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祠堂中开设顺德团练总局。在这里,18名乡绅在龙的指挥下,负责重建乡村和防卫。[155]
团练总局确实重新统一并重建了这个县。这部分地是由于龙元僖这样的人的威望,另一方面则由于绅士们吸收、利用了早先存在的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就是“团练”本身,有的稍有不同,即“沙所”或“沙局”。
沙局或沙所,最初是为大良东南部三角洲地区的冲积土地(人称“东海十六沙”)地权问题而成立的。若干世纪以来,大宗族一直在争夺这些由于河流淤积而成的土地。一旦在沙田周围筑上堤坝把水放干后,就必须防备邻近的宗族把这些异常肥沃的土地抢走。所以,每一族的“沙所”都用族田的租金来雇佣“沙夫”。单个的沙所偶尔也联合成较大的局,进行保护边界的战斗或是防范散匪。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共同体”。它成立于康熙年间,以各种名称一直延续到19世纪,那时,1809年,龙元僖的叔叔龙廷桂利用它抵御了张保的海盗。在那种情况下,它是一个绅士的组织,而作为边界战争的工具,它代表着宗族联盟。[156]
当然,地方官总是力图控制各地“沙所”和“共同体”要求地权和保卫地权两方面的活动。所有的地权要求都必须在垦成后一个月以内申报,而“沙所”总是处于官方指定的“地保”的监督之下。如果“沙所”或是绅士联盟打算集资雇用“沙夫”,他们也必须从地方官那里得到批准书。
现在这一切都改变了。新的顺德团练总局——当地人称之为大良公局——吸收了团练,并把“沙所”改变为单纯的财政组织,它把宗族沙田的地租输集到总局。[157]绅士就这样控制了宗族的财源。他们还发展了一种新的敛财方法,使他们得以部分地独立于低级的“沙所”。这一新的税源就是“厘金”:对商品征收的过往税。大良公局下属的每一个局都担负经管资金以雇用练勇、赈济、重建乡学等等职责。每一个局都有一个相应的“公约”,它向“局”提供所需费用,而各“约”则在县城周围和主要的商业市镇设立税卡以获得这些资金。[158]未使用的收入重新投资于沙田。富有的绅士把越来越多的肥沃的淤积土地加入本族的族产中,它们在名义上为当地公局所有。总局每年的租金收入达2万两。无疑,这些钱表面上用于公共事业,实际上则被掌管总局的绅士占有。1889年,一个官员私下告诉当时的总督张之洞,设于东莞县孔庙的一个类似的公局是如何处理它的财产的:“我已调查了东莞县孔庙的土地和财产。虽然(这些财产)属于县里的绅士公所,但并没有完全用于乡学。许多(财产)都被地方大族的绅士和官员暗地里侵吞了”[159]。但是,要制止这种过分的行为已为时太晚。17世纪时地方官曾直接控制“沙所”,而现在总督仅仅指定团练局的领袖;由于过分地依靠他们的社会支持,已不能约束他们的侵吞行为。虽然富有者对权力的传统渴望已由于对农民叛乱的恐惧而抵消;但现在,“危险的阶级”实际上已被叶名琛的清洗扫除了,广州的绅士在社会上已没有什么对手。再说,一个地方官怎么敢对像龙元僖这样的人逃避土地税或非法地审问罪犯及土匪的行为提出异议呢?
