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就是捕食者资格的唯一证明,被捕食就是食物罪行的唯一证明。这种生活只能是悲惨和屈辱的,任何个体的智慧和力量只能加重整体的恶性循环。这种社会只能产生一种哲学,就是我们俗称的后现代主义或庄禅之道。“末人”智者夸耀自己的解构能力,从而满足不知为何尚未解构的残余虚荣心。
法统的灭亡和动物化生存,乃同一客体的两种不同修辞形式。如果你的智慧以虚荣而非敬畏为出发点,就不可能勇敢地承认你对自己做了些什么。相反,你将同时提出两种不大可能全都正确的论证:南方其实比北方更冷;南方和北方其实没有什么区别。一种法律形式不难转变为另一种,但前提是法统仍然存在。法统灭亡以后,社会不是改变了某种法律形式,而是重新瓦解为无形态战争。社会性超限战的习惯(略同于时下所谓的潜规则)需要长时期的积累,才能凝固为习惯法。习惯法积累的过程如果遭到干扰和破坏,任何共同体都无法形成。在此之前,谈论任何有形态的统治都没有多大意义。
任何医生都会告诉我们:在感染结束以前,伤口不会愈合。用不用生肌药、用什么生肌药,影响几近于零。即使我们充分了解熬汤的所有步骤,也不可能将汤变成鱼。漂流瓶虽然投入大海,足以使作者感到满意,船员的命运却不大可能因此而改变。命运遵循人类不大理解的奇特法则,在表面的不公之下维持着神秘的公正。世界历史就是世界法庭,审判正在进行。我们经常没有意识到:草拟判决,其中有我们一份;承受判决,其中也有我们一份。
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及中国成长
自我的发现和世界的发现通常是同一过程的两种不同表述,边界塑造就是一切。光绪三十一年(1905),梁任公启动了发现中国的进程。此后的事态发展之快,超出了他当时所能预料。不久,“中国”或“中华民族”的幽灵就走遍大地,寻找自己的肉身和角色。19世纪德高望重的诸位老神在喧嚣声中醒来,惊愕地打量这位来路不明、意图难测的新客,不知道该在哪里安排座位。山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诸神错愕之际,人间几度沧桑。幽灵修炼百年,道行已深,吸取了华夏万千未践的遗嘱,历览五行三界、悲欢离合,渐渐觉得自己有话要说,却又不知从何说起。语言自有魔力,像雕刻家手中的凿子一样,劈开世界,塑造自身。每一个字都会给雕像留下一条不可逆的线条,丝毫侥幸不得。
华夏的古老经常使我们忘记,中国其实多么年轻。用梁任公的术语说,“少年中国”仍然是“新民”。她步入这个拥挤的世界,已经不能再指望海阔天空的处女地。青春往往是痛苦而危险的,因为世界的表象和世界的律法形成了一对险恶的漩涡。她在最需要智慧的时刻,通常没有她所需要的语言。世界没有任何现成的语言,能够适应她的需要。她只能一面发现世界,一面发明自己的语言。换言之:世界是一面镜子,反射出她的希望与恐惧。如果镜中的形象变得陌生,她就需要重新塑造自己的语言。语言是道行的体现,成熟的语言会赋予她更大的力量。当她找到适当的语言,就会发现自己适当的位置。这时,诸神的天空不再变幻莫测。在此之前,世界仍然不会给她家园的感觉。
一、条约体系与集体安全
不对称联盟与安全差序格局
美国外交和安全政策有其特殊传统,始于华盛顿的孤立主义,经过威尔逊的集体安全,发展到新保守主义的民主世界国际协调,直到最后一个阶段,美国主导的世界体系才真正形成。这三个阶段有一条贯穿不变的脉络:美国特殊论或美国优越论。这种理论是清教徒“山巅之城”[1]理论的世俗版,以美国和世界的对照取代了天国和世界的对照。
美国和世界的对照从来不是摩尼教模式的二元对立。这种对立假定善恶是对等的力量,善恶本身又是绝对的元素。“山巅之城”理论则是奥古斯丁-加尔文传统的下游。在这种对照中,善恶是层次的差异。二者既不对等,也不绝然对立。善是完整和高级的概念,恶是残缺和低级的概念。善包容了恶,恶低于善。撒旦是上帝计划的一部分,不是上帝的对手。天国是完美,世界是残缺,地狱是虚无。弃恶从善意味着从不完整走向完整,从远离上帝的位置走向接近上帝的位置。弃善从恶意味着丧失上帝的恩宠,地狱就是上帝恩宠所不及的地方。
美国人的祖先以“美洲的以色列人”自居,“山巅之城”构成他们认知图景的基本框架。这种(本质属于基督教的)框架体现于世俗政治,就产生了美国例外论。美国例外论体现于具体的安全政策,自然产生了安全差序格局。孤立主义意味着:势单力薄、道德高尚的新生合众国不能跟腐败的旧世界同流合污。门罗主义是孤立主义与地缘形势结合的自然结果。禁止旧欧洲污染新世界,意味着美洲的道德优越性可以落实为安全优越性。孤立主义-门罗主义在技术层面虽然表现为守势,在价值层面的自信或自大却已经超过了旧世界的任何强权。仅仅由于美国的弱小和欧洲对海外的习惯性轻视,19世纪的外交俱乐部才没有从中看出帝国的种子。
欧洲实力均衡外交的破产促成了威尔逊主义,创造了美国塑造世界秩序的第一次机会。国际联盟的原始构想明显准备以美洲共和国联盟为模板(正如美洲共和国联盟以合众国为模板),实现世界和谐。威尔逊本着“山巅之城”的前提,相信世界大战归根结底源于欧洲人的世故和猜忌。世故和猜忌达成的平衡有其内在弱点,破裂是应有之义。换句话说:美国各州的和平和繁荣是美国人道德高尚的奖品,欧洲的战争和残破是欧洲人玩世不恭的惩罚。国际联盟取代实力均衡,关键不在技术和组织(美国人在这方面其实不如旧欧洲外交官擅长),而在道德更新,并且国际协调体系必须以共同价值和相互信任为基础。如果老奸巨猾的欧洲人目光短浅,不肯舍弃权术,即使美国的成功经验也挽救不了他们。
