易间断发生高层次的全面灾难。中世纪欧洲的制度多样性超过一战前夜的民族国家体系,正如后者的制度多样性超过高度同质化的东方大一统官僚帝国。人类历史上大多数制度创新和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有效制度都发源于中世纪欧洲,一点都不是偶然。1999年以后的世界已经大大背离了1914年的刚性绝缘国家观,世界宪制、多层次行为主体和部分主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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