图三 17、18世纪顺德的沙所
实际上,官府甚至把征税的权力转让给了绅士,只要承担他们应尽的责任,就乐于让他们去压榨农民。于是,租和税就这样搅乱了。
图四 大良的团练
到1900年时,原来作为附加税付给胥吏的杂税,已经变成了谷物租的一部分。自耕小农渐渐消失,因为过分的商业资本也影响了广州周围土地所有权的传统体制。地主们有着如此高的社会威望,土地似乎是如此稳固的投资场所,以致城市的商人们愿为一块土地付出高于它所能带来的正常农业收益的价钱。有时,他们甚至从农村宗族租入三角洲土地,然后再转租给第三者,后者雇工或用佃农种植用于出售的作物。到20世纪30年代,广东已形成了一个毁灭性的地租体制,地租高达收获量的71%。[160]在地方名流控制下的社区的与宗族的富源已完全耗竭了。“包商”拿出一笔数目固定的钱贿赂地方官,以换取收管全县学田的特权,然后再转租给更小些的“包商”,一直到佃农。其间经历五层,每一层都增加一笔租金。[161]既然没有地方官府的力量去平衡绅士的统治,对于地方上的上流人士说来,保护农民和调解纷争的公共必要性也就不存在了。绅士,抛开其名分与职能,变成了寄生阶级。所有这些不公正都是19世纪中叶平衡破坏的直接结果。团练、反洋人主义以及造反破坏了政治,分裂了社会。革命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了。
[1]民国《番禺县续志》,卷19, 9上。
[2]人类学者通常把中国的血缘制度,按其大小,依次分为四种:婚姻家庭、主干家庭、祖先集团(宗支)和宗族。《华南的农村生活》,第121页。Olga Lang:《中国的家庭与社会》,纽黑文,第19—21页。
[3]R.H.Tawney: 《中国的土地与劳工》,伦敦,1964,第32页。
[4]省内其他的公田还有:“学田”,用于资助社学,但只占可耕地的2%;“庙田”只占3%;商人组织的田(会田)。所有这些,同广东的族田相比都徽不足道。这与长江流域省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这是由于宗族要担负维持社会礼仪和福利所需的大部分费用之故。
[5]这些情况大部分据陈翰笙:《中国南端的土地问题》,上海,1936,第2章。陈的意识形态偏见,可能使他对宗族所有权估计过高。Eberhard教授向我指出,日本学者牧野巽认为广东的族田只占全部土地的33%。台湾新田中央省立图书馆的档案中,有大批关于1926年以后的广东官田的文件。这些材料数量很多(未经分类),关于它们就可以写一本书。
[6]当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在清朝,佛山这样的大镇,只有420个祠堂,其祭田名义上由各家家长共管,出售时须得到他们的同意。20世纪30年代,三角洲地区族田所占百分比如下:花县50%;东莞20%;香山20%;南海40%;顺德60%;新会60%;恩平40%;番禺50%。见牧野巽《支那家族研究》,东京,1944,第573页。《中国南端的土地问题》,第2章。《华南的农村生活》,第101—104页。
[7]Maurice Freedman:《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伦敦,1958,第17、27—30页。《乡村中国:19世纪帝国的控制》,第329页。费孝通:《农民与绅士,对中国社会结构及其变化的一个说明》,载于R.Bendix和S.Z pset合编的《阶级、地位与力量:社会阶层读物》,伦敦,1954,第639—640页。
[8] 《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54页。Myron Cohen《客家:中国东南部作为社会与文化可变因素的语言差异》(以下简称《客家》),硕士论文,哥伦比亚大学,1963,第57—59页。《社会变化的理论》,第68页。
[9]Hsien-chin Hu:《中国的共同血缘集团及其作用》,纽约,1948,第90页。
[10]《传统中国的社会变动》,第224页。
[11]这一时期,在广东省,穷困的佃农代表着农民阶级中的下层。1852年,有些佃农仅在收获季节作短工,其他无地农民则是全年长工。短工每天的工钱2.5—5分钱。长工每天有三顿饭,还有米酒,年底可得十石粮食,当时价值约20个银元。这可能会使人们错误地认为中国的农业工薪工人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济阶层,同那些他们为之工作的农户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实,他们同法国或德国南部的乡村工薪工人差不多,他们“四处分散在一个以众多的小产业为基础的社会的缝隙中”。见《中国的土地与劳工》,第34页。关于农村劳动的材料,主要据自巴夏礼关于移民的报告。FO17/192,快件132,附件1, 1852年9月。
[12]《乡村中国:十九世纪帝国的控制》,第354—355页译引。又见第362—363页。(此据《大清高宗纯皇帝圣训》卷264原文——译者)
[13]《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附录60。Eberhart教授指出,宗族间的械斗亦经常由在当地关帝庙中举行的公共会议决定。