从美国孤立主义者的角度讲,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国联”)由于软件(堕落价值观)的影响,在成立以前就已经失败了。不能真心悔悟夙罪的人只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不值得拯救也无法拯救。道德落差事先决定了安全落差。从丘吉尔这样的欧洲政治家角度讲,美国人空洞而伪善的理念缺乏可操作性,只给他们带来了随时安抚美国人良心的额外负担。高标准的国际协调和相互信任一方面解除了条约破坏者的枷锁,一方面增加了条约维护者的合作成本。如果他们仍然坚持实力均衡,第二次世界大战就不至于如此悲惨。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天真的国际协调主义者将战后的中欧完全留给了苏联的善意。当苏联人不出所料地践踏盟国的一厢情愿时,道德主义者的义愤只能发泄在国内政治中。
不过,冷战终究是威尔逊世界的真正接生婆。欧洲的虚弱和苏联的威胁简化了外交格局,使共同价值和相互信任的国际协调体系在小范围内得以实现。《北大西洋公约》的宗旨和内容都酷似《国际联盟盟约》,没有包括以往任何同盟或协约的条款。集体安全体系部分成功地取代传统的大国结盟,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种体系天然具有道德优越性,高于现实政治-势力均衡体系。由于“山巅之城”与“腐败旧世界”的道德落差,自愿协调在旧世界只能部分展开,落实为不对称联盟;集体安全在现实政治中不能充分体现,只能表现为安全差序格局。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
各缔约国拟定国际联盟盟约,目的在于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承担非战义务;维护各国间基于正义与荣誉的公开邦交;严守国际公法,以此作为今后各国政府的行为规范;在有组织的国民之间奠定正义基础,遵守条约所产生的一切义务。
第一条:
国际联盟创始会员国为本条约附件所列的签字国,以及附件内所列愿意无保留加盟的各国应在盟约生效两个月内将声明书送交秘书厅,并通知其他联盟成员。
附件未曾列入的所有国家、自治领、殖民地若经大会三分之二同意,得加入为国际联盟会员国,唯须确切保证有诚意遵守国际义务并接受联盟规定的海陆空军实力及武装的规则。
任何联盟成员只要提前两年通知,即可退出联盟;但退出前应完成所有国际义务和盟约义务。
第二条:
联盟根据本盟约行动,由大会和理事会执行,常设秘书厅襄赞一切庶务。
第三条:
大会由联盟成员代表组成。
大会应根据规定时间或事务亟需,在联盟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开会。
大会开会时,须处置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关系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大会开会时,所有成员国至多派三名代表出席,只能投一票。
第四条:
理事会由协约国及参战国代表与其他四个联盟成员组成,后者由大会随时酌情决定。
理事会经大会多数核准,得指定联盟其他成员国代表为理事会常任委员。理事会经同样的核准,并得增加大会准备选举为理事会成员的名额。
大会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应规定理事会非常任委员选举法,如任期和连任的规定。
理事会应随时根据事务亟需,并至少每年一次,在联盟所在地或其他选定地点开会。
理事会开会时,得处置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关系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没有列席理事会的联盟成员如果跟讨论的事件有特殊关系,得请派其代表以理事会委员名义列席。
理事会开会时,所有出席会议的联盟成员只能派一位代表、投一票。
第五条:
除盟约或条约另有明文规定的,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成员全体同意。
…………
第十条:
联盟成员有义务尊重并维护各成员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便抵御外来入侵。如遇这种侵凌或任何威胁,理事会应筹划履行此项义务的方法。
第十一条:
联盟特此联盟应采取措施,以便保持各国之间的和平。如遇任何联盟成员的请求,秘书长应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同时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约定:如果成员彼此发生纠纷,势将决裂,应将此事提交仲裁,或法律解决,或交理事会审查。成员国同时约定:只有在仲裁、判决或理事会报告完成三个月后,才能开战。