[14] 《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附录10。
[15]《华南的农村生活》,1∶114—115页。刘兴唐:《福建的血族组织》,载于《食货》,4.8: 43页,1936年9月16日。
[16] 《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8页。J.Scarth: 《在华十二年:人民、造反者和满大人》(以下简称《在华十二年》),爱丁堡,1860,第66页。
[17]《中国丛报》,4∶412—415页,1835年5月—1836年4月。T.T.Meadows(密迪乐):《中国人及其叛乱》,伦敦,1852,第47页注。
[18]《乡村中国:十九世纪帝国的控制》,第364—365页。《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5、105—113页。《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第94页。
[19] 《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65页。
[20]同上书,第78页。
[21]同上书,第47页。
[22]同上书,第48页。
[23]《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附录59。
[24]《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91页。
[25]《中华帝国中成功的阶梯》,第5章。
[26] 《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第17—18页。
[27]要准确认识每一个宗族村是多么封闭和它们相互间的敌意,是困难的。例如在近代汕头的周围地区,男人入赘本村(而非女子嫁出)的婚姻几乎是社会所不承认的;寡妇同外村男子结婚也是禁止的。这两种婚约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在本村男子中引进外姓人,这就威胁了宗族的统一。这种严酷的社会习俗,甚至是有的宗族在道德上感到自豪的根源。见《华南的农村生活》,第81—82页。
[28]资料来源:《三元里抗英简史》,见《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第292—293页。《鸦片战争》,第4册,第24页。
[29]关于族长的叙述,见《华南的农村生活》,第110—117页;《中国的家庭与社会》,第175页。
[30]有关对福建后来发生的这个过程的描述,见《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68页。
[31]《中国南端的土地问题》,第40页。
[32]今屈诚二:《清代农村组织的近代化》,第191—192页。佐佐木正哉在《顺德县绅士与东海十六沙》一文中讨论并反驳了这篇文章,见《近代中国研究》,3∶163—232页。关于秘密社会与宗族间关系的讨论,见《客家》,第6页。
[33]《原始的叛乱》,第4页。
[34]英译文见J.S.M.Ward和W.G.Stirling: 《洪门》,伦敦,1925,1: 49页。
[35]民国《东莞县志》,卷33, 22上—22下。民国《顺德县志》,卷23, 3下。光绪《广州府志》,卷81, 30上。《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5, 13下—17上。《中国丛报》1∶80页,1832年5月—1833年4月。Henri Cordier:《中国的秘密社会》,巴黎,1888,第4页。
[36]萧一山,《近代秘密社会史料》,北平,1935,卷2, 6上—10上。
[37]红与洪是同音字。
[38]《中国的秘密社会》,第13页。B.Favre: 《秘密社会在中国》,巴黎,1933,第5章。《中国丛报》,14∶59—69页,1845年1—12月。《洪门》,第5章。《近代秘密社会史料》,卷2, 1下—2上。
[39]《清代通史》,第3卷,第1—4页。杨庆堃:《宗教与中国社会:宗教的现代社会职能及其若干历史因素的研究》(以下简称《宗教与中国社会》),伯克利和洛杉矶,1961,第220页。魏源:《圣武记》,1842,台北影印本,1963,卷7, 41上—45上。《中国丛报》,1: 29—31、207页。郭士立:《开放的中国:中华帝国地形等的展示》,伦敦,1838,1: 157—158页。J.J.M.de Groot: 《中国的宗派意识与宗教迫害:宗教史之一页》,阿姆斯特丹,1903,2: 485—550页。《乡村中国:19世纪帝国的控制》,第291—293页。《近代秘密社会史料》,卷2。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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