…………
《北大西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
本约重申:缔约各国忠于《联合国宪章》的目标和原则,希望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和平相处。他们决心保卫各国国民的自由、共同遗产与文明,奠定民主原则、个人自由和法治。他们谋求改善北大西洋地区的稳定和幸福。他们决心联合行动,实现集体防御,维护和平和安全。因此,他们一致同意签署《北大西洋公约》。
第一条:
缔约各国奉行《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国际争端,只要其方式不致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公正。缔约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尽量克制,避免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各国致力进一步发展国际和平与友谊,手段如下:加强各国的自由宪制,更好地理解自由宪制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改善稳定与幸福。缔约各国谋求在其国际经济政策中消除冲突,鼓励全体或任何成员国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各国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公约》的目标,分别与联合行动,通过持续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维持和发展各自和集体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到威胁时,缔约各国共议之。
第五条:
缔约各国一致同意:缔约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欧洲或北美遭到攻击,缔约各国就会视为针对全体的攻击。如果这样的攻击发生,所有缔约国都要行使《联合国宪章》五十一条承认的个别或集体自卫权,援助遭到攻击的一方或各方,采取必不可少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恢复和维护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这样的武力攻击和由此导致的所有措施应该立刻报告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然后,这些措施应该终止。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的武力攻击缔约一方或各方,包括以下情况:
武力攻击欧洲或北美任何缔约国领土、法兰西阿尔及利亚部分、任何缔约国在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领地或岛屿。
《公约》生效后,在任何缔约国占有的欧洲任何领土,或地中海,或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境内或上空,武力攻击任何缔约国的军队、舰队或飞机。
第七条:
《公约》不会影响,或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缔约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在《宪章》下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本责任。
第八条:
所有缔约国宣布:本国与任何其他缔约国或任何第三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只要与《公约》条款相抵触,从现在起不再生效。
第九条:
缔约各国据此建立理事会,将任何涉及履行《公约》的事务提交理事会。理事会的组织应该能够在任何时间迅速应对。理事会应该设立可能必需的附属机构,尤其要立刻建立防御委员会。防御委员会应该提出建议,以便履行第三条和第五条。
第十条:
缔约各国全体一致同意,就可以邀请任何其他有意进一步促进《公约》原则、致力北大西洋地区安全的欧洲国家加入公约。这样邀请加入的国家可以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登记,从而成为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会告知所有缔约国每一次这样的保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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